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态文明的道德伦理基础
(一)生态道德存在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传统的伦理学,虽然已有数千年的历史,但基本上属于人际伦理学的范畴,所涉及的研究对象基本上是人际道德。人们对道德的理解主要是指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规范。其实人类道德关怀的对象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逐渐扩展的。人的道德修养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道德境界是没有上限的。随着文明的发展和道德的进步,人们道德关怀的范围逐渐扩展到了人类之外的动物、其他生命和整个地球。在现代社会,对自然的关心和尊重已经成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文明程度高低的重要指标之一。尊重自然、关心环境是人类道德进步的表现,也已成为一个人有教养的标志,为人们的道德修养提供了新的可能性。
在人类已经作出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以后,就有必要拓展伦理学的疆界,使之不仅研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道德关系,同时也研究人与自然的道德关系。生态道德就是用以调节人与自然关系的人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也可称之为环境道德或自然道德。
要最大限度地减少生态环境恶化,要恢复到原始的那种状态,就必须改变人类变异了的道德观念,提升下滑着的道德水平,改变不正当的行为,使其归正到固有的道德标准上来,急需大力倡导生态道德、提升全社会的生态保护意识。当前,把生态价值观和环境道德观列入公民道德建设范围十分必要,应尽快推行公民生态道德教育。我们要通过生态道德教育的逐步普及,让人类与大自然和谐相处的观念深入人心,让尊重自然、保护生态成为全民的自觉行为,特别是要让青少年成为生态环境保护的生力军。生态道德教育要从娃娃抓起,要让孩子们从小养成判断人与自然关系中是与非、善与恶的素养,从小学会与自然和谐相处。
生态道德的建构,是新时代人类处理环境问题的新视角、新思想,标志着人类在自然界领域里思想道德的升华和文明进步达到了新的境界。
(二)我国传统生态伦理观
1.天人合一的思想
天人合一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这一朴素认识给人们呈现出一种美好的精神境界,重在讲“合一”,而不注重主客之分,但其过于理想化而流于玄远。因为它不注重考虑人如何作为主体来认识外在之物的规律以及人如何改造自然,其结果必然是敬畏自然,受制于自然,依赖于自然,难于摆脱自然对人的奴役。
2.人类中心主义
人类中心主义的方法论是一种主客二分法,即人类自认为是自然界的主人,自然界则被看成是可以任意征服改造的对象。即人是主体,自然界是客体。认为人定胜天,片面强调人的内在价值,人是唯一具有内在价值的存在物,其它存在物只有工具价值,人是唯一的道德代理人和道德顾客,自然界应无条件服从于人类的价值观,这种狭隘的人类中心论是导致当代环境问题的深层根源。
3.发展才是硬道理的观点
虽然现在已经把以阶级斗争为中心的路线转变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道路上来,给我国经济和社会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类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物质财富。但与此同时,人类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的努力也带来了一系列严重的问题。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生态失衡、贫富两极分化等问题日益突出,并逐步发展为全球性的重大问题。
其根本原因不是说“发展才是硬道理”的观点不对,而是片面理解“发展才是硬道理”,例如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GDP经济增长率,树立形象工程,擅自采取降低环保标准门槛的办法来招商引资,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眼前的利益。
(三)我国新时期的环境伦理观
1.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是把满足人的基本需求放在首位:尊重公民权利,提高全民素质,创造平等发展环境,让人民生活幸福、身体健康。
2.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
可持续发展对人类活动提出的要求在于:首先,可持续发展的前提还是发展,其目的是为了增进人类的福利,改善人类的生活质量;其次,要实现发展以满足需要,但同时应当维持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而不致因当代人类的发展而损害满足后代人需要的能力;再次,应当把经济发展与生态的可持续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对人类发展的基础---环境、资源与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应当维持和建立在利用效率最大化以及废弃、污染物质最小化的基础之上。
3.和谐社会
我们这里主要是探讨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自然和谐是指人类在利用和改造自然过程中要尊重自然,按自然规律行动,使人与自然和睦相处,彼此融洽。人类社会的历史也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发展史。人与自然的关系大致已经历了两个阶段:人类受自然奴役的阶段和人类试图征服自然的阶段。事实证明,前一阶段代表了人在自然面前的愚昧和无奈,后一阶段给人类带来了危及人类自身生存的环境危机,两个阶段的人与自然的关系都不是理想的状态。人类不能被自然奴役,也不可能完全掌控自然,人类与自然彼此融洽的和谐状态才是人类最理智的选择。在尊重自然,维持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前提下行动才是人类的理性选择。
4.生态中心主义
生态中心主义在对传统的、绝对的人类中心主义的反思和对人与自然关系和谐的倡导方面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人类必须正确认识人的主体性问题。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过分强调人的主体性,以致把人与自然完全对立起来,这是非常错误的。我们应当用相对的可变的观点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人的主体性是相对的,在宏观的生态系统中,人类只是自然的一部分,应以全球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对自然界的有效维护,不是放弃人的主观能动性。人类只有尊重自然规律、保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才符合人类的根本利益。
二、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基础
(一)环境法治理念
我国初步确立了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根据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我国于1994年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并在其后修订相关环境立法,将可持续发展思想贯彻其中,通过初步确立协调发展原则、预防原则、全程管理、清洁生产等原则和制度,在战略和制度层面推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二)环境立法
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一个较为系统和全面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从法律规范的内容上看,一些具有环境法特点的内容在我国逐渐也得到采纳和重视,这其中包括环境技术手段、环境技术规范和环境经济手段等。同时,在地方立法方面,我国地方环境立法不仅呈现出发展快、范围广、内容丰富等特点,而且还先于中央立法规定了一些创新性的管理制度,如环境保护检察员制度、环境保护承包责任制度等。
(三)环境司法和执法
随着公众环境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环境诉讼开始成为解决环境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与此同时,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环境法治建设呈现出立法与执法并重的特色,环境执法机关的执法能力也不断加强,大部分环境纠纷通过行政机关解决,环境执法在环境法治建设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四)环境守法
公民环境法律意识大大提高。这主要体现为近年来环境诉讼数量的增加和民间环境保护组织的涌现,人们开始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益;同时,环境保护组织(尤其是环境法律援助组织)的不懈努力,对提高公民的环境法律意识也起到了相当大的推动作用。
(五)环境法律监督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形成了包括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政党和社会团体监督、公众监督在内的较为完整的环境法律监督体系。近年来,各种形式的法律监督,尤其是以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为代表的立法监督和以公众参与制度为代表的公众监督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三、生态文明道德与法律的契合
(一)纯粹依靠道德保护环境的缺陷
人的道德观念会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变化,但道德标准是固有的,是不能变的。只有人的行为准则符合这个固有的道德标准,才能使以人为中心的这个环境保持平衡,否则就会出现问题。历史上许多文明遭到毁灭,都与偏离道德标准有关。
环境污染的最根本的原因是人不遵守道德,也是人类的道德标准发生了变化。现在出现了什么现象呢?衡量人的行为的标准不是道德标准,而是法律规定的标准,而法律是人制订出来的,受人自己的利益制约,更不能全面体现宇宙中固有的理。那么,人的行为就开始偏离了固有的道德标准,现在环境破坏与此有直接的关系。
因此仅仅用道德作为环境保护的依托还是不足的,我国古代法中就有“出礼入刑”之说,今天对于切实保护环境来说,也要依靠法律的外在强制力。
(二)纯粹依靠法律保护环境的缺陷
制定环境保护的法律是以强制的方法限制人的行为,以此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这在一定范围之内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可是它在给人规定禁止行为的标准的同时,等于给人肯定了除此之外的行为是合法的,即使不合理或者造成了更严重的污染事故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现在所采用的环境保护方法的最大弊端是:在污染中治理污染。也就是一种行为被认为是造成环境污染后才去研究对策,或只能对那些认为可能造成污染的行为进行禁止。对我们尚未认识到的就无能为力,而新的污染往往就从这里开始。
因此,走向绿色新文明,真正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仅仅靠外在的强制性的法律法规是远远不够的,还急需在人们心灵深处构建牢固的生态屏障,使它们成为人们的自觉意识和自觉行动。如果没有深厚的道德素养为基础,再严格完备的法律执行起来也会打折扣。强调生态道德的建构是新时代人类处理环境问题的新视角、新思想,是人类道德的新境界。
(三)道德与法律的有机结合
1.道德与法律的有机结合可能性
在长期的超稳定社会中,中国的道德习俗逐渐与国家制定法融合,有民间社会对国家强权的“默契性认可”,也有国家强权对民间风俗习惯的“理解性接纳”.这种互相认可和接纳的过程即“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道德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更象是一种“软的法律”,它是通过对人们内心的拷问来加以内部约束的一种行为准则,伦理道德属于自律规范,它以道德教化形式诉诸人们的内心,是内心自觉的,是基础性的。环境道德旨在培养人们尊重自然、爱护环境的精神风尚。而法律法规则属于他律规范,它以法律强制形式诉诸人们的行为,是强制性的,是制度层面的,旨在防范人们破坏自然、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法律与道德如鸟之双翼,缺一不可。道德是法律的基础,防范犯罪行为于前;法律是道德的保障,惩罚犯罪行为于后。法律通过惩戒来警示人,人们因担心受惩处而不做违法的事。道德通过是非荣辱来引导人,人们出于自觉而不耻于做坏事。
社会不能没有法律,更不能没有道德。即便在西方,他们的法律体系也是从基督教道德体系里产生的。生态环保法律建设与生态道德建设同等重要。法和德相辅相成,互为依托,共同支撑着生态文明存在的根基。
2.法律生态化与生态法律化
在我国,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日益深入,对建立在传统发展模式之上的现行法律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使得现行法律不得不做出全方位的调整、修改和创新,从而也推动着法律朝着生态化的方向不断发展。其以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将法律生态化的理念注入立法体系之中,从多维视角探究生态与法律的关系,对传统的以当代人为本位的法律思想、法律观念、法律价值取向、法律重心、法律救济、立法倾向等进行深刻的反思,并在此基础上构建符合环境时代要求的法律制度。笔者以为,这就是法律的生态化趋势。
(1)树立环境时代的法律观念---生态本位
让人们逐步建立起关于生态学基本知识、生态自然观、生态世界观、生态价值观、生态伦理观以及生态文化的认识,这些思想观念无疑能够加强人们对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可持续发展绝非仅靠少数决策者和专家学者就能够推动的,它有赖于全球数亿人观念和行为方式的转变。生态道德有必要作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个基础理论被纳入学校和社会的教育内容当中。生态道德的教育有助于唤醒人们的危机意识,建立起生态意识,超越自私和短视,自觉地做一名“大自然的守法公民”.
(2)建立环境法律价值取向---代际公平、种际公平
生态化趋势的法律所调整的触角亦在时空上延伸,不仅在时间上延伸到后代人,还在空间上延伸到其他生命物种。也就是说,生态化趋势的法律不仅调整当代人之间的关系,还调整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关系;不仅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而传统法律对此却束手无策,为此,只有对传统法律进行合理的扬弃和整合,并将法律生态化的要求不断渗透到各部门法之中,以推动其向法律生态化方向的变迁;必须对传统法律作出超越,按照环境时代的要求,进行法律生态化的创新。
(3)法律重心---保障环境权
环境权作为一种法律权利,从宪法意义上说,是一种新型人权;从国际环境法意义上说,环境权是人类环境权;从国内环境法意义上说,环境权是公民环境权。因此,宪法中有必要明确公民的基本环境权利,以确立其在宪法中的地位。宪法不仅应保护人类的环境权,而且也应重视保护自然界的环境权。宪法不可能对环境权作出非常具体的确定,它主要是从基本的环境权利着手进行保护。基本的环境权利是指公民按照宪法规定享有的得到和享受健康、清洁和美丽的环境的权利。笔者建议可在我国宪法条文中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得到和享受清洁、健康和美丽的环境的权利,并确保后代子孙也有与我们一样的得到和享受清洁、健康和美丽的环境的权利。”
(4)环境立法倾向---预防优先
预防优先是指针对可能会产生的环境危害,应当采取积极的事前防止措施以避免危害性行为或事件的发生,或将不可避免和已经产生的环境危害控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它是与以“先污染、后治理”为特征的末端控制原则相对应的危害控制原则,是人类在消极治理的道路上付出巨大的环境代价后总结发展起来的一种积极防止的环境法基本原则。目前,世界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已经从简单禁止、污染治理、预防为主发展到可持续发展。在我国,应当改变在一些环境法律法规之中的末端治理思想,认识“先污染后治理”、被动地“还旧账”的误区。
(5)建立环境法律救济机制
“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即无权利。”如果没有具体环境救济方法作为公民在遭受环境污染危害情况下可以依法对污染破坏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公力救济,就会将公众排斥在环境保护的大门之外。我国目前环境救济的方式除现行民事救济外,主要依靠行政救济,法院在面对以环境权损害赔偿为案由的诉讼请求时常常采取否定的态度。这样一来,环境纠纷的主体寻求环境救济的资格也相应地呈现出不确定性,从而导致应尽快将公民的环境权益在立法中具体化和程序化,以确保公民行使环境权益时有法可依。
(6)符合环境时代的法律体系的建构
法律体系涉及各部门法的变革,但主要是以如下内容来架构的:其包括宪法中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确立、环境权的创设、环境资源公平享用的确认和规定尊重其他生命物种的生存权利;环境法中立法体系、立法体例和环境权利体系的不断完善;行政法中国家干预的加强和环境行政作用的扩大;民法中私法自治的重新调整,主要表现为所有权的多元化、契约自由的新型化和民事责任的多样化;刑法中危害环境罪名的创设、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的适用和刑事违法标准“容许性危险”的增设;诉讼法中起诉资格的放宽、被诉对象的扩大、诉讼费用预付方式的改进和集团诉讼的扩张;科技法中生态安全、谨慎选择、造福人类、提倡生态技术等立法原则的确立;国际发展法和国际环境法的拓展等。
(7)构建符合环境时代要求的法律制度
首先,在环境法治理念方面。有关方面应进一步推动环境权入宪,并将可持续发展原则贯穿于综合决策、具体政策和整个环境法律体系之中。目前备受关注的循环经济立法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可持续发展思想,是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贯彻于环境法律体系中的一条重要途径。为此,应当尽可能地使其中的相关制度和机制具有可操作性,使其真正成为贯彻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有效的法律基础。
其次,在环境立法方面。从宏观上,应进一步完善环境法律体系,修订现行《环境保护法》,使之真正成为污染防治、自然保护和和自然资源保护的综合性基本法律;重视环境程序立法和环境民事立法;完善环境管理体制立法,遵循先立法后改制的原则,改变由管理部门起草立法的方式,制定综合性的环境管理体制立法;同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做好履行国际公约的国内立法工作。从微观上,应弥补法律空白,尽快制定亟须的专门法,如《野生植物保护法》《湿地保护法》等;尽快建立跨行政区自然资源保护等制度;加强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及时修改与实际情况不适应的规定,并及时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进一步重视经济手段,继续完善征收排污费制度,探索环境财政刺激、排污权交易、环境损害责任保险、环境标志等制度。在地方立法方面,应明确地方环境立法的“合法”“合理”“及时”等原则,制定地方立法规划,完善立法程序,并确保环境法律专门人才的培养和合理使用。
再次,在环境司法和执法方面。应通过业务培训等方式提高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对环境法相关制度的了解,鼓励环境保护组织为法官提供各种形式的培训,同时从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等方面入手,解决环境案件执行难问题。对于环境执法,应当使机构和职能设置进一步合理化,妥善处理机构重叠和职能交叉问题,提高环境执法效率;通过明确划分有关部门和地区的职权,避免利益冲突和“权力寻租”,确保环境行政权的公正行使;此外还应合理界定行政机关必须处理的案件范围,并规定对于影响行政相对人实体权利的行政决定可以执法机关为起诉对象。
最后,在环境守法和环境法律监督方面。应当通过进一步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法律意识;同时进一步加强司法监督、社会团体监督和舆论监督;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建立类似于国外“市民诉讼”的制度,使公众能够通过适当的机会、手段和途径参与环境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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