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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股权的概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04-14 共4802字
  一、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股权的概述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界定
  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为主导的夫妻财产制度,这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于2001年进行修订时确认的。同时,个人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作为其中的补充。夫妻的法定财产,包括夫妻的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得到了界定,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婚姻关系期间在属性和类型的,列举和总结了共同财产的具体规定。
  对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婚姻法》第17条第1款作了具体的规定,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同时,《婚姻法》还在第39条中作了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由此可以看出,离婚时当事人双方就财产关系如果协议达成的,根据协议处置。他们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予以裁决处理。

  (二)股权的特征
  在法学界,股权被通常认为有两种涵义:股东居于其股东状态故对公司享有的权利被视为窄义角度的股权;股东权利与义务的总称一般被学界称作广义角度的股权。针对股东自身特别专有的主要权利,现行的公司法有明确的界定,其中主要有以下数种:
  股利分配的权利、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股东会出席的权利、对经营事务知情的权利、优先购买的权利、提交股东会提案的权利、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的权利以及表达股东诉求的权利等。作为民事权利其中的一种,股权是独立的。与其他财产权利相比,股权具有很多特殊的性质,具有显着的人身权与财产权的特征,具体表现为:
  1.股权的取得具有法定性
  向公司缴付出资后,作为股东所占有的特别权利,我们称之为股权。它的取得须遵循《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出资前是股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同时在未出资前股民拥有绝对任意支配的权利,只要投资于公司就成为其股东,拥有特别的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受到公司章程的约束。同时,股权最主要以两种形式予以表现,一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还有就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它的取得以转移出资财产的所有权为对价。股权一旦依法取得,作为投资人的股东就拥有了资产的收益权、事务的决策权,还有公司管理者的选择等等权利。当然,其大小反映出该股东在公司的地位,并是取决于其出资的多少的。
  2.股权的权能具有综合性
  在传统理论中,股权一般被界定成自益权与共益权。通常而论,自益权属于财产性权利,但共益权通常系对公司事务参与的权利。不过股权仍存特殊的情况,比如它在独资公司中是自益权,而共益权实际上无处存身。特别是针对一人有限公司《公司法》作出明确规定之后,将股权重新划分为财产性权利和对公司事务参与的权利要更为妥当。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权利只是属于股权中的权益,而不属于是单独存在的之民事权利。
  因此,股权的权能带有全面性,股权作为整体性的权利由以上权利共同构建。
  3.股权的盈利性与风险性
  股东能够借于拥有所持的股票,抑或是出资证明书来取得相应的权益,这就是股权所表现出来的盈利性,如公司公积金和利润的分配。当然,这种收益的大小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盈利状况。除此之外,股东还能够基于股权转让行为获取相应的收益。需要注意的是,其时市场的利息率和股息率将影响收益的高与低。由此可见,受诸多条件的影响,股权的盈利性可能变动不居,这又决定了股权伴随某些不确定因素,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4.股权旳财产性
  一般而言,即使是慈善和公益性质,投资股权的最终目的都为追求其中的财产利益,股东对财产利益化的最大追求,就是期待财富的不断增值和扩大。这种追求到财产所有者手中就演化为收益权。因此,股东真正目的是为了利用手中的股权这种形式,获取更多更大的收益。持股,只不过是一种手段而已。因此,财产性成为了股权其中最本质的属性。
  5.股权所含财产价值的可变动性
  不可否认,属于民法的权利之一,股权拥有相应的财产价值。但是,股权有别于住房、汽车、机器设备等固定财产,其财产价值不是静止不变的,要受到诸如公司的资本实力、赢利水平、经营管理水平以及社会评价等众多条件与因素的制约。就一个公司而言,这些因素处于动态变化之中,而且有的会相互制约。由此可见,所含财产价值的可变动性是股权的特点之一。
  6.股权具有可转让性
  股权的资本性决定了它的流通性。因为带有流通性权利的特点,股权是可以认购、可以转让的,可在各处流通,甚至于其他国家内。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旳公司法均有体现。对于股权转让的情形,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也有相应的规定。
  就有限公司而言,在转让对象上,股东转让股权会受限于其他股东一定的意思表示,但也并非不可转让。在股份公司,对有特殊身份的股东而言,虽然其持股时间有受到某种程度的限制,不过它仍是可以转让的。

  (三)夫妻股权概念和特征
  1.夫妻股权的界定
  通常情形下,夫妻股权,抑或说是夫妻共同股权,系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是双方另有约定,夫妻一方或双方获得的,或者一方或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而获得的股权。股权若符合《婚姻法》第17条第1款第二项中界定的“生产、经营的收益”,作为独立财产权,可以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需要指出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适用期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此时间段内,各类财产(含股权),不管是一方还是双方所取得的,都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从婚姻登记机关完成婚姻登记之时起,双方所获取的财产都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不管是发生诉讼离婚协议或者是离婚而致使婚姻关系终止,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配偶死亡,那么夫妻共同财产制亦随之相应终止。但需要指出的是,在离婚判决生效前或者是在夫妻分居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依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重点指出,有关财产取得时间的计算上,不能以该等财产的实际取得时间为准,而应该以权利的取得时间为准。
  对于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形,《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明确,出资人须以各自拥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在登记的时候应当将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是相关协议予以提交。因此,若对用于出资的财产,夫妻双方没有实施分割,那么因此所获取的该等股权就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股权的法律特征
  从一般股权的角度说,其带有的共性或说是基本特征并无不同,但夫妻股权还有其他法律特征,是较为特殊的。第一,主体具有夫妻身份性。主体若非夫妻身份,那么就不可归于夫妻股权的范畴。第二,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它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用共同财产投资形成的,抑或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受赠、配股等诸种方式所取得。第三,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构建部分。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是双方另有约定之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形成的原始股权(包含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共同实施投资)和一方或者是双方取得的继受股权,均为共同财产。第四,行使权利主体具有唯一性。不管是当事人双方共同持股,或者是一方显名一方隐名,行使具体股东权利的主体仅限于持股方或显名方。虽然夫妻可以共同拥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份,不过按照股份不可分的原则,股东权利因系一个整体,仅可由显名一方行使;如果双方都为显名人的,那么双方持有的份额就由各自行使。从股票的角度来说,由于已采用无纸化形式,夫妻对股票的持有并非实物占有,而仅仅是法律意义上的占有。实际需要使用股东的身份证件、资金卡以及账户卡到各大证交所抑或通过网上交易中心,由显名的一方(网上则以显名一方的名义)进行股票的投资操作。在都是显名人的情况下,则双方单独行使各自所持的股权份额。当然,权利行使主体关涉唯一性也并非完全否定协商一致的必要性。
  3.个人股权所取得收益的性质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双方对于自己结婚前所拥有的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而改变,个人婚前所拥有的股权,相应的属于该个人所有的财产。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管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除非另外约定,该项财产的归属并不会发生变化,都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因与当事人无关联的外部因素引起的(被动型)该股权的增值收益,比如因市场因素引起的股票的升值,则该股权收益仍属于该财产所有人(投资人);如果股权的收益是得益于投资人有价值的劳动、经营而引起的(主动型),与投资人有关联,则该股权收益仍属于财产所有人(投资人)所有。因此,个人股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收益,不会影响其所有权的归属,仍应当归该个人所有。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千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界定了双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若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某一方的婚前财产进行共同经营、共同劳动,使其增值或产生有效益的,尽管该一方所拥有的婚前个人财产并不会因此而自然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因为该增值部分包括了另一方的心智的投入和有价值的劳动,故应将该增值部分或收益部分视作夫妻共同财产。

  (四)股权分割的概念
  分割是共有人物权支配权的表现,一般是针对共有财产的价值形态而言。通过前面的分析,即使股权能够共有,但因为股权分割,将出现对各共有人实施股权分配的局面,使共有人分别现实地占有股权,将使共有人从共有一个股权实现到各共有人分别单独拥有多个股权的转换,或者一方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后将股权划归另一方所有。同时,共同关系将对股权的分割予以相关的制约。有学者认为,夫妻财产中的股权转让与分割是两层法律关系。笔者赞同的是,若离婚诉讼中实施分割的是股权本身,股权就会进行转让;若分割的只是股权的财产利益,那么就须对股权进行估价。因此,股权分割并非完全等同于股权转让,虽然前者会导致后者的发生,相对于婚姻法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来说是股权分割,公司法上股权于公司现有股东或股东以外第三人之间的流通则是股权转让。可能导致股权转让的因素不一而足,而股权分割只是其间特殊形式之一。
  基于夫妻股权的特征的分析,可以得出分割夫妻共有股权明显比分割一般财产更加复杂的结论。作为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权能,股权并非普通的财产权。夫妻双方中非股东一方加入公司成为该公司新股东,其程序相对较为严格,限制或影响因素主要有:股权中部分权能使用受限、股权价值的动态性、向股东以外第三人转让的程序和实体存有障碍。
  夫妻股权分割时,从公司的良性发展以及增进社会利益的角度出发,可以径直适用公司法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除法定限制情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任意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自身的人合性和资合性特点决定,股东不管是退出公司或是收回投资均应受两种法律关系限制:首先,股东无法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一般可自由转让股份,此系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封闭性决定的;其次,因为受到资本维持原则的限制,其资合性使股东有别于单纯的人合性公司一般允许退伙。若出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意欲收回投资之时,在人合与资合的夹壁间为该股东找到适当方式较为困难。在维持公司的人合、资合性和股东收回投资中保持平衡即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的重要目的。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的法律架构上,内部转让(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与外部转让(向股东以外第三人转让)有所区别。涉及外部转让,应征得其他股东同意,以保持公司的人合性,采取限制主义;涉及内部转让,允许股东依意思自治原则进行,采取自由主义。以此分类实施来对涉及不同的转让予以区分调整。
  在夫妻股权非显名方的利益同现有其他股东利益出现矛盾时,理应维护股东的权利请求,对其利益予以优先保护。当然,在主张股权的一方未如愿获取股权的情形下,仍可根据股权的价值转而获取经济上的适当补偿。
  因此,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除应遵循《婚姻法》、《继承法》等有关规定,同时仍需适用《证券法》、《公司法》等其他大量相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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