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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外嫁女作为农村弱势群体的地位和观念文化
对外嫁女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必须深入到其作为农村妇女在农村生活中所处的弱势群体地位及相关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尽管我国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利保护法》等法律层面赋予及确认了妇女的平等地位,以及经过几十年改革开放后农村的经济文化建设取得了较大发展和进步。我国妇女权利保护制度逐渐趋于完善,妇女地位也日渐提高,但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许多与经济利益直接相关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村民的价值观及亲情观造成冲击,一些“男尊女卑”、“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等体现妇女较低社会地位的封建思想、传统观念又占据主导地位。在利益面前,不仅普通村民不愿意让外嫁女享受村集体的利益,甚至相当数量的外嫁女的娘家人也持有这种观念,而这就是外嫁女问题的出现所具有的独特文化、社会背景及法制背景,以及当今农村社会生活中仍占主流地位的农村传统观念的影响。由于农村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大量农村土地被征收或用于非农业建设,村民的主要经济收入来源发生改变,由原来以耕地劳作为主逐渐转化为以股份分红为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的公共资源越来越多,多数村民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考虑,自会不约而同的利用村民自治权来排挤外嫁女的合法权利。因此,经济越发达、城市化及工业化程度越高的区域,外嫁女问题越严重,解决难度和解决代价越大。相反,经济欠发达区域,城市化及工业化程度较低的区域,外嫁女问题较少,甚至可以忽略不计,解决难度和解决代价较小。
另外,除了宗族封建思想之外,计划经济的思维同样也制约着外嫁女问题的正确处理,因为土地作为国家对农民和农业进行控制的根本依据,在农村妇女普遍还是从夫居的情况下,将外嫁女从本村集体中排除出去是为方便对土地承包经营统一管理。但是在现今社会的工业化建设和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已从土地劳动中解放出来,其既可以离开土地和农村去谋求个人发展,同时又可以享受国家对农民的优惠政策,而此时如果仍将外嫁女因其出嫁而不能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平等对待,则明显是被当作弱势群体。因此,这种将外嫁女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弱势群体以损害其利益的思想观念,正是导致近几年来农村外嫁女保护和救济问题成为新的社会矛盾和焦点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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