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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制向分别财产制为基本形态的夫妻财产制之发展趋势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04-15 共5856字

  二、共同财产制向分别财产制为基本形态的夫妻财产制之发展趋势

  现代夫妻法定财产制有两种基本类型,分别是以共同财产制为基本形态的财产制和以分别财产制为基本形态的财产制。以分别财产制为基本形态的夫妻财产制体现了夫妻人格独立、人格平等,侧重保护了夫妻个人财产权益原则。共同财产制不利于保障夫妻人格独立、不利于保障交易安全、不利于财产管理。因此,在我国由农耕文明向商业文明的转型中,从长远趋势来看,夫妻财产制由共同财产制向分别财产制为基本形态的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

  (一)共同财产制价值之考量

  对于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类型,学者认为,“我国婚姻家庭立法采用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夫妻财产制,是不容置疑的选择”。其立法理由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其一,“共同财产制为收入较低的妇女提供了分享对方的财产和收入的权利。”其二,符合婚姻的伦理本质。其三,经济条件决定了我国选择夫妻共同财产制。其四,共同财产制符合我国文化传统。其五,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既体现了夫妻关系的本质特征又保护了个人财产所有权。其六,婚后共同财产制,其注重保障经济能力较弱的妻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实现夫妻家庭地位的事实上平等。国内学者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学术观点都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性,但笔者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制的价值值得进一步研究与质疑。

  1、共同财产制符合婚姻的伦理本质之质疑

  “夫妻财产制之本质是夫妻的经济生活与身份生活趋于一致,对外表现为夫妻一体,使家庭成为成为社会的单一体,符合婚姻的伦理机能。”这种观点与古代的夫妻一体主义本质是一致的。表面是规定夫妻人格独立和人格平等,但实质上,共同财产制要求夫妻在财产上混同,从而使夫妻个人对其财产丧失独立性。

  财产混同进而导致人格混同,人格的丧失必然导致人格的不平等。因此,共同财产制实质上无法实现夫妻人格独立和人格平等。婚姻的伦理性与夫妻财产并无关联,婚姻的伦理本质并非是夫妻财产的混同,财产与婚姻完全可以实现分离,夫妻财产的独立并不影响婚姻的伦理本质。夫妻财产的独立是人格独立的前提,人格独立是夫妻获得彼此尊重的基本要求,恰恰相反,夫妻人格独立,往往会形成夫妻互相尊重,和谐美满的家庭。

  2、共同财产制符合我国传统文化之质疑

  共同财产制确实符合我国文化传统。“同财共居”是中国几千年的婚姻习俗,共同财产制符合绝大多数人对婚姻的心理期待和社会认同。但显然这是脱离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观点。文化的载体是经济社会,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不同的经济社会决定了不同的文化。我国经济社会正在经历史无前例的发展变化,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商业经济已经在国民经济中占据支配地位,城市化率已经超过了 50%,而且正在进行大规模的推进。以商业经济和城市社会为基础的商业文明已经取代了我国传统农业社会的农耕文明。与之相应的是,生活方式的改变,以农业社会为本体的传统文化也必然发展为以城市社会为本体的城市文化。

  作为一个专业研究婚姻法学的学者来说,其肩负的历史使命之一是走在普通人们的前列,引进和传播先进文化,指引人们学习先进制度,并引领人们向先进文化身体力行。如果学者们沉溺于中国传统文化的束缚之中,甚至比普通的人们更加守旧和保守。那么作为研究婚姻法学者们失去了其应有的价值。因此,作为婚姻法学者的历史使命应当是传播和引领人们认可和接受全新的城市文化。3、经济条件决定了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之质疑如前文所述,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目前的经济总量已经跃居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城市化率已经超过 50%的水平,我国国民生产总值每年保持高增长率的情况下,我们应该看到这些发展进步的现实,并对此作出乐观的预测。

  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农村综合改革逐步深化,在我国实行了上千年的农业税、牧业税、特产税全部取消,国家进入社会转型和城市化快速发展阶段。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由 2005 年的 14185 元,提高到 2010 年的 29748 元,年均增长 10.6%。2005 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 10493 元,2010 年提高为 19109 元,年均增长 9.7%。人民生活显着改善。城乡居民收入较大增加,家庭财产普遍增多。从国内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相信不久的将来,我国实现分别财产制的现实条件将得以实现。分别财产制发展为我国夫妻财产制将成为现实。

  4、共同财产制实现男女实质平等之质疑

  “分别财产制尊重夫妻双方各自独立之人格,以确保夫妻双方之经济独立为目的。而共同财产制是以保护专事家务而无经济能力的家庭主妇为目的。因此产生夫妻财产制的论争。”有些学者们普遍认为,采取分别财产制只能达成形式的男女平等,惟有采取共同财产制才能实现实质的男女平等。保障经济能力较弱的妻方的合法权益。首先,“共同财产制在实现男女间之实质上的平等,也等于承认男女间之前提条件不平等。于今日,若再将妻视为弱者而欲加以保护,则未免太漠视妻之人格。”“共同财产制论者认为,采取共同财产制才能达到真正的、实质的男女平等。的确,对于专事家务之家庭妇女而言,是有相当之保护,但对于参加职业活动而获高薪的已婚妇人而言,未必就是实质的平等。”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们可以推知,夫妻共同财产制将会随着妇女逐步取得与男子同样的经济地位而失去其存在的价值。

  其次,对于家庭收入较低的一方和从事家务劳动的妇女权益进行保护,实质上是对弱势一方的利益进行救济,这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最重要的价值之一。但对于弱势一方进行救济以损害夫妻财产独立为前提,并进而损害夫妻独立人格为基础,是不足取的。这等于说是“为了获得一颗象牙而杀害了大象。”为弱势一方提供救济的价值与保护夫妻人格独立的价值比较,笔者认为,夫妻人格独立的价值要远高于救济的价值。

  最后,对弱势一方的权利进行救济,其途径有很多种。分别财产制和剩余共同财产制均体现了保护弱势一方利益的价值取向。在分别财产制中,夫妻离婚时,并非完全按照夫妻各自的财产进行各自分割,甚至完全不按照夫妻财产的份额进行分割,以对弱势一方提供救济。在剩余共同财产中,夫妻离婚时按照增值财产的一半进行分割,也体现了对弱势一方进行救济的价值取向。因此,以分别财产制为基本形态的夫妻财产制,不仅维护了夫妻财产独立和人格独立的价值而且体现了对弱势一方救济的价值。另外,对弱势一方进行救济不仅仅是夫妻一方的责任。在西方发达国家,国家给予每位公民以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因此,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正在逐步完善,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将实现全民覆盖。因此,随着妇女经济地位的提高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采取分别财产制符合时代潮流。

  (二)分别财产制价值之考量

  商业经济的确立,市民社会的建立,为分别财产制为基本形态的夫妻财产制提供给了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分别财产制为基本形态的夫妻财产制体现了夫妻人格独立、个人权利本位的价值取向。

  1、分别财产制体现了保护私权的价值取向

  “民法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在漫长的历史发展演变中形成了深厚的文化沉淀和浓醇的精神底蕴,培育了博大精深的民法文化,产生了私权神圣、人格平等和意思自治等民法基本理念。”婚姻法属于民法的一部分,保护私权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价值取向。“很长时期以来,在我国的法律规范中,立法的重心历来侧重于保护公有财产不受侵犯,而对个人财产的保护相对较弱。”我国在相当长的时期,曾经把主张个人权利的行为等同于个人主义,把在婚姻关系中强调个人财产权利的行为视为异类,并加以挞伐。分别财产制主张夫妻财产独立,夫妻个人财产权利不因婚姻而发生改变,这对于保护公民个人的财产权利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

  2、分别财产制体现了夫妻人格独立的价值取向

  首先,人格的平等为近代民主政治的基石。夫妻财产制也以夫妻平等为其基本原则。缔结婚姻其实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对婚姻生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的调整也应该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平等原则,是男女平等原则的要求和体现。在现代社会,在夫妻财产制中都明文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包括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次,人格的平等是建立在人格独立的基础之上。在古代社会,之所以无法实现男女平等,是因为女人不具有独立的人格。到了现代社会,传统文化的延续性,使我们的文化滞后于经济发展,家庭本位的观念仍然在我国具有主导地位。

  共同财产制固然主张男女人格平等,但共同财产制是以财产混同为基础,财产混同意味着人格混同,人格混同则无法做到人格独立。笔者认为,夫妻之间的人格独立,是夫妻关系平等的基石。最后,财产独立是人格独立的基石。个人特有财产制的设立,把本属个人的权利还位给了个人,一方面有利于其实现个人理想,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其真正履行起对社会、对家庭的义务和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当事人没有或只有很少的个人财产,其责任能力自然受到影响。”没有夫妻的独立财产,独立人格将会成为空中楼阁。正如卢梭所言,“财产权是所有公民权利中最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在某些方面它甚至比自由本身更重要。”因此,分别财产制体现了财产独立、人格独立和人格平等。共同财产制则体现了财产混同和人格混同,事实上无法实现人格独立与平等。分别财产制对对于我国夫妻人格独立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

  3、分别财产制构成婚内救济制度的基础

  为了落实婚内救济制度的需要,体现了婚姻法把个人的权利还位于个人的现实需要。新修订的婚姻法与前两部婚姻法相比,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在重视维护社会利益的同时,开始关注个人的权利。婚内损害赔偿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对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在受害方配偶不请求离婚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可判决侵害方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情形下,很难设置婚内赔偿制度。分别财产制的设立可以有效解决夫妻婚内赔偿制度,这为夫妻人格独立、人格平等提供制度保障,同时也为夫妻设置婚内救济制度提供一种渠道,避免断然采取离婚措施。

  4、商业文明背景下的分别财产制

  近代社会以来,随着工业化革命的蓬勃发展,社会文明从农业文明转变为商业文明,在商业社会,家庭不再具有生产的职能,取而代之的是个人成为就业大军,发挥着生产、收入的职能,家庭的地位受到弱化。随着男女平等观念的深入普及,男女开始独立就业,分别有了独立的收入来源,人们已逐步从传统观念束缚中摆脱出来,权利意识开始觉醒,对个人权利的追求已成为人们生活的主题。“在欧美国家,由于社会保障系统的健全和完善,原由家庭所承担的扶养的职能部分转由国家来承担,故除法国外,其它国家都以分别财产制或具有分别财产制形态的婚姻财产增值共有制为其法定财产制形式。”

  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国民经济每年保持二位数的增长速度,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伴随着经济的突飞猛进,我国城市化率也在迅速扩张,城市化水平已经超过 50%,我国也正式迈入了城市化程度较高的国家之一。目前为止已经基本建立起了覆盖城乡的基本社会保障体系。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家庭的职能已经并将继续发展重大转折。家庭本位逐步发展为个人本位。对于在城市中,个人是商业社会的基础,随着夫妻个人经济的独立,分别财产制成为夫妻财产制成为可能。

  (三)分别财产制发展趋势之立法

  共同财产制向分别财产制发展趋势的立法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分别财产制为基本形态的夫妻财产制已经成为现代夫妻法定财产制的主流类型;其二,非常法定财产制的确立。

  1、分别财产制为基本形态的夫妻财产制

  以分别财产制为基本形态的夫妻财产制分为分别财产制和剩余共同财产制。英美法系国家和部分大陆法系国家采用分别财产制,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采用剩余共同财产制。

  (1)分别财产制。英美法系以普通法为基础、以判例法为主要标志,其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分别财产制,以英国、美国和我国香港地区为例:英国于 1935 年通过了《法律改革法(已婚妇女和侵权人)》,1962 年通过的《法律改革法(丈夫与妻子)》,确立了分别财产制为夫妻法定财产制。1861 年美国制定的已婚妇女财产法(TheMarried Women’s Property Acts)确立了分别财产制。我国香港地区承继英国普通法系的传统,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分别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实现了夫妻对婚前和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并对其债务独立承担责任。体现了夫妻个人本位的价值取向。

  (2)剩余共同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的实质是分别财产制,夫妻一方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均为夫妻个人财产。只有在法定财产制终止时,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增加额被加以均衡。因此,剩余共同财产制的立法价值取向是个人本位,侧重于保护夫妻个人财产权益。德国以剩余财产共同制为法定财产制。在我国台湾地区,《台湾民法典》(2000年 4 月 26 日修订)采用的法定财产制为联合财产制。2007 年 6 月 10 日《台湾民法典》进行了彻底修订,将法定财产制由联合财产制改为剩余财产共同制。

  2、非常法定财产制的设立

  法定财产制按照夫妻财产制的适用情况不同,可以分为通常的夫妻财产制与非常的夫妻财产制。非常的夫妻财产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特定事由的发生,适用通常法定财产制严重损害夫妻一方的利益的,依法终止法定财产制而适用分别财产制的制度。非常法定财产制度设立,实质是扩大了分别财产制的适用范围。这也证明共同财产制向分别财产制的发展趋势。非常法定财产制有利于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从社会性别的角度考量,非常法定财产制是保护妇女在婚姻中的财产权的有效法律措施,会在总体上遏制夫妻中经济地位较强一方对较弱一方财产利益的损害。

  普通法系和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通常法定财产制就是分别财产制,故不存在非常法定财产制。在本文例举的五个国家和地区中,除日本实行分别财产制意外,其余法国、德国、意大利和我国台湾地区均在民法典中设立了非常法定财产制。我国婚姻法未规定非常法定财产制。但在《婚姻法解释(三)》规定了夫妻婚内财产分割制度。尽管婚内财产分割制度不同于分别财产制,但婚内财产分割制度的立法目的与分别财产制是一致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分别财产制有利于保护夫妻弱势一方的利益,有利于保护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权利,从而实现夫妻人格的独立与平等。因此,非常法定财产制也是共同财产制发展为分别财产制的标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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