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转型,人们的婚姻观念也发生了变化。近年来,离婚率一直不断攀升,1980 年中国离婚夫妻为 34.1 万对, 2012年已上升到 1324 万对,庞大的数字令人惊叹。因此,笔者认为研究离婚财产分割制度有现实意义,它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一、离婚财产分割的概述
(一)离婚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标志着男女双方婚姻关系的终结和解除,双方的人身、财产关系发生变化,对社会、家庭都将产生影响。
(二)离婚财产分割
所谓离婚财产分割,也即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两人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行为。《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财产分割在一般情况下,是对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属于子女的财产和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不在分割之列。如果财产为全体家庭成员共有,应首先找出属于夫妻共有的,再对该这些财产进行分割。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
(一)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法律依据
在离婚财产分割制度中,只能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可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以及夫妻间的约定,都是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夫妻一方投资所获的收益、男女双方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这些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外,司法解释还规定了男女双方父母共同为子女买的婚房,则属按份共有。这些规定都是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
(二)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认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以及一方专门的生活用品这些均属于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配。此外,根据司法解释可知,一方父母在子女婚后买房,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归子女一方个人所有。这一规定可理解为父母赠送房产给子女。
三、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我国实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规定夫妻双方在家里地位平等,有平等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利,共同承担债权债务。
(二)照顾女方、子女利益原则
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婚姻法的原则之一,因此夫妻双方财产分割产生分歧诉诸法院时,应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在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下进行合理分配。也即在财产数额上对女方适当多分,也可将某项生活十分需要的财产分配给女方。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三)方便生活原则
含义是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损害物的功效和价值,对不可分物,例如房子、电视、冰箱、车等若为共同财产,则不能分割成两半,只能将所有权给夫妻一方,获得所有权的一方需付给另一方付相应数额的金钱,只有这样才不会破坏物的使用价值,这样有利于方便生活,维护社会交易公平。
(四)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指在当一方存在过错时,离婚财产分割应当照顾无过错方,无过错方应多分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殴打配偶实施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这些行为,可视为有过错,则应对无过错方进行赔偿,这样有利于维护法的公平正义。
四、对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思考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于 1980 年制定,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三次修改,婚姻法的规定逐步规范、细化,完善了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和框架结构。但是目前的婚姻法仍有不足之处,例如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无法使当事人的利益得到真正保护。
另外,我国婚姻法缺乏对无形资产的规定,这对家庭妇女而言是不公平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要牺牲自己提升的机会为对方提供支持。女性承担着生产和家庭主要劳务,牺牲了增加自身无形资产的机会,男性增加的资本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是有失公平的。因此,在离婚财产分割时,要充分评估家务劳动对于夫妻无形资产的影响,应对一方因自我提升所获的利益进行分割,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
总之,我国现行婚姻法在夫妻财产的规定方面应继续完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使法律精神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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