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湾地区国际收支统计总体框架
(一)历史沿革
台湾地区自1958年即已开始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BOP),当时旨在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提供数据。1979年台湾地区虽已退出IMF,但由于其国际收支统计数据仍能为岛内外各界取得并应用,因此依旧继续编制并对外提供。1995年,台湾地区国际收支统计数据改成按IMF《国际收支手册》第4版标准格式发布。1997年,台湾地区国际收支平衡表改成按IMF《国际收支手册》第5版规定编制。为促进台湾地区国际统计品质与资讯透明化,台“中央银行”自1998年12月起自行按照IMF的特别资料公布标准(SDDS)规定,将金融部门与国外部门之统计项目、资料页及资料公布时间表正式发布,并定期更新。
1998年,台湾地区开始着手编制国际投资头寸表①(IIP),并参照IMF及欧洲央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网站提供相关说明,但由于当时大部分对外存量资源匮乏,编制工作进展有限。直至1999年,上市上柜公司开始通过媒体申报其投资海外子公司相关信息(包括对外投资余额)给“财政部证期会”(2004年7月改制为“金管会证期局”)。2000年,台“中央银行”正式加入国际清算银行 (BIS)国际金融统计行列,可借以获得台湾地区居民在各报告国银行的存款及借款存量。自2001年8月起,台“中央银行”对外公布台湾地区全部外债统计数据。此外,台“中央银行”经济研究处还发函请外汇局、证券商及复委托期货商提供居民对外证券投资存量资料。由此,台“中央银行”于2002年完成IIP的试编工作。2004年6月,台湾地区新增公布台湾地区2000~2003年的IIP.为配合台湾地区成为BIS报告国之一,台湾地区依BIS指定表格,按季将地区性银行国际债权债务及本岛银行合并跨境债权债务统计资料报送BIS.BIS自2001年6月起,在编印的刊物《国际银行及金融市场发展评论(季刊)》上,刊登2000年12月末台湾地区岛内银行②的国际债权债务统计资料③.台“中央银行”自2001年8月开始按季公布台湾地区银行之国际债权债务统计资料,包括岛内银行地区性金融统计及本岛银行合并跨国债权债务统计,资料前溯自2000年6月末。
(二)法律依据
台湾地区“《中央银行法》”第三十五条第七款规定:“中央银行”办理外汇收支的核算、统计、分析与报告。第三十九条规定:为配合金融政策的制定及其业务之执行,“中央银行”应经常收集资料,编制金融统计,办理金融及经济研究工作。《管理外汇条例》第五条第七款规定:“中央银行”办理外汇收支核算、统计、分析与报告。
(三)编制机构
台湾地区“中央银行”集中履行国际收支统计工作职责,其主要涉及外汇局和经济研究处两个部门。从台“中央银行”的内部机构设置看,外汇局下设交易科、汇款科、稽核科、签证科、资料科,经济研究处下设国际收支统计科、金融统计科、国际经济科、国内经济科等。从职责④分工看,外汇局既负责外汇收支之核算、统计、分析及报告,具体包括汇出入款项申报及统计、进出口外汇收支统计、外汇存底统计、外汇市场交易统计等基础数据的采集和统计报表编制;又为经济研究处编制BOP、IIP提供基础数据。经济研究处既履行编制BOP、I-IP、外债统计和银行国际债权债务统计资料之责,又从事涉外金融经济形势分析、预测及研究,还负责与国际金融机构或组织进行数据及资讯交换。
(四)编制原则
台湾地区“中央银行”按IMF《国际收支手册》第5版标准格式来编制本地区BOP和IIP,并自行按照IMF的SDDS规定,将金融部门与国外部门之统计项目、资料项目及资料公布时间表,依照IMF规定的格式正式发布。而银行国际债权债务统计主要是根据BIS出版的《国际银行及金融市场发展评论(季刊)》格式及方法编制。
(五)编制和发布频率
目前,台湾地区按季编制BOP并于季后50日内发布,按年编制IIP并于次年6月发布;按季编制银行债权债务统计资料,2000年6月~2012年3月的历史数据附载于BOP季报;按季编制全口径外债统计资料,并于季后140日内附载于BOP季报。此外,台“中央银行”会计处提前6个月在台“中央银行”网站上预告次年的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
(六)数据来源及编制方法
1.国际收支平衡表(BOP)BOP统计数据主要源于外汇局提供之汇出入汇款统计,以及由其他官方单位及民间企业提供的资料,以抽样调查与其他估计方法所获资料为辅。
2.国际投资头寸表(IIP)IIP统计数据主要源于外汇局外债统计、外汇资金运用资料和地区性金融统计资料,以上市上柜公司公布的海外子公司资讯、证券商及复委托期货商提供居民对外证券投资存量资料、国际金融组织相关信息等为辅。在编制方法上,原则上尽量利用既有的存量资料,再作现值推估;若无存量资料,再以流量累计或其他方法推估。
3.银行国际债权债务统计银行国际债权债务统计数据主要源于外汇局地区性金融统计,采集自岛内银行的外汇资产负债表资料。
4.外债统计外债统计数据主要源于民间部门的民营事业中长期外债申报表、银行部门的外汇指定银行国外负债余额表与国际金融业务分行资产负债表、贸易信用及由保管银行提供的外资购买债权证券及存款与贷款资料。
(七)数据报送系统
顺应系统信息化发展趋势,台湾地区“中央银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逐步实现电子化。一是台湾地区各金融机构与台“中央银行”之间建立专属网路或资料传输专线,通过金融资料网络申报系统进行数据申报。二是申报义务人可通过网络,经由台“中央银行”核准办理网络外汇业务的银行,以电子文件办理外汇申报。
(八)数据使用者
对内,国际收支统计数据可作为台“中央银行”编制的资金流量统计资料中境外金融交易的资料来源。对外,台“中央银行”国际收支统计数据,可作为“行政院主计处”编算《国民所得统计年报》及经建会编制经建计划的重要资料来源。同时,台“中央银行”还将台湾地区国际收支统计数据提供给BIS等国际组织。
二、台湾地区国际收支统计制度体系
(一)总体情况
为满足国际收支统计基础数据采集需要,台“中央银行”建立了直接申报与间接申报、全面调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统计体系,形成以外汇收支或交易申报制度、汇出入汇款统计、进出口外汇收支统计、地区性金融统计等为基础的统计制度。
(二)外汇收支或交易申报制度
根据《外汇收支或交易申报办法》,在台湾地区境内的资金所有者或需求者,进行新台币50万元以上等值外汇收支或交易,皆必须办理申报;原币及未达新台币50万元的交易,则由银行业分别制发交易凭证及水单向“中央银行”申报。
(三)汇出入汇款统计和进出口外汇收支统计
根据《银行业办理外汇业务管理办法》及《银行业办理外汇业务作业规范》等相关规定,台湾地区的银行在办理相关的外汇业务时,需根据业务类型对应报送《出口及汇入汇款交易日报》《进口及汇出汇款交易日报》《国际汇兑汇入汇出款项每日详情表》《买卖外汇现钞及旅行支票业务交易日报表》等。同时,要求银行对所报送的凭证按照外汇局制定的《汇出汇款之分类说明》《汇入汇款之分类说明》进行分类标注。外汇局再根据银行报送的这些材料编制汇出入汇款统计及进出口外汇收支统计资料。
(四)地区性金融统计
截至2013年三季度末,地区性金融统计对象为台湾地区从事国际金融活动的银行,涵盖所有本岛外汇指定银行、外商及陆商银行在台分行和台湾地区农业金库(以下统称“申报银行”)。统计范围为申报银行资产负债表之表内债权、债务及表外信托业务及以申报银行名义持有或承担之债权及债务资料。具体而言,该项统计由债权类报表及债务类报表构成,按金融工具属性分为存放款债权、债券投资、其他债券,以及存借款债务、应付债券、其他债务等;再针对各类债权、债务,按对象分国别、币种、期限等进行统计,共17张报表。自2013年第4季度起,台“中央银行”外汇局再次根据BIS的要求,将非银行产业统计细分为金融业、政府、企业、家户及非营利组织,报表相应增加至29张。
(五)外汇交易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调查
该项调查主要依BIS的需要开展,包括两大类:一是交易量统计,共有统计分析表7份,包含即期外汇交易及汇率、利率有关之店头市场衍生性金融商品之名目金额。该类报表由本岛银行总行及外商银行在台分行填报。二是余额统计,含统计表5份,包含外汇、利率、股票、商品、信用及其他店头市场衍生性金融商品之余额(以名目金额及市场价值毛额为填报基础),该类报表仅由本岛银行总行填报。
(六)与国际收支统计相关的金融统计
为编制《金融数据月报》,台“中央银行”要求金融机构定期上报40张报表。其中部分报表即为国际收支统计的重要数据来源,包括国外资产负债月报表、贸易信用及国外资产负债补充项目月报表等。
三、借鉴及启示
(一)重视业务指导。台“中央银行”制定《银行业办理外汇业务作业规范》《银行业辅导客户外汇收支或交易应注意事项》《外汇收支或交易申报书填报说明》及《金融资料编报手册》等,对各种申报统计报表、项目及指标作完整与详细的说明。同时,为应对不断变化的外汇业务及统计原则,及时修订相关文件,且在修订的文件中体现所有的历史修订信息。从目前大陆情况看,近两年外汇管理局着手梳理了外汇业务管理政策法规,精简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因此,下一步可借鉴台湾地区经验,针对不断推陈出新的外汇业务,及时出台相关的统计业务指导文件,加快汇编相关国际收支统计业务资料。
(二)重视统计信息披露。台“中央银行”每月发布进出口外汇收支统计表、外汇市场交易统计表、外汇存底统计表,每季发布国际收支平衡表、外债统计与债权债务统计表。发布的统计报表内容翔实并附统计报表编制说明,每半年提前预告下半年统计资料发布时间表,及时公布重要统计事项变更事宜。因此,大陆可借鉴台湾地区在数据诠释、数据编制方法以及与数据用户加强沟通等方面的经验,不断提高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透明度、适用性、完整性及可得性,完善统计信息披露制度。
(三)重视申报意识。台湾地区《外汇收支或交易申报办法》规定,申报义务人填报申报书后除特定情形外,不得要求更改申报书内容;若申报义务人申报不实,则依《管理外汇条例》规定,处以新台币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申报书汇款金额不得涂改,其余部分如确需涂改,则应由申报义务人在涂改处签章。此外,申报书被视为办理结汇、购汇等外汇业务必须提供的凭证。上述规定明显有利于提升申报义务人的申报意识,提高申报数据的准确性,保持申报数据的稳定性。反观目前大陆,涉汇主体申报意识较为薄弱,银行代申报现象仍然存在,申报主体更改申报数据信息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因此,大陆可借鉴台湾地区经验,从制度的源头入手,提高不申报、申报不实等违法行为的成本,不断提升涉汇主体的申报意识和申报数据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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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厦门经济特 区 金融 学 会。深 化 两岸 交 流合 作 综合配套改革研究---厦门金融业探索与实践[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