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我国改革开放几十年来,在国际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世界经济发展的大环境。我国经济近些年了受到国际国内形势的影响逐渐放缓。这就需要我们开拓新的增长方式,根据国际国内的大环境,在2013年提出“一带一路”的合作倡议,经过近些年的发展,“一带一路”经济带的优势也凸显出来,实现了经济要素的自由流通、资源的高效配置,市场的高度融合,一带一路经济带在相关国家的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也让“一带一路”经济带沿线的国家受益颇丰。共建“一带一路”秉承着开放合作的精神,建立一个高度融合的经济体,资源共享、互联共赢,让人民群众在经济的发展中富足起来,这是我们共同的愿望,但是经济的有序发展,需要各国遵循共同的准则,更需要法律去做正确的引导和约束,本文以国际商法为切入点,重点研究该法对“一带一路”倡议及建设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 “一带一路”; 国际商法; 法律约束; 经济秩序;
近些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东部地区经济越来越发达,科学技术应用程度不断提高,但西部有的地区很多地方依旧存在着不通道路、不通网络的现实情况,依旧处于刚解决温饱的状态。东部人均收入是西部地区的几倍甚至几十倍。如何让东部带动西部的经济发展,西部迎头赶上,我党提出了新的丝绸之路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伟大倡议,打造新的经济合作发展模式。丝绸之路自古以来就是重要的贸易通道,重走丝绸之路让西部地区融入到新的经济发展体系中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部分也都面临着提高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紧迫任务。“一带一路”的提出对沿线各国来说都是一个经济发展的重要契机,尽管如此,但各国在开展经济贸易合作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贸易摩擦和问题。距离近了,交往多了,难免会有磕磕碰碰。面对矛盾和摩擦,协商合作才是正道。所以为了有效解决经济贸易合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加强协商加强合作,必须要充分发挥国际商法的调节作用,更好地推动“一带一路”倡议发展,更好的达到“一带一路”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标。
一、国际商法与“一带一路”之间的关系
(一)国际商法概述
国际商法,是关于国际间商事交易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和商事组织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学科,它涉及法律基本理论和国际商法的基本理论、合同法、买卖法、产品责任法、商事组织法、合伙法、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代理法、票据法、商事仲裁法等方面学科的基本原理与基本知识的运用。国际商法在调整国际商务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国际商法最为鲜明的特征在于其要调节的国际商务活动具有相对较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因此,经过长期以来的不断发展和演变,国际商法开始由单一层次逐渐转变为多层次,涉及的内容较为繁杂,国际商务惯例的主体内容和国内法规范的综合法律部门均属于其构成内容。从狭义层面而言,国际商法主要是用来调整商务交易关系、商务组织关系等。目前,随着国家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国际商务贸易规模也处于日益发展和扩大的趋势中,国际商务关系的复杂程度也不断加深,国际商法调整的对象、内容以及层次等也开始呈现出不断升级的状态,这为不同国家之间开展贸易提供了可靠的理论依据和制度保障。
(二)“一带一路”的背景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融合更加紧密,原有的世界格局也在悄然变化,没有一个国家能够逃脱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各国面临着许多共同挑战,世界经济发展的难题,没有哪一个国家能够独自解决。因此,在当今世界百年之未有大变局下,为了更好的顺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趋势,我国开始提出了“一带一路”倡议。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目的是聚焦互联互通,深化务实合作,携手应对人类面临的各种风险挑战,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共建“一带一路”,顺应经济全球化的历史潮流,顺应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时代要求,顺应各国人民过上更好日子的强烈愿望。共建“一带一路”顺应了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内在要求,彰显了同舟共济、权责共担的命运共同体意识,为完善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提供了新思路新方法。
(三)国际商法与“一带一路”的关系概述
“一带一路”倡议为我国与周边沿线国家之间建立贸易合作关系创造了一个重要平台,周边沿线国家之间加强互助合作,可以促进我国与周边沿线国家经济的共同发展。但是,在这样重要的发展契机下,各个国家在经济贸易合作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各类问题,这将会对各国之间形成合作关系带来一定的影响。在这种情形下,国际商法对于各国之间的经济往来将会起到有效的调节作用,已经得到了各个国家的一致认可。同时,我国与沿线国家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已经达成了密切的、良好的经济贸易合作往来关系,国际商法为实现经济全球化这一目标提供了重要的保障作用。所以,根据“一带一路”倡议,国际商法的作用必须要尽最大限度发挥出来,为我国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保障,同时,这也会对于我国整个法律体系起到不断改进和完善的作用。总体而言,“一带一路”是否能够顺利实施与发展必须要以国际商法为支撑,实现两者的有机统一,更好的促进我国与沿线国家的不断发展,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二、国际商法对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促进作用
(一)国际商法对于经济发展将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将国际贸易互利共赢以及投资便利化作为我国发展的主要动机。在这种情形下,我们提出了“一带一路”倡议。在各国进行的经济活动中,为了维持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性和有效性,保证国际贸易公平公正合理,必须要保证经济发展的区域协调性。所以,国际商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使得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步伐一致,节奏协调。国际商法在促使“一带一路”倡议法制化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为保证国际贸易经济活动公正合理,推动国际贸易经济协调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二)国际商法可以促进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企业想要提升自身的实力,则需要参与进国际化竞争,充分利用国际市场与国际资源、国内市场与国内资源,只有这样才能够在国际化市场获得有力的地位与话语权,进而获取丰厚的经济利润。现阶段,在“一带一路”新的进程中,国际商法对于加强交通运输、贸易以及投资等方面的规范稳定,能够起到有效的调节和保障作用。因此,国际商法在一定程度使各国发展资源分配更加合理,促进各国经济贸易活动更加稳定,使各国发展更加协调。
(三)国际商法可以加快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国际化的进程
现阶段,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各个国家之间的开放程度也日益加深,各国之间沟通与协商的机会也不断增加。我国是经济全球化的受益者,也是主要的贡献者。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在开展国际经济贸易进程中,若某些国家不顾其他利益,把一己之利凌驾于各国共同利益至上,单方面执行单边主义,保护主义,加强贸易壁垒,这对于经济全球化会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国际商法的实施对促进经济全球化。促进世界经济共同协调发展将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和保障作用。同时,国际商法保证国家在全球经济活动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政策落实到位,执行有力,效果显着。促进“一带一路”倡议深入人心,国际商法保障了参与国家的经济利益和权益,才能够吸引更多的国家加入到一带一路倡议中来,共同为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促进人类和平与发展事业做出更大贡献。各国进行国际经济活动会受到国际商法及其规则的约束和限制,必定会更加规范的进行经济活动,也能保障贸易双方在贸易过程中的平等地位和各项利益。
三、利用国际商法促进“一带一路”倡议的具体措施
(一)完善国际商法法律体系
由于“一带一路”倡议所涉及的各个国家经济、文化、政治差异较大,甚至在法律理念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国际商法中有关“一带一路”倡议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善,商法制度受到各国发展差异性的制约。这就容易造成参与国在参与经济活动中利益损失。国际商法的法律机制是相对单一的,而各国在参与“一带一路”倡议中却是多层次的。国际商法中关于经济文化发展较落后国家保护的选择标准规定不明确,也就导致无法可选。所以,应当完善国际商法中的不足之处,使国际商法更加完善,更加权威,更加被各个国家所认可。
(二)国际商法应与“一带一路”倡议具体措施相符合
法律在于适用才有意义,法律的制定不能离开现实发展,必须与现实相联系。国际商法作为一个约束和管理国家间国际贸易的法律,必不能脱离于现实经济发展。而且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之间有着非常大的差异,因此国际商法绝对不能做一个“空中楼阁”,必需根据经济发展阶段以及“一带一路”倡议的发展阶段相契合。只有这样,国际商法才能在“一带一路”倡议中起到真正积极的作用。
四、结语
“一带一路”的倡议,经过近些年的实施,对沿线各国的经济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各国遵守着经济发展的共同准则,构建了多元化、全方位的互联互通网络和经济合作,实现了各国自主平等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国际商法对一带一路的经济带的促进作为,为各国看展经济贸易合作提供法律依据。促进沿线国家经济的繁荣发展,各个国家必须要加大对国际商法建设的投入力度,更好的实现“一带一路”倡议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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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是关于商务的国际私法。是指在具有涉外因素的商务关系中,通过选择准据法来解决商务冲突,保障国际上商务民事往来的安全和顺利进行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商法是冲突法,这是因为各国商务立法不同,要解决国际商务纠纷首先就必须解决选择和适用哪一国法律的问题,即解决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冲突。所以,它与在实质和内容上规定商务往来关系的实体法不同,它不直接解决实体上的权利与义务的问题,只解决选择准据法(即以哪国法律为依据)来解决国际性的商务纠纷。由于商务活动的世界性,现在有关国际组织和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在谋求统一的国际商法,一旦实现商法的国际统一,作为冲突法的国际商法将失去存在的意义。关于国际商法的地位问题,实质上就是国际商法与相关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问题,即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部门分类问题。依法学的一般理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为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其次为法律的调整方法,后者主要是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间的区分标准。其实持这种双重划分标准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因为法律的调整方法归根到底是由法律的调整对象派生出来的,法律调整对象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着法律调整方法及法律规范的性质和特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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