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我国高度发达的经济市场大坏境中, 为了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维护当事人, 保护社会经济和谐的质询, 才以经济合同体系的建立为依托的法律基础是我国现阶段法律制度中关键的一部分。我国已经下发了包括各行各业领域的经济制度合同、法律规定和各种规范性的指导意见, 门类已经基本覆盖, 涉及范围已经基本涵盖各个领域,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法律制度基本形成, 文章通过研究和分析大量理论体系来对一些经济类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经济合同法; 探讨;
一、我国的经济合同法律制度的体系范围
现阶段我国还是行使以经济合同法律制度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社会所保护的依托, 覆盖面较为宽广。总结来说我国这个阶段的经济合同法体系之内, 其具体包括了下述四个方面:一是基本制度的经济合同法律。二是特别章程的经济合同法。三是经济合同行政法律法规。四是和经济合同相关的立法解释。五是地方法规、规范性章程、司法立法解释等, 通过阐述不同体系之间所存在问题来探索最适合我国国情的基本合同通法。
(一) 基本经济合同法
我国实行的经济基本合同法案是目前我国合同法案中的一级类型法案。其中具体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经济基本合同法率先确立了我国经济合同法律章程的基础雏形, 构建出一个可以填充的框架, 确定了原则性和对基本问题的有法可依, 从而在宏观层面调控全部的经济合同关系。对我国的经济合同制度起到一个推波助澜的作用, 就像是一个风向标, 引领我国经济市场的一个正确前行方向。
(二) 特别经济合同法
特别经济合同法是我国经济合同法体系中的二级法,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此类特别经济合同法只做调整一些处于特别特定的经济合同内容, 其目的着重于保护一些类似技术之类, 包含涉外类的经济合同关系, 此类合同需要具有相当高的调控能力, 才有可能保证此类合同在经济生活中发挥应有效力, 以保证合同当事人的投资资金及应有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保证对外贸易中双方的经济利益不受到侵害。
(三) 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具体的经济合同法规 (条例、细则)
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一些具体的经济合同法规是我国经济同合同法体系中的三级法, 主要包括《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加工承揽合同条例》、《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铁路运输合同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细则》等。这些都是行政法规, 调整具体的经济合同关系。
(四) 有权机关制订的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法规等
有权机关制订的规范性文件及一些地方性法规是经济合同法体系中的四级法, 此类目包含的范围更广。而此类法律法规及解释性规范性文件, 作用于对经济合同内容的重要补全, 帮助建立一个健全健康的和谐经济合同制度。都发挥着不可忽视的巨大作用, 也类属于经济合同法律制度的填充组成部分。
二、我国经济合同法存在的问题
(一) 结构上的问题
在所有体系结构中都会暴露出当前有所不全的问题, 而在经济结构上遗漏的问题来看, 主要是出现在合同法体系中的各种组成部分关系并不是很融洽, 关系构建不合理, 如上所述我国目前的合同法体系中, 只是呈现以《民法通则》为主体, 《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分天下的一个局面, 只是把合同关系简单分为了民事合同、经济合同、涉外经济合同及技术类相关合同关系。无法准确衡量我国现行的合同法配置是否合理, 这四种合同之间的天然差别以及特异性作出相应的总结和归纳, 有必要专门专业的去建立相应的适应的制度体系。
(二) 内容上的问题
在我国一直现行的合同法律法规中, 就难免存在着一些缺陷, 这使得《民法通则》而言, 纵然这使我国对于合同法第一次作出了全面的总结, 但是对于复杂的经济市场来说, 久经市场的考验也会暴露出很多的不足, 在这里仅是作为案例简述一二。而出发点在与我国现在并没有民法典的情形下, 我国的《民法通则》应该在一些大局观代替民法典来作出抉择。从市场经济角度来看, 它已经默默的在经济领域作出了相应的改变, 就其在基本准则上, 格局容量还是所涉猎的问题广度来看, 民法通则已经在发光发热。《民法通则》有关合同的规范, 无可厚非的确立了我国现阶段以调整合同关系法的基本法则。
三、我国经济合同法的完善对策
(一) 建立统一的合同法律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经过改革开放之后几十年的洗礼, 我们在各行各业中已经得到明确的认知, 首先要建立一个全国的统一商品市场就应该率先打破市场交易的不合理制度, 就是无法让商品在市场自由快速的流转, 经常受到各种束缚。我们就有必要建立一个合同经济制度, 因为合同是经济流转的一个重要保证环节, 合同与市场是密切不可分离的。其实市场这个概念就是不断的在各种合同过程中以及和合同场所一个不断整和的过程, 就形成了所谓市场。而合同法在根本上解决了市场运行上没有保证的难题, 是一个对经济保护的手段, 加以法律法规的确认。从核心来说, 合同是保证了市场形成的唯一的必要条件, 只有健全了具有法律法规的合同法, 才会有我们今天能看到蕴含生机的经济合同市场。我们要确保打造一个全国范围内统筹进行的商品劳务市场, 帮助其中商品的出售者、中间机构和市场末端的消费者都可以透明公开公正的平等进入市场进行买卖, 从而构成了商品交换, 促进了市场经济繁荣。最后也是要在合同制度上表明态度, 无论是计划合同还是非计划合同法案, 不论是法人和非法人的身份都可以凭着自愿公正的合同体系来鉴定, 所有的有效合同关系都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 保证发挥合同法律的效应, 统筹建立一致的合同体系
目前我国的所有的执法部门和当地执法机构, 还都拥有一定程度的整体调节的职能, 都可以尽最大的职能和限度实现自我立法的保证。而职能部门所有的功能都会限制于相关立法、司法以及执法, 同时也会制约于对应的法律环境。但根本原因还是取决于立法之上, 如何正确的立法, 科学的立法, 以及在根本结构上合理的立法还都是我们一直在探索的反响, 因为在立法上无法达到以上所述, 将无从发挥一个整体结构的作用, 我国现在的合同体系中是一个多规则存在制, 这将有损于我们发挥合同法具有的宏观调节能力, 尤其在经济合同的概念局限性的上界定, 非常困难的分辨经济合同和非经济合同类型的界线, 很容易造就了经济合同法的适应范围不合适, 会导致法律问题及漏洞和合同关系存在的漏洞, 所以为了更好的弥补这些漏洞采取增添类似民事合同法、劳务合同法案等章程。还具体规范和调节现用的《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没有经历过有机调和的合同关系, 会产生徒劳无功, 让更多的法规重叠立法, 有可能会导致合同法制度上结构上的混乱, 这就不利于发挥其整体的宏观调控能力, 还会让局部的漏洞难以修补, 影响局部弄能的发挥。
(三) 基于全球成功的经验, 打造和谐有效的统筹合同法律体系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的法律制度国家之中, 一般都会用合同法律统筹的制定在民法典的编制体系之内, 英美法等发达国家虽然没有民法典或者合同法典之类的债编, 但是用仅存在的判例法和一些共同制定的合同法通则总会就可以完成其使命。说其根源还是在基本的合同法, 原则和基本制度还是适用于各种负责的合同关系中, 也从另一个侧面烘托出市场经济规律的真实反应。在世界上有很少的国家曾经采用过多轨制的合同法律, 但是并没有向我们呈现出来其自身的优点和长处。所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市场合同制度是势在必行的, 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之路, 相信我国的合同制度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保证整个经济市场和谐稳定健康的长久发展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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