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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对策的基本理论模式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04-16 共3976字
  第七章 建立和谐劳资关系的守法对策分析

  上面几章针对企业在处理劳资关系时的守法行为选择模式,通过笔者在甲企业经历的几起典型的劳资关系案例的介绍,运用传统经济学的分析方法、行为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以及对具体劳动法律规定的个别分析方法对其进行了详细的讨论。通过这些分析,得出的结论是:企业在进行其守法行为选择时,之所以会经常性地出现同法律要求的行为不符的模式选择,有着其深刻的经济根源。但是,这并不是说这样的守法现状就符合以经济发展为优先目标的社会的福利最大化要求,而是相反,目前的情况远没有达成前面提到的符合资源有效配置的守法的目标,因此现实中的劳资关系依然存在各种各样不符合资源有效配置的不和谐的方面。这种不和谐的主要原因之一,来源于国家法治建设的不完善,这种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过多的立法瑕疵。相当多的法律条款所希望达成的法律目的根本不可能实现或者是其具体的规定并不是实现法律目的的有效方法,造成资源配置的无效率,最终导致相当多的企业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作出了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选择。而很多这样的瑕疵都是可以通过远低于其可能产生的社会收益,成本不高的分析就能找出并找到解决办法的。典型的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的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不仅不能达成其方便劳动者解决劳动争议,降低其维权成本,保护其利益的立法目的,反而在事实上成为劳动者维权的阻碍和负担;《工伤保险条例》中强制购买法定工伤险,实际上形成了行政性垄断,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很多企业在利益驱动下,不购买法定的强制工伤险而是购买替代性的商业保险;而《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上下班交通事故的双倍赔偿条款同样违反了经济规律,导致资源配置的无效率,遭到很多企业的抵制。
  二是执法力度不足。在“GDP至上主义”的影响下,劳动行政机关出于行政机关整体利益的考虑,在行使劳动法规定的监督检查权时,对严格要求企业遵守劳动法中对企业成本影响较大的条款存在顾虑,担心其严格执法行为会对地方经济造成负面影响,从而形成事实上的执法不严的漏洞,很多类似甲企业的守法主体在利益的驱动下,会毫不犹豫地利用这一漏洞以获取其自身的利益,从而出现上述的“搭便车”现象。对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一事实,只要问题不是严重到影响社会稳定的程度,就不会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利益造成任何实质性的影响。这也是所有问题中最严重也是最容易发现但却是最难以解决的问题。其中尤其是对新的《劳动合同法》的执行,一些会给企业增加新的成本的条款,如上述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必须提供经济补偿的条款,无固定期限合同条款以及续签劳动合同时待遇降低劳动者可以选择终止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的条款等,都在执法不严的前提下被很多的企业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实质性的违反,从而使这些条款在某些地方的企业中形同虚设。
  三是劳资双方力量不均衡,劳动者维权风险大,成本高,劳动者缺乏法律维权的积极性。由于国家强制力属于法律的最后保证,因此不可能随时动用,而劳动者能够对企业形成有效制衡的力量均势就成为正常情况下保证其合法利益不受侵犯的最好的保证。
  但是,分散的个体劳动者不可能同企业的力量形成某种程度的均势。
  一般来说,由于企业优势力量的影响,劳动者维权时必须考虑到取得相应法律保护需要付出的巨大代价,在扣除其所付出的成本后,这种法律保护的取得在经济上是否合算存在巨大的风险。因此劳动者实际上被一定程度地隔绝在法律的救济之外,绝大多数的员工不得不接受自己的法定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而毫无办法。企业则可以利用自己的力量优势有恃无恐地侵犯劳动者的权益,而不用怎么担心劳动者寻求法律的救济而带来的法律制裁的风险。
  这种状况长期维持下去的结果,就会由于上述的行为经济学中提到的各种效应的作用,而进一步增强企业侵犯劳动者利益的决心而削弱劳动者维权的信心,如极端规避、确定性效应、反射效应、基于案例决策、禀赋效应等。因此,本章的目的,是围绕着企业守法行为选择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上述三个原因,通过经济学的分析方法,立足于现实的社会状况,为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找出可行的解决之道。

  第一节 守法对策的基本理论模式

  一般来说,守法行为产生的社会效益即是相应的不法行为产生的社会成本,而这一效益和成本在一定的守法比例上是相对固定的。也就是说,对于某一特定法律的违反,对社会福利产生的损害在一定的守法比例上是不受相应对策的影响的。但是,维持一定守法比例所需要的成本,却可以通过相应的对策而改变。另外,虽然不法行为在一定守法比例上产生的社会损害不能通过相应对策进行改变,但在某些情况下,如之前提到的“GDP至上主义”,这种损害可能被低估。
  因此,针对目前守法状况的改良对策,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纠正相关的思想,对不法行为产生的社会危害亦即相应守法比例产生的效益进行正确的估计,将之提高到应有的程度;二是采取各种措施,降低提高守法比例需要的社会成本。目的是使社会总福利水平在现有基础上增加,符合资源有效配置的守法程度提高,进一步向完全守法的理想法治状态靠拢。下面就这两种对策对社会总福利产生的影响进行具体的线性分析。

  一、矫正对守法效益的低估

  在现代社会是以福利最大化或效用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理性人的前提下,按照期望效用函数理论,社会设定的守法程度的目标,应当是能达成最大预期效用的最优守法比例。
  设定Q为社会的守法程度,0<=Q<=1,为社会可以选择的变量,那么相应的守法程度对应的收益则为以Q为变量的R(Q),成本为C(Q),社会预期的福利或预期效用为E(U)。因为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均为正值且边际收益递减和边际成本递增,因此,R′(Q)>0,R″(Q)<0,C′(Q)>0,C″(Q)>0。根据之前的计算,161在这样的条件下,社会获得效用最大化或者福利最大化时的守法比例0<Q0<1,此时R(′Q0)=C(′Q0)。
  但是由于守法收益被低估,设定被低估的守法收益为以Q为变量的R1(Q),R1′(Q)>0,R1″(Q)<0。
  则R1′(Q0)<R′(Q0),因为R′(Q0)=C′(Q0),所以R1′(Q0)<C′(Q0)。
  又因为R1″(Q)<0,C″(Q)>0,所以在守法收益被低估的情况下,得到的最优解0<Q1<Q0<1。即在守法收益被低估的情况下,社会选择的符合其预期效用最大化的守法程度Q1要低于正常情况下的Q0,从而导致比预期效用最大化情况下更多的不法行为。
  用MC曲线表示函数C′(Q),用MR曲线表示函数R′(Q),MR1曲线表示函数R1′(Q),TR曲线表示正常情况下E(U)的变化,TR1曲线表示守法收益被低估情况下E(U)的变化,上述函数关系可以用下图表示:
  矫正对守法收益的低估的线性模式图
  上图中,Q轴表示守法比例,其最高值为100%。P轴表示成本或收益。
  由于国家对守法收益的低估,导致正常的守法比例提高的边际收益曲线由左图中的MR下移到MR1,导致可达到的社会净收益从右图中的PM下降到P1。而符合资源有效配置的守法比例从正常情况下的Q0左移到大大低于Q0的Q1。从而导致社会净收益的受损和国家对不法行为的容忍度大大增加。相关对策的目的就是要将由于这种估计错误的MR1曲线重新上移到MR的位置,使其与真正的守法比例提高的边际收益曲线重合。从而一方面使社会净收益重新回到PM的水平,另一方面使符合资源有效配置的守法比例从被错误估计的Q1重新回到Q0。
  相应的国家对策主要是对现存的以“GDP至上主义”为典型的社会观念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矫正,如加大思想方面的建设以及改革相应的考核制度等。

  二、降低守法成本

  在现代社会是以福利最大化或效用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理性人的前提下,按照期望效用函数理论,社会设定的守法程度的目标,应当是能达成最大预期效用的最优守法比例。
  设定Q为社会的守法程度,0<=Q<=1,为社会可以选择的变量,那么相应的守法程度对应的收益则为以Q为变量的R(Q),成本为C(Q),社会预期的福利或预期效用为E(U)。因为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均为正值且边际收益递减和边际成本递增,因此,R′(Q)>0,R″(Q)<0,C′(Q)>0,C″(Q)>0。根据之前的计算,在这样的条件下,社会获得效用最大化或者福利最大化时的守法比例0<Q0<1,此时R(′Q0)=C(′Q0)。
  但是由于守法成本被降低,设定被降低的守法成本为以Q为变量的C1(Q),C1′(Q)>0,C1″(Q)>0。
  则C1′(Q0)<C′(Q0),因为R′(Q0)=C′(Q0),所以C1′(Q0)<R′(Q0)。
  又因为R″(Q)<0,C1″(Q)>0,所以在守法成本被降低的情况下,得到的最优解0<Q0<Q1<1。即在守法成本降低的情况下,社会选择的符合其预期效用最大化的守法程度Q1要高于未降低时的Q0,从而导致比未降低时更少的不法行为。
  用MC曲线表示函数C′(Q),用MR曲线表示函数R′(Q),MR1曲线表示函数R1′(Q),TR曲线表示正常情况下E(U)的变化,TR1曲线表示守法成本被降低情况下E(U)的变化,上述函数关系可以用下图表示:
  降低守法成本的线性模式图
  上图中,Q轴表示守法比例,其最高值为100%。P轴表示成本或收益。
  从上图可以看出,通过国家采取各种措施降低守法的成本,如左图所示,提高守法比例产生的边际成本曲线从之前的MC下降到MC1,从而与边际收益曲线相交于E1而不是之前的E,相对应的守法比例从之前的Q0右移到Q1。如右图所示,相应的社会净收益曲线TR也上升为TR1,最高净收益从之前的PM变为P1,而达到最高净收益的相应守法比例也从Q0右移到Q1。说明通过降低相应的守法成本的对策的实施,在原有的守法比例Q0上继续增加社会投入,使其提高到新的守法比例Q1,可以将原来的最高社会净收益PM提升到新的最高社会净收益P1。在这样的情况下,社会对不法行为的容忍度从原有的100%-Q0缩减到100%-Q1,更加接近理想的零容忍的水平。也就是说,在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之后,可达到的社会总福利水平相较于目前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社会的守法比例也更加接近于经典的完全守法的理想。与此相应的国家对策很多,涉及到影响守法行为的各个方面,本章主要针对和谐劳资关系的建立,从立法、执法、法律的适应以及涉法当事人之间的成本制约等方面进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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