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与以前的婚姻法进行比较,强化了很多内容,并给予进一步补充,使公民感觉到新婚姻法对切身利益方面有较高的积极意义,也可维护婚姻和家庭,符合我国国情。
一、新婚姻法的特点
新婚姻法为一项具有较强道德理论性的法律,该法律对婚姻的自主平等较为注重,且要求夫妻间相互尊重和忠诚,对妇女、老人和儿童进行合法权益的保护。在该法律中对一方的所有财产以及双方所有的财产进行良好明确,由于这些特点使执法机关和司法部门在对婚姻案件的处理方面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其中对一夫一妻制度也有明确的保障,对已婚者和他人同居以及家庭暴力方面有新的制约,使家庭成员得到更好的保护。
二、新婚姻法的进步
(一) 立法模式上的进步
我国在传统的立法中,对亲属的财政并无特别重视,表明其有时代局限性。在新婚姻法里有私法设立,也就是不可因为夫妻的关系而对财产进行归属权的改变,没有人可以对对方利益进行占有。在现有的婚姻法中不再对身份进行过度重视,而更加保护有独立人格人的权利和利益。在该法中所采取的财产制度为婚后所得的为共同所有,其中明确了婚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二人给予共同管理、处理和收益。在旧的婚姻法中,在财产制的规定中太过简约,没有对时间、范围以及效力进行明确规定。新婚姻法在财产制上主要为法定财产,而约定财产作为辅助,这一举措,具有时代性的特色。
(二) 技术上的进步
传统的婚姻法中,很多规定都比较原则化和抽象化,不能对社会法制和法律的自身价值进行满足。在新婚姻法中,在立法方面向民法方面倾向,并在粗放型到细密型进行转变,有更高的科学性。而且新婚姻法在语言方面,具有规范性和通俗易懂的特点,内容条理清楚,并对家庭内容、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都有相应的完善。该法律与其他法律都要对反面保障反面结合以及正面规范,其重要的要素为: 处理、制裁和假定。并给予系统化和完整化的完善。新婚姻法有三个反面的责任体系。在婚姻制度的对应下,对违反婚姻的无效进行明确规定,并对离婚损害给予赔偿制度。在亲属财产权上相对应,有侵犯财产权方面民事的责任制度。建立新婚姻法的法律责任机制,可对人们进行消极行为的约束和禁止,对积极行为进行有效的引导和激励,使法律制度得到体系方面的健全和保障。
(三) 对个人的财产和权利进行保护
在对婚姻家庭事务中婚姻法的解释,法律方面有明确规定,使其在对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中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而且在个人财产上有更高的保护,使权利意识和个人的独立意识都得到增强,包括父母给子女买房的房产归属问题,准确定位为婚前的房产归属,这些都对个人的财产权利得到相应的保护和提高。很多父母给子女买房,都花尽毕生积蓄,可是年轻人在婚姻生活中,由于不确定性以及动机不纯的婚姻,会因为房产的归属,而影响到双方感情,还会对家庭财产问题给予直接伤害,因此对其对自家财产都较好的保护。还有情况为第三者处于善意购买属于夫妻双方的房产,会促进他们对正当权利的保护,因此新婚姻法,对这些问题进行较好的解决,并较好保护了双方的财产,使得个人的独立意识和权利意识都有所增强。
三、婚姻法的不足
(一) 缺少对女性权益的保护
在我国按照传统习俗,两人结婚一般为男方来购买房产,女方对照顾家庭和孩子方面付出的较多,而且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并没有真正意义上实现男女平等,法律方面也没有给予女性实际的平等尊严,但却要进行平等义务的承担。在实际生活中女性所负担的工作很多很累,而在司法解释中又不能得到认可,因此对女性权益的保障方面较差。而目前的社会状况为房价较高且货币贬值严重,新婚姻法更多保护的为有产一方,也就是较为强势的一方,没有对女性问题进行充分的考虑,尤其使农村妇女,没对婚姻家庭的女性给予合理的权益保护。在新婚姻法中对婚姻问题的处理上引用了市场的经济规律,对财产保护进行过分强调,而没有较好保护弱势一方的权益,过于强调财务方面的付出,而对女性为家庭做出的非财务贡献有所忽视。
(二) 生育制度方面有不足
新婚姻法并没有对生育制度进行相应设定,对夫妻间的生育权没给予明确规定,我国的计划生育为基本国策,对已婚公民进行生育权的保障,所以在婚姻法中应该对公民生育的行为进行规定,使计划生育得到具体的贯彻实行。在生殖技术的科学发展中,很多夫妻选择人工授精、试管婴儿、代理母亲以及胚胎移植等,要在婚姻法中对这些行为给予相关的规定。若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没有得到配偶的同意,而作出人工授精或者和他人故意通奸生育,其受害方就可以对另一方进行起诉。
而且当行政机关、社团组织以及其他公民因不当行为对夫妻间的生育权利造成侵害,也要给予赔偿。
(三) 夫妻财产制度方面的不足
因为法定财产的制度有较大不足,所以新婚姻法通过列举的方法对个人财产和夫妻的共同财产给予规定,这种方法可使法律得到可操作性的提高,但不能对根本问题进行解决。因此需对个人财产和夫妻财产给予一般性质规定,并给予统一标准的制定。防止司法实践过程中会由于主观认识的不一致而导致混乱。当夫妻遇到感情不和以及资源分局的期间,认为各自所得认定的财产归属有较大不足。在新婚姻法中并没有对其有明确规定,通过其他法律法条可得出,若对其没有明确规定,则被认定为双方共同的财产。而当夫妻因为感情不和而自愿分居这一时期,每一方的财产实际为分离状态,若将其也归为共同财产并不合理。而且在夫妻财产的处理方面也存在一定的缺陷,若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进行擅自处分,应负有一定责任,但法律在这方面依然没有给予明文规定。目前应用的婚姻法中,依然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上为平等的,规定中明确表示,日常生活中对公共财产进行处理时,每一方都有决定权力,但若有一方没有经过另一方的同意而对共同财产进行处理,有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这些法律中都没有提及到。
四、结语
总而言之,新婚姻法有先进性和时代性,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相信只要对其给予积极修补,便能够使其在婚姻家庭的和睦维持上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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