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的发展,财产形式也在发生着多样性的变化,由最开始简单的诉讼案件变成了具有复杂性的诉讼案件,引入了第三方的财产权益问题。为了合理的保护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就需要考虑在相关的法律条令中加入维护第三方合法利益的内容,尽最大力度使第三方的权益被离婚诉讼后的财产分配造成的影响减到最低。
一、夫妻财产分割中关于对外效力的法例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应该一起偿还在离婚前双方共有的债务,如果双方的财产不具有还清债务的能力,需要双方协议偿还,在双方达不成合理协议时,需要借助于人民法院解决。由于在夫妻双方未签定离婚协议前,履行婚姻义务并且夫妻双方有共同的目标,所以离婚前无论是一方或夫妻双方的合法债务均被视为共有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对于上述法律规定,并没有清楚的指出在解决问题时对第三方的权益保护,就造成了和我国在《民法通则》等法律中的相关条令产生偏差的情况。对于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做出了解释,解释的主要内容是债权人有权利在当事人的夫妻财产问题已经做出处理后向夫妻双方申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并且在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对于夫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在时产生的合法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除非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能够拿出明确的证据证明此项债务为夫妻双方中的一方与债权人签订的个人债务,或者在债权人了解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在离婚前双方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在外的负债由夫妻双方中一方的财产进行清还。
上述规定和解释表明,在夫妻双方存在既定婚姻事实时的债务根据约定,先按照共同债务对第三方承担,除上述条例中的特殊情况,在对债务的承担时,实行共同承担,共同财产分割不存在对外效力,以此来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第三人的保护问题在夫妻财产分割中的体现
由于对夫妻双方解除婚姻事实、夫妻双方财产进行分割的情况在现有规定中很难被第三方知道,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也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虽然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在原告进行合法起诉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按照规定开展对案件的审理工作,但是在债权人对夫妻双方的起诉过程中,夫妻双方可以均以被告身份被债权人起诉,但是在诉讼过程中不具备债权人应该享有的一系列合法权利。在人民法院进行案件受理时,债权人没有对与夫妻双方在存在婚姻事实时的债务归属关系进行认定的机会,也就缺少了事实依据等条件,另外,在夫妻双方或一方没有提出对债务纠纷诉讼时,法院会出现超范围判决的情况。在债权人因对夫妻双方的债务的判决不满意提起上诉时,就会产生对之前夫妻财产判决的诉讼重复,造成诉讼成本的增大。
三、将第三人引入夫妻财产分割的根据和意义
面对社会的进步,经济关系也逐渐变的多样化,从最开始诉讼时只有债务关系双方参与到现在的需要考虑第三人的债务纠纷诉讼,民事诉讼主体间的关系也日渐产生多样的变化,在这种发展的过程中,就不得不考虑在相关的法律条例中加入关于第三人的规定,以保证在日益变化的民事财产诉讼中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对第三人制定的规章制度在某种层次上说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也符合法律制度发展的遵循的规律性。
第三人的请求在离婚诉讼中具有复杂性,原告方和被告方无论谁胜诉都会造成对第三人财产权益的侵害,所以加入第三人制度在现实情况下势在必行。在对诉讼成本最小化合理考量的同时,对第三方诉讼和夫妻离婚诉讼进行合法的合并,由人民法院进行统一审理,在一定程度上也保护了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四、对第三人制度加入到夫妻离婚诉讼中的设计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第三人的权利规定非常有限,应该增加第三人在夫妻离婚诉讼中对判决提出独立的请求权利,并且明确规定出第三人参与夫妻离婚诉讼的时间,在法院通知第三人参与诉讼时进行第三人参诉行为。
第三人通过起诉的方式对自身的请求权进行使用,人民法院应该在第三人不了解具体关于夫妻离婚案件具体情况时,对第三人进行解释通知,同时需要通知第三人具有参诉的权利。第三人根据个人意愿决定是否参诉,如果不参诉,也可以提起独立诉讼。人民法院下达第三人的参诉通知也是审判职责的一种表现方式。在处理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有职责和义务尽最大努力公平公正的审判,确保对人民的合法权益尽到了最大力度的保护,对有第三人参与的诉讼要及时全面的考虑到第三人的利益,人民法院要在尊重事实证据的情况下依法对离婚案件进行判决。
五、总结
在离婚诉讼案件越来越复杂化的形势下,对法律法令条例规定的完善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法规中加入第三方的相关内容,通过法律来保障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从基础上杜绝因离婚诉讼案件对第三方财产造成伤害事件的发生。本文通过对第三方在夫妻离婚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弱势进行分析,提出了解决第三方在夫妻离婚诉讼案件中尽可能受到低影响的方法策略,相信国家通过对相关法律的修改和完善,一定能够让第三方在离婚等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合法权益的到应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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