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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注意处理好法律与政策、官方规则与民间智慧的关系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04-30 共294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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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对解决外嫁女问题的启示

  承前文对广东省的深圳市龙岗区、东莞市以及佛山市南海区等三种不同举措实际解决外嫁女问题的效果分析,笔者总结得出以下同点启示:

  一、要注意处理好法律与政策、官方规则与民间智慧的关系

  村规民约作为农村社会的契约式规范,它是中国传统文化与乡村社会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在我国农村多元规范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是我国乡村社会一直以来的自我管理方式,并在实践中对乡村社会的自我治理产生了深远影响和重大作用。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官方规则的不足,有时甚至能起到比官方规则更好的社会效果,也填补了我国政府管理力量的不足,有效降低了行政治理成本,提高了农村管理运行效率,增强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因而在乡村社会及农民群体中具有很高的地位。特别是涉及外嫁女在土地承包经营或征收补偿款方面的利益时,部分地区通过制定村规民约而剥夺外嫁女的上述合法权利,导致村规民约的相关内容与官方规则相抵触。

  从上述对广东省部分地区解决外嫁女问题措施的分析来看,外嫁女问题的实质是社会利益分配的重新调整,其原因就在于我国的社会结构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导致相关外嫁女权利保护问题的国家制定法与民间习惯规范之间的冲突也在此过程中凸显,外嫁女权利保护问题可以说是灵活处理法律与政策、官方规则与民间智慧之间冲突的一个典型。首先,要正确处理好法律与政策之间的关系,关键在于明确国家制定法与政策对外嫁女权利保护的不同特点。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外嫁女权利保护问题主要是指外嫁女因在集体经济分配、宅基地分配、土地使用承包权分配等方面,外嫁女自身及其子女未能享受或者未能完全享受与本村组村民同等待遇方面的法律权利义务问题。但是法律自身总是有其缺陷和不足,而政策则具有较大的灵活性,特别是在外嫁女问题上可以根据形势的变化而制定相应的政策,并且其所受文化的限制和约束要小得多。其次,要正确处理好官方规则与民间智慧的关系,关键是在充分尊重民间智慧的基础上给予官方的指引。每一个农村都有自己的风俗习惯,在很多地方都存在将本地的习惯上升为普遍规则的现象,其中体现民间智慧的农村习惯往往在人们心中内化为“规则”,特别是在中国这个乡土社会中,民间智慧经过长期的时间积累和文化沉淀,包含着合乎民意的情理,为人们所信守和遵循,但是农村也不能过分强调“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不能忽略官方对村规民约的指导、监督、管理,以尽量避免以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外嫁女权利现象的大量发生。

  二、要花费政府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

  深圳市龙岗区、东莞市和佛山市南海区之所以在解决外嫁女问题上走在前列,主要是由于三地工业化、城市化较早,进程相对较快,外嫁女问题相对也较早大规模涌现。

  三地在不断的解决机制探索中沉淀了深厚理论和丰富实践,并在不断的博弈中初步形成了解决外嫁女问题的社会基础,同时雄厚的经济实力为政府解决外嫁女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经济基础和资金保护。然而,从解决外嫁女问题的成本分析:首先,政府为解决外嫁女问题花费了大量的行政成本及经济成本,其由区委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并从多个相关部门抽调相关领导形成督查小组,在全区形成区镇两级政府的上下级联动机制,以及同级相关部门之间的紧密合作工作制度,主动实施有针对性的可行性措施。据 2009 年 7月 30 日的《中国妇女报》报道,南海区政府处理外嫁女权利背负沉重的财政负担,而且已出现招架不及的态势,原因是政府从区人大、宣传部以及司法局等十几个部门抽调了 30 多人到区“出嫁女办”,并派出四个工作组驻各镇(街)指导工作,各镇(街)也相应成立“出嫁女办”及派出工作组。因为区“出嫁女办”的工作人员既是业务指导员、政策宣传员,同时也是信息员以及维稳员在乡镇基层解决外嫁女问题,如此工作部门的抽调对人力资源造成相当大的压力,对本来就紧张的政府人力资源造成一定的影响。

  三、要对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及股份合作制的主要项目进行量化

  上述三种解决措施都先后对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及股份合作制的主要项目进行了不尽相同的具体量化。首先,对于居住地是否为确定成员资格的条件之一,东莞措施规定婚后户口和居住地仍在原村的农村妇女及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所生的农村子女为享受配股分红人员,而南海措施规定的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村外嫁女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中并未将婚后居住在原村作为条件之一。其次,量化成股份的集体资产范围,南海措施将集体净资产及土地折价入股,而东莞措施和龙岗措施则以资产评估结果的所有经营性资产作为总股本,非经营性资产不计入总股本。东莞措施将非经营性资产的资产净值计入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公积金,龙岗措施则计入集体经济组织的总资产,并另行造册登记。第三,对集体股以及个人股的比例进行具体量化,如:龙岗措施规定集体股不能低于总股本的 30%,个人股不能高于总股本的 70%;而东莞措施则规定“集体股所占的比例一般不低于改制前村组社区负担公共事务管理和公益事业开支占集体收益的比例”。外嫁女及其子女的股东资格、股权配置及分红标准,如:龙岗措施对取得股东资格的现有外嫁女及其子女按不同情况实行配股和出资购股;而东莞措施只实行配股。第四,对股权收益如何分配的规定量化,如:东莞措施规定,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股份收益分配,要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当年收益应先予弥补上年亏损,减除组织的管理费开支,提取不少于 20%的公积金、公益金后,再按集体股、个人股和募集股的比例进行分配”;而龙岗措施规定,股份合作公司股权收益的分配由各股份合作公司在法律框架内自行决定,形成一定的决策自由度。

  四、要制定适宜的激励政策

  为鼓励各村尽快解决外嫁女问题,南海区特制定激励政策,对依法妥善解决外嫁女问题的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奖励和给予财政、招商引资、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政策优惠和支持。

  五、要对外嫁女的诉求进行类型化分析,并总结、找寻共性之处

  随着改革开发的持续深入,农村生活水平的持续提高,外嫁女法律意识的进一步增强,外嫁女权利保护的问题在各地陆续出现,广东、上海等政治、经济、文化等较为先进地区的外嫁女除了要求享有村民身份权及财产权外,还提出平等享有政治权、表决权、村级事务的管理权、知情权和查询权等新的诉求,如:要求实质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要求参与村集体经济和村集体企业的管理、要求享有农村集体合作医疗、养老保险的权利、要求公开村级财务事项等。而诉求的多元化,其涉及的法律关系将更加纷繁复杂,可能遇到的法律缺失等障碍将进一步增加,各方博弈情况的复杂化、博弈力量的动态化、制约手段的多样化将更加丰富且具有特色,外嫁女问题涉及的需求及诉求表达方式也必将出现新的内容、方式和渠道。总的来看,外嫁女对其权利的诉求近年来逐渐出现类型多样性的特点,而且涉及的范围不断扩大,甚至有些矛盾冲突比较激烈,容易成为引发社会矛盾的导火索。因此,相关政府必须在现今外嫁女的诉求较为简单的情况下,探索出行之有效的外嫁女问题处理措施,为今后解决外嫁女的多元化问题提供参考依据,并提前做好解决方案的储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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