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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立法理念的发展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04-15 共3142字

  第二节 夫妻财产制立法理念的发展

  回顾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人类社会的文明形态是由农业文明向商业文明发展的历程。因此,“从整个人类社会的历史来看,夫妻之间的关系经历了“夫妻一体主义”到“夫妻别体主义”的历程。”夫妻一体主义以家庭为本位的立法理念,而夫妻别体主义则以个人本位的立法理念。

  一、家庭职能的转变

  家庭作为社会组织中最基本的单位,它的内部关系的变迁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着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嬗变过程。家庭制度因此也就成为社会制度基本的组成部分。家庭职能的变化是农业社会区别于城市社会的根本标志。农业社会的夫妻财产制以家庭为本位的立法理念,是由家庭职能所决定的。家庭的职能是指家庭在人类生活和社会发展方面所起的作用。社会形态不同,社会生产力水平不同,家庭所担负的职能也会有一定的差异。一般认为家庭职能主要包括三项职能:生育教育职能、组织生产职能和扶养扶助职能。

  而且这些职能还会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及生产关系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其结果就是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家庭所重点担负的职能各不相同,由此而影响着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在农业经济为基础的农业文明时代,家庭承担着组织生产职能和抚养扶助职能。首先,在农业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家庭必须依附于有限的土地资源,以满足家庭生活必要的收入来源,夫妻双方也必然依赖于家庭以满足基本的生活需要。这个职能意味着夫妻个人无法独立完成生产职能,从而也没有独立生活基础。

  其次,国家未给农民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家庭承担的包括养老育幼在内的扶养扶助负担很重,所有这些职能的履行,均须建立在家庭的经济条件或者财力之上。最后,在以农为本的社会中,丈夫作为农业的主要劳动承担者,支撑整个家庭的生活来源,妻子在生产中只是起到辅助作用,在家庭中和社会中自然没有独立的地位。因此,充分考虑到家庭普遍担负的生产职能和抚养扶助职能,农业社会的文化自然是家庭本位的文化。夫妻财产制的理论基础自然是夫妻一体主义,在夫妻财产制的制度上,自然形成以家庭为本位的立法理念。在夫妻财产制的制度设计上,家庭财产共有制,符合我国农业社会的家庭共同生活的实际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传统家庭承担的生产职能正在逐步弱化。改革开放三十多年,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商业经济的全面发展,商业经济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商业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城市化的大规模建设。商业化和城市化需要大量的劳动力,解放了世代耕作的农民脱离土地而进入城市生活。商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规模的日益扩张,为男女大学毕业生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渠道和机会。城市生活方式正在取代传统的农村生活方式。个人就业取代家庭的农业生产,成为人们普遍的收入来源和生活方式。家庭的生产职能以及所发挥的收入来源的功能,已经在中国城市社会中逐步弱化。这决定了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理念自然形成以个人权利本位。

  家庭职能的变化,也反映在我国家庭人口正在不断减少。2010 年大陆 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有家庭户401517330 户,家庭户人口为 1244608395 人,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 3.10 人,比 2000 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 3.44 人减少0.34 人。说明,我国的家庭结构正在逐步由大家庭逐渐演变为小家庭。家庭承担的扶养扶助职能也在逐步弱化。我国的养老扶助职能已经逐步由家庭保障转向了社会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0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0 年末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 25673 万人,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 43206 万人。2678 个县(市、区)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 96.3%。全国列入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参保人数 10277 万人。”

  随着我国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全民覆盖,家庭承担的抚养扶助只能将进一步受到削弱,“养儿防老”的思想观念将逐渐淡出人们的记忆。家庭承担的扶养扶助职能的逐步减弱,进一步弱化了家庭的职能,这为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由家庭本位发展为个人本位提供了又一个经济基础。

  在商业经济和城市化为基础的商业文明时代,以工业和服务业为基础的商业经济占据国民经济的主体地位,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只占据弱势地位。家庭承担的生产职能和抚养扶助职能已经受到重大弱化。相对于家庭作为农业社会的生产单位,商业经济的经济形态则是以个人作为就业单位。人们的生产生活由依赖家庭逐步发展为依赖个人。因此,以个人本位的城市生活方式和城市文化反映在夫妻财产制上,则形成以个人权利本位的夫妻财产制。

  二、个人本位是市民社会的基础

  “在当今世界上,从家庭和个人关系的角度上说有两种代表性的文化,“人本位”和“家本位”。所谓的“人本位”是说在个人和家庭的比较中更重视个人,强调个人的生存、个人的利益、个人的意志、个人的发展、主张人的个性和独立性,以家庭服从个人,在西方社会是“人本位”。“家本位”不同,在个人和家庭的比较中更重视家庭,强调家庭的利益、家庭的生存、家庭的意志和家庭的发展,以个人服从家庭。”

  在传统的农业社会,建立在金字塔式的等级社会,个人依附于家庭,臣民依附于皇帝,个人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市民社会是农业社会崩溃之后所成立的,其与农业社会是完全对立的两个社会,立法理念相应完全不同。亦即封建法的理念是支配与服从,而市民法的理念是自由与平等。市民社会的成员之间,无上下服从的关系,而是洛克所说的,每个人都处于自由、平等、独立的自然状态。人人具有自由、独立的人格,而不受他人的支配与干涉。

  个人主义是现代公民社会之政治伦理、道德伦理的文化价值基础,是现代启蒙主义精神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理念。“个人主义”这个词不是我国固有文化中所有的,是从西方翻译过来的。这个词英语中的词为 Individualism。在启蒙主义的视野里,每一个“个人”的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一切“个人”都享有种种个性自由并担负社会责任。所谓“天赋人权”压倒了“君权神授”。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商业经济已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据支配性地位,商业经济所要求的个人本位理念,以及以个人本位为基础的政治伦理和道德伦理必须真正地建立起来。承认“个人”本位的尊严和不可动摇性,便是建立这种新伦理的首要前提。

  三、家庭本位发展为个人本位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农业经济为主体的经济结构,决定了农业社会中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理念为家庭本位。商业经济为主体的经济结构,决定了市民社会中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理念为个人本位。在我国古代农业社会,农业作为国家经济命脉,家庭作为生产单位,家庭承载者生产、收入来源的重要职能,个人必须依赖于家庭才能生存,以农业经济为经济基础的农业文明,是一个家庭本位的文明形态。夫妻财产制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自然为家庭本位的立法理念。古代意义上的夫妻一体主义,同居共财是建立在这一物质基础上的社会主流观念。

  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的经济基础已经由以现代工业和服务业为基础的商业经济取代了传统的农业经济。商业经济的高速发展,带来了我国大规模的城市化进程。截止 2011 年,我国城市化水平已经超过 50%。商业化和城市化带来了全新的商业文明。

  个人就业取代了家庭成为主要的生活方式。家庭丧失了生产职能,家庭承担的抚养扶助职能也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而日渐淡出,个人就业意味着个人成为人们生活的经济基础。不仅如此,女子逐步取得与男子平等的教育机会和就业机会,妇女经济上的独立,使得其完全可以脱离男性而独立生活。经济基础的独立,意味着男女人格的独立。婚姻并未改变职业,这意味着男女婚后依然保持财产的独立以及以此为基础的人格独立,则成为夫妻以后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理念由家庭本位发展为个人本位必将成为历史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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