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夫妻财产论文热门推荐10篇之第九篇:分析夫妻共同财产潜在共有的意义
摘要: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项社会关系就是由婚姻缔结的夫妻关系。不同于亲情关系及友情关系, 这种关系更加的亲密, 更加的要求双方的付出和信任。而夫妻共同财产则是影响夫妻婚姻情况的一个关键因素, 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及规范要求将决定一个家庭的未来发展及和谐稳定, 也是衡量社会关系的一个重要评价标准。本文将从夫妻共同财产的潜在共有的内涵及特点为出发点, 重点分析潜在共有的实施意义。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 潜在共有; 意义;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男女双方领取结婚证成为合法夫妻关系后, 在婚姻期间双方获得的有形及无形资产。既包括资金、房产、车辆等物质财产, 也包括知识产权、专利许可证等非物质财产。当夫妻双方婚姻破裂或者一方不在世之后, 要对这些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1].由于创造资产的双方付出并不均等, 因此经常会出现财产分割困难, 意见不统一的问题。夫妻财产的潜在共有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潜在共有的主要概述
(一) 潜在共有的内涵
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可以划分成三个类别, 其中包括夫妻各自创造的有形无形财产, 夫妻之中一人单独创造的有形无形财产, 以及夫妻二人共同创造的有形无形财产。当前社会争论的热点多是围绕着由夫妻之中的一人单独创造的财产该不该被平均分配的问题。潜在共有理论就是我国针对这一问题而实行的具体对策, 我国的《婚姻法》中明确的规定了当夫妻二人离婚或者一方死亡时, 对于夫妻婚姻过程中一个人创造的财产应当从财产的贡献、来源、价值的角度上具体判断其是否属于共同财产[2].这就是潜在共有理论的核心内涵, 即对外潜在化, 只有在遇到婚姻终止问题时才显现化。
(二) 潜在共有的特点
潜在共有的一个特点就是实质化。它并不是传统观念上的夫妻全部资产的平均分配, 更多的是将夫妻婚姻中个人一方单独创造的财产实质化, 整体衡量其价值来源, 按照付出程度分配。这就很好的避免了夫妻共同财产分配过程中的失真交易。比如对于房产、车产等含有贷款性质的不动产分配时, 婚前一方已经出资了房产的首付阶段, 由夫妻二人共同进行贷款偿还工作, 在离婚时贷款并未完全还清。显然, 均等分配并不能完全公平地解决这一问题。而潜在共有可以根据夫妻二人各自对房产的出资总数衡量房屋状态, 然后再根据实质付出进行分配。与此同时, 潜在共有的另一个特点就是排他性, 即在夫妻二人共同财产分配时与亲属关系层脱钩。排除由于外界亲属的干扰、反对以及参与交易而影响最终分配结果的公正。潜在共有理论要求夫妻双方在进行财产分配时不考虑双方亲属的贡献, 也不允许夫妻共同资产对亲属的转移、赠与以及外借情况。
二、夫妻共同财产潜在共有的重要意义
(一) 有利于共同财产的精准化分配
夫妻共同财产的潜在公有化对我国《婚姻法》的持久推行有重要意义, 主要体现在其对于共同财产分配的精准化上。潜在共有解放了传统意义上对共同财产的平均分等, 避免受到财产取得途径不正当的干扰。比如A男在婚前在公司签订了一份10年期限的分红协议, 在第二年与B女结婚, 第六年与B女离婚。那么在第十年其分红的资产中有多少资金是B女的呢?按照传统共同财产分配方法, 是将A男十年的总分红给二人平均分配, 这样的分配方法对男方显然不公平。而潜在共有理论, 两人婚姻有效期内的五年时间内的财产分红是可以进行均分的, 其余时间的财产分红全部为A男所有。这样就可以更加精准化的将财产进行分配, 从而避免了争议的发生, 也充分的体现了个人价值所在。
(二) 有利于避免共同财产违规交易
共同财产的违规交易主要体现在财产的所属名义人、债券人上, 一些婚姻中存在着夫妻双方在婚姻破裂之前大额度的转移产权所有人、进行财产转让赠与等行为。在离婚后再转接回来, 从而逃避了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潜在共有并不将财产名义人以及取得时间作为分配便准, 而是主要依照财产来源、价值付出来制定财产分配方法。另一方面, 共同财产的违规交易还体现在夫妻双方为逃避法律的约束而协议假离婚的问题上[3].比如A男和B女为了孩子的学区房而协议假离婚, 这样就可以有两次购买房产的机会。潜在共有中对这种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夫妻在离婚后一年内不可以在同时购买同一批房屋。
三、小结
综上所述, 在一段婚姻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合理分配不但可以保证一个家庭的和谐稳定, 也是一个国家对社会关系处理手段先进性的体现。夫妻共同财产的潜在共有, 不但可以有效推动财产的精准化分配, 还可以避免共同财产的违规违法交易。因此, 我国要坚持夫妻共同财产的潜在共有分配方法, 深入落实以人为本的发展观。
参考文献
[1]龙骏。夫妻共同财产的潜在共有[J].法学研究, 2017 (04) .
[2]李静, 孙睿。司法视域下夫妻财产制度的热点问题分析[J].2018 (15) .
[3]秦泽敏。新婚姻法解释中夫妻财产关系探讨[J].法制博览, 2018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