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传统的环境保护模式是以城市和工业为主导,在这种大环境下,有关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对农村环境保护的力度是欠缺或是说忽视的,这也就是导致农村环境破坏逐年增加,而又无法得到根治的缘由。本文就针对农村环境保护立法进行研究,以填补农村环境保护存在的空白。
一、农村环境的治理现状
( 一) 生活垃圾。大部分农村生活污水的处理方法为直接泼洒,垃圾处理形式以填埋为主,这也是农村生活环境脏乱差的主要原因,这种生活方式对水资源和土地资源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 二) 工矿污染。近半个世纪以来,工业污染逐年呈现向农村转移的趋势。部分中小型企业存在排污设备简陋和大气排放不合格的现象,其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有毒气体和重金属物质,会对当地居民造成永久的伤害,也严重影响了环境质量。
( 三) 农田污染。不合理的农药以及化肥的使用会对水体、土壤和食品的健康安全造成很大的威胁。
( 四) 畜禽养殖污染。提高农村建设步伐,就必不可少地要注重畜禽养殖带来的经济效益的提高,但是大规模的家禽和牲畜的养殖也会对环境造成很大的污染。
二、农村环境保护立法的现状以及研究意义
( 一) 农村环境保护立法的现状。一是在国家层面上,近几年来制定了许多有关海洋环境以及节约能源方面的法律条款,但是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仅有不到 5% 的内容是提及农村环境保护。在已有的相关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内容也多是偏颇、零散的,没有条理性,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此外,有关农村环境保护的法规出台较早,例如: 1999 年颁布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也早就失去其时效性,不能迎合新农村的建设。同时,在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农村环保案件诉讼时效、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城乡污染转移、农村环境保护评价等方面,农村环境保护立法仍旧存在很大的缺失。二是随着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当地政府在处理环境保护问题上逐渐形成了一些特色处理方案,对农村环境提出一些基本的规范性的要求。例如: 严格对迁入的企业试行达标污水排放要求,组织专业的技术人员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查,对不合格企业进行通报处理。对畜牧业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进行二次利用,栽培无公害绿色食品。对村民水源地进行保护,抽查水质安全。
( 二) 农村环境保护立法的研究意义。对任何一个国家而言,农村都是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石。当农村的生态文明建设取得进步时,国家的整体生态环境才能有质的飞跃。
农村是整个国家的菜篮子、米袋子和水缸子,因而农村的环境保护工作与人们的起居、饮食健康与国民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密切相关。在农村生态文明的建设中政府应肩负主要的责任,环境保护立法是开展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前提,所以政府应高度重视农村环境保护立法的拟定与修改。
三、加强农村环境立法的重要性
加强农村环境立法是对我国立法体系理论上的完善,也是现代社会发展给农民生产生活和农村生态环境带来破坏的解决方法,通过立法来保护农村环境已势在必行。
( 一) 解决工业产业转移带来的环境污染。随着农村土地资源优势的凸显,农村成为工业转移的主要方向。虽然工业的转移为农村经济事业的发展带去了很多的机遇,但机遇和环境污染的威胁是并存的。例如: 癌症村的频现。尽管国家明确规定严格产业准入,当地政府也常举严禁污染企业落户的大旗,但是在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的面前,企业转入的监控力度微乎其微。此时,单靠当地政府政策性口号的呼吁,以及农村自身的监控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制度完善的立法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 二) 解决农民针对环境问题的权力匮乏。当前,加快完善农村环境立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 面对出现环境问题侵害自身权益时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并且缺乏切实有效的维权方法。这对农民造成以下两点伤害: 一是绝大数农民接受教育的程度有限且当地的医疗水平不高,导致农民在出现严重问题时才发现。例如: 一些农民当得知患有癌症时,往往已达到后期。二是多数农民寻求帮助的途径单一,就是找领导。然而这种救援方法会导致农民很多的精力与金钱的浪费,这很可能是对受害人的二次伤害。究其根本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现行的农村环境保护立法对农民和农业的保护力度不够大,农民能行使的权力不够明确,其立法的具体内容存在监管主体不明的缺陷。二是司法救助制度的缺失,没有单独的环境诉讼制度设计,这对公众环境权益的维护是很大的障碍。
四、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立法的建议
鉴于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独特的农村居民生活、生产的背景,以及为了完成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推动农村的经济、生态、社会建设,拟定完善、健全的农村环境保护立法是解决农村环境问题的关键。
( 一) 对农村环境保护立法准确定位。农村的环境问题呈现出复杂化和多样化,需要综合考虑其在社会发展的地位。我国立法可以借鉴先进的国外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明确对农村环境保护范畴作出定义,并对其使用途径作出详细的设定。
( 二) 完善法律体系。依法治国理念下,健全的法律体系能够为执法提供保证。严格意义上讲,我国并没有一部独立的农村环境保护法,有关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散布在几部污染防治法中。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关键是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相关政府和机构应对此开展积极的立法研究,制定具体的保护惩罚措施。例如: 努力修补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薄弱的部分,对企业土地污染的防治、禽兽养殖污染的防治以及企业污水、垃圾的处理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划。另外,法规的设定在从宏观角度出发的基础上,尽量避免流于表面,应注重可操作性。
( 三) 改革监督管理体制。加强监督机制是工作取胜的法宝。我国现行的农村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最显着的特点之一就是: 明确了各级管理部门相应的职责范围,这有利于责任的分化和部门权力的使用,也有利于调解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间的冲突。但是,权力的过度分化也容易造成部分部门推卸责任,将保护环境的责任互相推脱进而造成恶劣的影响。因此,在农村环境保护立法的修订过程中,应对监督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应根据环境问题的重大程度和各管理部门的能力范畴科学合理地进行责任的划分,以便在环境的防、治问题上得到快速、透明的解决方案。如以下几点: 一是将农村的环境保护职权参照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划分,国务院环保行政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在职责范围内各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分工。二是针对农村的特色经济项目,采取一视同仁的执法态度,不可转嫁责任。三是对不承担责任的部门施行一定的惩罚制度,严肃处理。另外,社会的各界人士也应有对环境问题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环境问题的处理过程应在大众的监督下。
( 四) 为环境纠纷问题提供多元化解决途径。我国出现环境纠纷问题的主要处理途径是行政调解以及诉讼环节,其繁杂的处理环节很难为农民快速解决实际问题。因此,修订农村环境保护立法时将协商、洽谈、民事调解、诉讼和仲裁等多元化的解决环境纠纷的途径纳入其中,可有效处理环境纠纷复杂的问题。
( 五) 加强宣传教育的力度。提高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不仅仅需要国家制定完善的农村环境保护制度,还需要国家加强宣传教育的力度,使广大群众拥有依法保护环境的意识,这对农村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有积极的推进力量。同时,定期在农村开展形式多样的环境保护宣传讲座以及环境保护普法下乡活动,能极大程度地调动农民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逐步加强农民环境保护的法制观念。当地环境保护政府部门在开展环境保护工作时,应集思广益多听听来自农村、农民的声音,尊重农民有关环境保护的意见与提出的问题。
( 六) 关注环境保护设施以及增设专业机构。
1. 加大农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投入。因农村经济发展的落后,以及我国还没设立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专项资金,所以可用于投入环境保护的资金不足,这也就导致农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严重匮乏。针对此项问题,当地政府可向国家进行资金的申报或是联合当地大型企业进行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并合理规划资金的使用。
2. 设置专门的农村环境保护机构以及招募专业人才。
大部分的农村没有设置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即使成立了也缺乏专业的人才。这对农村环境保护而言,是一块短板,各个部门机构应认识到此类问题的出现。由政府出面面向全国招募专业的环境保护人才,在当地设定环境保护机构,也可相邻几个村镇设定一个。
五、结语
我国的农村环境保护道路是曲折、蜿蜒的,走过错路、走过弯路,也就更加认识到农村环境保护立法的重要性。只有健全的环境保护立法,才能在行使环境保护权益过程中有法可依,才能使相关执法部门执法必严,为我国新农村的建设铺设牢固的平台。系统化的农村环境保护立法对实际的实施效果也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也有利于国家整体环境法律系统的发展,这是一个相辅相成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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