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近年来,网贷平台“跑路事件”频频发生,P2P网络借贷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了严重侵害,基于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其权益保护亟需得到重视。目前我国P2P网络借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存在相关立法缺失、监管机制不健全、消费者救济机制有效性低等问题。因此,应当尽快出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适度监管、协调监管的原则完善P2P网络借贷金融监管机制,并建立多元化消费者权利救济机制。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P2P网络借贷; 消费者权益保护; 金融监管;
一、P2P网络借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理论
近年来,P2P网络借贷作为一种创新金融模式,丰富了传统金融的理论与实践,也改变了人们的金融消费习惯,但其高速发展也伴随着很多问题,最突出的问题是网贷平台“跑路”事件频频发生,消费者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为促进P2P网络借贷金融的健康发展与社会稳定,网络借贷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亟需得到重视。
(一)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概念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消费者的消费行为界定为基于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且规定了金融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与说明义务。本文认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属于消费者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延伸,出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特殊性考虑,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也需要进行特殊的倾斜保护,在我国目前缺乏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法律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首先适用《消法》。与投资公司等专业投资者类似,金融消费者进行投资的直接目的虽是获得收益,但其最终目的是满足家庭生活需要,从这个角度说这种投资其实是一种延迟的消费。而专业投资者的投资目的往往是资本增值、分散风险等。本文认为,因为相较于实力雄厚的专业投资者,一般投资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往往因为信息不对称遭受损失,故应按《消法》对其进行倾斜保护。
金融消费者是否也包括法人等实体组织也是需要明确的问题。本文认为,仅自然人能作为金融消费者,原因在于:自然人与法人等组织机构相比,存在专业知识、资金实力、信息渠道方面的劣势[1],往往只能用生活常识对交易进行最简单的分析,而法人等组织的交易往往需要经过专业分析、严格决策,因此,基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不应对金融消费者进行扩大解释。
综上所述,本文所指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是指:与互联网金融经营者建立金融服务合同关系,通过互联网技术或平台购买金融商品、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2]。
(二) P2P网络借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殊性
P2P网络借贷作为金融界的新兴金融模式,具有范围广、成本低、高收益与高风险等特点,这也导致P2P网络借贷消费者权益保护有着特殊之处。
首先,P2P网络借贷依赖于互联网运行,其消费者也在互联网或App上进行相关交易操作,所以金融消费者不仅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同时也需要准确的软件操作能力,这对于以中年人群为主的网络金融消费者而言存在较大难度。
其次,信息不对称现象在P2P网络借贷中尤为严重。网贷投资人往往难以对借款人的信用水平、偿还能力做出可靠判断,而借款人能对自己的信用情况作出准确判断。这一信息不对称现象会促进“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发生,不利于金融秩序的稳定[3]。
最后,在P2P网络金融交易中双方地位不平等。从专业知识角度看,P2P网贷金融经营者在专业素质、金融经营经验决定了其在信息掌握上具有优势地位[4]。从组织分布来看,金融消费者往往是孤军作战,无法与团队式运作的金融经营者相抗衡。从交易形式看,网贷平台经营者往往会通过事前协议的方式将金融风险转移到消费者身上,消费者实际上只有选择在哪家平台进行交易的自由,不能对交易内容进行整体把握,无法保护自身的利益。
二、我国P2P网络借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缺失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任何一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P2P网贷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只能利用《消法》、民法、金融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来维权,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这些法律还无法适应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殊要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对保护网络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主要法律,但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在学界尚存在争议,对于金融消费者能否适用《消法》也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结论,此外,网络金融的复杂性与虚拟性也导致《消法》中缺少网络借贷消费者保护可以具体适用的条文。
民法虽一定程度上为P2P网贷消费者权利保护提供依据,但因为民事救济具有事后性、补偿性特点,缺乏对P2P网贷经营者的事前警示与事后惩罚性赔偿。同时,在P2P网贷经营者在诉讼中往往采取拖延战略,诉讼可能会经过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程序,消费者作为社会弱势群体难以承受这一高额民事诉讼成本。
我国《证券法》《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律法规中也有对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条款规定,但这些条款主要是针对传统金融领域,面对P2P网贷这一新兴事物,这些金融法律条款存在较大滞后性,无法对P2P网络借贷消费者进行有效保护。
(二) P2P网络借贷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善
根据《消法》,我国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行政机关包括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消费者协会。而负责金融监管的行政机构则包括金稳委、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以上两种监管体系均有权对P2P网络借贷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进行监管。
2016年8月17日,银保监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P2P网络借贷行业被正式纳入我国金融监管,其确定了网贷平台的信息中介地位,并在规定了P2P网络借贷平台不能进行的12项活动[5]。根据《暂行办法》中的监管分工,银保监会与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是网贷的主要监管主体,公安部、工信部在各自职能领域内对P2P网络借贷行业进行监管,这一多元化监管格局对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分工提出了很大挑战,此外不同地域监管政策存在一定的差异,不利于各地的网贷金融消费者得到平等的保护。银保监会在2019年底发布的《指导意见》中则强调了其对违法违规网络借贷活动的监管职责。
总的来说,我国对P2P网贷的金融监管法律以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主,结构上较为零散,效力层级也较低,这导致各监管部门间协调性较差,难以对非法网络借贷行为进行有效监管[6],导致消费者权益网贷平台的不合规行为受到较大威胁。
(三) P2P网贷金融消费者缺乏有效权利救济机制
目前我国P2P网贷行业金融消费者权利救济途径主要包括诉讼、仲裁或上访,维权途径较少,维权效果也不理想。究其原因,其一,我国P2P网贷刚刚兴起,发展历史较短,国内缺乏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的行业指引,各平台疏于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对其平台消费者的诉求缺乏内部纠纷处理机制。其次,互联网金融交易的数字化导致关键证据往往掌握在经营者服务器中,消费者难以调取证据,对于分散在全国各地、以平民群体为主的网贷金融消费者而言,通过诉讼程序救济自身权利成本过高,效率低下。最后,我国仲裁制度相较于发达国家尚不成熟,加上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事物,仲裁机构对此类案件的专业性也较为不足,不利于网络借贷纠纷的解决。
三、完善我国P2P网络借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根据前文所述,因为法律的滞后性与网贷行业的特殊性,网贷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难以直接适用《消法》、民法及金融法等现行法律法规。为走出这一窘境,应当尽早进行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本文认为,金融消费者专门立法中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第一,明确金融消费者的定义与界定范围,区分专业投资者与一般投资者、自然人消费者与法人投资者,并确立倾斜保护、适度保护的原则,正确把握保护的力度。第二,规定金融消费者特殊权利,同时规定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在保护消费者方面应尽到的义务,还应规定违反义务法律责任。第三,应明确各监管主体的职能划分,建立协调、高效的监管体系。
(二)完善P2P网络借贷金融监管机制
P2P网络借贷是游走在金融监管的灰色地带的高风险行业,但从另一方面来说,P2P网贷在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方面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本文认为,建立一个完善的P2P网络借贷监管机制应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适度监管。对于P2P网络借贷行业,过于宽松的监管力度会增加金融风险,过严的监管又不利于金融行业进行创新。P2P网贷金融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为金融行业带来了活力,监管部门要正确把握监管力度,在限制金融风险的前提下,为P2P网贷提供必要的试错机会与创新空间,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监管的作用。
协调监管。根据银保监会《暂行办法》与《指导意见》确立的多元化监管机制下,各监管主体在监管目标不同、信息沟通不畅的情况下,会导致相互推诿、监管效率低下、出现监管盲区等问题,不利于网贷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建立一个完善的监管协调机制,应该从建立监管信息沟通共享体系、中央金融监管机构与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协作分工等方面入手,进而规范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三)健全P2P网贷金融消费者权利救济机制
我国现有的网贷金融消费者救济机制以诉讼途径为主、仲裁与上访途径为辅,存在成本高、耗时长、效率低等问题,消费者的诉求得不到及时解决。结合我国网贷金融消费者纠权益保护现状与世界各国的经验,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第一,建立P2P网贷平台内部纠纷解决机制。P2P网络借贷纠纷往往金额较小、法律关系相对简单,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作为与消费者直接沟通的一方,掌握着技术、信息优势,通过建立内部建立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及时了解消费者的诉求,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从而可以提高纠纷解决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与消费者维权成本。
第二,建立行业协会纠纷调解机制。我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于2016年设立,目前有超过400家会员单位,对网络借贷在内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自律监管。行业自律组织自诞生以来,作为行业中间机构,在调解纠纷、自律监管、信息披露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建立完善的行业协会纠纷调解机制,也是扩宽消费者权利救济途径的方法之一。
第三,引入创新性非诉纠纷协调机制。网络金融纠纷往往金额较小,且相关交易通过线上完成,相关证据以电子证据为主,对于网络借贷纠纷,我们可以将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发线上纠纷解决机制,这种机制产生于欧盟,其原理为:在互联网线上交易发生纠纷时,根据双方意愿,由中立第三方主持,利用互联网技术来进行在线调解,协调双方的矛盾纠纷。引入这一创新纠纷协调机制将会为P2P网络借贷消费者提供一个便捷、高效的权利救济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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