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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纠纷种类与防范措施

来源:哈尔滨学院学报 作者:龚冬梅
发布于:2020-03-09 共4277字
合同纠纷论文第七篇:电子合同纠纷种类与防范措施
 
  摘要:电子合同发生的纠纷大量存在, 包括由电子错误的发生、对电子合同效力的认同问题、电子合同证据的有效性识别、一方拟订的电子格式合同所引发的纠纷。文章拟从避免电子错误、承认数据电文与传统书面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注意保存数据电文的原件、进一步规范电子合同的订立原则方面来防范以上纠纷的发生。
 
  关键词:电子合同; 数据电文纠纷; 防范;
 
  On The Prevention of Electronic Contract Disputes
 
  GONG Dong-mei
 
  Quanzhou Vocational 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
 
  Abstract:Disputes arising from electronic contracts exist in quantity, including disputes arising from electronic errors; Disputes arising from the validity of electronic contracts; Disputes arising from the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Disputes arising from evidence of electronic contracts; Disputes arising from electronic form contracts. The above disputes can be prevented from the following aspects: avoid electronic mistakes; It recognizes that the data message has the same legal effect as the traditional written form. Full and proper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Preserve the original data message; Further standardize the principle of electronic contract.
 
  随着各种新型的网络电子交流方式兴起, 合同订立的方式也随之变革。网络购物、微信营销、QQ营销, 以及通过这些电子网络方式进行的民事交流活动, 产生大量的新型电子合同, 深刻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生活。改变传统的合同法律关系, 带来一系列新的电子合同纠纷, 挑战着传统合同法。如何防范电子合同纠纷, 以及在纠纷发生后如何维权成为电子合同能否继续存续和发展的关键因素。
 
  一、电子合同纠纷种类
 
  (一) 因电子错误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而发生的纠纷
 
  电子错误分为人为原因和非人为原因造成的电子错误。人为原因造成的电子错误, 是指系统自身的运行没有任何故障, 单纯的由于行为人自己的原因而造成的错误, 常见的为输入性错误。如2009年12月23日, 卓越网将一系列一两千元的古籍标价25元出售, 第二天订单被删除;2014年12月13日, 国美在线将原价为170万的宝马某型号汽车误标价为17万, 后取消订单;2014年5月4日, 苏宁易购将一款1 999元的宏碁W3平板电脑标价499元, 瞬间卖出1 000多台。除苏宁易购表示仍然会照常发货外, 前两个案件均与消费者发生纠纷。
 
  非人为原因造成的电子错误主要是电子数据传输过程中信息系统所产生的技术故障、网络错误、计算机病毒或黑客攻击等。这些非人为原因造成的电子错误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用户损害, 并产生纠纷。
 
  (二) 因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而发生的纠纷
 
  我国《合同法》已明确规定数据电文属于书面形式, 但在实际订立合同的过程中, 一方面, 许多当事人对通过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的合同的效力不愿意承认。有些电子合同当事人觉得不正式, 要求事后签订传统书面合同, 有些在电子合同订立后, 直接反悔, 不履行。另一方面, 由于电子合同一般通过网络订立, 当事人互不见面, 甚至不认识, 也导致合同签订后拒不履行的情况发生。由于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 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身份的认定存在一定困难,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冒充行为人进行行为的事件也时有发生。以上情况都影响到电子合同的效力, 产生一系列纠纷, 妨碍电子合同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和推广。
 
  (三) 因电子合同证据问题而发生的纠纷
 
  在通过微信、QQ、电子邮件往来交流, 以及各种网上购物订立电子合同或通过电子方式进行其他民事活动的过程中, 当事人为了方便传递或长时间保存交易记录, 往往会采用截屏或打印的方式, 将通过以上电子通讯方式订立的合同的内容以图片或纸质的形式发送给对方或自己保存。而双方进行交流的内容, 即那些只能通过账号、密码登陆后才能展现的、最初的记录, 往往被当事人删除。那么, 在合同发生纠纷后, 就面临举证的问题。当事人所能提供的截屏下来的图片或打印出来的纸质内容属于复件, 不是原件, 如对方有异议, 复件是得不到法院认可的, 这也导致大量纠纷发生。
 
  (四) 因电子格式合同问题而发生的纠纷
 
  格式合同由格式条款组成,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 事先拟定,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但拟定合同的一方往往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 过多地考虑自己的权利, 而忽视了对方的权利;同时, 过于强调对方的义务, 忽略了自己的义务。随着各种数据电文的兴起, 电子格式合同广泛存在。安装手机软件或进行其他民事活动, 都是通过签订电子格式完成的。当事人为了能够正常使用软件或进行下一步活动, 就必须接受对方提出的一些不合理条件。这些内容往往涉及收集用户个人数据, 包括位置信息、短信内容、通讯录、通话记录等。有些软件的正常使用并不依赖用户的这些个人信息, 但由于在网络环境下个人数据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 看到其他软件在收集, 谁也不愿失去这样的机会。于是, 几乎所有的手机软件都通过此种方式收集用户信息, 也由此易导致个人数据的泄露, 给消费者带来巨大损失, 同时也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所以此类纠纷在逐年增加。
 
  二、电子合同纠纷的防范措施
 
  (一) 避免电子错误
 
  针对人为原因造成的输入性电子错误, 由于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 在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 应允许输入错误的一方撤销该行为。撤销应为一种权利, 可以行使, 但为了避免输入性错误泛滥, 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应给予一定的限制, 如在消费者提交订单后, 行使撤销权应该在订单被确认之前, 若得到了工作人员的确认, 那么输入错误的一方即丧失撤销权。“订单确认”成为输入错误一方纠正自己意思表示不真实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 这样既符合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的法律规定, 也保护了消费者权益。
 
  针对非人为原因造成的电子错误, 由于当事人主观不存在过错, 且发生的原因也非当事人能够控制, 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对于黑客攻击, 可以将其纳入不可抗力范畴, 遭受黑客攻击的一方当事人视情况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而对于系统错误或病毒,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将其作为限制责任的条件, 如没有约定, 则不能限制其责任。
 
  (二) 数据电文与传统书面形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我国《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均明确规定数据电文属于书面形式。那么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效力不应该再存在疑问。数据电文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传真, 等等, 同样也包括现在新型的网络信息传递工具:QQ和微信等。因此, 首先要承认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 这不仅是国家法律的要求, 也是工作与生活实际的需要, 我们通过各种网络传递方式进行的信息传递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其次, 在整个民事活动中都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确保合同订立过程的各个要素真实可靠。最后, 完善身份认证制度, 扩大实名制度范围, 确保当事人身份真实可靠。同时加强认证机构安全建设, 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三) 注意保存数据电文的原件
 
  《电子签名法》第5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 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 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 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 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那么, 数据电文的原件是保存在电脑或手机的原始状态, 如电子邮件的原件必须是通过联网, 且当事人输入账号、密码, 直接展现出来的邮件的内容属于原件;又如微信, 也是通过账号、密码登陆, 直接在手机或电脑上展现出来的内容是原件。所有其他方式的展现, 如截屏、打印、复印等都是复制过程, 在法庭上不能作为证据提交。所以, 在合同实践中应注意保存信息原件。
 
  (四) 进一步规范电子格式合同的订立原则
 
  格式合同尤其是网络环境下的电子格式合同, 是未来合同发展的趋势, 它可以节约协商一致的时间, 提高合同订立的效率, 从而在实际生活中广泛使用。虽然《合同法》第39、40、41条已明确格式合同应遵循的原则: (1) 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 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按对方的要求, 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3)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4) 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的, 应当按照通常理解解释, 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应当做出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利的解释。对于电子格式合同来说, 仅遵循以上原则是不够的。如前文所述, 在安装手机软件的过程中, 违背消费者意愿收集用户信息的情况普遍存在, 虽然经过有关部门的规范, 这些软件在收集用户信息时也进行了公示, 消费者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也知晓其将收集自己的个人数据内容, 但若不同意, 就不能安装该软件。这种行为无形中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因此, 应进一步规范电子格式合同的订立原则, 允许消费者在安装软件的过程中, 可以选择是否同意软件读取个人数据及获得某种权限, 限制软件方不能因此拒绝用户安装, 应保证用户在一定范围内能够正常使用该软件。而对于同意软件读取个人数据及获得权限的用户, 则能够获得更完整的软件的使用体验。这将能够维护用户对个人数据的支配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同时, 应出台相应的法律文件对此进行规范。
 
  三、结语
 
  网络环境下, 电子合同广泛应用的同时, 也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 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对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应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 尊重社会公德, 不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 从多方面共同防范电子合同纠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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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原文出处:龚冬梅.论网络环境下电子合同纠纷的防范[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9,40(05):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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