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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东知情权法律制度问题及完善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10-28 共8128字

  题目:我国股东知情权法律制度问题及完善

  目 录

  摘要(详见正文)

  关键词

  前言

  1. 股东知情权的概念和性质 2. 股东知情权的范围

  2.1 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
  2. 2 帐簿查阅权
  2. 3 质询权

  3.股东知情权的产生与发展

  4.我国股东知情权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5. 建立和完善股东知情权制度的意义

  6.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6.1完善我国股东账簿查阅权
  6.2 赋予审计选择权
  6. 3 赋予特别调查权,建立检查人选任制度
  6.4 完善召集权和提案权
  6.5 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6. 6 完善保护股东知情权的民事诉讼制度

  7.结束语

  参考文献

  致谢词

 

  以下是正文

  摘要:在现代公司制度中,股东权是公司权利体系的核心内容,而知情权是股东行使股东权的前提。近年来,我国股东知情权纠纷不断增多,并成为影响公司正常规范运作的障碍。股东惟有对公司状况有较客观全面的了解,才能有效行使其股东权,防止董事会和管理层滥用职权侵害其利益。本文论述了股东知情权的性质、范围,指出建立和完善股东知情权的必要性,并就如何更好地保护股东知情权进行了一些思考。
  关键词:股东知情权;股东;查阅权

  前 言

  当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建立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企业法人,是现代企业 制度的重要形式。而股东作为公司的发起人、投资人,是公司盈亏结果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在现代公司制度下,股东所有权、公司法人财产权和公司经营控制权相分离,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并不能被中小股东及时知晓与掌握,这必然导致中小股东面临权利有可能受侵害的危险。为什么管理者不愿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呢? 主要原因有二:第一,对不利于管理者的信息不愿披露;第二,管理者在执行业务中有不正当行为或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行为。为保障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 恢复股东大会应有的机能、增强其活力, 必须采取措施使股东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如何使中小股东及时掌握公司管理信息,以及在权利受侵害时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即完善股东知情权是现代中小股东的迫切要求。现行法律制度中,虽然对股东知情权有所规定,但股东知情权的保护仍有空白和缺陷,使得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正确处理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保护和实现股东知情权,是我国公司法面临的重要问题。

  1. 股东知情权的概念和性质

  股东知情权是指法律赋予股东查阅公司设立、经营、解散过程中的相关信息资料,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活动的权利。股东知情权 的主体是享有要求公司提供所需信息的股东。①从立法的角度分析,知情权不是一 项单一的基本权利,而是股东查阅权和质询权的复合。股东知情权是行使股东权的本质要求,公司需要专业的管理者,出资的股东不一定具有这种智慧能力和精神力,因此将公司的经营管理职能交给董事会和经理,而为了保护股东的权利,股东则必然需要监督董事会和经理的相关行为。而这种权利的行使,是建立在股东知情权的基础之上的。

  股东权包括财产权和管理权。管理权是基于股东身份而参与公司事务的权利,而财产权是基于股东的出资而享有的与财产直接有关的权利。从股东权行使的目的角度看,赋予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知悉的权利,是为了保护股东的利益,股东知情权并不隶属与财产权和管理权,它是为了实现财产权和管理权的附属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但同时又不同于财产权和管理权,具有独立性。

  2. 股东知情权的范围

  股东知情权可分为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帐簿查阅权、质询权,这三项权利相互联系,相互补充。

  2.1 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

  财务会计报告能充分地体现公司一定时期内的运营状况。由于现代公司制度中财产权和经营管理权相分离,绝大多数股东并不直接管理公司,而通过查阅财务会计报告能便捷而快速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实现对公司的间接控制。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在公司立法中赋予了股东的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我国《公司法》第32 条、第110 条也赋予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

  2.2 帐簿查阅权

  账簿查阅权是指股东查阅公司制作财务报告所依据的基础资料的权利。由于财务会计报告毕竟不是原始的帐簿文书,股东仅凭财务会计报告很难判断董事和其他经营人员的经营活动是否正当,因而帐簿查阅权的确立显得十分必要。随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日益严格和迫切,上市公司披露文件的范围也逐渐扩大。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第34条规定: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说明目的,方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2.3 质询权

  查阅权的设计是为股东行使管理权和财产权的目的而获取相关的真实有效的信息,而质询权是股东对公司经营决策和执行中的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质疑和询问的权利。公司法赋予股东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和帐簿是股东知晓公司运营状况的基本的方式,当股东出于正当的目的想要了解上述文件中没有说明的问题时,股东应当有权就相关的问题向董事及相关经营人员进行询问。我国《公司法》在第110 条赋予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的权利。股东询问权的内容可以包括与本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业务、财务、盈余分配、管理、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情况及变动等有关的议题。股东的询问权可以包括在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议上和于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议之外提出质询。

  3. 股东知情权的产生与发展

  股东知情权源自于早期的企业出资人知情权,早期企业和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是股东知情权产生的根本原因。自公元11 世纪开始, 西欧地中海沿岸、威尼斯等工商业城市的手工业中, 出现了现代企业或公司的雏形组织: 船舶共有、家族经营企业、康孟达组织等,这些组织主要以合伙制企业为主, 其中已有许多合伙人仅仅出资, 并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即出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这时, 从事经营管理的合伙人有义务向不参与经营管理的合伙人证明合伙契约得到了认真履行, 利润的计算与分配是正确、合理的; 不参与经营管理的合伙人也有权了解企业的财务情况, 及时监督企业的经营情况。到了西欧封建社会末期, 早期股份公司出现了,由于传统的法律没有对虚假信息造成投资者和债权人损失作出相关规定,因此,在没有成文法相应规则的情况下, 出资人知情权的确立主要依赖于商组织自身的章程或自己内部的行为规则。

  西方国家自1807 年《法国民法典》的颁布, 开始普遍加强了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20 世纪初, 资本主义世界经历了历史上最严重的经济危机, 其中很重要的因素之一便是虚假信息导致的金融市场的泡沫经济, 经营者以欺诈的手段严重侵犯投资者的权益。1933 年, 随着美国《证券法》及1934 年《证券交易法》的立法, 开始将政府的证券监管着眼于公司的信息披露上, 以保证投资者能够获得真实、可靠的信息。然而, 在法律制度层面, 股东仍然是被动的获取公司经营信息。自美国1950 年制订的《示范公司法》,股东知情权才被确立为法定权利。至此, 各国也纷纷通过法律规范赋予股东知情权。

  4.我国股东知情权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股东知情权法律制度在我国建立的时间还短,其相关规定相当缺乏,故而也就不可避免地存在不少缺陷和问题。虽然对于股东知情权的相关规则已有一定原则性的规定, 但还不够细致, 操作性不强。由于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力度不够,即使已经受理的案件,由于法律规定的局限性,股东的知情权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不仅使股东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而且使股东丧失了对公司的信心。

  《公司法》对股东的询问权、查阅权、质询权等知情权规定过于简单, 无法操作,该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仅赋予了查阅权, 对股份有限公司仅赋予了查阅权和质询权。法定权项过少使股东无法享有较为充分的知情权益。同时虽对股东的查阅权、质询权有明确规定, 但对其查阅和质询的范围、程序、合理限制、法律责任之追究都没有予以规定, 致使这些权利无法行驶, 或权利被他人侵犯时难以追究其法律责任。列如股东满足哪些条件可以行使查阅权, 股东行使查阅权的相关程序和时间安排, 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还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就股东对于经营决策行为法律应当考虑“行为实施前或发生前”股东是否有知悉权的问题我国法律也需加以规定,以保障知情权在这方面的救济。

  我国法律对于股东知情权所涉及的公司文件范围进行了概括的规定, 但就账簿查阅权和检查人选任请求权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股东是出资人, 是公司的所有者,拥有财产权,但并不代表股东必定具备专业能力和精力来行使法律赋予的知情权。知情权的行使往往需要借助于相关法律专家、理财专家、财务专家。因此, 法律应当规定股东在一定条件下有权选任对公司财务文件、经营决策、重大合同等进行检查的专业人员。

  5. 建立和完善股东知情权制度的意义

  股东知情权虽不是股权之核心权利,却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权利。投资作为民事主体获得利益的方式之一,投资组建有限公司,其最终目的在于利用公司获得更大的收益,公司的实质是股东借以谋求和实现自身利益的工具。而股东获得利益来源于股东对公司事务实施各项管理与决策的经营活动,而任何管理、决策行为的实施,其前提是掌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等诸多情况。股东通过出资享有股权, 而企业对由股东出资形成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 这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根本所在。当股东在完成出资后, 已不可能再对公司的财产享有最直接的支配权。尤其弱小的中小股东不能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对公司经营状况渐渐陷入模糊不清的状态。建立股东知情权的权利制衡制度不仅是现代民事权利基本理论的要求,更有着深刻的利益背景。若股东知情权被剥夺和侵害,则该股东就无法了解或知悉公司真实的重大经营事项、财务收支以及管理等状况。股东知情权的落实是其他股权得以行使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其他股权得以行使的重要保证。

  近年来我国股东知情权纠纷不断增多,并已经成为影响公司正常、规范运作一大障碍。侵犯股东知情权的行为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有发生。在有限责任公司中,通常表现为参与经营管理的股东或执行事务的股东侵犯非参与经营管理股东的知情权, 并使其收益权被全部或部分剥夺。在股份有限公司中, 通常表现为操控董事会的大股东或强势股东对小股东知情权的侵犯,小股东常常被架空。而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则操纵董事会提交虚假的财务报告或虚假的经营信息,对社会股东的知情权实施侵犯, 致使这些股东无法获取投资利益甚至被欺诈。为防止董事会结党营私、滥权舞弊, 股东只有对有关公司经营中的信息具有一定的搜集权利, 才能做到耳聪目明。因此, 股东的知情权是保障其对公司业务监督纠正权得以有效行使的必要前提和手段,也是全面保护股东权益的重要一环。

  股东的公司主人翁地位要求法律赋予中小股东享有知情权。公司作为一个享有独立人格,独立存在的经济法人实体, 其合法产生和存在的基础是各个股东投入的资本。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 公司的真正主人, 为实现其相关合法权益,法律或者通过股东之间的协定要求赋予股东享有实现其权益的相关权利。这些权利的行使都建立在一个前提上, 即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相关财务信息必须是清晰的, 只有股东真正了解公司, 才能正确的行使各项权利, 维护自己的利益。无论从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来讲,还是从公司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来讲,公司都应当及时地实现股东知情权,这是公司发展的要求,也是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加强中小股东知情权的保护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需要。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质在于权利制衡。然而, 在现代公司制度下, 由大股东及其代表组成的董事会权利不断扩大, 而股东会则有被架空的趋势。因此, 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使中小股东要有力的约束大股东和董事、经理的不当行为, 加强对中小股东知情权的保护是关键的一环。

  6.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为有效保护股份公司股东知情权, 《公司法》应规定以下权利:

  6.1 完善我国股东账簿查阅权

  尽管我国修改后的《公司法》第34 条明确规定了股东的账簿查阅权,但由于该规定过于简单,给公司实践和法律适用带来许多不便和争议,一方面应扩大股东查阅的帐薄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查阅章程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以加强对股东权利的保护,另一方面应依我国国情和法律制度确定具体的持股比例,规定查阅时股东所持股份的时间、数量等。同时为实现账簿查阅权之目的,不仅应当允许股东阅览账簿文件,也应当允许股东誊写或复制有关的账簿文件。在股东有正当理由要求查阅公司账簿文件遭到拒绝时,不仅可以请求法院支持其查阅公司账簿,亦可要求有过错的账簿管理负责人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6.2 赋予审计选择权

  由于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中小股东多数情况下不参与公司具体经营活动,他们要掌握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 就需要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独立、客观审计。因此, 选择诚实、正派的审计机构成为中小股东一项非常重要且有现实意义的权利。西方很多国家的现代公司法都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比如, 按英国公司法规定, “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应当聘请独立开业的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审计时,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未能聘请的, 政府主管部门有权为公司委派、或者法院经少数股东的请求向公司委派审计师。”

  6.3 赋予特别调查权,建立检查人选任制度

  在一般情况下,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只要符合正当化要求,是可以实现股东权利与公司及懂事权利的基本平衡,但是当多个符合持股比例的股东均认为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存在违反法律或章程的重大事实或公司的决议有违法律的规定,需要全面调查公司的业务和财产状况时,如果仍由每个股东自己来行使股东知情权,将会面临新的公平和效率问题。争对这种情况,很多国家的现代公司法都规定, 在一定条件下, 股东有权请求法院指定专家调查公司的部分或全部经营活动并作出报告, 提交请求人和董事会,规定股东可以指定特定调查员调查公司部分或全部经营活动。因此我国公司法应当规定股东在一定条件下有权选任对公司财务文件、经营决策、重大合同等进行检查的专业人员,即建立检查人制度,由检查人为股东行使和实现股东知情权。

  6.4 完善召集权和提案权

  新《公司法》第111 条规定,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但丛实际情况来看,按此比例有时需要成千上万名股东, 要联系这么多的股东绝非易事, 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 公司法规定的这项权利对股东实现召集权来说极不现实, 应当降低比例。

  新《公司法》第98 条规定: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法律赋予了小股东提案权和质询权。但是, 如果董事对上述建议或质询置若罔闻或者作出的答复不能令股东满意应该怎么办?股东还能采取怎样的救助措施? 在此, 有必要借鉴法国商事公司法第162 条之规定: “董事会或监事会必须按规定邮寄或送交必要材料, 以使股东能在了解事实的情况下表决, 并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任务进展情况发表意见, 自上述材料交阅之日起, 股东均有权书面提出问题, 董事会和监事会必须在大会期间予以答复。”我国公司法应当赋予股东相应的提案权并明确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答复义务。

  6.5 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要善于吸收发达国家证券市场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的成功经验, 并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特点, 发展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美国《1934 年证券市场交易法》第10 条b 款规定了禁止内部人员交易及责任。第9 条和第15 条对证券交易中的虚假信息披露作了禁止性规定。建立并不断完善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法规体系。完善具体会计准则, 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可操作性, 加速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 不断增强其正确揭示财务信息的能力。同时应该尽快出台具体会计准则, 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操作性。充分发挥审计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鉴证作用。财务信息披露是否合法、合格、质量如何,最终都要由注册会计师审核。因此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完善《注册会计师守则》中有关职业道德的条款。加强执法力度, 保证法规的贯彻执行。要求我国的证券监管机制应能随时洞察证券市场出现的异常情况, 并及时作出反应。要求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在监管检查手段和工作细致程度上进一步提高。

  6.6 完善保护股东知情权的民事诉讼制度

  在市场经济立法中, 权利本位要求以保障市场主体的权利为目的,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有相应的救济手段。因此, 当股东的知情权受到侵害时,应该有相应的民事诉讼制度来救济。我国新《公司法》75 条增加了民事救济制度, 值得肯定, 但应该规定的详细些, 应该规定当股东权益受损的具体赔偿方法和数额。我国新《证券法》中也没有详细规定民事法律责任的问题, 很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的保护。因为, 在投资者遭受因欺诈而受损失时, 仅仅对欺诈行为人进行罚款, 剥夺自由并不足以维护投资者的切身利益。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享有和行使知情权是股东监督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手段, 也是中小股东重大决策权, 收益权等其他核心权利得以实现和落实的前提和基础。同时是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一环。

  7. 结束语

  股东的知情权是保障其对公司业务监督纠正权得以有效行使的必要前提和 手段,也是全面保护股东权益的重要一环。股东知情权作为一种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权利,如何在此环境下谋求最大正当利益决定股东不断要求社会制度给予其更完善的权利,得到更完善的保护;股东知情权作为保障股东权利、平衡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利益的重要砝码,也只有在完善的理论基础和完备的救济制度中才能够实现。不断发现、解决、完善制度问题,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已经成为我国面临的重要问题。股东知情权是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一环,完善股东知情权,建设和谐得当的市场环境,是当前社会的重要任务。博登海默曾经说过:“ 一个制度的成功只有在整个结构的基础极其牢固,而且即使顶层受到强大压力整个结构也不会崩溃的情况下才能够实现。”完善股东知情权任重而途远,需要良好市场环境的支持,从每个股东出发,真正理解和行使知情权,才能真正实现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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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谢词

  本论文在选题及研究过程中得到了x老师的悉心指导。x老师曾多次询问研究进程,并为我指点迷津,帮助我开拓研究思路,精心点拨、热忱鼓励,x老师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作风一直是我工作、学习中的榜样;他循循善诱的教导和不拘一格的思路给予我无尽的启迪。在此谨向x老师致以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同时对在本论文写作过程中帮助过我的同学和其他老师致意诚挚的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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