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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困境及加强完善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11-28 共7712字
论文摘要

  互联网技术发展极大促进了网络商品经济高速发展.利用网络从事商品交易有很多优势,消费者足不出户就可以方便快捷地选择到如意商品,节省了时间和精力.经营者只要投资一台电脑和固定一个存放商品地,经过相关注册即可,减少了雇人和租房费用,节省了成本,降低了单位商品的价格.网络商品交易模式备受广大消费者青睐,促进了网络销售业迅猛发展.2010 年,我国网络销售总额达到了5000 亿,2013 年突破了10000 万亿.由于网络商品交易的市场准入制度宽松,经营行为监管不到位,部分不法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不真实性不规范性,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了网络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规范义务和侵权行为责任承担方式,但是,相关法律没有对从事网络经营主体的资格审批做严格规定;网络管理主体和违法经营主体的责任缺乏连带性;联动执法缺乏有效机制,导致监管推诿和执法空白.要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就要探索适应网络经营监管的有效方法.

  首先从监管法律和制度入手,不断完善网络经营和监管法律,明确监管机构和职责.健全监管制度建设,严厉督查和打击网络经营过程违法行为.其次建立诚信经营评价机制.发挥社会评价监督职能,积极构建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对违法次数多、投诉高的经营者取消其从事网络经营行为资格.只有从法律制度入手完善和构建社会监督体系,才能有效促进网络经营行为健康发展.

  一、网络商品交易发展现状及优势

  网络交易发展现状.网络交易行为随互联网兴起而发展起来.1969 年,美国西海岸四所大学和研究所以通讯电缆和主电脑连接方式实现了互相通讯.1990 年初,互联网应用于商业领域,同时,制定了互联网商用标准和实施方式.此后,互联网在100 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了迅速发展,网络商品交易模式也逐渐形成.21 世纪,网络商品交易快速发展,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国的亚马孙书店,该公司的网络交易行为推动了销售模式变革,促进了世界各地网络销售大发展.据美国《商店》杂志资料统计,2012 年,美国网上销售额超过 4000 亿美元,占全球网络销售总额 31.5%.我国网络商品销售相对较晚,但发展速度迅速.例如当当网起初构建网络销售模式是为了方便顾客购买图书,随着电商业务发展逐步成为综合性的电商网站.随后,很多网上购物网站陆续推出,像京东、易迅、苏宁等网站逐步成为年轻人购物的主要渠道.网络销售业发展提升了网络销售额,据国家商务部统计,2013 年,我国网络商品销售额超过1 万亿元,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 6% ,使我国成为全球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电子商务市场.

  网络营销手段被经营者和消费者接受是由网络交易独特的优势决定的.首先,选购商品方便、快捷.网络交易打破了传统交易的地域和时间限制,彰显了网络本身方便快速和覆盖面广的特点.商品销售者通过注册备案后利用互联网发布商品信息和宣传广告,消费者能够及时便捷地了解和选择,这种实用型的销售模式吸引了更多经营者和消费者投入到网络中来,促进了网络经济的繁荣.其次,商品成本降低.传统的商品销售要租房和雇人,高昂的开支增加了单个商品成本,而且销售对象群体有限.而开一家网店只要一个域名和租借一个服务器,由专人负责维护和销售,投资少,商品附加成本低,而且面对的是全球消费群体,点击和成交量增加,当同网店销售的商品价格低于实体店价格时,消费者自然喜欢通过网购方式购买商品.最后,有利于新商品宣传.新商品投放市场的时间越短越容易赢得竞争优势.传统的商品要投放到不同地域的市场需要几天甚至更长,而通过网络当天就投放销售市场中,让消费者了解和选购,迎合了消费者选择新商品和首先投入市场的商品心理,消费者会在购买新商品后反复宣传,扩大宣传力度,增加商品销量.可见,网络商品销售利用了网络传播和销售特点,符合消费者消费心理,被广大消费者接受和青睐.

  二、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网络经营主体身份认证制度不完善

  市场经济要求经营者诚实、信用、守法经营,前提是主体身份必须合法真实.实践中一些不法经营者利用网络交易的特点,以违反经营规则或者逃避法律责任为目的向相关登记和网络管理机构提供虚假身份信息,一旦发生违法行为,工商管理部门查处时往往是查无此人或者是人去楼空的情况.更有甚的是不法经营者通过转换经营场所和更改用户名称的方式继续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这种易变性和流动性的经营特点给监管执法带来了很大困难,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有力保障.因此,如何针对网络经济迅猛发展的势头完善网上商品经营主体资格审批监管制度,如何对现有的网上经营主体身份确认和监管已经成为监管机构急待解决的问题.

  (二)监管人力配置和联合执法机制不全

  网络商品销售行为随网络普及的完善不断发展,交易主体也逐渐庞大.为了维护网络交易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就要加大监管力度,预防和打击不法行为.可是,在网络交易监管中存在很多困难,首先是监管人力不足.网络交易主体多,交易量大,现有的监管也面临着人力不足的问题.面对每天进入的几百家网络营销主体和已经存在的上千上万家网店,让监管部门感觉到捉襟见肘.其次,缺乏联动执法机制.国家工商总局在 2014 年 5 月 28日发布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指引》公告中明确了网络平台管理和维护主体应该履行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由于网络销售行为涉及的经营和消费群体庞大,违法行为和监管职责涉及到工商、卫生、公安、网络经营管理等主体,而且现有法律对各机构的监管职责规定不明确,联动执法缺乏有效约束,监管中无法形成有效联动执法机制.

  再次,违法证据获取难.网络交易的违法事实调查取证及证据锁定与传统证据收集不同,经营者在互联网上的交易证据存在网页上,容易被修改、删除,由于电子证据具有不可再生性,交易证据一旦被修改,网页就会变样,证据就会灭失,可见,网络环境下的交易证据很难被监管者固定.

  (三)网络交易监管技术和人才匮乏

  网络监管队伍建设进展缓慢.网络监管专业知识和技术含量高,监管人员要熟悉网络市场发展和经营状态,要掌握网络监管操作技术,也要精通网络交易的相关监管法律法规,虽然国家工商管理机构组建了以法律专家和业务能手为主的专业监管队伍,但是,面对迅速发展的网络技术和暴增的网络投诉案件深刻感知技术和专业人手不足,常常捉襟见肘,无从下手,这种现状容易造成监管缺失.监管操作技术培训缺乏.面对高速发展的网络技术,监管机构缺乏系统的监管过程培训和辅导,如果不组织网络交易监管业务知识培训,提高监管执法水平的技术水平,监管能力就无法适应网络交易监管的复杂性和知识性要求.监管形势紧迫.2014 年,淘宝和京东打响了向农村进军的销售战,利用多种手段加大了对农村消费群体的宣传,农村消费群体庞大,监管薄弱,给监管提出了严峻挑战.网络销售和监管理论研究滞后.网络监管要发挥监管执法效果,就要对网络销售中的一些基本理论有明确界定,这是网路监管的基本依据.可是,实践中对网络销售中的一些基础理论界定不明确具体,对什么是网络经营者,如何对网络经营者界定和分类,网络交易平台运转的原理和方式与传统交易方式的区别等问题在理论研究中无法找到相对准确和权威的说法,给监管执法工作带来很大被动.

  (四)监管法律及国际合作执法制度滞后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过修订,规定了网络商品经营主体责任和义务,也明确了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权益保护方法,可是监管还存在很多问题.首先,监管法律滞后.当前,随着网络营销发展,出现了一些新型不正当竞争表现形式,一方面是冒用他人商标行为.经营者通过技术手段将他人商标、企业名称写入自己的网页,当消费者浏览该经营者的网站时首先显示这些商标,很容易误导消费者.

  另一方面是抢注域名.不法经营者利用域名具有排他性特点抢先注册他人商标或企业名称为域名,再通过高价转让获取不正当利益.还有网页非法链接.部分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通过深度链接的方式,当消费者点击其他商家或者产品的网页时,页面会自动绕过他人网站的主页面,直接进入到经营者的一级页面,这种行为可以误导消费者阅读自己的网页,提高经营者页面的点击浏览量,增加商品交易量.经营者的这种非法链接的方式导致被链接网站的用户访问量和点击率下降,宣传受限,产品销量下滑.这些非法行为在现有的监管法律中没有具体的规定,导致监管无法律依据.其次,缺乏专门的网络交易监管法律.网络销售领域涉及不同国家、地区,由于缺乏专门的网络营销行为的监管法律,其他监管法律和法规又不健全,网络营销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隐私权保护等面临保护缺失的问题.网络销售监管缺乏国际合作.国际上关于网络营销监管合作的相关规定不完善,界定标准不统一,跨国家、跨地区、跨部门协调及合作执法监管存在很多问题,如何健全完善相关的监管法律和制度,加强国际和地区监管合作成为当前急待解决的问题.

  (五)纠纷处理措施和机制不完善

  维权机制不健全.当前,网上购物数额不断增加,侵权案件也不断增多.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统计,2012 年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提交的投诉案件有 93600 多起,网购投诉占76.7%,但处理结果让消费者满意的仅有10. 2% .网购投诉案暴增和处理纠纷率低的原因是监管和纠纷解决机制没有适应网络销售要求,还是依据传统的购物方式去解决纠纷,这种滞后的纠纷解决机制无法及时有效的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其次是维权周期长.国家工商总局在 2014 年5 月 28 日发布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指引》的公告中明确了网购发生侵权案件后网络交易平台有先行调解的义务.当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消费者要求网络管理平台调解的应当调解,如果消费者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的,网络管理平台应当予以协助.由于网络管理平台的调解缺乏强制性,如果消费者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纠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调查取证过程周期长,一旦出现网络经营者是虚假注册,可能出现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无法查找侵权主体现象.

  再次是维权成本高.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受理网购纠纷案件后要经过调查取证,消费者面临的是漫长等待,还要支付相关诉讼或者仲裁费用,对消费者来说消耗不起.部分消费者就选择不公平的调解结果或者是放弃追究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网络经营者不法侵害气焰,不利于规范网购销售市场经济秩序.可见,实践中探索如何构建简便快捷的纠纷解决机制,方便消费者维权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规范网络销售行为的一种有效途径.

  三、加强和完善网络商品交易行为监管的建议

  (一)完善网络经营主体身份认证制度

  调查确定网络经营者主体身份是加强监管的难点,也是首要问题.网络经营行为具有虚拟性和信息易动性,如何确保网上经营主体注册信息的真实性是规范管理的前提.首先,完善注册备案制度.对网上经营主体信息实行"线上和线下"双重注册手段.经营者要从事网上经营业务,首先要"线下"注册,"线下"注册以辖区经济户口信息为主,在辖区工商分局(所)负责登记注册.经营主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的则以固定经营场所为注册登记地,没有固定经营场所或者经营场所经常变动的,可将不动产登记地为经营场所,不动产所有权人信息与从事网上经营主体信息必须一致.如果经营主体没有固定场所,也没有不动产,则可要求网上经营主体提供担保人,以担保人的经营场所或者不动产所在地为经营场所的注册登记地."线上"注册就是将申请从事网上经营主体的"线下"注册登记信息直接上传到网络交易管理平台,在经营者网页显着位置予以公示,同时将注册信息设置为不得更改.如果网上经营主体需要更改信息,必须先到注册登记地的工商管理机构更改信息进行更新.这种"线下"与"线上"结合的注册登记措施,能有效保证网上经营主体身份的真实性,当网上经营者发生侵权行为时能够有效确认侵权主体身份,为办案人员缩短了身份确认时间,也能够有效防止网上经营主体通过虚假注册或者更改信息方式逃避法律责任,也为工商管理等监管机关有效地督促和监管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提供了便利.其次,构建电子营业执照认证制度.营业执照是经营主体身份和经营范围的资格凭证.针对以上两种申请主体,在"线下"没有注册登记经营业务的主体必须通过"线下"注册登记后由工商行政机关审核后颁发电子营业执照,"线下"有注册登记经营业务的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将纸质的营业执照转化为电子执照上传到网上,作为线下经营主体从事网上经营活动的资格凭证.为了让公众知晓网上经营主体的资格和信用,方便公众查询,工商部门应该实现网上"亮证经营".工商管理机关可在网站或网页上显着地位置设置一个不可复制和不可假冒的工商认证标志,作为在线查验网上经营主体身份和经营资格的标志.消费者也可以在网络交易中通过识别身份,了解经营主体登记经营的相关事项,获悉相关经营主体诚信等级、资金等信息,提升了经营者的信用和安全性认知,也提升了消费者信心,实现了交易安全的最大化.

  (二)构建和增强联动监管执法机制

  网络销售行为属于新型营销方式,对监管也提出了新要求.由于现有法律法规对各监管机构职责规定不明确,导致网络交易监管相互推诿、互相扯皮.要加强网络商品交易监管,首先要确定主监管机构和职责.2008 年 7 月,我国公布的国家工商总局"三定"方案,明确了工商管理部门在网络经营监管中的职责,确立工商管理部门的监管地位和职能,让经营者有了公平竞争的信心,让消费者也树立起了可信的消费心理.为了发挥工商机关监管的主机构职能,就要加大人员配置和培训,增强监管能力,适应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需要.其次,形成联动执法机制.依法明确公安、文化、电信、网络服务等平台等机构监管职责,加强信息沟通与执法协作,形成监管合作的联动执法机制,才能有效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再次是采取灵活的违法查处措施.

  网络经营违法行为本身查处就是一个难题,相关法律也没有明确网上经营违法行为调查取证程序和方法,在执法实践中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灵活的证据采集和固定措施,如:通过拍摄网页照片或抓图、录像等手段获取违法行为的证据,打印保存后交当事人签字确认,对当事人可能篡改或关闭违法网站导致证据灭失的证据可以借助公证处,将抓取网页获取的证据进行公证,并且出具公证文书确认证据的效力.

  (三)加强专业化的网络交易监管技术队伍建设

  网络经营行为是借助互联网技术从事的营销行为,具有技术难度高、交易过程复杂和监管难度大的特点.对监管人员专业知识素质和技术操作有较高要求.要加强网络经营行为监管,首先要不断加强工商管理部门监管人员的网络知识和网上执法理论学习和操作技术交流,不断提高监管工作技能.各地工商监管机构可以尝试以省为单位,每省挑选一定数量的专业监管人员进行网络监管基础理论研究,专门研究网络销售行为的违法动态,探索网络监管的技术和手段,为网络监管提供理论和实践支持.要不断地加强监管理论研究合作,通过开展和加强与各大院校的有关互联网技术和网络营销的相关法律课题研究,为加强监管提供技术和法律支持.要不断加大监管技术的学习和交流.目前阿里巴巴、百度、新浪等各大网站网络监管技术日趋成熟,技术和法律人才配备齐全,在长期的监管实践中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实践和理论体系,相关监管机构应当积极地与这些大网站联手合作,学习和借鉴一些先进的网络监管技术,提高管理部门的监管水平.其次要培养建设专业化的监管执法队伍.为了适应网络经营违法监管的需要,在构建工商管理机构的网络监管队伍建设中要不断加强培训,以省为单位制定网络监管队伍建设及其培训计划,在不同级别的工商管理机构选择和培养几名基础好、技术高、责任心强的监管人员,定期外出培训和学习交流,将学习的先进监管理念和方法组织全员培训和交流,不断提高工商管理部门监管人员的整体监管素养.最后,网络监管涉及技术、理论、法律等诸多方面问题,为了便于监管人员学习和操作,编写实用性强的执法操作手册.

  (四)完善网络交易行为监管的法律制度

  互联网技术推动了网上经营行为发展,也催生了一些利用网络技术从事不正当经营行为.部分不法经营主体为了在网络营销活动中赢得竞争优势,通过商业诋毁、虚假宣传等非法方式或者采用一些违反商业道德的竞争手段和方法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经营秩序.因此,为了有效加强网络经营行为监管,就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和法规.首先,完善监管法律.现有的法律对一些新型的违法行为没有罗列,为了让监管执法有法律依据,应将一些伴随网络经营行为出现的新型违法行为纳入到监管对象中,确保监管有法可依.要不断加大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和打击力度,通过不断修改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网络经营中的一些如冒用他人商标的虚假宣传行为、抢注域名和非法链接等非法行为予以明确罗列,将有可能出现的其他网络经营非法行为以"禁止以其他方式从事不正当竞争"类似的概括式规定,作为执法依据.其次,出台专门的网络交易监管法律.网络销售涉及区域广,数量大,监管部门多,监管执法规定散见在不同的法律规定中,导致监管职责不清.因此,建议国家出台专门的网络销售行为监管法律和制度,明确监管机构及其职责和执法流程,从立法、执法、责任等方面形成明确规定.不断加强国际执法交流合作.加强国际上网络交易行为监管的交流与合作,积极推动国际网上交易行为的监管法律和制度建设,不断推动国际监管执法标准和合作执法体系完善,推动国际合作执法制度建设.

  (五)构建监督评价和纠纷解决机制

  由于我国社会化信用体系建设不健全,市场公平竞争制度不完善,经营行为缺乏必要的自律和严厉的社会监督,这是假冒伪劣商品和欺诈行为发生多和投诉高的主要原因.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营行为健康发展,既要提高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素养,也要完善相关检查监督和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纠纷解决机制.首先,加大诚信经营理念宣传.经营主体遵守自我诚信经营理念是根本,只有加大网络经营者诚信经营为基本理念的宣传,倡导经营者加强自我经营行为约束遵守法律法规,才能促进和规范网络商品交易行为有序发展.其次,构建诚信经营档案.为了引导和鼓励网上经营主体守法经营,工商管理部门依据消费者协会和消费者对合法、诚信经营的网络经营主体予以评价和推荐,对网上经营主体诚信经营评价高的经营者进行公示和奖励.对消费者投诉多,经营行为违法失信多的经营者通过公示予以警示.这种评价机制可以有效约束经营者的行为,也为消费者选择交易对象提供重要参考.不断加大违法经营处罚力度.发挥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同时也要加大对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力度,通过提高违法经营处罚额度的方式有效震慑不法经营者,让其不敢以身试法.逐步构建和完善"黑名单"制度.2013 年,国家工商总局在网络经营中引入"黑名单"制度.将严重违法的网络经营者纳入黑名单,禁止其进入网络营销市场,防止他们继续从事违法经营.最后要不断完善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打击不法经营行为,就要构建消费者方便快捷的纠纷解决机制.构建保证金制度.可以尝试网上经营主体在注册登记初根据经营范围和注册登记经营额向登记的工商管理部门预交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经过调解赔偿达成一致,赔偿费用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如果经营主体守法经营,消费者评价指数高,可以将保证金一次性退还.保证金方式可以有效约束和鼓励网上经营主体诚信经营行为,也能够及时赔偿权益受损的消费者.构建简易纠纷诉讼解决机制.

  逐步在法院和仲裁机构设立专门的网上交易纠纷处理的简易纠纷解决机构,明确办案流程,专门受理因网上交易纠纷经调解无法达成赔偿一致的案件,可以大大节省诉讼费用,缩短结案周期,提高诉讼效率.

  参考文献:

  [1]李涛. 网上购物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分析[J]. 云南财贸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 .

  [2]侯怀霞,张慧平. 市场规制法律问题研究[M]. 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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