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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相关各方权利的内容及其行使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08-11 共3767字
论文摘要

  企业契约理论认为,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是拥有不同要素的所有者通过一组明示或默认的契约相互联结在一起的利益结合体。这些不同要素的所有者既包括企业内部管理当局,也包括企业的外部利益关系人如股东、债权人、政府、供应商等等。

  由于他们具有不同的行为目标,存在不同的利益驱动,因而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利益冲突。为维护他们各自的利益,减少磨擦、降低代理风险与代理成本,各利益关系人便通过签订契约(表现为公司章程、供销货合同、服务合同、用工合同等) 来具体规定在各种可能的情况下每个利益关系人在企业享有的权利和负有的责任。而作为会计信息主要载体的企业财务报告,由于综合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等情况,在契约关系中自然就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可以说企业财务报告是企业利益相关各方博弈的结果,尤其是资产负债表可以说综合反映了企业利益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资产负债表与民事权利对应关系

  资产负债表是企业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被称为是财务会计报表的“原表”,即其他表,如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都是在进一步说明资产负债表。因此资产负债表可以说是反映企业情况的最综合、最完整的一张表,也是最重要的一张表。2007年 1 月 1 日起实行的新 《企业会计准则》给我们的一个重要信息是:我国已经从“利润表观”过渡到了“资产负债表观”,即更重视企业的财产状况、长期获利能力,而非原来的只看重当期实现的利润。我们知道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一定时点 (通常是月末、季末、会计期末) 的财务状况,笔者认为资产负债表还全面完整地反映了企业利益相关各方的关切。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当中的一个“细胞”,市场竞争的主体,必然要与出资人、经营管理当局、职工、政府、债权人等企业利益相关各方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如何有效地保护企业利益相关各方的权利,树立各方的信心,从而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成为决定市场经济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依据法律和规章来规制各方的经济行为,成为实行市场经济国家的必然选择,因此,市场经济是可以说是一种法治经济。研究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机械化大生产,需要更多的资本集中,要求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产生了了解企业情况的企业内部管理当局和不了解企业情况的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企业的外部利益相关者迫切需要了解企业的情况,会计学的发展产生的科学核算方法和国家适时出台的会计法规适应了这一需要,从而也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财务报告虽然是由企业当局单方编制完成的,但由于其编制要遵循会计学的科学方法以及国家会计准则的严格要求,并且最后还要经过社会中介组织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后审计,并非企业能够随意为之,因此得到了企业利益相关各方的关注,也成为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了解企业情况的重要途径。企业的利益相关者通过财务会计报告就可以了解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了解自己的权益是否为企业所承认和认可。

  资产负债表反映的利益相关各方的权利如下表所示:资产负债表左边是资产项目,反映的是企业经营管理当局所享有的财产权,法律依据是新《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企业对于其所有的货币资金、存货、固定资产等依法享有自物权;对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及债权性投资等依法享有债权;对于股权性投资企业则享有对被投资企业的成员权;对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企业依法享有地上权,属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因为我国对土地实行国有所有和集体所有,企业不可能取得土地的所有权,只能依法取得对土地的使用权;对以无形资产中核算的专利权、商标权,则是两种重要的知识产权。【表1】
论文摘要

  由上述的分析可以发现,企业所享有的权利,四项财产权在资产负债表中几乎都得到了完整的反映,同时,资产的各个项目都是某种财产权的列示。但是,应注意的是,企业的担保物权并未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这是由于担保物权的产生是对其他财产权的担保,是一种附属财产权,并不能引起企业资产金额的增加,因此从会计核算的角度出发,不应列示于企业的资产项目,如果一定要列入,则会造成资产的虚增。

  资产负债表右边是负债项目和所有者权益项目。负债项目反映的是公司作为一个会计主体所负的债务,逆向思维,对于相关的另一方则表现为对公司的债权:长短期借款项目反映的是银行对公司的债权;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项目反映的是公司职工对公司的债权;应付股利项目反映的是出资人 (即股东) 对公司的债权;应付税金、其他应交款项目反映的是相关政府部门对公司的债权;应付账款项目反映的是供货商对公司的债权;等等。所有者权益项目反映的是出资人(股东)对公司的成员权。通过上述的分析,我们在资产负债表与公司相关利益各方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之间就建立了一种对应的关系。当然这并不是目的。以此为工具,我们比较几个相邻会计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就发现,公司相关利益方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是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资产负债表中各项目金额的变化反映了民事权利之间发生着转化。比如:企业用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货币资金、固定资产金额减少,而对外长期股权投资金额增加,公司用自物权换取了对子公司的成员权;再比如:企业用货币资金归还银行的短期借款,货币资金金额减少,短期借款金额减少,企业的自物权减少,同时银行对企业的债权也减少。

  二、相关各方权利的内容及其行使
  
  在当今企业的实际工作中,有不少错误的理念和作法:对于股东而言,如果是控股股东,则当然的认为公司就是他的,一切都得按他的要求办,处置固定资产得报他批,公司任命干部得经他同意;如果是中小股东,也当然地认为自己说了也不算,也不去开股东会,一付任人宰割的架式,股东变股民,实在被宰得不行,就“用脚投票”,走人。多数企业管理当局不知自己的权利与责任,不是越位,就是不能到位。

  当两个都不知自己权利与责任的股东与企业管理当局一起共事时,发生的情况可想而知:当企业效益好时,都认为是自己的功劳;当企业效益差时,都认为不是自己的造成的,都是对方的责任。当然,关于股东与企业管理当局的权利与责任的明确与划分主要是体现在 《公司章程》 中,《公司章程》就是企业的宪法,但在我国的企业中,大多数的 《公司章程》

  只是照抄照搬的样子货,并不被企业管理当局及出资人所重视。本文另辟蹊径,从上述的资产负债表与民事权利相互关系的角度,来阐释出资人权利与企业管理当局权利的区别与不同的行使方式。资产负债表下民事权利的不同内容如下表所示:【表2】
论文摘要
  
  企业管理当局所享用的企业法人财产权是占有、使用、收益以及依法处分的权利;企业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主要是债权请求权,即要求企业按期还债的权利;企业出资人的成员权,《公司法》在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另外,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为了保护企业债权人和出资人的利益,还应使企业债权人和出资人享有对企业的知情权。本文主要讨论企业管理当局所享用的企业法人财产权与企业出资人的成员权。

  《公司法》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公司对于出资人而言,是另外一个“人”,其有独立的财产,可以独立自主地决定其财产的占用、使用、收益以及处分,外人无权干涉,出资人也不例外。否则,当由于某个出资人越位插手公司业务,造成公司对外承担债务,是由公司来负责还是由该出资人来负责偿还?如果由公司负责偿还,则会造成权责的不对等,也会损害其他出资人的利益;如果由该出资人负责偿还,则会造成该出资人责任的扩大,因为《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实践中,出资人权利的行使是一个难点问题,也是争议最大的问题。

  2003年5月13日发布并实行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在第四条规定“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一些人对于“管资产”进行了错误的解读,认为:出资人对所出资的企业要管到具体的资产。这是不对的。因为在我国“资产”与“资本”是长期混用的两个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在第三条对“国有资产”有一个定义:“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有些会计知识的人都能发现这其实就是一个“资本”的概念,即国有资产就是指国有资本。因此,此处的“管资产”就是指管资本,因为管理企业的资产是企业管理当局的权利,而非出资人的权利。《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管资产、管事和管人”其实就是新 《公司法》 第四条规定的“资本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

  关于企业管理当局与出资人权利的划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在第十条规定:“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即出资人,笔者注) 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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