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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等教育如何接受公共财政资助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2-29 共4370字

  根据财政公平和教育机会公平的原则,民办高等教育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其办学过程中的成本必须由学生、家长、纳税人和高等院校四方面共同承担。又由于民办高校本身的性质和公共财政财力所限,政府无法像对待公办高校那样大规模的对其进行投入,因此政府公共财政在对其进行资助时具有一定的选择性。财政资助除了具备一般的扶持意义外,更多的应该担负起杠杆和指南作用,其目的在于引导更多社会资金的进入,促使民办高校提升办学水平,更好的服务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因此,如何确定财政资助的方式和途径就显得尤为重要。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以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国家尚未能够制定具体的财政资助方式,但一些省市在这方面已经开始了有益的探索,本文将借鉴这些已有的成功经验,探讨财政资助可能实现的方式和途径。

  一、民办高等教育接受公共财政资助的方式

  政府公共财政资助民办高等教育可以采用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形式,具体来讲,有以下几种:

  (一)直接和间接相结合的资助方式直接资助方式指的是国家把对民办高等教育的资助纳入到整个教育支出预算中来,主要采用直接的财政拨款或者工资补助、福利补助的方式来扶持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如对于捐资举办且其收费与公办高校相同的民办高校,政府应给予其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高校等额的生均教育经费资助。间接资助方式是指非直接拨款的其他资助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赠与或是低价出售给学校土地,对不同主体各种行为的税收优惠减免,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为学生个人提供学费补贴、奖学金、助学金,提供教学科研设备和图书资料等等。

  (二)竞争与非竞争相结合的资助方式竞争性资助方式是指当条件许可时,政府应当让民办高校和公办高校平等竞争,以项目为载体,通过竞标的方式给予财政资助。例如,对于区域性的社会经济发展课题,政府在拟定资助标准和明确项目要求后,不分高校性质进行招标,通过择优机制将财政资助给予符合要求的学校。

  通过这种方式,一是有利于监控财政资助的使用方向和使用效率,达到专款专用的目的;二是激励民办高校提升科研水平,支持他们进行学科建设和技术 研发;三是体现了财政资助 的公平合理性。

  非竞争性资助是指采用专项发展基金的方式,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项目进行倾斜性资助。发展前景广阔、紧密服务地方、符合地区需要的民办高校应该能够优先得到扶持。在操作中,可以对民办高校开设的区域发展急需的一些专业项目建设进行重点资助,资助的项目可以包括实训实验室、精品课程、精品教材、实训基地等等。同时,从地理区域来看,受经济发展不平衡影响,欠发达地区的民办高等教育整体水平落后于发达地区。

  从民办高校投资者意愿来说,他们更希望投资于对高等教育需求旺盛的地区,因此公共财政在选择资助对象时,应该基于公平的角度给予经济发展欠发达地区民办高校更多的支持。

  (三)合同式或订单式的资助方式为了保证财政资助的高效,政府可以以具体的项目为载体,通过与民办高校签订合同的形式明确其在接受资助后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合约上需注明资助的资金如何使用以及达到的建设成效等等。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订单式的方式给予拨款。具体做法是政府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确定紧缺型人才,通过下订单的方式,拨付民办高校培养基金,帮助民办高校进行专业建设。而合约式更多是针对科研项目而言,政府通过合同要求民办高校承担相应的课题,而财政资助以科研基金的形式下发。通过这两种方式,既可以引导民办高校立足地方,和地方经济融合发展,又可以提高财政资助的使用效率,促进民办高校教学科研成果的转化。

  (四)普遍资助和重点资助相结合的资助方式普遍资助指的是政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民办高校政府均给予一定程度的财政资助,重点资助指的是政府对符合政策要求的民办高校给予倾斜性资助,前者体现公平,后者侧重效率。在选择具体的资助对象上应该体现公平和效率并重的原则,所谓公平,是指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之间、民办高校与民办高校之间获得财政资助的机会是公平的,尤其在一些招标性的资助项目上,更应该不拘一格,择优资助,所有的高校得到资助的机会是均等的。所谓效率,是指在选择资助对象时也要考虑到对相对落后地区民办高校和发展优秀民办高校这两类的重点资助,前者体现了公共财政的公益性,后者则保证了财政资源配置的效用最大化。

  (五)专项资助和绩效资助相结合的资助方式在资助过程中,对于地处欠发达地区、自身发展基础又较薄弱的民办高校可以多采用专项补助的方式,通过专项资金补助促进民办高校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充和完善教学设施,助其迅速步入发展轨道。此外,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还包括了对表现优异民办高校的奖励性资助和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专业的重点资助。绩效资助是指通过对民办高校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估,对特色明显、质量优良的民办高校提供一定的奖励性扶持。这种资助应该不严格限制其用途,既可以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也可以用于教学设备购买,还可以用于教师各项奖励,通过这种方式来激励民办高校的办学热情,最大化提高资助效率。专项资助和绩效资助相结合的方式是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发展阶段民办高校提出的,这种点面结合的资助方式有利于财政资助对民办高校的扶持落到实处,确保财政资助使用的规范化。

  (六)高校混合所有制性质前提下的财政资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作出了战略部署,民办高校的发展也可借鉴这种思路。在试点过程中,可以选取部分发展较好的学校,实现包括国家在内的投资主体多元化,促进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和私有资产的有效融合,这不仅是一种办学的投融资形式,也是一种教育经济与管理决策新模式。通过这种方式不仅能够给民办高校带来发展资金,同时在实行学校和董事会分开的基础上明确各方职责,从而使财政资助资金的使用更具效率。

  二、民办高等教育接受公共财政资助的途径

  (一)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是 《促进法》明确规定的资助方式,也是迄今为止各省市已普遍实行的对民办学校的基本资助措施。江苏省规定省、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鼓励民办学校发展,奖励和表彰对发展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同时,针对民办高校贷款难的现状,为了能够让其获得充足的银行低息贷款,可以在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项下设立为民办高校申请商业银行贷款的专项保证基金。

  (二)提供财政贴息政策

  财政贴息政策是政府帮助民办高校支付部分或全部贷款利息,让民办高校享受到成本价格补贴,是政府对民办高校的一种暗补。政府提供财政贴息的前提是民办高校将这种财政资助确实用于发展民办高等教育事业,财政贴息资金是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是保证贴息的前提。财政贴息可以采取两种方式:第一种是政府将贴息资金直接下拨给受资助学校,第二种是政府将贴息资金拨给贷款银行,然后由银行以优惠利率向学校提供贷款。
  
  (三)推广实施教育券制度

  西方发达国家在资助民办高校时很多采用了由政府向学生发行教育券的制度,也就是政府给予那些愿意进入民办高校就读的学生以经济资助的证明。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意愿选择合适的学校就读,领取的教育券可以冲抵学费,高校凭收取的教育券到政府财政部门进行兑换,这样既可以减轻学生的学费负担,同时对民办高校形成倒逼机制,促使其提高办学质量,提高竞争力。

  (四)给予税收优惠

  对民办高校尤其是非营利性高校,政府应对其在税收政策上和公办高校一视同仁,享受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使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具有相同的免征税项;二是给予教育退税政策。对于新建或扩建的民办高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免收土地出让金和集体土地流转收益金;对民办高校办学取得的收入,可以对其免征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营业税等等。对于企业和个人向民办高校的捐赠可以着力于简化捐赠程序,减免捐赠者捐赠后的应纳税额,促进社会各界向民办高校提供捐赠。

  (五)财政提供生均培养经费

  政府对民办高校学生的培养经费补偿可以采用两种方法,一是采取和公办高校一样的标准,政府承担学生培养的全部费用,二是采取差额补贴制,即先计算政府公共财政投入公办高校的生均经费差额与民办高校收取费用的数额后,再确定资助的额度。当然,无论是从财政负担能力,还是从民办高校自身的性质,全额拨付都不太现实。因此,可操作的方案是定额补贴制,即依据政府规定的公办高校生均定额公用经费标准确定对民办高校的资助额度,这种方法既符合民办高校性质,也未超出政府财政能力的限度。当然,随着未来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的提高,对民办高校生均定额公用经费的资助额度也应作动态调整。

  (六)以具体项目为平台实施财政资助

  这里主要包括科研资助和特色项目资助两方面。前者是指对于民办高校的教科研项目建设应给予一定的公共财政经费资助。当前,民办高校老师申请科研项目难度较大,即使能够获得立项大多也要求自筹经费,对民办高校科研项目的财政补助本身即是公平原则的体现,也是提高财政资助效率的有效办法。后者是指民办高校开发的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事业具有支撑作用或能满足学生发展所需的特色项目,这些项目由于其特定的服务指向性也应该能够获得一定的财政资助。

  (七)对民办高校师生实施奖励或帮扶性质资助

  公共财政对学生的资助包括为学生个人提供学费补贴、奖学金、助学金等。现阶段,我国民办高校学生所获得财政资助和公办学校相比仍显不足,而民办高校自身的财力又限制了对学生的资助力度。因此,基于奖优扶弱性质的学生资助资金应该得到加强。

  从法律意义上讲,我国民办高校教师与公办高校教师法律地位相同,但实际操作中民办高校教师的养老保险缴纳方式与公办高校教师并不相同,尤其是到退休后其所能享受的待遇远不如公办高校教师。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方法是国家通过法律形式,落实民办高校教师享有与公办高校教师相同的养老保障和待遇。在相关法律尚未落地之前,可以采用财政资助的方式帮助民办高校教师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对民办学校教师的资助还包括资助民办学校教师专业培训以及奖励优秀教师,民办高校教师应和公办高校教师一样,享有参加各种教学科研活动和表彰奖励活动的机会,同时政府对于为民办高校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取得显着成就的单位和个人也应给予相应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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