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证券法》是我国于1999年7月1日正式实行的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法律法规,在维护社会和谐发展上发挥积极作用。在《证券法》中有诸多原则,诚实信用是基本原则之一。对该原则的定义是在证券活动中,参与者双方必须遵循市场规律,遵守市场规则,双方有着相同的法律地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义务,不能强制性进行活动交易或违法占有,产生任何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该原则在维护证券市场绿色、高质量运作上发挥着关键作用。本文就对《证券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其适用进行分析,供参考。
关键词 : 《证券法》 ;诚实信用原则;适用;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股份公司如同雨后春笋般涌出,证券也逐渐成为私人财产形式,证券市场便是重要的变现场所,可以使社会个人经济进入企业之中。为了促使证券市场中的一系列证券活动合法、合理进行,我国颁布并实行了《证券法》,诚实信用原则是《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能够促使证券活动主体依法、守法组织开展证券活动,维护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平等的交易环境。
一、《证券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
(一)具备基本原则品格
《证券法》颁布并实施的基本目的就是为了对证券市场主体行为进行规范,促进市场与社会和谐发展。在《证券法》中有多个原则,但这些原则具有一定的相同特点,即为可以体现《证券法》基本理念,使证券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护。在《证券法》实行之后,所有原则都需贯穿于整个过程之中,能够对制度高度加以概括。深入观察诚实信用原则便可以发现,与以上要求完全匹配。因此,诚实信用原则具备《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品格[1]。从诚实信用原则中可以看出《证券法》制度的价值与规则,该原则的存在也进一步向市场主体强调了任何行为都应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在该原则上实现的交易目标才是合法合理的。在证券市场活动前、中、后全程都发挥关键作用,这也意味着市场主体在交易全过程中都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下包含了许多行为体现,比如信息披露、反内幕交易、反操纵市场等。并且,诚实信用原则之所以能够成为《证券法》的原则之一,有极大一部分原因都来自原则的正当性。除《证券法》之外,大部分法律法规中的原则都是多样化存在的,原则的法律效力和权威和法律所在国的权力关系不大,更多与原则正当性有关。《证券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也是如此,该原则的存在使《证券法》的权威得到提升,无论国内外居民,只要在中国的证券市场中就必须遵循该原则,这是市场交易的必要前提。
(二)道德层面的基本要求
无论站在道德层面还是伦理层面来看,诚实信用原则都是维持证券市场健康、持续运作的基本道德要求。任何法律法规的提出与实施都需要建立在一个相同的前提下,就是该法律法规能够拥有一定约束能力,诚实信用原则的存在使得《证券法》拥有道德约束能力,市场主体的一切言行举止都必须满足诚实信用原则。而且在所有的法律法规中,均是将道德秩序作为根本,从这一点来看,《证券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有着极高甚至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该原则可以称得上是《证券法》的源头,能够把法律制度的意义、价值加以表达,让市场主体意识到《证券法》的存在价值是什么[2]。也可以说,诚实信用原则是所有证券市场主体应达成共识的价值观,如果市场主体的行为违背了该原则,那么就会严重破坏市场秩序,为市场发展埋下道德隐患。
二、《证券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功能
(一)指导功能
通过诚实信用原则能够对市场主体行为进行有力指导。证券市场作为变现的重要场所,吸引了许多主体进入,任何一个主体在进行证券活动时都应秉承诚实信用心理,坚决不能存在任何形式的欺骗、威胁等行为,必须依照相关规定履行自身义务。这不仅是市场主体个人达到目标的关键,还是整体实现持续健康运作的必备条件。但凡市场主体做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行为,都可视为触碰了该原则底线。而与此同时,该原则的存在也对市场主体实施进一步指导,使其能够在一条正确的道路上完成证券交易活动。
(二)监督功能
在《证券法》的司法实践中,法官会对当事双方的行为进行客观判断,并根据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对被告方违反规定行为进行判定。在此过程中,就可以发挥诚实信用原则的监督功能,该原则可以对法官进行监督,确保最终判定的法律后果是完全公平的。法官可以借助该原则进行证券行为、法律解释补充,因此,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诚实信用原则的存在也给法官带来了更多裁量机会。法官在对待司法实践时,必须严格遵循该原则,确保裁量过程与结果的公平[3]。
三、《证券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
(一)司法救济
在《证券法》实施过程中,针对市场主体产生的违反规定行为,相比之下更关注刑事与行政责任追究,对于民事责任追究的关注力度较弱。这导致民事责任没有得到对应承担,在市场主体引发的民事纠纷中,正是由于忽略了责任追究,使某一方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有时可能导致该方倾家荡产,但是却没有得到相关救济,也使民事纠纷愈演愈烈。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也不能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即使当事人向相关部门起诉,驳回和败诉的几率也非常大。自2002年之后,我国人民政府相继颁布了相关规定与通知,其中对先前法律中存在的弊端进行补充,为证券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4]。如果证券主体合法权益遭到损害,可以根据民事纠纷赔偿合理索赔,将损失降低到最小化。例如,2013年的光大证券“8.16乌龙指”事件中,因为光大证券在交易时程序出错导致交易错单,在事件发生后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损害,随之被多名投资者起诉要求赔偿损失。针对民事索赔,证监会表示投资者们可以以内幕交易向法院提起民事索赔,以此来获得对应的损失赔偿。诚实信用原则下包含了反内幕交易和反操纵市场等一系列行为,因此可以通过该原则对民事责任予以规范、强调,通过该原则对法律中存在的不足进行补充。
(二)市场法治化
证券市场要想实现健康绿色发展,就需在市场内贯彻诚实信用原则,通过该原则可以促进市场实现法治化。例如,2001年某有限公司由于违法操作导致客户损失大量资金,同时被多名客户上诉至法庭,涉案金额高达上百万,客户不仅没有得到合同中应有的收益,反而被与合同无关的人提走账户内剩余的62.46万元。在该案件中,券商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操盘手会承诺出资方不低于某比例的收益,而操盘手可以在约定时间内自主决定是否买卖个股,只有在双方签字的前提下才能获得现金,券商在该过程中需对操盘手进行监管。在法院给出的结果中,由于券商未履行监管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站在诚实信用原则和市场法治化角度来看,两者均是市场的内在统一,只是形式上的差异,原则偏向隐性视角,法治化更偏向显性视角。法治化是中国证券市场得以持续发展的关键,市场法治化的实现需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前提下,原则功能的发挥则需得到法治化支持。
就如上述案件所示,企业方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利于构建法治化市场。同时,在法治化内容中也包含了诚实信用原则,在该原则中将法律、道德规范加以结合,使得《证券法》的形式、价值理性能够融为一体,进一步规避了法律中已阐明与未阐明规则的隔阂[5]。且两者之间相辅相成,由于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抽象特点,可以发挥潜在的规范、监督和指挥功能,这时就需要得到法治化的外在支撑,从而将原则和法治密切结合,形成推动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因此,诚实信用原则在证券市场法治化中同等适用。
综上所述,《证券法》的颁布在极大程度上保障了市场健康发展,诚实信用原则是《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不仅具备基本原则品格,还是道德层面的基本要求,有着指导、监督等功能,可以对市场主体行为意识予以规范,在司法救济和市场法治化中广泛适用。在得到该原则支撑后,可以达到我国证券市场发展需求,合理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令主体依法参与市场活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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