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论文名师推荐10篇之第六篇:分析女大学生建立专项失业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摘要:本文基于我国女大学生就业的现状与困境,分析了为女大学生建立专项失业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资金来源、领取条件、给付期限与给付水平、保险基金管理等四个方面提出了构建女大学生专项失业保险的设想。对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完善失业保险体系、维护女大学生身心健康、推动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女大学生; 失业保险; 必要性; 可行性; 设想;
一、引言
近年来,国家在就业保障方面出台了很多政策。作为当代劳动力的一大重要主体,女大学生的就业保障也受到了极大的重视,许多政策明确提出对女大学生就业的支持和保护。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女大学生的就业竞争力普遍不如同等条件的男大学生,女大学生就业问题已经逐渐发展成为较为显著的社会问题。
文中的女大学生是指所有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女性大学生和应届女大学毕业生,包括专科生、本科生以及研究生。基于女大学生的就业现状及其困境,本文从社会保险的视角出发,重点探究构建女大学生专项失业保险的必要性,并为女大学生专项失业保险的构建提出相关建议。
二、我国女大学生就业的现状与困境
1、女大学生就业现状与困境概述
麦可思研究院发布的《2018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我国本科院校2017届毕业生的月收入为4774元,而同年份来自本科的女性毕业生毕业半年后月收入为4473元。在同年本科学生毕业半年后月收入排行中,男生最高专业的收入平均水平比女生高出超过1000元。[1]这说明,我国女大学生的就业质量低于大学生的平均就业质量,而且远低于男大学生的就业质量。
而且,本研究针对毕业年级学生这一群体进行了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分别有26.4%和26.4%的人认为女大学生就业形势有点严峻、比较严峻,超过总人数的一半。在与男大学生的对比上,有高达81.1%的人认为"女性就业形势更严峻".有94.3%的人听说或亲身经历过女性在就业过程中遇到的歧视或差别对待。
2、困境产生的原因
(1)女大学生未被纳入失业保险体系。《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只有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女大学生因为未进入劳动力市场,无法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在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内。
(2)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一方面,很多用人单位存在用人偏见,且女性员工的用工成本较高;另一方面,社会上"男强女弱"的观念依然存在。因此在招聘中,用人单位偏向于录用男大学生,女大学生则处于劣势地位。虽然国家在极力制止招聘中的性别歧视,但是很多企业仍然将性别作为招聘时的隐形指标。
三、为女大学生建立专项失业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1、进一步完善我国失业保险体系
《失业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失业保险受保对象以城镇企业事业职工为主,并且要求失业保险费必须由参保人和雇佣单位缴纳满一年。但是,女大学生尚未进入社会,既无就业单位背景,又无缴费记录,必然无法在需要之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女大学生专项失业保险这一制度接续现行的保障政策,在我国失业保险体系未覆盖人群展开探索与填补,给予女大学生足够的能力去面对未来失业的风险,也将一定程度缓解女大学生失业期间的现实需求,是促进和保障女大学生就业的一项长效机制。建立女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有助于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的功能,促进失业保险体系的完善与发展。
2、保障失业应届女性毕业生基本生活,维护其身心健康
应届女性毕业生没有经济基础,失业时期的基本生活便没有保障,若在大学就读期间,按照相关规定,参与到女大学生专项失业保险中,那么毕业后一旦面临失业风险,则可领取一定金额的失业保险金,度过无收入的失业时期。大学生是高质量的人力资本所有者,当高投入和高预期与失业的现实形成巨大反差时,会导致大学生出现比一般群体失业更高的挫败感,而且女大学生就业的市场风险与性别风险之间存在着彼此推波助澜的关系,大学生就业的市场风险越大,就越有可能把风险转嫁给女大学生,女大学生在劳动市场所遭遇到的就业排斥和歧视就更加严重,就业的性别风险也被推高,[2]因此,建立应届女性毕业生的失业保障更加值得探讨与研究。
3、促进失业应届女性毕业生就业,拉动经济增长,推动社会发展
参加女大学生专项失业保险,并在失业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从而维持该时期的基本生活,这无疑是给了应届失业女性毕业生缓冲的机会和时间;在基本生活得以保障的前提下,在此期间,政府会为其提供相关的就业服务,如职业培训等,女大学生因而可以更好地进行自我认知与反省,结合目标工作岗位的需要进行自我培养与提高;与此同时,该项保险也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女大学生失业期间的精神压力,促使其重燃对工作的信心,从而塑造积极健康的就业观。充分就业是经济增长的目标和基础,也是经济增长的内生因素。大学生作为拥有深厚知识储备与专业技能的群体,是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回顾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亿万妇女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她们是这场变革的参与者、建设者和见证者,是"中国奇迹"的创造者,为国家的经济发展贡献了巾帼伟力,[3]若女大学生毕业后都能得以妥善安置,找到满意的工作,那么,必将会拉动经济的增长,为社会的发展注入活力。
四、构建女大学生专项失业保险的可行性
1、国家政策支持
2011年,我国发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提出:要促进女大学生充分就业。加强面向高校女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培训和服务,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2019年,我国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强调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并加强就业服务,以女大学生为重点,支持妇女就业。同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到要坚决防止和纠正就业中的性别和身份歧视。
从以上政策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对女大学生的就业问题十分重视,相关的就业政策也日趋完善。设立女大学生专项失业保险这一制度,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防范女大学生失业的风险并促进其就业,因此,构建这一制度从政策上是可行的。
2、良好的社会保障基础
我国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以来,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1986年国务院颁发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标志着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1999年颁布《失业保险条例》,与此同时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法规形式明确了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和缴费义务,建立了失业保险登记制度和缴费申报制度,规范了失业保险费的征收程序。目前我国正在向构建科学的失业社会保险体系推进。
当前,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已经相对健全和完善,失业保险基金也有着五千余亿元的结余,这都为构建女大学生专项失业保险制度提供了良好的社会保障基础。我国于2010年颁布、2011年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也为这一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3、资金筹集的可能性
(1)国家层面。目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实力不断增强。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官方数据显示,2017年底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的累计结余达到了5552.4亿元,是目前所有社会保险基金结余中相对充足的一项,可为女大学生专项失业保险提供国家财政方面的支持。
(2)学校层面。各高校都有一定经济实力去承担学校方面的缴费,其收入主要来源于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2011年国家普通高等学校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为4023亿元。二是学校收取的学费、学杂费。以各高校学杂费收入为例,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学杂费达到了1812亿元,且这项收入处于不断增长的阶段。三是学校的事业收入。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事业收入达到了2401亿元。四是社会捐赠。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社会捐赠经费达到了43亿元。虽近年来捐赠总额有所下降,但对于高校来说仍是一笔不小的收入。
从以上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出,高校有着非常充足的经费,这为其缴纳一定数额的失业保险费奠定了基础。
(3)个人层面。问卷调查结果显示,98%以上的被调查者每月可支配生活费高于800元,这一数额高于2018年全国平均城镇低保水平。同时,女大学生专项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比例较低,这对于绝大部分女大学生来说是能够负担的。少部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由学校视情况给予一定的费用减免。
(4)女大学生对专项失业保险有购买需求。在对构建女大学生专项失业保险态度的调查中,认为有必要设置该项保险的人数占比为74.14%,这说明,女大学生对于劳动力市场具有一定的风险意识,对于现行失业保险体系的进一步更新与完善存在期待,更对女大学生专项失业保险的建立表示支持;在对购买女大学生专项失业保险态度的调查中,非常愿意购买该项保险的人数占比为32.56%,比较愿意购买该项保险的人数占比为50.58%,这进一步说明,女大学生对于失业保险存在高需求。
五、构建女大学生专项失业保险的设想
1、资金来源
基于保险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我们认为女大学生个人必须承担一定的费用。同时,由于女大学生仍处于学习阶段,并没有收入来源。因此学校和国家都应作为主体参与进来,切实为女大学生就业提供保障。
(1)个人缴费。由女大学生个人在每学年开始时,按学校所在地区的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1%进行缴费,并建立个人账户。部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视情况降低缴费的比例。
(2)学校缴费。学校负担部分,可根据其上一年的整体就业率,以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为基数制定缴费比例,按就业率的高低情况以2%-4%的比例征收,就业率高的以低比例征收,反之以高比例征收。[4]
(3)国家财政补贴。
(4)慈善捐赠。
2、领取条件
(1)领取的条件。女大学生专项失业保险具有互济性特征,只有满足一定的条件毕业生才能够领取。领取条件具体为:第一,全日制普通高校女应届毕业生;第二,已按规定缴费满一年的;第三,毕业三个月后,非因本人原因而没有找到工作的;第四,已在相关部门登记失业,同时有就业意愿的。
(2)停止领取的情形。当领取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立刻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一,找到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其二,重新回到学校学习,选择继续深造的;其三,应征服兵役的;其四,移居境外的;其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其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其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3、给付期限与给付水平
满足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女应届毕业生,可以到当地的相关部门登记并领取保险金。保险金的发放以维持失业女大学生的基本生活水平同时促进其就业为基本出发点。为避免影响女大学生的就业积极性,各地最长的给付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同时,保险的待遇水平也不宜过高,各地的给付水平可由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每月具体给付金额以当地的最低月工资水平的70%-90%为宜。其次,在失业女大学生领取失业保险期间,当地社会保障相关部门应对其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相关服务,以促进其尽快就业。
4、保险基金管理
(1)全国统筹,专款专用。考虑到大学生毕业后就业流动性较高,如部分在外地求学的学生,可能会选择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因此,女大学生专项失业保险基金应采取全国统筹,专款专用的原则。
(2)设立机构对基金进行管理和投资。应设立女大学生专项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对基金进行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安全性、流动性等原则对基金进行投资,如银行存款、债券投资等,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减少因通货膨胀等因素给基金带来的贬值风险。
(3)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女大学生的个人账户,将学生缴纳部分作为个人账户基金,将学校缴纳的一部分也划入个人账户,剩余的学校缴纳部分与财政拨款部分作为社会统筹部分,由相关财政部门或机构进行严格的收支管理。
六、结语
目前,我国女性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处于一个相对严峻的状态,这一问题也会对社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本文通过对构建女大学生专项失业保险的必要性分析,得出应将女大学生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结论。同时,本文分析了建立该制度的可行性,并对女大学生专项失业保险制度进行了初步构建。相信这一制度的建立,将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目前女性大学毕业生面临的就业困境,并对提高社会整体就业率以及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产生积极影响。
参考文献
[1] 《2018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揭秘女生选专业"特权"[N].搜狐网:http://www.sohu.com/a/3011 2545 2_241767.
[2]叶文振。女大学生就业研究的性别意义与理论建构[J].山东女子学院学报,2019(02)1-10.
[3]莫兰。推进性别平等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N].中国妇女报,2018-11-20(4)。
[4]谢勇,罗晓芳。对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思考[J].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07(01)3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