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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04-14 共3414字
  四、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

  实际生活中,出现了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导致死亡、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影响其收入丧失、减少进而导致被扶养人生活费丧失或减少的情况。《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了伤残情况下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问题,是一种新的发展和补充,以利于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但实践中在具体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仍存在很多争议。

  (一)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不同时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
  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要以伤残等级评定或者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作为依据。受害人未来收入损失的减少是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或死亡等造成的结果,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及伤残等级对收入减少的影响是一种抽象的评价。根据伤残等级评定1-10级确定相应的赔偿基数,一级伤残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4级也视为丧失劳动能力,5-10级伤残程度所反映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依次减弱,便是一种抽象损失标准。?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与伤残等级虽然有密切关系,但不必然存在相互对应关系,也就是说,即使构成伤残但不一定会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也不能说与哪一级伤残相对应。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按照伤残等级对应的伤残系数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比如,受害人因侵害构成10级伤残,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只要按照司法解释规定计算后乘以伤残系数10%即可,以此类推,9级伤残乘以20%, 8级伤残乘以30%,最后1级伤残乘以100%.笔者在前文中巳经对被扶养人生活费与伤残等级及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之间的关系做出分析,笔者认为既不能完全按照伤残等级系数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也不能对致残者有选择的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前者不能完全保障受害人及被扶养人的合法权益,因为2级伤残和1级伤残都可认为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如若在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时,仅仅因为伤残系数不同而有差别显然不利于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后者对于伤残等级低者一味的不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也不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计算扶养生活费时,不能绝对的根据伤残等级计算。笔者认为,在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时,不但要考虑受害人是否构成伤残,还要考虑伤残是否导致劳动能力的丧失及丧失程度,最重要的是要看实际收入是否减少。由于伤残等级与丧失劳动能力之间的关系,即几级伤残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几级伤残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实践中可以参照工伤职工评残的标准。

  (二)被扶养人有数人时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司法实践中对于被扶养人有数人时的计算方法不尽相同。
  实践中通常采用的是一种分段计算方法,即被扶养人的年龄不同,其计算的扶养年限也会不同,对于有重复年限的合并计算,但年赔偿总额不能超过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额,也就是说侵权人所应当赔偿的仅是一份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额,而不是受害人生前或致残前用于扶养受其扶养的人所实际支付的费用总额。比如说,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生前有兄弟二人、父亲六十五周岁、母亲六十三周岁、子七周岁、妻子,其父母及孩子都是被扶养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扶养生活费计算中其父需要赡养十五年、其母需要赡养十七年、其子需要抚养十一年,对于其父母的赡养费受害人应承担二分之一、其子的抚养费受害人应承担二分之一。这时可将扶养的时间分为三个阶段:十一年、四年(十五年减去十一年)、两年(十七年减去十一年和四年)。在第一阶段的十一年,被扶养人有三人,其父赡养费受害人承担二分之一,其母赡养费受害人承担二分之一,其子抚养费受害人承担二分之一,这时总和超过一,结果应按上一年年人均消费支出计算十一年。在第二阶段的四年,其子己满十八周岁,被扶养人只有其父母,受害人每人承担二分之一,总和刚好是一,应按上一年年人均消费支出计算四年。在第三阶段的两年,只有其母,则受害人应承担二分之一,按上一年年人均消费支出的二分之一计算两年。这种被扶养人为数人时扶养生活费的计算方法,既简单又快捷,又能使人一目了然。笔者认为,实践中,也不能完全照搬这种方法去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对于受侵害致死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完全可以依据上述方法计算,但对于伤残等级低或者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受害人,如果其有被扶养人时,在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时,应参考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及收入减少的状况,避免出现死亡者或高级伤残者与低级伤残者获得数额相同的扶养生活费的结果。

  (三)年满十八周岁的在校学生作为被扶养人时,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受害人扶养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才是被扶养人。由此可见,年满十八周岁的学生是被排除在被扶养人范围之外的。实践中,受害人受侵害致死或致残时,对于其已年满十八周岁尚在校读书的子女来说,是得不到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笔者认为这种做法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父母应抚养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尚在高中学习的子女。?这一规定就表明了,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尚在髙中学习的子女仍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父母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致残导致这种法定义务不能继续履行,从侵权赔偿原理来说,赔偿权利主体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应尽的义务。所以,对于在高中接受教育的成年子女,有权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只是赔偿年限可能有别于其他被扶养人。笔者认为,如果受害人的子女正在高中学习,不论其子女是否满十八周岁,依司法解释的规定抚养费应计算至高中毕业。如果受害人的子女已经满十八周岁,已经具有劳动能力,但由于正在接受高中学习,其基本上无任何劳动收入,所以其无条件也无能力用自己的劳动收入养活自己,受害人对其仍然有抚养义务,实际上与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并无区别。如果该子女已有自己独立旳财产,且能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则侵权人不需要赔偿其生活费。因此,如果受害人有成年子女正在接受高中阶段的学习,该成年子女也应该获得扶养生活费,对于扶养生活费的赔偿可计算至高中毕业,这种做法也是符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精神的。

  (四)受害人父母的扶养费计算
  如果受害人父母年迈,丧失劳动能力也无其他生活来源,理应按照司法解释规定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可如果受害人的父母尚年轻,身体健康状况正常,那么该如何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呢?笔者在前文已经对年轻的父母应该成为被扶养人做了分析,但由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对此予以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对于身体健康状况正常的父母,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该是随着其父母年龄的增长,采取逐步增加的方式,直到其完全需要。当然,我们可以分年龄段来计算,男性以六十周岁为分界线,女性以五十五周岁为分界线,五十周岁至六十周岁的被扶养人可以按二十年计算。参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年龄超过六十周岁的,每增加一岁,赔偿年限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因此,我们可以采取这样的做法,即年龄低于五十五周岁的女性,每减少一岁,赔偿年限减少一年,四十周岁以下的,只赔偿五年。同样的道理,年龄低于六十周岁的男性,每减少一岁,赔偿年限减少一年,四十五周岁以下的,只赔偿五年。这样做可以使受害人一方容易接受,也可以和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相互衔接。对于更年轻的父母来说,条件允许的话,可以选择生育或者收养其他子女的方法解决以后养老的问题。但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对年轻及中年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作出规定,甚至将其排除在外,这样使受害人父母不但要忍受丧失子女之痛,还要担忧今后的养老问题,也即丧失了一种期待利益,因此,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针对上述问题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解决受害人父母五十五周岁或六十周岁之前的扶养生活费赔偿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之前,父亲六十周岁之前,母亲五十五周岁之前不能按照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扶养生活费的赔偿数额,但可以对受害人的父母增加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以此也能使受害人的父母在精神上得到一丝安慰。以此变通方法来解决目前对中年父母的子女受伤害至死、至残的扶养费计算的难题,既符合社会实际需求、人们的心里预期,也不违反民法通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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