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论文最新范文10篇之第八篇:我国新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补救措施
摘要:本文对新婚姻法解释下夫妻财产制度进行解读,并对其中存在的一些漏洞和问题进行分析,对我国新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补救措施进行简单的阐述,希望能对我国婚姻法的发展和改善贡献微薄之力。
关键词:新婚姻法; 夫妻财产制度; 立法问题; 补救措施;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发展概况
夫妻财产制度也是我们经常说的婚姻财产制度,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基本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夫妻在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财产的管理、使用、分配以及婚后财产的清算和对外财产的责任等一系列问题。我国在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中第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共同财产有着平等的处理权利";第二十三条规定,"当夫妻关系结束后,除了女方婚前财产一律为女方所有之外,其他财产通过夫妻双方进行协议来处理,如果协议不成,则由中央人民法院根据家庭收入的实际情况以女方和子女的利益以及有利于生产发展的原则对财产的具体分配作出判决".这种夫妻财产制度也就是当前所说的共同财产制度,由于当前社会的性质,所以从法律的角度来提高妇女的权益和地位,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对社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当前随着我国女性工作能力的增强,夫妻财产关系在管理上也出现了一些变化,1980年,全国八大人民代表大会对婚姻法又做出了新的阐述,颁布了中国的第二部婚姻法,其中,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内期间所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除了双方另有的约定,双方对于财产拥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三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通过自身协议进行分配,如果协议不成,则中国人民法院将按照财产获取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以法定财产制度为主,约定财产制度为辅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改革开放之后,过于单纯的婚姻法制度已经不适用于当前的婚姻财产管理,于是在2001年,通过调查和实践,我国再一次颁布了婚姻法,新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制度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要求,对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进行了明确的列举,对财产获得方式和途径进行了严格的规定,通过采用约定、管制的方式来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管理和分配,在夫妻管理分割制中,新婚姻法在继承上个版本的内容的前提下,对农村夫妻财产所有进行了编写了详细的制度规定和安排,不仅增加了由于夫妻一方生活困难或特殊原因可以申请夫妻财产补偿或获得对方资助的权利,还提出了对违反夫妻财产制度的行为进行批判和补救的具体安排,同时,新婚姻法中第十二条对非法同居所获得的财产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因此,本次婚姻法的颁布对于处理夫妻财产问题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它对于正确处理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夫妻财产关系有着深远的影响。
二、新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度上的立法问题
(一)在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问题上,仅有理论上的夫妻财产制度,没有规定夫妻财产制度。
即新婚姻法中第十条内容规定的婚后财产制度是一种在理论情况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并没有对争议下的夫妻财产分配做出明确的规定。
(二)夫妻的共同财产按照规定的内容理解就是夫妻在婚后各自做出努力而得到的财产,仅仅通过这点是不能解决当前越来越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的。
比如夫妻两人均处异地生活,在一方被判告失踪期间,从当前婚姻法规定的角度上讲,另一方所获得的经济收入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实际上是对于公民财产管理合法权益的侵犯,违反了公平的原则。
(三)新婚姻法对于婚前婚后财产的分配和规定仍存在一些纰漏,婚姻法只是简单的对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分配进行了列举和概括,这无疑增强了法定财产制定的操作性,但是有些问题是不在法律规定要求的范围之内的,简单的例句和概括并不能包囊全部的案例,比如,夫妻财产制度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但婚后双方共同为一项事业进行投资,其通过交易所得到的经济收入应该进行如何划分,恐怕不同的法官对该类案件会有不同的认识,所以,相关法律法规应该对该类内容尽快做出相应的规定,尽快拟出一个合适的处理方案,避免更多的民事纠纷和法律混乱。
(四)随着当前社会发展的一些弊端,很多家庭中仍然存在大男子主义,独自管理家庭中双方共同财产,侵犯夫妻共有财产平等处理的权利,严重违反了夫妻财产制度,夫妻之间因此发生摩擦而导致离婚的也不在少数。
而当前的婚姻法对于如何处理由于家庭纠纷而导致的夫妻财产管理失调没有一个相对明确的规定,比如,男方没有经过家庭协商私自将双方的共同财产予以他人,这实际上是对女方财产处理平等权的侵犯,但是我国婚姻法对此并没有具体的惩治方法和管理手段,给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
(五)夫妻婚前婚后的财产管理是非常复杂的,不同的条件会带来不同的处理方法,不考虑条件而简单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个人私有财产都是不合理的。比如,夫妻双方发生口角导致一方由于故意伤害罪而被判刑,如果在未取得离婚证明前,受害方的工资、奖金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对于受害方来说无疑又是一次伤害,如果这仅仅按照简单的婚前婚后财产制度的处理方式,于情于理都是难以让人信服的。
三、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补救措施
(一)增加推定夫妻财产制度管理。
夫妻财产中无法确定为个人所有财产的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共同财产不需要证明。
(二)增加意外事故对夫妻财产制度的捆绑作用。
借鉴国外的立法原则,在以下几种情况中,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解除:
1. 夫妻一方死亡或宣告死亡;
2. 宣告失踪;
3. 离婚;
4. 分居;
5. 财产分离;
6. 导致夫妻财产共同制度解体的其他原因。
(三)对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进行明确的概括。
在共同财产制度中可以表示为"其它在夫妻关系存在的基础上取得的具有共同性质的财产";对于特有财产则可以表示为"其它不在夫妻关系存在的基础上取得的具有个人性质的财产".
(四)增加对于夫妻财产关系处理的规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要有细致化的规定,笔者在此建议在面对夫妻财产处理的情况时可以做出以下说明:"夫妻对于财产的使用和管理具有平等权,夫妻任何一方在使用财产时应该得到另一方的同意,但如果是对其进行管理则不在处分的限制内,对于违反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利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扩大婚姻法的管辖范围,不仅对明面上的财产进行规定,还要对有预期收益和产权的财产进行规定和管理。
(六)增加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相关规定,当夫妻关系解体后,夫妻所取得的任何财产均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有其它形式,则需要相关民事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调解和分配。
对于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双方经过协商可以自由处理,只要一方进行了超过个人财产价值的交易和管理,其通过此方式所得和先前的个人财产均属于共同财产。
四、结论
新婚姻法的颁布不仅仅是夫妻财产制度在管理和应用上的一项大的进步,更是我国对于夫妻财产平等分配所做出的进一步的努力,本文通过对新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进行相应的解释和说明,阐述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供了一些相应的解决方案,希望能对我国婚姻法的完善做出一些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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