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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法中引入正当防卫的意义及其适用探索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05-06 共2211字
论文摘要

  到目前为止,环境法的立法实践并未使用“正当防卫”这个概念,然而,环境司法却触及到这个问题。某些群众长期生活在严重污染的环境之中,多次告状求救无答复,于忍无可忍之时,自发组织起来以砸坏机器、厂房、砍断电缆等方式发泄愤怒之情。事后当地公安、司法部门常将为首的肇事者逮捕并以“破坏集体生产罪”判刑。对司法部门的这种做法,很多人提出反对意见。因为,这种行为无论从诱发的原因还是从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综合考察都不具备犯罪构成的要件。那么,对群众的这种“过激行为”性质应当如何认识呢?本文仅想于环境法中引入“正当防卫”的概念来解释这种“过激行为”的性质。

  当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各种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时,可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采取下述两种行动:一是请求国家保护,即请求国家运用暴力强制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可通过行政处理和司法诉讼两种途径完成,亦称公力救济,另一个就是在特殊条件下公民依赖自身的力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在刑法上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之说;在民法上亦有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之分。自卫行为是为防卫或避免自己或他人之权利受侵害或其急迫危险,而致他人遭受损害之必要行为。可分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是为保护自己权利,对他人之自由或财产施以拘束、押收或毁损之行为。这些统称为私力救济。

  随着国家法律的日臻完备,对私力救济的限制越来越多。但目前很多国家法律还是承认它的合法性,并且给予一定的鼓励和保障。

  正当防卫乃私力救济中最具代表性、最普遍之行为。它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历史已久。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新近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28条也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由此,正当防卫作为一种阻却违法或阻却责任的行为,其实质在于这种行为不仅对社会没有危害性,而且有益于社会,有益于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有利于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正当防卫无论从一项法律制度而言,还是从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而言,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我国正当防卫法律制度的阶级性质和法律性质,它不仅适用于侵犯了刑法、民法所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场合,而且应当适用于一切侵权行为的场合。环境权乃法律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对它的侵犯当然能够实施正当防卫。由此,环境法中引入“正当防卫”的概念是有根据的,并且很有意义:

  第一,环境权益的法律确认是公民能够实施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反过来,正当防卫的使用又使公民的环境权益得到更全面、有效、及时的保护。

  第二,正当防卫可以及时制止不法侵害,避免环境恶化,减免或减轻社会危害后果,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

  第三,正当防卫可以鼓励广大人民群众扞卫自己的权利,同违法行为做斗争。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环境意识和法律意识。群众能够自觉地组织起来以各种适当方式扞卫自己的权利,比起那种深受污染之害仍麻木不仁的状态进步得多。

  第四,鼓励正当防卫有利于同官僚主义做斗争。目前出现的很多污染纠纷冲突大多是在受害群众多次告状求救仍不见解决的情况下产生的,这其中不能不看到官僚主义作风的严重。因此,赋予人民群众正当防卫的权利可以推动主管机关、职能部门做好本职工作。

  那么,在环境法中如何引入“正当防卫”概念呢?可以考虑三条途径:

  1、在环境保护基本法的法律责任一章中引入“正当防卫”概念,而由立法或法理来解释它的特殊含义及适用范围、适用条件。

  2、象《水污染防治法》中所采用的“比照”方式,比照刑法的规定适用。于刑法“危害环境罪”一章中具体规定环境案件中正当防卫的概念。

  3、制定单行的公害刑法,象日本的《关于危害人体健康的公害犯罪制裁法》,在其中专门规定正当防卫的概念。

  由于环境污染和破坏有累积性、复合性、延长性等性质特征,决定了环境纠纷案件的特殊性。因此,在传统刑法、民法中的正当防卫的理论已经不能适应需要,对环境法中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必须重新解释:

  第一,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这里的不法侵害乃指客观而言,至于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在所不问。不法侵害行为包括两层意思:一是指故意或过失地违反环境法规,实施了污染破坏环境,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造成环境恶化的行为。二是指不适当地行使合法权利,造成了环境的污染和破坏。这在民法上叫做权利滥用。权利滥用者虽然是行使合法权利,但由于其目的或手段的不正确而给他人的权利带来损害,仍属不法侵害行为,要负法律责任。

  第二,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现时客观存在的或者其造成的危害影响是现时的。对于那些尚未发生的侵害行为或者其危害影响已经消失了的侵害行为不能实施正当防卫。对于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但防卫人想象或推测存在不法侵害,因而对想象或推测中的人实行的防卫,应当按照一定的原则追究防卫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不法侵害须超过了公民的忍受限度。从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要想把环境污染和破坏完全从社会生活中除掉是不可能的。因此,作为社会的成员,对于相当程度的污染危害是应该忍受的。只有对那些超过了忍受限度的损害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具体如何确定忍受限度的标准,应该从具体情况出发,综合考虑医学的、法学的、社会的、经济的多种因素。

  第四,正当防卫不应该超过一定限度,否则就要按防卫过当承担法律责任。当然,由子环境纠纷的特殊性,实践中很难找到单纯一种衡量两种损失的标准,这就需要综合多种因素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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