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金融税制泛指与银行、保险、证券以及其他金融服务直接相关的税收制度。目前,我国金融税制主要涉及 10 个税种,形成了以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主的税制框架和结构。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金融业得以迅速发展,但同时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其中金融税制已逐渐成为金融业纵深发展的重要瓶颈之一。本文在对我国金融税制现状分析的基础上,对金融税收负担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测算,并深入分析了税负变化的不利因素,以寻找改革与完善我国金融税制的有效路径。
一、中国金融业税收收入规模及结构分析
(一)金融业税收绝对规模平稳快速增长,且增长幅度较大
伴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其税收绝对规模呈现上升趋势。如图 1 所示,从 2002 年的 724.4 亿元缓慢上升到 2004 年的 826.65 亿元,然后迅速上升到 2008 年的 5767.22 亿元,尔后经历短暂的平稳期,于 2010 后又加速增长,达到 2012 年的 10292.9 亿元。 此外, 相对规模 (金融税收占全国税收的比重)也呈上升趋势,期间有波动,从 2002 年的 4.36%上升到 2012 年的 9.29%(2008 年最高点为 9.97%)。 表明整个考察期间上涨幅度近一倍。
(二)金融业税种结构相对集中,且主体税种变动方向相反营业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
是金融业的两大主要税收来源。如图 2 所示, 2002 至 2012 年间,营业税收入从 436.33 亿元上升到 2870.23 亿元,企业所得税收入由 180.83 亿元上升到 5490.03 亿元,且两者的增长趋势基本稳合。
不过,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所占比重来看,两者呈现相反的变动趋势。如图 3所示,营业税总体呈下降趋势,从 2002 年的 60.23%下降到 2012 年的 27.89%,而企业所得税从 2002 年的 24.96%上升到最高点 2006 年的 53.42%,之后总体保持在 50%左右。即 2005 年之后,企业所得税取代营业税获取了主体地位。其它小税种的变动情况大致如下:印花税出现异常增长,如 2007 年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从 1‰上升到 3‰,导致 2007 和 2008 年印花税比重分别高达 17.7%和 17.5%,不过目前已降至 3.38%;个人所得税也处于不断波动中,平均比重为8.55%;城市维护建设税比重极低,且总体呈下降趋势,2012 年不足 2%。
(三)金融业税收行业结构较集中,银行业占绝对主体地位
我国自 1995 年开始对金融业实施分业管理,主要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和其它金融业务,且对行业内部有关业务进一步分离,比如在银行业内分为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等,保险业内部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等。由于发展历史演进、税制设计等方面的差异,来源于各行业的税收比重差异也较大。 在整个考察期间, 银行业税收占主体地位, 且基本呈上升趋势, 从 58.41%增长到73.09%, 保险业 也基本呈上升趋势 , 从 2007 年的 7.28%上升到 2010 年的11.11%,然后下降到 2012 年的 9.63%。 而证券业税收呈下降趋势,从 28.56%下降到 8.51%,其他金融业增长趋势不明显,大体保持在 6%左右。
(四)金融业税收企业类型结构也相对集中,但内资企业内部主体地位发生逆转
从企业类型结构来看,金融业主要包括:内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经营。 金融业税收主要集中于内资企业,比重在 95%以上;港澳台投资企业和个体经营虽然都呈上升趋势, 但比重明显太低, 分别不足1%和 0.1%; 外商投资企业呈先升后降的趋势, 且比重也偏低,2012 年仅为2.75%。 表明虽然我国税收呈现了多种贡献来源,但内资企业的绝对主体地位没有动摇。
不过,内资企业内部税收来源也发生了变化。为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股份制企业组织形式应运而生。它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对分离,有利于强化企业经营管理职能,在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其对金融税收的贡献率也呈上升趋势。 如图 4 所示,股份制企业金融税收占比从 2002 年的 11.93%上升到 2012 年的 82.76%,而国有企业同期税收比重从 74.77%下降到 12.25%,即两者的主体地位正好发生逆转。
二、中国金融业税收负担变化测算分析
(一)中国银行业税收负担比较分析
现有银行类型主要有: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合资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其中以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主。随着金融业经营体制的进一步改革与完善, 股份公司等新型企业组织形式提供的税收稳步上升。 如 2008 年,大型商业银行税后利润的比重为 60.72%,股份制商业银行相应比重为 14.42%。 此外,由于《中国金融年鉴》每年公布的银行数据不完全一样,兼顾数据的连续性,选择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属于股份制商业银行,且兼顾地方银行)作为比较分析对象。
1. 流转税负担总体呈下降态势,但目前较统一
如图 5 所示,从总体来看,1999 年到 2012 年间,所有银行流转税负呈下降趋势, 其中: 中国银行流转税负从 15.56%下降到了 7.2%, 建设银行从14.38%下降到 6.64%,农业银行从 14.56%下降到 6.03%,而工商银行降幅最大,从 28.32%下降到 6.62%。 表明近几年来,各银行税负虽差异较大,但目前税负比较统一。
2. 企业所得税负波动较大,但目前趋于收敛状态
从图 6 可知,企业所得税负波动较大。 其中:中国银行最高年份为 2005年,为 41.89%,最低年份为 2002 年,为 14.11%;建设银行最高年份为 2003年,为 40.26%,最低年份为 2001 年,不足 0.5%;农业银行的情况较为特殊,2004 年到 2007 年都很高,最高为 86.75%,最低为 1999 年到 2001 年(0)。 工商银行税负最高是 2005 年, 为 39.77%, 最低为 1999 年、2000 年和 2003 年(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税负最高是 2007 年的 48.89%, 最低是 1999 年的17.35%。 不过,目前各银行均处于收敛状态,在 20%—24%区间活动。 此外,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在大多数时间比商业银行所得税负更高。
总体上来看,银行业的税负在 2008 年之前普遍偏高,如农业银行 2005 年甚至高达 90%以上。 不过,2008 年之后税负变动较小,且水平相对高税负期间而言有了明显的降低,保持在 30%左右(如图 7 所示)。
(三)证券业税收负担比较分析
《中国金融年鉴》中关于证券业的利润表较少,考虑到数据的连续性,选择中信证券(2004 年到 2012 年)为分析对象。 如图 8 所示,中信证券的流转税负2004 年到 2011 年间总体呈下降趋势,从 3.35%下降到了 1.52%,但 2012 年急速上升到 3.77;所得税大体围绕在 20%左右波动(2008 年除外),而总税负与所得税变动基本相似。
(四)保险业税收负担比较分析。
按照保险标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其中人身保险又以人寿保险为主。如 2012 年,我国来源于各类保险的保费收入结构为:寿险为 56.21%,财产险为 33.64%,健康险为 5.44%,意外险为 2.44%。 同时考虑到数据的连续性,选择中国人寿保险和华泰财产保险作为分析对象。
从中国人寿保险来看, 其流转税的税负较轻, 大多数年份低于 1%(1999 年 、2000 年和 2005 年除外 ); 所得税波动较大 , 最低年份为 2012 年的 0,最高年份为 2005 年的 34.32%;而总税负呈现出较大的波动性,最高年份高达53.7%(2003 年),最低年份不足 1%(2008 年);从华泰财产保险来看,其流转税负相对较高,大多数年份围绕在 10%左右,所得税税负相对较轻,且各年份差异较大。 而总体税负相对较高,最高年份为 2011 年的57.79%。
总体上来看,中国人寿险税负明显低于财产险税负。这也符合各国保险税的通性,即主要针对以物为保险标的险种(财产保险)征收,对以人为保险标的险种(如人寿保险、人身保险和医疗保险)大多免征保险费税或者按照较低的税率征税。
三、中国金融业税收负担变动的不利因素分析
近年来,我国金融业税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带来了金融业的进一步发展,导致了金融业整体税负的降低。 如金融业营业税税率的下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提高,等等。 但随着金融业日新月异的发展,相关税制建设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金融税收制度建设滞后
1. 金融衍生工具税收政策缺位。 金融创新是时代赋予金融业发展的首要任务,而金融工具创新是其核心内容。 实践中运用的金融衍生工具主要包括:远期、期货、期权和掉期等,目前仅对期货和股票期权有较为明确的征税规定,而对其它新出现的金融业务如何征税通常以国家税务总局具体问题具体批复的形式确定。
2. 金融信托业税收政策滞后。 按照《信托法》和现行税法,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投资时,因伴随产权转移,需要缴纳税金。 当信托计划到期,信托公司将资产交还委托人时又需缴纳税金。双重纳税大大提高了信托公司的经营成本,从而压缩了投资者的收益空间,阻碍了信托业务的开展,这也是目前各信托企业均未推出财产型信托业务的一个根本性制度约束 (目前部分国内信托企业推出的所谓财产信托产品,其本质上还是资金信托产品)。 而对于资金信托产品来说, 现行的法律规定中没有明确受益人在取得信托受益时如何纳税,各个地区在此方面的做法也不一致。 另外,对于信托企业开展公益信托业务等特殊业务,长期缺乏相关细则和税收优惠措施。
3. 离岸金融税收制度缺乏。 我国关于离岸金融的税收制度建设明显缺乏,没有出台正式的政策法规,但却在实践中执行了较为优惠的税收政策,并且各地政策不一,这违反了税收法定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 而且,内外资企业实施两套不同的离岸金融税收政策。可喜的是,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和上海洋山保税港区在离岸金融模式上已经取得初步进展, 其他一些综合保税区也正积极拓展离岸金融业务,为离岸金融税收制度的出台提供基础。
(二)金融业营业税的不利政策
1. 营业税计税依据不合理
目前,金融业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保险业和其他金融业务,除融资租赁和金融商品转让收益是按营业净额纳税之外,而其余都是按营业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缴纳。同时,国内银行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所占比重较大且日益增加,有些银行甚至超过 50%,对往来收入不征营业税有违市场经济原则,也是银行资金运用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
2. 营业税税率普遍高于其它行业
我国金融业营业税率自 2003 年降为 5%之后沿用至今, 而综观其它服务行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和文化体育业,适用的税率仅为3%。 高税率的娱乐业近年来也纷纷下调税率,适用于 5%低税率的收入比重迅速上升,从 2008 年的 7.35%上升到 2012 年的 36.05%。 此外,金融保险业税收收入比重近年来又有上升的势头,2012 年达到了 18.16%, 而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娱乐业和服务业等都呈不同程度的下降趋势。 在其它国家,对金融业通常征收增值税,而且采用减免政策。 即便在征收营业税的国家,其税率通常也较低, 大多在 1.2%—4%之间 (且以营业收入净额为计税依据)。
3. 歧视性税收待遇
为了促进某些行业的发展,国家通常会给其一些减免政策。 例如,对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以及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 拆借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营业税;对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有价证券,免征营业税;对股权转让投资收益不征营业税;对外资金融企业不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等。这些都是过渡期的照顾性税收优惠政策,长期执行会造成相同金融业务收入的横向税负不公平,应适时取消。
(三)金融企业所得税的不利政策
2008 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后,许多问题迎刃而解,但仍存在呆坏帐准备计提法规不清晰的问题。 财政部 2001 年制定的《金融企业呆帐准备提取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 2002 年制定的《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在计提的范围、计提的比例以及计提基数的确认方面都存在差异,从而导致坏帐计提的可比性,最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损益的可比性。
除以上影响中国金融税制税收负担的不利因素之外, 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利因素: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重复征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缺乏立法依据,税收行政管理审批过于繁琐,等等。
四、改革与完善中国金融税制的政策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改革与完善我国金融税制迫在眉睫。 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瞄准“四维优势”,探索金融税制创新
根据 Charles River Associates 在 2010 年对国际金融机构的问卷访谈,金融机构普遍欢迎的国际金融中心在税收方面依次具有以下优势:税负较轻、税制完备、规则明晰、服务一流,即所谓“四维优势”。 按照我国现行金融税制,比照上述“四维优势”,中国至少在税收负担、税制完备、规则明晰等方面不能为国际金融机构所青睐,这也指明了中国金融税制创新必须努力的方向。
(二)构建公平、合理、确定的金融税制
我国目前金融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税负偏重,税收重复征税,税收歧视以及税制建设滞后(含无法可依以及税制不合时宜)。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构建公平、合理和确定的金融税制。 这里的公平涵盖消除重复征税和税收歧视;合理指的是税负水平合理,税制建设与时俱进;确定指的是有法可依,税制的改革方向可预测。 具体的改革措施应聚焦于现行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特别是当前金融业需创新发展的几个领域。 例如,积极探索“分项不分国”综合限额抵免法,实行 13%增值税低税率的大宗农副产品,实施专门的限额抵免法,等等。
(三)打造富有国际竞争力的金融税制
从逻辑上而言,中国首先要避免本国的税源外流,在此前提下,才谈得上维护区内和区外的税收公平竞争。为避免税源外流,必须打造富有国际竞争力的金融税制。可以说,维护本国税源,防止本国税源外流,不仅是我国针对境外投资实行特殊税收政策的合理性解释,也是扭转我国现行税制下国际“税收高地”不利局面的政策起点。 例如,考虑到中国已经并将继续在海外设立人民币结算中心(目前已经将伦敦、香港作为境外的人民币结算中心),在不远的将来,或许会出现境外的离岸人民币货币市场和离岸人民币债券市场,即将来外国债券发行人可能会在伦敦发行以人民币标价的债券,这时,我国面向境外发行者的债券市场将会与伦敦、香港等地的境外离岸人民币债券市场产生竞争。
为了在未来的竞争中取胜, 我国债券投资者的投资回报率须不低于境外离岸市场的债券投资者投资回报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