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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CPI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王老师
发布于:2014-06-25 共2838字
论文摘要

  近年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是最为老百姓津津乐道的统计指标,成为经济生活中的热点名词。由于受人口构成、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消费结构及地域文化等具有地方特征的诸多因素的影响,各地CPI的编制、影响因素及其波动规律各有不同。北京作为首都,是我国政治、经济、金融、文化、交通中心,拥有众多外国使馆、大学生及大量流动人口,并且北京地区与全国经济增长方式、消费架构、人文特征、人口组成、社会保障、政府行为等多因素的差异,显然,北京地区CPI波动规律及其驱动因素具有明显的地方特色。
  
  一、北京CPI现状
  
  目前,北京地区仍采用国内统一的CPI编制体系,没有具有北京特色的一套CPI编制体系,并且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查阅到关于北京CPI的研究成果的相关文献,因此,具有北京地方特色的CPI编制体系仍处于空白状态。因此,分析当前北京CPI编制问题,继而,在此基础上提出建立具有北京特色的多角度、全方位、多层次的CPI编制方法的改进建议,这一研究是十分必要且具有巨大的意义。
  
  二、北京CPI存在的问题
  
  北京是以都市为主体的城市,目前通行的CPI统计涉及城区和区县县城,基本能反映全北京市的价格水平。但仍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现行CPI的统一编制没有更好地反映出北京各地区居民收入水平的差异。2006年北京按功能不同将诸城区和区县划分为四个功能区:(1)首都功能核心区,包括原东城、原西城、原崇文、原宣武四个区;(2)城市功能拓展区,包括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四个区;(3)城市发展新区,包括通州、顺义、大兴、昌平、房山五个区和亦庄开发区;(4)生态涵养发展区,包括门头沟、平谷、怀柔、密云、延庆五个区县。北京市核心区、发展区、新区和生态涵养区四大功能区的发展水平不一,按照现行统一的方法统计四大功能区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不能很好地反映四大功能区的居民消费习惯、消费结构、收入水平等影响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因素差异。
  
  第二,现行北京CPI未能全面反映北京房价的变动对群众生活的深刻影响。就以2013年3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为例,所造成的房地产成交量以及房价价格的变动并且由此引致的住房租金的变动,通过CPI的变动未能全面反映《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给群众生活水平带来的巨大影响。据调查,尤其是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转让所得20%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社会高度关注。据统计,2013年春节后至《通知》发布前,北京存量房网上签约8312套,日均签约593.71套。去年2月份北京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上涨4.6%,其中居住价格同比上涨8.6%,尤其住房租金上涨9.4%。3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后,北京存量房市场活跃,日均网签增长比例接近28%。《通知》发布后,本市存量房网上签约1519套,日均签约759.5套,较政策出台前增长27.92%。3月4日上午,北京市住建委对各区县房屋登记大厅监测显示,存量房网签人数明显增加。居住价格同比上涨7.3%。其中,建房及装修材料价格上涨2.0%,住房租金上涨7.6%。4月份,居住价格同比上涨8.2%。其中,建房及装修材料价格上涨0.9%,住房租金上涨8.4%。虽然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在《通知》发布前后均同比上涨,但由于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对房价居住类权重的严重低估,尤为引起各界讨论和争议的是,面对房价突飞猛涨的现实,CPI计算中并没有直接引入房价因素,只是在CPI的居住类价格中包含了建房及装修材料价格、房租、自有住房价格等三项价格。而北京房价的高企不下,和人民生活消费水平密切相关,北京CPI编制应该更加关注这个问题。
  
  第三,现行北京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不能反映不同收入阶层的感受。北京市常住人口中,城镇人口1740.7万人,乡村人口277.9万人。
  
  城镇人口占绝大部分比例。面临同样的CPI,经济上处于不同收入层次的居民的现实感觉和承受能力会有明显的不同。因此我国目前仅仅通过编制一个综合的物价总指数已经不能客观地反映不同收入阶层所面临的实际价格水平的变化。
  
  第四,现行北京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权重设置不合理且不透明。
  
  CPI指数从数据收集、数据制作、数据发表到数据修改的每一个环节都应该是透明公开的,从而接受社会各界的检验,也有利于各种建立在CPI基础上的研究和分析。而在我国,不仅CPI指数信息收集与制作过程不公开和不透明,而且CPI统计过程中最为关键的各类消费品的权重也是不公开不透明的。食品类权重高居首位,而居民近年来的重大支出项目如居住、教育、医疗费用所占权重很低。
  
  三、对北京CPI的改进建议
  
  针对上述现行北京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点改进建议:
  
  第一,建立分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即分别统计北京四大功能区CPI,以及农村地区的CPI,以便更有针对性地反映市民的生活收入水平。长期以来统计部门对外发布的综合消费物价指数并没有反映出不同阶层的实际生活感受。统计部门必须很准确地统计收入分配弱势群体对物价变动的感受,这将为价格调控等决策的制定提供依据。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香港的经验。香港统计署按照分层的概念编制了甲、乙、丙、综合四类消费物价指数,即通过分层统计来反映香港物价水平变动对不同人群的影响。分层编制的物价指数,能准确反映不同人群,特别是低收入人群因物价波动所面临的生活压力,从而为相关政府部门制定和调整社会保障政策提供准确依据,使得政策目标和效果更具针对性。
  
  第二,及时调整各商品的权重。目前,占居民消费比重较大的教育、医疗、住房等几类大宗而且属于基本消费的商品价格有了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增长。但由于相应的权重过低,这几类消费尚没有被全面充分地反映在CPI编制中。统计部门应该及时调整居民消费物价指数的统计方法,依据居民消费结构的变化修正消费品的权重,不断提高CPI编制的科学性。
  
  CPI编制既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又要建立在实际的国情基础上。鉴于我国居住类消费占CPI比重偏低的情况,国家统计局表示我国居住类消费所占比重有望在5年内上升到20%,从而接近国际水平。
  
  第三,趋近GDDS标准。首先,加强数据来源的解释和说明工作。也就是说,在披露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内容的时候,不仅要公布各种物价总指数、类指数、个体指数,而且还要对各类指数的数据来源加以解释说明。通过披露与物价相关的说明、数据评价、资料比较、趋势图等资料,提高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易理解性和可操作性。其次,信息披露要及时。国家统计局应设立专门的部门来负责修正数据信息及统计方法重大修改的相关工作,并及时进行信息发布。而且,规范数据公布程序、保密规定。对国家或地区定期制定的各种物价指数,既要借助各种传媒进行多元化公布,也要区分不同的信息对应不同的使用者。
  
  参考文献:
  [1]谢玲.对我国CPI统计方法的思考及改进意见[J].东方企业文化,2010,3
  [2]胡晓晖.对我国现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编制方法的探讨[J].商业研究,2000.7
  [3]符想花. 对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编制方法的改进,统计与决策[J].2006
  [4]徐强.OECD国家CPI编制的国际比较及借鉴[J].统计研究,2013,6
  [5]邱东,蒋萍.国民经济统计前沿问是[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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