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近年来,非婚同居逐渐成为老年人实现老有所伴的捷径。由于老年人的利益诉求不同于一般年轻群体,非婚同居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契合其特殊需要,进而获得老年人青睐。然而,由于我国在非婚同居双方财产的定性及分配等领域法律出现了真空状态,为确保老年人合法权益,立法应当引导老人对其财产做出法律安排,并通过实施约定财产制、赋予非婚同居老年人继承权等措施,为老年人非婚同居期间双方的财产提供法律保障。
关键词: 老年人; 非婚同居; 同居财产; 法律保障;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the phenomenon of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has gradually become a new shortcut for the elderly to realize the dream of old age.Because the interests of the elderly are different from those of the young people in general,the pattern of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meets their special needs to a certain extent,and they are favored by the elderly people in various countries.However,due to China's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in the property of the qualitative and distribution of the field of law has emerged a vacuum.Therefore,in order to ensure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elderly,the legislation should guide the elderly to make legal arrangements for their property,and provide legal protection for the property of both parties during the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through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agreed property system and the granting of inheritance rights to the unmarried cohabiting elderly.This article will start from the basic characteristics of non-marital cohabitation,combining the basic characteristics of the elderly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and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popularization,the cohabitation of both parties and their children are concerned about property issues.Then,the author points out the existing regulation problems before and after cohabitation and inheritance,and then gives the relevant suggestions and reasons to add to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legal system of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property.
Keyword: marital cohabitation; elderly people; cohabiting property; attribution of property;
一、老年人非婚同居的界定
非婚同居,从字面上讲,就是没有结婚而生活在一起。这是一个字面上的解释,由于我国现行的婚姻家庭法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因此,在法学界对这一概念是众说纷纭,主要有以下观点:张民安提出:“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在法律规定的时期内建立起共同生活体而无婚意的一种同居 ”。[1]高留志认为:“非婚同居,应当是指一男一女在未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的事实状态”;[2]此外,部分学者认为“非婚同居”与“同居”之间并无实质差异[3],主张“同居并不是指姘居、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这些为社会公益所禁止的情况,而是指符合婚姻实质条件的男女结成共同生活体、无婚意的结合 ”。 [4]以上三种观点从不同的角度界定了“非婚同居”,或多或少地触及了“非婚同居”的内在特征,但并未揭露本质。事实上,“非婚同居”即男女双方自愿、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且未缔结婚姻的关系,这种关系必须得到群众承认,由此可将其概念予以适当扩展,所谓事实婚姻、婚前同居与无婚意同居皆可囊括在内。然而,由于老年人属于非婚同居主体中的特殊人群,故我们将以年轻人为比较对象,对其内涵进行一定分析,以求深入理解老年人非婚同居所具备的基本特征。
第一,在同居原因方面,年轻人非婚同居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为自身的婚姻做生活上的准备与体验,即所说的试婚行为。二是追求自由且新奇的同居生活,获得心理上的满足。故促使年轻人非婚同居更多来自个人意愿的驱使,没有太多的外力压迫。而相较之下,老年人非婚同居并不仅仅源于对这种生活方式的喜爱。实际上,缔结婚姻所遭遇的重重阻碍才是迫使老年人选择非婚同居的重要诱因。
第二,在生活目的与内容方面,年轻人的非婚同居模式同正式的婚姻并没有实质区别,具有性与共同生活的双重需要。而老年人非婚同居所追求的并非完全是性需求上的满足,其注重的更多是生活意义上的共同居住、彼此照顾,其中不乏精神抚慰元素的存在,也正因如此,老年人非婚同居往往具备较强的稳定性与持久性。故在实务中不应单纯以是否发生性关系作为同居的标准,而应以是否存在实质上的共同居住与生活关系作为参考凭借。
第三,在年龄界限方面,年轻人非婚同居的年龄界限相对容易确定。根据我国法律对老年人年龄的界定,在六十周岁以下的男女双方所形成的非婚同居关系均可定义为年轻人间的非婚同居。而与之对应,老年人间的非婚同居至少应有一方达到六十周岁。值得注意的是老年人非婚同居并不要求同居双方都要达到六十周岁:考虑到其同居关系的实质影响,一方达到六十岁与双方均达六十岁并无过大差异。因此,在这里将一方为老人、另一方为“非老人”的情形纳入研究范围符合情理。
第四,在同居关系的具体内容方面,老年人非婚同居将涉及更为复杂的人身财产利益。具体而言,诸如赡养与扶养义务的分配、遗嘱的承继等问题都不是非婚同居的年轻人所关注的重点。相比之下,非婚同居的老年人对这些权益的诉求更具紧迫性。另一方面,由于老年人自身在同居前已经具备一定财产,故其自身对同居后财产权的享有等问题的关注度也相对小于年轻人。
最后,也正是在这些特征的驱使下,在非婚同居的老年人群体中衍生了“搭伴养老”的特殊生活方式[5]。所谓搭伴养老,指的是达到一定年纪的老年人为晚年生活的幸福与安逸,而以非婚同居的方式相互扶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子女赡养、财产分割等敏感话题,而这也是非婚同居老年人不同于年轻人的重要体现。
二、老年人非婚同居的现状与原因
我国已完全步入老龄化社会,然而老年人的婚姻状况却不容乐观。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到1.78亿,占总人口的13.32%。其中丧偶老人的数量为4747.9万人,占26.89%,单身老人的数量为311.68万人,占1.78%。显然。我国处于人口老化、老人独居的独特发展轨道上,社会负担也日益加重。据有关资料统计:全国三分之一的老年人丧偶或离异并有再婚的可能,但实际上再婚率还不足3%。目前,有4000 万左右的丧偶老人,其丧偶比例已达30.6%。[6]这些数据都警醒着老年人再婚之路的艰难与曲折。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却是老年人非婚同居潮流的兴盛。数据表明,具有再婚意愿的丧偶老人再婚率仅为一至两成,而有相当一部分通过非婚同居的形式实现了夙愿。[7]而且,随着个人观念的变革与家庭压力的增长,这一趋势将有增无减。
众所周知,婚姻是当今社会大众所普遍认同的正当同居形式。然而,眼下以缔结婚姻来实现共同生活的途径却并不受老年人青睐,其缘由是多样的。具体而言,老年人之所以选择未婚同居,主要存在以下三个原因:
第一,子女对其的反对与干涉。作为已入暮年的老人,往往均已为人父母。出于对子女的关心与父母固有的责任感,老年人在寻觅伴侣时多会考虑到子女的意见。时下,中国社会普遍存在子女干涉父母婚姻的现象。面对父母的再婚,子女往往有自己的想法:例如老人结婚后是否会一如既往地偏爱自己?将外人引入家门是否违背“肥水不流外人田”的传统习惯?此外,最为敏感的还是财产的分割问题。众所周知,对逐渐迈入人生后半程的老年人来说,如何分配财产、使身边的亲友得到适当的继承与补偿是其晚年必须考虑的问题。对于许多独身老人而言,其子女本就已为其拥有的财产相互争执乃至面红耳赤,现在又引入了一位同自我存在特殊关系的人来“分一杯羹”。如此,更为激化的竞争势必引来子女的强烈抵触,甚至忽视亲情的维护与孝道的遵守。面对父母再婚,子女往往动辄吵闹不休,甚至大打出手以扞卫自身“权益”。而精力严重退化、不忍家庭分裂的老人们大多忍气吞声,放弃对自身幸福的追求。与之相对应,缺少婚姻财产制度束缚的非婚同居模式则大大缩小了财物方面的分割风险,在相当程度上打消了子女的顾虑,也较为充分地满足了老年人寻找搭伴伴侣的精神诉求。因此,子女的阻挠成为老年人拒绝正式婚姻,转而以非婚同居的方式实现晚年生活的重要因素。
第二,传统思想的潜在影响。在中国这个舆论盛行的社会,大众观念往往对个人行为存有潜移默化的影响。对于历经了沧桑一生的老年人而言,谁都不想因追求爱情而受到他人的非议。的确,长期流传的儒家礼教思想已深深植入人们的头脑之中。在大多数人的印象里,丧偶的老人理当负有为配偶“守节”的道德义务,这在现代已扩散到了所有的性别群体。对于离婚的老人而言,则更多地被贴上“踏实安逸”“不惹是非”的“理想”标签。似乎在公众眼中,老年人就不该再生婚事。一旦其缔结正式婚姻,往往会被冠以“老不正经、节操失守”的不当评论。这对于承受能力薄弱的老人而言无疑是巨大的伤害,也直接阻碍了其通过再婚形式实现晚年幸福。另一方面,由于非婚同居的行为不需要正式且公开的婚姻形式,故不易为外人所察觉,也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被大众非议的风险,故老年人选择非婚同居也有社会传统思想的潜在作用。
第三,出于再婚后子女不再赡养的隐患考虑。众所周知,老年人随着身体的日渐衰老,大多已丧失了主要的劳动能力,即便仍在工作者也是日薄西山。因此,子女的赡养对于老人而言就显得极为重要。在某种程度上,子女直接决定了老人的生存条件。这样的处境直接导致了老人在其重要私人事项的决定中不得不考虑子女的意愿,以便于能够及时接受年轻人的适当赡养,实现安度晚年的美好夙愿。前述已经提及,当今社会普遍对于老年人再婚持犹疑甚至反感态度。故一旦老年人选择再婚,那么势必引起子女内部的轩然大波,从而极有可能酿成子女对赡养老年伴侣的消极态度。尽管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无可争议的法律义务,但种种证据表明,这样的义务在现实社会中并不会得到完美的实现,这与老人个人财产的分割与家庭日常相处的状况息息相关。故老人在权衡利弊后,放弃婚姻而选择非婚同居的行径也就不难理解了。
三、老年人非婚同居期间财产问题的法律缺陷
(一)非婚同居当事人财产的性质划分及同居前的分配制度并不完善
显然,非婚同居老年人相对于一般群体在财产划分上具有独特属性。主要体现为老年人往往在非婚同居前便拥有一定财产。这就给其法律规制提出了难题:如何合理地区分同居前后的财产并加之区别对待,从而设计出恰到好处的法律规范?显然,这些问题的规定在我国的婚姻家庭法规范中仍处真空状态。对于同居双方财产的性质划分,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时间点抑或区分标准。譬如同居多久才算属于同居期间财产,该以共同生活还是性关系的形成作为财产属性的划分标准等问题都亟待立法予以明确。除此以外,比照我国婚姻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法律对婚前财产进行了较为明确的归属定性,对这些财产该给予何方则作出了全面且相对合理的划拨判断。例如《婚姻法》就对婚前财产的归属给出了结论,即婚前财产一般归各自所有,除非双方有合法自愿的分配协议。这就明确了婚前财产的分配问题,也有助于婚后财产的明晰与划分。然而,在非婚同居领域却难以窥见这样完整的规范保障。故要想构建较为完善的非婚同居财产分配体系,就有必要参照婚姻制度中财产划分方法(当然不是照搬,二者在形式和内容上存在实质区别),在给出区分同居前与同居期间的财产的标准(如同居五年以上即可认定进入“同居期间”的时间标准)的同时,对同居前的财产作出明确的所有权分配,以打消老人与子女的顾虑。
(二)非婚同居当事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归属不清
非婚同居当事人的共同财产主要指彼此在共同的生活与劳动期间所获得或积累的财产。由于非婚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故双方的财产问题就成为亟待明确的争议焦点。
关于同居双方的财产分配,一些普通法系国家否认非婚同居双方拥有共同财产权,以此简化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尊重婚姻制度的纯正地位。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承认非婚同居(尤其是老年人间的非婚同居)双方的共同财产权利,以此稳定家庭关系、维护双方切身权益。如瑞典财产制中的“推迟共有制”、前南斯拉夫财产制中的“不当得利共有制”以及美国许多州所规定的共同财产制度等。这些法律规范都为非婚同居双方共有财产制的实现做出了贡献。显然,在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中,双方共有财产的落实既有助于密切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有利于赡养义务的实现,从而规避许多潜在的家庭矛盾与冲突:比如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双方子女因赡养义务分配不当而引发的矛盾、减轻彼此生活压力等。因此,有必要在规范层面承认双方共同财产制,以合理的尺度与分配方法规定双方共同财产制的具体细节,以促进非婚同居关系的发展与完善。
目前,我国对于非婚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问题缺乏完善的规定。首先,在性质确定上存在瑕疵。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对于同居财产的处理大多仍参照非法同居关系,这显然于理不合;其次,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同居财产的规制也不全面。根据最高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对于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财产,则按共同财产处理。但对于一方所得的个人财产则未做出规定,此为规范上的缺陷;最后,我国在实践中还参照了民法中的一般合伙财产制度以实现共同财产的分割,但这种做法过于合同化、标准模糊,忽视了同居双方的情感照护义务,不利于和谐生活目标的实现。综上所述,在非婚同居共同财产的归属上,我国尚需在立法层面做出不懈努力。
(三)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遗产继承缺乏法律依据
在婚姻关系中,除了婚前与婚后财产同夫妻双方的个人利益关系密切外,对于遗产的继承同样是自身乃至各自的家人所关注的重心。而比照非婚同居双方,由于其财产归属更不明确,故对于遗产的争夺是空前激烈的。毕竟,遗产分配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分割,其发生于老人离世以后,本人无法进行居中调停。故其家人对于财产继承的争端将难以遏制。此外,遗产的划分也是同老年人的子女关系最为紧密的。因此,从法律层面明晰非婚同居当事人及亲属的继承权的社会意义不言而喻。
在学理上,不具有法定关系的当事人本无权享有遗产继承权。非婚同居当事人本身并非合法意义上的夫妻,自然也就不享有相应权利。然而,片面否定同居双方的遗产继承权并不利于家庭关系的和睦与对弱者权益的维护。事实上,对于这一权利的承认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显现端倪:根据古罗马的优帝新敕,姘居双方在一定范围内享有遗产继承权。[8]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也规定在一定条件下,非婚同居双方当事人间拥有部分继承权。由于社会关系日趋复杂,适度遗产继承权的规定将有利于处在法治灰色地带的非婚同居当事人,特别是风烛残年状况下的老年人得到合理的权益保障,值得立法者为之思考与改革。
四、保障老年人非婚同居财产的建议
(一)保障老年人婚姻自由,维护其合法权益
无论社会对于老年人再婚存有多么强烈的非议,但老人的婚姻自由毕竟是其作为社会公民无可争议的固有权利。这在我国《宪法》、《婚姻法》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都得到了印证:我国《婚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也规定了保护老年人的婚姻自由。而我们认为婚姻自由所指向的绝不仅限于其再婚的行为不受到外界的不当干涉,而是在更广泛的层面享有自由寻找伴侣并共同生活的自由,并不局限于自由缔结婚姻。具体而言,即老人在寻找生活伴侣时,应当能自我决定、自由恋爱、自主同居,而不能受到子女利益的过多掣肘。为此,我国理当在宣传教育领域加大投入。利用大众传媒的力量着重宣扬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同时还可开办相关教育讲座,推进普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潜移默化的信息影响中转变大众对于老年人婚姻的反感态度,进而确保婚姻自由。
(二)引导老年人在非婚同居之前对财产作出法律上的安排
财产问题一向是家庭矛盾的主要来源。法律规制的模糊属性更加剧了非婚同居家庭在这一问题上的争议。因此,我们认为与其坐等同居关系确定后陷入分配不均的尴尬境地,不如在共同生活之前,便以法律的形式固定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属,这也有利于打消各自子女的潜在疑虑。譬如,老年伴侣可以事先通过遗嘱、遗赠或不动产登记等方式确定财产所有。这也是老人为保证非婚同居财产安全所做的预防准备。倘若能够以适当的方式将关键财产的所有权及时予以明确,那么双方家庭也就能更为安心地支持老人寻求自我的幸福。
因此,我们认为政府机构与社会自治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等)应充当老人财产明确的引导人与协助者的角色。既通过宣传和交流鼓励老人及时对财产作出法律上的安排,同时也可以帮助老人及时列出各项可能涉及家庭重大利益的财产,如房屋、积蓄等,并给出保障其所有权的处理建议,如及时明确产权所有人、购买保险等。唯有如此,方能稳定同居前个人财产的属性,进而降低这些财产引起家庭混乱的风险。
(三)鼓励老年人在非婚同居前签订约定财产制协议
针对同居老人在同居期间所产生的财产,其处理相对而言更为复杂。在法律体系尚难以形成完整且被大多数人信服的保障制度背景下,老年人不妨主动出击、签订约定财产协议,以对非婚同居后的财产做出自觉自愿的分配。
具体而言,针对同居期间所获财产的分割方式是可以相对灵活的:可以是按男女双方各自的贡献进行比例划拨,也可以视彼此的家庭情况进行照顾,甚至由一方放弃对于“共同财产”的所有也未尝不可。究其原因,选择非婚同居的老人们既然舍弃了拥有完善法律财产保障的婚姻模式,其对于财产的占有一般并无过多奢求。而作为生命即将走到终点的个人,在晚年选择“黄昏恋”,更多的还是追求精神与生活上的满足与照护。况且作为各自拥有家庭的家长(至少大多数老人还拥有子女亲人),其往往在同居前便拥有足够的积蓄与经济支持作为养老支撑。更何况我国社会保障与养老制度正处于快速发展的轨道之上,老年人并不需要通过非婚同居来解决生活开支问题。因此,对于同居期间所产生的财产,老人们应当以谦让态度进行分割,以维持家庭关系的稳定和谐。倘若因同居后的财产分配问题而斤斤计较、以致损害家人的感情,那么反而有可能阻碍子女赡养义务的履行,进而产生经济问题,最终得不偿失。
当然,倘若老年伴侣能够就同居后的财产分配达成一致意见且不引起过多亲人反对,那么双方也可以采取目前丧偶老人所选用的典型模式——搭伴式养老。即双方既可以在生活支出与收入收取上实行AA制,也可以将开支与收入完全转归男方或女方。当然,具体的分配比例与操作流程还需结合家庭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调整。
总体而言,对于老人们的这种约定财产分配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与损害社会公益,法律就应当认可其效力。毕竟,假如这种协议的形成能充分尊重各方意愿的话,完全有助于安抚老年人家庭、保护主体的合法权益。国家机关与社会组织也理当加强舆论方面的导向支持,推动约定财产制发扬光大。
(四)建议《继承法》赋予非婚同居老年人相互享有遗产继承权
前述已经提及,对于遗产继承权的授予将有利于稳定家庭关系,故在双方没有事先作出相应财产安排的前提下,有必要构筑合理的遗产继承体系。
目前,我国《继承法》主要规定了五种遗产移转的方法,分别为:扶养协议、遗赠、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处理。在这些遗产转移方式中,并没有关于非婚同居双方互相继承遗产的专门规定。因此,我国有必要在遗产分割上授予当事人及其部分亲属以继承资格,同时辅以遗赠协议、遗嘱继承两种方式作为调节因法定继承而引起分配争议的润滑剂。综上,对于财产继承体系的构建将成为非婚同居法律体系夯实的关键所在。在这里,也许有人认为对于非婚同居人继承权的授予将冲击现有的继承法体系,造成不必要的混乱。此外,将非婚同居人纳入继承权利人范畴将自然地产生其亲属的继承权授予判断问题,增加立法上的规制成本,以致酿成更大的纠纷。但是,既然要构建非婚同居行为正当化的完整法律体系,立法上的成本耗费乃是必然之事,不可作为回避理由。此外,作为婚姻家庭关系个人财产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继承权对于双方而言都不可或缺。对于一方死后的继承权归属则是涉及众多家庭成员利益的关键所在,理应在法律层面打开继承权授予的窗口,至于双方当事人是否接受,则可根据各自实际进行意思自治的协定。总而言之,继承权可以自愿放弃,但在规范层面却不可忽视此资格的授予,这对于重视情理的中国社会而言至关重要。
(五)参照婚姻关系、构建与同居财产相匹配的债务承担制度
既然是为同居老年人设计财产保障体系,不得不提的便是债务的承担问题。在这一点上,我们认为可以参照正式婚姻关系中的债务责任分配体制。如对于同居一方同居前所欠债务,则应由其个人承担;而对于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如果不能证明是因个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则应当参照民法的相关规定,由同居双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这也体现了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值得一提的是,对债务的承担义务应与同居方所享受的财产权利相匹配,以体现公平原则。譬如倘若同居双方约定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归于一人所有,那么拥有财产一方理当承担同居期间产生的全部债务,除非另一方恶意欠债。当然,实际中还存在一方家庭困难、需要给予适当照顾等特殊情形,故这一原则的贯彻并不是绝对的。因此,要想充分保障非婚同居老人的财产权益,以婚姻制度为模板、与财产分配制度相匹配、同时兼顾特殊群体利益的债务承担体系将发挥积极作用。
结语
作为社会热点与老年人缓和家庭冲突、追求幸福的重要方式,老年人非婚同居仍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挑战现行的法律制度与大众内心的道德底线。而本文便在此情境下,通过相应概念的揭示阐述了其行为在当今时代背景下的合理与合法性所在。然而,正如婚姻一般,非婚同居不仅仅是两个老人的结合,更是两个家庭的结合,其生活矛盾的滋生几乎难以避免。在如今同居关系仍不为官方乃至相当一部分社会群体所认可的大环境下,我国要想实现老人非婚同居合法化,尤其在财产分配与继承等敏感问题上调和矛盾,仍需在立法、施法乃至社会价值观的培育等方面做出持久而艰辛的努力,尤其应区分非婚同居与非法同居等行为的性质界限,而不可简单同化,以满足老年人的正当生活需求,从而推动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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