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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离婚案件中留守妇女法律维权中困境和思考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1-13 共2064字
论文摘要


  一、农村留守妇女的基本情况调查

  以笔者所在嵩县为例,该县地处豫西伏牛山区,全县人口58万人,全县每年外出务工人员超过15万人,占全县人口的25.86%,其中男性占85%。随着大量的男性外出务工,农村妇女为了照顾家庭,被迫选择留守农村。根据嵩县法院对5000名留守妇女调查,对留守妇女年龄分布情况、文化程度、法律维权意识等进行统计分析。

论文摘要

  图一:调查结果显示:调查对象中,18-30岁1310人,占26.2%;31-45岁2694人,占53.88%;45-60岁862人,占17.24%;60岁以上134人,占2.68%。

  图二:调查对象中,小学学历816人,占16.32%;初中以下学历2537人,占50.74%;高中以上1647人,占32.94%。

  图三:调查对象中,缺乏安全感的留守妇女达到80。08%,遇到困难有71.81%的人会求助亲戚朋友,寻求法律保护的不足30%,遇到家庭暴力选择报警的仅5.88%,因家庭暴力选择离婚的只有2.75%。

  二、2010年—2013年留守妇女离婚案件数据分析嵩县法院2010-2013年审理的离婚案件情况。见表一:
 

论文摘要

  从统计调查的情况看,离婚案件是在近年来呈逐年上升趋势,成为农村留守妇女权益受侵的主要领域。导致留守妇女离婚的原因主要有:

  1、婚外情。由于夫妻长期两地分居,受外界环境的冲击,产生婚外情成为导致涉留守妇女离婚的主要原因。

  2、闪婚。由于外出务工流动性较大,农村青年恋爱期间短暂,婚后感情基础薄弱,难以建立夫妻感情。

  3、婆媳关系恶化。农村女性文化程度低,处理家庭矛盾能力弱,男性长期在外缺少调和,长期积累导致家庭矛盾恶化。

  三、农村留守妇女在法律维权中面临的困境

  (一)财产权益保护难。1、分割共同财产处于劣势。由于农村仍然沿袭着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模式,妇女对家庭财产了解和掌握较少,离婚时男方隐匿、转移财产,甚至虚构债务,侵害妇女财产权益现象普遍。2、居住权得不到有效保障。农村婚后一般由男方在宅基地上建房,在离婚时,难以分割,房屋一般判给男方,留守妇女将面临居无定所的困境。3、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法实现。留守妇女在离婚诉讼中提起出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足10%,缺乏主张权利的意识。另外,“从夫居”的婚姻家庭模式使妇女在争取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存在极大困难。

  (二)诉讼权益维护难。1、送达难。男方长期在外务工,人户分离,地址、联系方式频繁更换,导致送达难,致使案件审理陷入僵局。2、举证难。农村留守妇女文化程度偏低,缺乏维权意识和证据意识,因不会举证等,承担不利后果。3、执行难。留守妇女与外界接触少,独立参与诉讼、执行能力不足,难以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下落。涉及抚养权等人身权利的案件,根据现行法律,对拒不执省行行为难以采取有力措施。

  四、对农村留守妇女法律维权的思考和建议

  (一)从立法上完善农村妇女财产权益制度。1、应当建立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经济帮助是由原婚姻关系派生出来的一种责任,并以一方在离婚时存在生活困难为前提,是离婚效力的一种体现。美国、法国等国家建立有离婚后抚养费给付制度。结合我国国情,可以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离婚时根据留守妇女对家庭的隐性贡献、经济水平、谋生能力等因素,确定经济帮助的标准、方式及期限。鉴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人身依赖性,原则上应在离婚时一并提出,以单独起诉为例外。2、应当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细化离婚赔偿条件,拓宽离婚赔偿范围,除了《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外,应当将通奸、强奸、猥亵、侮辱妇女等性犯罪的行为列入赔偿范围,赔偿数额按照家庭共同资产的一定比例(30%-40%)予以规范化。

  (二)在司法程序上加强对留守妇女权益保障。1、建立证据运用特殊程序。农村留守妇女法律维权意识弱,对丈夫隐瞒收入、有外遇等往往举证不力。因此,除了在举证责任分配上,需对留守妇女予以制度倾斜外,在调查取证方面,建立法官依职权取证制度,当事人自己无法取证的,只要提供了相关线索,法官应当积极调查取证。而在证明责任方面应推行过错推定原则。例如,女方提交书信、照片等初步证据,证明对方有“与他人同居”等过错行为时,就应当推定其存在该过错。2、规范务工人员信息管理。加强进城务工人员信息管理,对务工人员的现住址、工作单位进行信息录入公安部门的人口信息平台,实现异地联网查询。完善法院执行信息共享网络平台,对下落不明、恶意规避送达、执行等当事人的信息在网络平台上进行发布,实现法院系统信息共享。3、提高农村妇女独立能力。一是拓展政府职能,为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创业扶助,在农村建立妇女之家、农民学校,培养农村妇女创业技能;通过政府政策扶助,以创业带动就业,增强农村留守妇女自立自强的信心。二是鼓励农村妇女参与社会活动。通过建立农村文化载体,使其乐意走出家庭,自觉走进社会,增强其社会交往能力。4、健全农村妇女服务体系。完善婚内人身侵权社会保护责任制,对受害人向村委会、公安机关、妇联会等部门报案或求助时,应按照最先受理原则,建立案件受理、证据固定、矛盾化解等责任制度,加强对婚内侵权社会保护措施。建立社会联动机制。法院、妇联、司法行政等部门应深化合作,加强法制教育,组建民间法律援助中心,加大法律援助,加强对农村留守妇女的法律维权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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