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现状概述
合同履行利益又称为合同期待利益,法典中的典型表述可见《美国法律整编契约法》第二版第 344 条:“期待利益,倘契约履行完毕,自该交易所能得到之利益.”
在我国理论界该概念缺乏一个统一、清晰的表述,但一般认为,它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在合同的适当履行中当事人将可获得的各种利益.古罗马在对损害赔偿范围的论述中认为当事人因对方违约受到的损害属直接损失,而丧失可得利益属于间接损失.大陆法系国家受此影响,在其法典中都做了相应的规定.《法国民法典》第1149条规定:“对债权人应付的损害赔偿,除下述例外和限制外,一般应包括债权人所受损失和所失利益.”《德国民法典》第 252 条规定:“应赔偿的损害也包括所失利益”等.但我国民法对该制度一直缺乏系统的规定.
在我国《合同法》颁布之前,合同履行利益损害赔偿法条散见于《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中。其中,《经济合同法》虽然规定了在一方当事人违约后,期待利益受损方有权要求赔偿,但对赔偿的范围未作具体规定;随后颁布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九、二十二条规定了该制度中可预见性规则与减轻损失规则,但没有赔偿范围.随后,《合同法》在第113条将“可得利益”纳入了合同履行的范畴.同时,也规定了可预见性规则.“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其第 119 条第一款规定了减轻损失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另外,《合同法》第62条第2项、第312条和第114条第1款就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和方法做出了规定等.
二、合同履行利益赔偿规则及计算方法
(一)赔偿规则
1、完全赔偿原则。完全赔偿原则的主要支持者是德国民法和我国的台湾地区,它要求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导致守约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如果合同能适当履行可获得的利益,而不考虑违约方的过失程度。
2、限制赔偿原则。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和法国采用的是限制赔偿原则。在美国法中,违约方对相对人履行利益受到损害的认知被考虑在内。《法国民法典》第 1149 条等条文的规定将直接性与可预见性作为限制赔偿的标准。
3、限制赔偿中的可预见性。赔偿中的可预见性又称合理预见规则,指合同的违约人因其违约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时,违约人只对其在合同定立时所能预见的或应当预见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超出其所能预见范围的损失则不需赔偿.合理预见规则由法国被称为“民法典之父”的Pothier在其着作《债法研究》中首次提出,后被各国理论和实践界广泛接受.
4、过失相抵规则.过失相抵规则,指赔偿权利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存在过失时,法院可以减轻或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该规则是民法诚信原则在合同中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在民事活动中,遵循个体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是一个基本道德准则.过失相抵的适用一般需要以下两点:一是赔偿权利人存在过失;二是赔偿权利人的过失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除此,则应全部赔偿.
5、减轻损失规则.脱胎于英国法的减轻损失规则是指赔偿权利人在一方违约时,其负有防止损害扩大的义务,如其未尽该义务而致使损害的扩大,则扩大之损害的赔偿请求不能得到支持.我国《民法通则》第114条与《合同法》第119条,便是减轻损失规则在我国立法中的体现.确立该规则的目的是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权益,通过减轻损失规则,使赔偿权利人亦负有减轻损失的责任,从而避免出现放任损失扩大的状况以及给违约方造成明显的不公平;另一方面,也将防止社会资源的浪费,有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6、损益相抵规则.它是指受害方基于发生合同损害的同一原因获利,在确定合同损害赔偿范围时应将该获利从所受损害中扣除.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确立了损益同销规则.虽然此规则在我国的立法中还没有,但在司法实践中,损益相抵还是得到承认的.有人认为,损益同销规则是为了两个债务的抵消,减轻合同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其实不然.债的抵消是指双方在互负同种类可抵消的给付债务,在双方债务均已至清偿期届满时,在互负债务的同等数额内抵消.这是债务的履行的规定.而损益同销规则旨在确定受害方的实际损失,明确违约方的赔偿范围,而非为了减轻违约方的赔偿责任.
(二)计算的标准与方法
1、损害赔偿计算的标准
(1)价格标准。在合同损害赔偿中存在两种的价格标准:A 合同价格;B 市场价格。合同价格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市场价格则是不固定的,它受到市场的调节且是波动的。由于合同价格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故其作为计算赔偿数额主要依据,只有当合同约定价格存在明显不合理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才适用市场价格.这样做也是考虑对当事人之间的公平问题.
(2)时间标准与地点标准.由于合同价格由双方约定,故在市场价格中需要考虑时间和地点的标准.
A、时间标准.一般有以下三种观点:a、违约时市场价格标准;b、请求赔偿时市场价格标准;c、合同订立时市场价格标准.其中,a有倾向保护违约方的利益,b 比较侧重保护受损方,而比较中立的时间标准应以合同订立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B、地点标准.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之间的物价水平是不同的,以何地的市场价格作为计算赔偿的标准十分重要.当前,我国理论上通说将合同履行地作为计算期待利益损害赔偿数额的地点标准.因为合同履行地是当事人期望合同履行的地点,且是由双方合意达成的,应尊重意思自治原则,我国《合同法》第 62 条第二项也遵循了这种观点。
2、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合同履行利益赔偿规则的计算方法有以下几种:
(1)约定计算法.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得约定因违约而产生的损害的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只要该计算方法是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第三人的利益,不违背国家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它都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2)参照估算法.参照估算法可细分为参照法和估算法,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期待利益损害赔偿数额或赔偿计算方法时,法院或仲裁机构遵循相关法律所采取的赔偿计算方法.
A、参照法。参照法是法院在审理期待利益损害赔偿案件当中,以其他相似的法律规则或合同案情作为参考标准来计算损失.在该方法中,如何选取正确的参照对象成为关键问题,这将直接影响到计算结果的精准度.只有当选取的参照对象与本合同的案情相似度越高,计算的结果才会越精确,赔偿才会更合理.
B、估算法.估算法是指当具体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时,法院根据案情的客观情况对赔偿金额进行大致估算的计算方法.采用该方法需要充分地考虑涉案合同的客观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三、结语
合同履行利益损害赔偿制度是保障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得以公平、有效进行的重要规则,其基本框架在我国《合同法》等法律中已经完成,但我国该制度在立法上也存在明显的缺陷.例如,合同履行利益损害赔偿范围规定比较笼统;赔偿的适用规则也只规定了可预见性规则与减轻损失规则,且较为原则等.希望在今后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中能尽快地系统建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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