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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外嫁女权利受保护应具备的基本事实条件
为了有效地预防和解决外嫁女权利纠纷问题,笔者认为本文须探讨出准确界定外嫁女权利受法律保护所应具备的基本事实条件,以为具体行政复议案件的解决提供参考。
一、外嫁女的户口应落户在本村
而根据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规定,外嫁女所能最直接地确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依据就是其户口所属地。户口作为法律概念,其以“具有血缘婚姻或收养关系”立户称为家庭户,不仅是其身份的体现,且具有某地户口就可享受某地资源或利益的分配,同时也可以认为是对其权利的确认。但司法实践中,对外嫁女户口的审查应从以下几点进行确认:首先,外嫁女享受村集体经济利益的前提是其婚后户口仍留在本村。从判断依据的角度来看,因其户籍并未迁出本村,所以原则上并不应该对享受原村集体的权利进行限制。其次,对外嫁女权利的确定还应将其户籍与土地承包关系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因农村集体土地作为其生活的基本保护来源,倘若该外嫁女虽已出嫁到外村,但其户口仍留在本村并靠经营本村的土地维持生活,这种情况下的出嫁女或离婚后再回来的农村妇女亦应享受原村民资格。再次,是外嫁女故意不迁出户口或仅挂在娘家,目的就是为了获得征地补偿款的情形,则应结合其是否与户口所在村建立土地承包关系进行分析。
二、外嫁女应承担本村的村民义务
倘若对外嫁女的户口及土地承包关系的审查与确认,属于其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利的形式条件,那么其是否具体承担本村的村民义务,则属于实质行为的要求。首先,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外嫁女需遵守宪法法律规定履行自身的义务,遵纪守法及维护社会治安,合法经营并依法缴纳各种税费,服从乡村规划并严禁违法搭建,不参与非法的群体性事件;其次,从政策规定的角度来看,外嫁女应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依法履行受教育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义务教育制度,扶助五保、残疾等特困村民,爱护公共财物,支持村公共事业建设;第三,从生活层面来看,外嫁女在本村应依法处理邻里关系,严禁辱骂打斗,保持公共场所及住宅门前清洁卫生,遵守合法的村规民约,按时按量完成由村小组布置的任务,履行“四民主工作法”、“村民议事规则”操作规程;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合法的决定、决议。
同时,农村集体组织可对外嫁女履行村民的基本义务进行评议,而该评议由本村的村民义务评议小组统一组织实施,并且同样地适用于其他村民。村民义务评议主要内容涵盖政治、经济、教育、计划生育、社会治安、村民自治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按各个方面的权重计算总得分,作为村民履行义务评分值。村民义务评议小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本村两委班子成员、相应的村小组干部、村民代表组成,其中评议小组成员中应包含外嫁女,并且女性成员不少于一定比例。由村委会主持每年的村民义务评议,由各村评议小组对各村小组村民独立进行评分,乡镇、街道办事处对各村组的村民义务评议进行监督,并对村民履行义务的评议结果应在村组范围内公示,如无异议再进行对该结果进行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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