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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资源开发与水资源保护相关利益主体的博弈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6-15 共6025字
摘要

  中国是世界上人均占有水资源量较低的国家,而且各地的水资源分布非常不平衡。从含煤地区分布看,常常表现为“多煤的地方缺水,多水的地方缺煤”.据资料调查显示,全国约有90%的煤炭资源主要分布在干旱半干旱地区,这些地区的水资源仅占全国总量的19%.在全国101个国有重点矿区中,缺水矿区占71%,其中严重缺水矿区占40%.[1]

  煤炭资源开发为国民经济提供了强大的能源保障与动力支持。然而随着煤炭开采强度不断加大,地下含水层原始径流遭到深度破坏,使缺水矿区的供水更加紧张,甚至影响到矿区及周边环境。在煤炭开采过程中,其受益者是使用煤炭的单位以及个人,政府是其利益代表。这样开采中就会涉及到各级政府、煤炭企业、水利部门及社区居民之间的利益行为。重塑煤炭开采中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协调机制,建立煤矿开采对水资源破坏的补偿机制,确保生态系统稳健,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因此,本文基于“理性人”的研究视角,建立博弈模型分析煤炭资源开发与水资源保护所涉及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与博弈行为,透视水资源破坏的深层次原因,为构建“以煤补水”的生态补偿机制提供依据。

  一、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探讨煤炭资源开采模式,不可能绕开相关利益的协调问题。利益相关者理论(Stakeholder Theory)的提出最初源于19世纪。此后Freeman于20世纪80年代对这一理论进行了完善。他认为,利益相关者就是那些能够影响组织目标的实现,或者受到组织实现其目标过程影响的个体和群体,并从所有权、经济依赖性以及社会利益三个不同的角度对利益相关者进行了分类;[2]Clarkson (1994)提出,企业是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系统。它与社会大系统一起运作,为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创造财富或价值。[3]

  很显然,利益相关者理论是为了适应解决多方利益和目标平衡而出现的理论,各利益主体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这些诉求与组织目标的实现有着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然而各利益相关者毕竟都具有利己性,Friedman(2002)认为,利益的分配、冲突与解决应是利益相关者理论研究的重点,并进一步探讨了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竞争、合作、协调与利益的均衡问题,提出了一些有价值的结论;[4]相比之下,Williamson(1999)更强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作与协调,认为这是组织可持续发展的关键;[5]关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在煤炭资源开采中的应用,代表性学者刘继伟等(2007)认为,[6]煤炭资源开采涉及的利益主体主要有国家及省煤炭管理机构执法者、地方执法者和非法开采者等;周忠科等(2006)提出,我国煤矿安全生产与监管至少存在政府、煤矿企业及职工三方利益主体,煤矿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主体,政府为煤炭安全生产的监督者,职工则是安全生产的直接执行者。[7]

  本文认为,煤炭资源开采是一个复杂的系统,这关系到众多利益部门,如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煤炭企业、水利部门及社区等之间的利益分配。一般来说,煤炭开采会产生正负两种外部性,其中正外部性使煤炭资源开发成为一种必然。

  相反,负外部性就是煤炭在开采过程中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特别对水资源的破坏。作为利益主体的煤炭企业是最直接的受益者,而政府肩负社会公平正义职责,需要从战略高度和全局高度统筹考虑煤炭资源开发与水资源利用,以求达到建设协调发展与水资源保护的目的。政府的角色具有多重性,既是利益享有者,也是利益受益和受损的国民代表。因此,政府在利益分配中起决定性作用。煤炭行业从事采矿活动,造成地表塌陷裂缝、水土流失、水资源短缺、生态破坏、地下水位下降等负效应,企业应该负责矿区的生态恢复和重建工作,同时,政府应肩负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

  二、煤矿开采相关利益主体间的博弈分析

  1.地方政府与煤炭企业的博弈

  煤炭开采与环境治理最主要的博弈方就是政府与煤炭企业。煤炭企业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常常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来设计自己的行为,而采煤所导致的负外部性又会导致市场失灵,这就需要一个能监管和约束煤炭企业行为的公共事务的治理机构。而政府能够真正承担起这一角色,它通过对排污者收取税费、罚款等来强制煤炭企业治理污染。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政府也可能存在失职,这种情况下就会产生政府与企业的合谋关系。

  假设我们以某地区的煤炭企业作为研究对象,煤炭的开采必然会产生生态环境的破坏,对待这些企业排放污染问题,主管行政机关的行动集合有两种,即“监管”和“不监管”,而煤炭企业的态度也有“积极”和“消极”两种。下面用函数式分析两种利益主体的博弈。设采煤企业的收益R依赖于产量Q,建立函数关系,即R=R(Q),采煤给煤矿企业带来高额利润的同时,也会造成环境污染,而且污染物的排放量与产量呈正相关关系。再设政府严管时企业的产量为Q1,不严管时企业的产量为Q2,则可知Q1<Q2.政府的税收用T表示,税收与煤炭产量Q的关系用T=T(Q)来表示。

  政府对煤炭企业进行监督,需要消耗人力、物力和财力,这些构成监督成本,用C来表示。本文假设政府严管时发现企业污染对其实施A的罚款。特别是当采煤对水资源等生态环境的污染严重,并造成事故时,政府会产生一定的损失,用F进行量化。假设C<A+F,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才有进行严管的动力。

  又假设地方政府和煤炭企业彼此非常了解各自的支付函数和战略空间,而且各自在选择自己的行动时不知道其他参与人的选择,是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政府与煤炭企业的博弈的支付矩阵见表1.
 

  表1政府与煤炭企业博弈的支付矩阵煤炭企业政府监管不监管积极R(Q1),T(Q1)-CR(Q1),T(Q1)消极R(Q2)-A,T(Q2)+A-CR(Q2),T(Q2)-F可见,当煤炭企业选择积极治理污染时,政府的最优策略是采取不监管,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减少成本C;而当政府选择不监管时,对企业来说,消极对待是其最优策略。由于煤炭企业的收益R(Q2)>R(Q1),这时必然会遭到公众舆论的谴责,政府便会履行职责实施严管,于是就会有T(Q2)+A-C>T(Q2)-F.而严管时对煤炭企业处罚很重,则有R(Q2)-A<R(Q1),这种情况下,煤炭企业会采取绿色开采技术,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为了使该博弈模型实现纳什均衡,我们假设政府实施监管的概率为p,则不实施监管的概率为1-p;煤炭企业积极治污的概率为q,不积极治污的概率为1-q,解这个混合策略的纳什均衡,即有:R(Q1)p+R(Q1)(1-p)=[R(Q2)-A]p+[R(Q2)(1-p)]=[R(Q2)-R(Q1)]/A[T(Q1)-C]q+[T(Q2)+A-C](1-q)=T(Q1)q+[T(Q2)-F](1-q)由此可得:q=1-C/(A+F)。

  政府和煤炭企业的态度分别为:政府以p=[R(Q2)-R(Q1)]/A的概率实施监管策略,而煤炭企业则以q=1-C/(A+F)的概率积极治理污染,污染的状态时好时坏,具有不确定性。[8]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政府和煤炭企业因利益关系常常存在合作与合谋的关系。研究表明,许多煤炭企业的守法成本较高,相比之下,其违法成本较低,这样就使得一些守法的煤炭企业生产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而违法企业就具有相对的“优势”.此外,政府与煤炭企业因利益存在的合谋关系,不排除有些政府官员因职务上的便利会产生“寻租”行为,从而对一些煤矿的监督检查也仅仅是流于形式。一般来说,生态环境属于公共物品,煤炭企业周边的社区居民因过高的索赔成本,致使他们很难举行集体行动来反对污染,再加上政府的“不作为”,因此在本研究中,可将政府对社会公众的污染谴责F忽略不计,当然也可排除煤炭企业对社会造成重大的污染事故时政府才会出面去严格治理。

  在博弈中,存在T(Q2)+A-C<T(Q2),对于政府来说,不严管是其最优策略,而对于企业来讲,在R(Q2)-A>R(Q1)情况下,企业的最优策略是采取消极的态度,此时纳什均衡的策略组合是(不严管,消极),即企业消极对待,政府不严管,其收益分别为R(Q2)和T(Q2),见表2.

  当然,在面临严重污染事故时,由于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政府被迫采取经济处罚及行政手段对煤炭企业实行严格管制,这样管制的结果常常是“治标不治本”,环境污染并未得到根本的解决,污染的状态常常呈现极大的不确定性。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政府与煤炭企业等利益主体的信息不对称,常常会出现为推进节能减排、减轻环境污染,政府强化行政推动与经济补贴等方式进行污染治理,但煤炭企业因信息收集成本过高而发生机会主义的行为倾向。在一些地区,也潜藏着类似“无锡水危机”的事件,然而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却熟视无睹。对于煤炭开采引发的生态环境的污染治理,常常缺少社会公众的参与,致使公众缺少参与权,更没有有效的监督权。更有企业通过偷排污水,进行多口排放等方式避免监管,甚至有企业会在下大雨时排污,通过这种方式来稀释污染浓度。[9]

  为了进一步剖析地方政府与煤炭企业的利益合谋,本文假设地方政府和煤炭企业彼此都了解采取何种措施来治理环境污染,这是一种完全静态的博弈模型,用这种模型来分析地方政府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的“囚徒困境”.为使博弈模型简化,我们假设所研究区域的环境污染由A、B两个地方的煤炭企业共同造成,且认为单独一方的煤炭企业不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再假设A、B两地政府从博弈中获得的效用为:当一方治污而另一方不治理时,环境污染并不严重,这时双方的得益各为80,当环境污染严重时,净得益仅为60,而单独一方治理污染的成本为40,如果双方共同治理,可以降低成本至30,地方政府治理污染的矩阵博弈模型见表3.

  

  在地方政府治污的“囚徒困境”模型中,纳什均衡就是A、B地方政府均不治污。给定A治污的情况下,B的最优策略是不治污;给定B治污的情况下,A的最优策略也是不治污。这种所谓的“理智”行为的后果,使得双方形成了一个最坏的僵局,这一僵局迫使地方政府采取地方保护主义策略,导致煤炭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得不到根本的好转。

  2.水利部门与煤炭企业之间的博弈

  水煤共生,采煤会给煤矿企业带来高额利润,但采煤也会给生态环境尤其是水资源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一边是煤矿开采的利益,一边是水资源的破坏,两者的博弈既考验着地方决策,又关系到当地的长远发展。水利部门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担负着防汛抗旱、水利建设和水利执法等重要职能。为保护生态环境,水利部门会设置一些指标对水资源的使用及保护行为进行监督和考核,因此,水利部门的策略组合为G=(监督,不监督);煤炭企业常常会以追求利润最大化或效用最大化为目标,非法开采,破坏水资源,因此其对水资源的使用必然会受到水利部门的监督和约束。然而,煤炭企业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常常会采取应对措施逃避水利部门的监管,其策略空间为L=({监督,保护水资源}、{监督,不保护水资源}、{不监督,保护水资源}、{不监督,不保护水资源}),因二者在行动上处于信息的非对称性,故它们之间可看做是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在该博弈模型中,由于各自利益主体了解彼此可能的选择策略,然而双方仅仅知道自身所做选择策略的概率分布,却并不了解对方所做选择的概率分布。为使问题研究方便,本文用U1和U2分别表示水利部门与煤炭企业在博弈中各自的收益,博弈树见图1.

  当水利部门监督煤炭企业保护水资源行为,且煤炭企业在采煤过程中对水资源进行保护时,则水利部门的费用包括运用各种技术手段或采取人为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的费用(Cg),所获得的收益用Rg表示,表现为采煤安全、社会稳定和生态安全所带来的间接收益;而作为独立利益主体的煤炭企业是主要的受益方,其收益主要是采煤带来的收益(R),而其所需支出的成本包括因采煤减少所引起的地方财政收入的减少(Cn);当水利部门为监督煤炭企业水资源保护行为所需支出的成本仍为Cg,此时,水利部门的收益为对煤炭企业破坏性开采的处罚(F)与所损失的收益Rg之差;煤炭企业的成本为水利部门的查处时罚款(F)以及由此带来的政治风险(M),所获得的收益为采煤所带来的地方财政收入的增加,即Cn;当水利部门不监督煤炭企业对水资源的保护行为,煤炭企业执行保护水资源政策时,水利部门的成本为0,收益为Rg,煤炭企业的成本为Cn,收益为0;当水利部门不监督煤炭企业水资源保护行为,而煤炭企业也不执行保水采煤政策时,则双方的得益和成本分别为:水利部门的成本为0,收益为-Rg;煤炭企业的成本0,收益为Cn.

  假设水利部门监督煤炭企业采煤保水的概率为p,则不监督的概率为1-p;同样假设煤炭企业采煤保水的概率为q,则不保护的概率为1-q,各自的收益函数用矩阵表示,见表4.

  


 

  当水利部门监督检查的概率p一定时,煤炭企业在执行保水采煤政策(q)和不执行保水采煤政策(1-q)时的期望收益分别用Un1和Un2来表示,于是有: Un1=p(R-Cn)-(1-p)Cn(1)Un2=p(Cn–F-M)+(1-p)Cn(2)令Un1=Un2,则可以得到:P=2Cn/(R+F+M)。

  这表明当水利部门监督检查的概率小于2Cn/(R+F+M)时,煤炭企业会选择不执行保护水资源的政策;而当水利部门监督检查的概率大于2Cn/(R+F+M)时,煤炭企业会选择执行保水采煤政策。同时,当煤炭企业会选择执行保护水资源政策的概率q一定时,水利部门监督检查的概率p和不监督的概率1-p的期望收益分别为:Ug1=q(Rg-Cg–R)-(1-q)F-Rg-Cg(3)Ug2=qRg-(1-q)Rg(4)用以上的方法,可得:q=(F-Cg)/(F+R)。

  这表明当煤炭企业会选择执行保护水资源政策的概率大于(F-Cg)/(F+R)时,水利部门的最佳策略为不监督煤炭企业的行为,而当煤炭企业会选择执行保护水资源政策的概率小于(F-Cg)/(F+R)时,水利部门的最佳策略为监督煤炭企业的行为。故水利部门应降低监督成本,加大对煤矿企业的处罚力度,有效提高水利部门监管的积极性。

  三、对策建议
  
  第一,加大对煤炭开采的监管力度。首先,地方政府要搭建一个方便、快捷的全国性水资源保护信息系统,通过该信息平台能够及时了解煤炭企业的开采行为,有效降低监管煤炭企业保水采煤的成本,增强对煤矿企业违规采煤的处罚力度。此外还需要完善政府考核制度,将政府部门对排污企业的治理、督导情况与工作业绩挂钩,并进行考核,防止政府部门为了自身的一些经济利益纵容企业的不正当行为,进而相机收取罚金的结果出现,最大限度地为公众利益服务;其次,提高社会公众参与治污的积极性。公众作为区域环境使用权的拥有者,理应成为水环境保护的决策参与者。政府部门应该积极征询公众的建议和意见,让公众有更多的知情权与监督权,有效防止“生态灾害”.

  第二,建立“以煤补水”的生态补偿制度。煤炭开采涉及到众多的利益相关主体,要解决利益者的利益失衡问题,就需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建立“以煤补水”的生态补偿机制,使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得到满足。因此,各级地方政府对煤炭开采征收的生态环境补偿费要从根本上触及煤矿开采企业的经济利益,内化开发行为造成的社会成本,能有效产生激励煤炭企业保护水资源的经济机制,从而为水资源的保护提供有力的经济支持。

  第三,规范煤炭企业的开采行为,积极倡导煤炭企业开展绿色开采技术创新。要运用铁腕治污,建立专项整治的行政管制。依靠政府的行政命令发布管制规则,通过行政监控具体落实规则的执行。煤炭企业要按照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实施绿色开采;通过更新开采技术、改进生产工艺等手段,严控污染排放,最大限度实现污染物的“零排放”;也可以通过对环境管理体系的认证、知识援助等方式,全面提升煤炭企业的环境管理品质。

  参考文献:
  [1]乌兰。我国煤炭矿区可持续协调发展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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