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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的特点及约定财产制的不足与完善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09-27 共2182字
论文摘要

  一、引言

  我国新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非常多,同时也存在部分需要改进的地方。随着时代的发展,夫妻财产制度需要进行不断地修改和完善,才能够更好的符合我国的国情。作为婚姻制度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夫妻财产制度是维持和谐婚姻家庭的重要依据。

  二、夫妻财产制的特点

  夫妻财产制,也称为婚姻财产制,是对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进行有效规范的法律制度。同一般的财产关系相比较,夫妻财产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一) 夫妻双方主体的特定性

  我国的婚姻家庭主要是以男性和女性双方结为夫妻作为共同体。

  夫妻财产制度的前提条件是男女双方必须是一对夫妻。因此,夫妻财产制度只用适用于具有特定身份的主体之间。也就是说,如果男女双方是非合法的夫妻身份,那么就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夫妻财产权。由于我国尚未承认同性之间的婚姻关系,因此同性之间的婚姻家庭财产关系不在夫妻财产制度范畴内。

  (二) 权利的平等性

  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法中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民法范畴中的一个部分,因而所调整的主体双方也是平等的。通俗地说,夫妻双方不管谁的贡献大、收入高,都可以平等地享有公共财产。比如,如何支配和使用等。但是,夫妻双方在行使财产所有权时,必须充分地尊重对方,通过讨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于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的收入难免会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因而也会存在表面上的不平等。

  (三) 夫妻财产制度的易变性

  所谓易变性,指的是该制度会随着夫妻双方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如果夫妻双方由于各种原因而离婚,则夫妻的身份立刻终止,双方的财产制度也就不存在了。同时,单独的个体也不能享有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只有男性和女性两者结为夫妻时,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才开始确立。

  三、约定财产制的局限性分析

  根据夫妻财产制度的使用依据,可以划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其中约定财产制主要是指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对夫妻财产制的形式进行确立的法律制度。约定财产制的主体必须是夫妻,形式必须是书面形式,约定内容不受限制,对双方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目前,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中的约定财产制还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主要表现在:

  (一) 双方约定的时间有待明确。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约定时间有待明确。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的财产约定时间可以发生在婚前,也可以发生在婚后。实际上,同样的财产约定,对夫妻双方的婚前和婚后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效力。通常,婚前的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会高于婚后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

  (二) 双方约定的具体规定有待完善现阶段,我国夫妻双方的约定财产制主要分为一般共同财产制、部分共同财产制以及分别财产制。夫妻双方在约定财产的时候只能从以上三种类型进行选择。实际上,相关契约的订立必须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三) 双方约定的公信力有待提升。目前,夫妻双方之间的财产约定主要是以书面协议为主,并且通过履行特定的确认程序来增强效力。但是,随着夫妻双方的财产项目日益增多,对财产的约定情况也会变得更加复杂。同时,相关的财产协议效力只能作用于夫妻双方之间,如果缺乏公正机关的介入,双方的约定可能就会因为误解而产生利益冲突。尤其是当夫妻双方发生债务纠纷时,将会严重地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约定财产制的相关建议

  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完善夫妻财产制度中的约定财产制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努力:

  (一) 明确双方约定的具体时间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时间应该充分地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

  首先,夫妻双方不管是在婚前,还是在结婚时和婚后,对相关财产关系的约定都应该在第三人进行公证的情况下进行登记。

  其次,从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出发,明确地规定夫妻双方财产约定的时间,不管是在婚前、结婚时,还是婚后,都需要进行说明。

  最后,夫妻双方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只有在进行约定之后,才能够正式生效。

  (二) 完善双方约定的具体规定

  为了有效地避免夫妻双方的利益纠纷,确保财产约定的有效性,笔者认为应该对夫妻双方的约定进行具体地规定。

  首先,夫妻双方在确定财产契约时,必须遵守自愿原则。同时,只有是夫妻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真实地表达各自的意思,契约的订立才具有法律效益。

  其次,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必须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约定,不能由他人代理,否则无效。

  最后,夫妻双方的约定事宜必须要控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不得违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 提升双方约定的公信力

  为了有效地提升夫妻双方约定的公信力,从而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利。夫妻在婚前进行约定时,应该到相关机构进行登记,提交有关的财产清单和协议。同时,夫妻双方还可以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以获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此外,在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基础上,需要充分地尊重夫妻之间的隐私。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财产约定的公信力。

  五、结语

  综上所述,夫妻财产制度作为《婚姻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人们的生活和社会的安全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婚姻家庭关系日益复杂,夫妻财产制度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断地完善。

  参考文献:
  [1]傅远佳. 论夫妻财产制与民事交易安全[J]. 安徽大学学报,2012,05(06) : 77.
  [2]代美华. 夫妻财产约定之我见[J]. 丹东师专学报,2011,06(02) :56- 57.
  [3]周显晶. 夫妻财产制中隐名共有人权利保护问题的研究[D]. 中国政法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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