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跨国商事活动中, 由于不同国家法律体系差异化的存在, 商事争议和纠纷的出现在所难免, 极大的影响了国际经济贸易活动顺利、有效地展开, 而国际商法给国际贸易提供了合理公平的解决方式。
关键词:国际贸易; 国际商法; 货物买卖;
一、国际商法相关内容概述
国际商法, 是以调整以营利为目的的跨国经营中的商品流转关系为对象, 其从事国际商事的主体小到个人、法人, 大到国家、国际组织。它的表现形式包括三种: (1) 对各缔约国均有约束力的国际商务条约或是国际商务公约, 反映了缔约国各方对外经济贸易政策的要求, 并为缔约国的商业组织实现其商事活动服务。 (2) 对国际经济法中, 存在类似或是重复的主体行为均有约束力、具有统一规定的商事惯例, 此类国际惯例在世界上已得到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承认, 现已成为国际商事活动的主流。 (3) 各国国内商事立法。现有的国际商事条约和国际惯例中, 并不能包含国际商事活动中的一切问题, 部分国家和地区虽加入了某些条约, 但对许多商事领域仍保留立法权, 存在尚未被认可的条约与惯例。
二、国际商法在商事活动中的运用
在国际商事交往活动中, 大多数商事活动工具为合同, 而一份完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在制定过程中需要从多方面考虑, 它包括以下内容:
(一) 合同的主体与标的
合同的主体是指具有缔约能力的合同当事人, 而合同的标的合同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体现着订立合同的目的与要求。交易双方订立合同时, 为更好的用法律维护好自身的利益, 应具体约定成交商品的数量、质量、名称、型号、包装条款等交易条件以及交易要求, 严格考虑多方面的问题, 注意合同用词的合理性、正确性、明确性。
(二) 国际货物运输方式
国际货物运输是国际贸易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为确保及时有效的完成进出口任务, 在订立合同时, 要根据购销意图和实际情况, 明确各方义务, 以防引发争议和纠纷。我国进出口货物大部分通过海洋运输, 而且对外签订的海运进出口合同大部分为装运合同。
(三)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国际货物由于跨地域、跨国界, 通常来说是种长途运输。运输过程中, 由于时间长、距离远, 以及运输过程中遇到各种自然灾害和突发事故的可能性, 对货物来说均有遭受损失、灭失的风险, 那如何将风险转嫁出去, 将主体的损失降到最低, 这就需要我们利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如若在承包范围内, 货物遭受损害, 均可从保险公司获得补偿。因此,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通常和国际贸易术语相结合, 要妥善运用。
(四) 国际货款收付方式
国际贸易活动中, 货款的收付方式对于买卖双方来说, 在影响资金占用、流转的同时, 也承担者风险。我们应充分考虑收付货款的安全、汇率变动风险、对资金周转的影响、利息与费用的负担等因素明确合理地约定有利支付条件, 维护自身正当利益。如:信用证付款条件下, 最重要的是要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在认真审阅基础合同的同时, 要合理缮制、保护单据。又如:正本运输单据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是在卖方履约后与银行结算、议付的重要单据, 也是在发生货物损失时, 向责任方是索赔和理赔的关键。
(五) 商品检验条款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 由于交易双方相距甚远, 货物在长途运输中难免会可能发生残损、短少甚至灭失, 为了便于查明货损原因、在规定通知的期限内确定责任归属, 需要第三方公证对货物检验, 即商品检验机构。
(六) 合同的履行以及后续的争议处理
国际贸易中, 买卖双方签订书面合同, 各自就享有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承当约定的义务, 在实际交易过程中, 买卖双方主体是否能按时、按质、按量履行合同规定, 关系到买卖双方行使各自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同时关系到企业、国家对外信誉。而在合同交易后, 如若买卖一方不能完全履行合同, 双方可以协议商讨是否存在补救措施可能, 如存在卖方违约的情况, 卖方是否可以采取交付替代物、修理不符货物、减低价格、宣告无效等措施。
三、典型案例及分析
(一) 典型案例
2013年4月1日, 美国商人A某按CIF天津港向中国商人B某出售一批电机设备, 合同中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 B某要求A某于2013年10月1日将货物抵达天津港, A某对这批电机投保了一切险。由于天气原因, 该批电机设备从A某仓库运至码头装船以前, 发生了损失, 所幸损失在承保范围以内。随后, B某凭A某转让的保险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 却被保险公司以货物在买方所在地受损、B某没有权利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为由拒绝。
(二) 案列分析
上述案例中, 保险公司拒绝中国商人B某的要求是合理的。含有CIF贸易术语合同中, 买卖双方对于风险界限的临界点在于货物是否在装运港船上, 货物未装船前, 所有的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而装船后, 所有的风险均由买方承担。货物赔偿的原则是不具利益不担保。
四、结论
国际商法作为一种调整关系、一种解决争议的法律手段, 无论是国际惯例的存在, 还是国际条约或是公约, 最重要的目的是为了维持商事活动交往中主体的利益, 促进双方或是多方进展平稳化, 保障为国际商事活动的有序开展。国际商法的存在为国际商事活动构筑了一种良好的环境, 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各国民商法差异化给国际贸易交往活动中带来的摩擦与分歧, 但由于交易主体的复杂性、多样性, 仍需各国协同商定, 积极参与。
参考文献
[1]黎孝先, 王健.国际贸易实务[M].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 北京, 2013.
[2] 左海聪.国际商法的产生、发展和未来[J].管理世界,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