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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经济原则下碳金融市场转型的措施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05-08 共8243字
论文摘要

  一、国际低碳规则的建立
  
  (一)低碳经济产生的背景
  低碳经济产生的大背景是全球气候变暖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严重威胁。随着全球人口和经济规模的不断增长,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升高带来的全球气候变化也已经确认为不争的事实。气候变化问题可以追溯到1896年阿累尼乌斯提出人类活动产生的CO2排放会导致全球变暖的问题。1990年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在公布的第一份报告中确认“全球已经变暖,而且未来还可能继续变暖。”面对全球气候变暖的严峻挑战,国际社会开始行动起来,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建立低碳经济框架。

  (二)应对气候变化和建立低碳经济框架
  1992年5月22日,IPCC就气候变化问题起草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同年6月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地球首脑会议)上,150多个国家通过了UNFCCC,并于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它是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第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定,旨在控制大气中二氧化碳、甲烷和其他温室气体的排放,将其浓度稳定在使气候系统免遭破坏的水平上。UNFCCC指定全球环境基金(GEF)作为它的临时资金机制。

  1997年12月11日,第3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召开。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作为UN-FCCC的补充协议正式生效。《京都议定书》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把缔约方分为附件一国家(发达国家和转型国家)和非附件一国家(发展中国家),并提出了具体措施:规定从2008-2012年期间,主要工业化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发展中国家也承担相应的责任,尽管现阶段作某种明确的量化承诺较为困难,但也应循序渐进,做出与各自减排阶段相适应的努力。2007年12月3日到15日召开的巴厘岛会议,吸引了来自UNFCCC192个缔约方以及《京都议定书》176个缔约方的1.1万名代表,这也是联合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气候变化大会。巴厘岛协议的最大成就是把一直游离在全球减排框架之外的美国拉入,使它变成了一份应对气候变化的真正的全球协议。尽管巴厘岛路线图不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国际协议,但它是一个指导今后气候变化谈判的纲领和计划。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5次缔约方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第5次缔约方会议,于2009年12月7-18日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这次会议被喻为“拯救地球”的最后一次机会。会议指出,应对气候变化的长期目标是将全球变暖幅度控制在2摄氏度以内,但并未规定具体各国的减排量,只是要求各国在2010年1月底前向联合国申报减排目标;协议沿用了此前提出的到2020年发达国家每年为发展中国家提供1000亿美元资金援助的中期目标,但没有规定各个国家的出资份额。此外,根据协议,发展中国家需要每两年向联合国提交报告,汇报减排进展,并接受一定程度的国际监督。同期制订的《哥本哈根协定》提出了设立“绿色气候基金”构想,标志着国际气候融资新格局开始形成。2010年11月29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6次缔约方会议定暨《京都议定书》第6次缔约方会议于墨西哥东部城市坎昆开幕。坎昆会议明确提出了发达国家提供的资金来源应具有多样性,包括公共资金和私营部门资金、双边渠道和多边渠道,以及创新性资金来源等等。

  坎昆会议决定成立“绿色气候基金”,支持更低污染的经济发展和发展中国家减排,进行技术合作,保护热带雨林,帮助环境脆弱地区人们适应逐步增强的恶劣气候影响。

  2013年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8次缔约方大会及京都议定书第8次缔约方大会上,虽然最终从法律上确定了《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部分发达国家承诺在2020年前继续大幅度减排,但日本、加拿大、新西兰等发达国家仍未接受第二承诺期。大会也没有就发达国家减排指标做出具体规定,而是由各国自主制定。部分发达国家虽然承诺转移资金,但资金规模、出资方式、资金运用等关键问题仍留待今后讨论。因此,减排力度和减排机制的不确定性,发达国家承诺资金是否能兑现等问题,都将成为下一届华沙大会谈判的焦点,也使得2012年以后国际气候融资市场发展前景仍然充满不确定性。

  二、我国经济转型中的碳金融发展进程
  
  (一)低碳经济和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
  1、粗放型经济制约了经济可持续发展。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导致自然资源的无度浪费和生态环境的急剧恶化,严峻的资源、能源形势极大地制约了未来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2008年6月,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和世界自然基金共同发起的《中国生态足迹报告》指出,在过去的40年里(1961-2003年),中国因为人文发展指数快速增加,尽管生物承载力也在不断增加,但中国消耗的资源还是已经超过了其自身生态系统所能提供资源的2倍以上。中国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就出现生态赤字,即每年需要的生物承载力大于其自身生态系统的供给能力,大部分生态赤字来源于化石燃料产生的碳排放。到2012年全国能源消耗总量突破36.2亿吨标准煤。目前我国提供的碳减排量已占到全球市场的三分之一左右,居全球第二。

  2、低碳经济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低碳经济是作为人类社会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又一次重大进步。它是一种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崭新的经济发展模式。低碳经济的核心在于通过能源技术和减排技术的创新以及由此而致的产业结构的调整、制度创新以及人类消费观念的根本性转变,有效控制碳排放,防止气候变暖,促进和保持全球生态平衡。

  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方向都应是人与环境和谐共存的低排放、低污染和低能耗的社会,这与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低碳发展路径是一致的。2002年9月,中国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签署了《京都议定书》,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下,我国在2012年以前不需要承担温室气体的强制性减排义务。但是出于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中国在《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中明确提出走“低碳经济”的发展道路,做出了在“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自愿承诺。在2009年11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第一次以约束性指标的方式宣布,到2020年,中国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将比2005年下降40%-50%.通过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积极推进核电建设等行动,到2020年我国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的比重达到15%左右;通过植树造林加强森林管理,森林面积比2005年增加4000万公顷,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13亿立方米。为实现这一目标,国家发改委于2010提出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并确定首先在广东、辽宁、湖北、陕西、云南五省和天津、重庆、深圳、厦门、杭州、南昌、贵阳、保定八市开展试点工作。开展低碳试点工作三年来,首批13个试点省市的GDP增速均高于国家平均水平,各省市单位GDP能耗普遍呈逐年下降趋势。

  (二)低碳经济背景下的碳金融发展
  1、金融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市场经济的框架下,金融是推动低碳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碳交易机制下,碳排放权衍生为具有流动性与收益性的金融资产,通过其价格信号功能促进企业重视环保因素,成功实现了环保外部成本内部化。二是发挥资源配置功能,支持环保企业的发展,为其提供融资便利,提高污染企业的融资成本,进而鼓励和引导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有效分配和使用国家资源,落实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三是管理气候风险,借助金融产品创新,如巨灾债券、天气衍生品(如天气期权)和保险等有效地分散和转移气候风险,获取损失赔偿。四是推动科技进步,为国家自主研发清洁技术和引进国外设备等提供资金支持。【表1】
论文摘要  
  碳交易市场的兴起来源于两个具有重大意义国际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由于《京都议定书》的法律约束,各国的碳排放额开始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和有价产品,具备了商品的属性和交易可能性,并最终催生出一个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为交易标的碳交易市场。全球碳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衍生出与碳交易相关的金融需求,碳金融应运而生。广义上的碳金融,涉及范围不仅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而且包括与低碳经济相关的投融资业务、咨询担保等中介业务,甚至是整个气候风险管理的相关内容。碳金融的参与主体非常广泛,既包括受排放约束的企业或国家、减排项目的开发者、政府主导的碳基金、私人企业、交易所,也包括国际组织(如世界银行)、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达国家围绕碳减排权已经形成了碳交易货币及包括直接融资、银行贷款、碳指标交易、碳期权期货等一系列金融工具为支撑的碳金融体系。例如,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是目前世界上第一个也是最大的一个碳排放配额交易体系,目前已占全球碳交易市场交易量的2/3.

  2、我国金融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实践。我国向低碳经济转型过程中,逐步构建和完善其金融支持体系,并采取了相应措施推动碳金融发展。一是建立碳交易市场。伴随着我国在国际碳交易市场参与程度不断加深和国内碳交易数额逐步增加,一些规范化的交易平台开始建立。2008年8月5日,国内首家环境能源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在虹口区正式挂牌运行。同日,国内首家国家级环境权益交易机构---北京环境交易所也在北京金融大街上正式挂牌运行。两个交易所的建立标志着我国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事业从单一的行政配置向市场化配置的重大转变。2008年9月25日,由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和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三方共同出资建立的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在天津滨海新区正式揭牌。重庆排污权交易所和山西吕梁节能减排项目交易中心等交易机构也相继成立。2011年10月底,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个直辖市,外加湖北、广东、深圳等7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这标志着中国碳交易市场的实质性启动。到2013年12月底,北京、上海、深圳已建立了碳交易市场。

  二是开展绿色金融活动。绿色金融的一个具体化就是“赤道原则”.赤道原则是由世界主要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的政策和指南建立的,旨在决定、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而确定的金融行业基准,已成为了国际金融业的一个行业惯例。中国近年来不断推进绿色金融活动。2008年初,中国银监会发布《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环保总局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至此,“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三大措施的基本规则都初步落实,标志着中国的“绿色金融”制度初具框架。

  中国金融业进行的绿色金融活动,主要是各类“绿色信贷”业务。兴业银行作为我国节能减排融资市场的先行者,在碳金融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实践和探索。2006年5月17日,其与国际金融公司(IFC)共同署了《能源效率融资项目(CHUEE)合作协议》(即《损失分担协议》,使其成为国内首家推出“能效贷款”产品的商业银行。2008年10月,兴业银行在国内银行中首家公开采纳“赤道原则”,制定并发布了《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政策》,发布了一系列与赤道原则相关的管理办法、操作指引及相关配套制度文件等。2009年1月,该行专门成立了“可持续经营中心”,负责全行的能效金融、碳金融、环境金融等领域的业务经营和产品营销。2010年,将绿色信贷的相关理念与内涵纳入了《企业金融业务2011---2015年发展战略规则》。2012年,制定了《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战略》,并参考《绿色信贷指引》、《赤道原则战略规则纲要》和《赤道原则Ⅲ》的内容,出台信贷政策实施细则。截至2012年未,兴业银行的绿色金融融资余额达到1126亿元,同比增长51.06%.

  2008年,中国工商银行初步形成之后三年绿色信贷建设的战略目标、基本思路、总体框架和实施步骤,2011年制定《绿色信贷建设实施纲要》。2007年8月,中国银行推出挂钩二氧化碳排放额度的基金,2010年5月颁布《支持节能减排信贷指引》。中国建设银行制定并下发《2012年信贷政策与结构调整要点》。2007年10月,交通银行推出收益率与三只水资源和两只铀能源组成的全球股票篮子表现挂钩的基金;2011年发布《2011年度绿色信贷政策指引》和《关于深化绿色信贷工程建设的意见》;2012年,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绿色信贷政策》,将实施“绿色信贷”作为交通银行的长期战略。2011年,中信银行提出“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工作要求,坚持差异化的信贷政策,推行绿色信贷”.2009年,招商银行颁布《绿色金融信贷政策》;2011年,制定《绿色信贷规划》。2008年,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推出《绿色信贷综合金融服务方案》,评价融资项目的环境风险,将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纳入对分行的考核评价;2009年10月25日,作为唯一的金融业代表与天津中新生态城投资管理公司等联合发起成立了中国第一个自愿减排联合组织---生态城绿色产业协会;2010年,制定《浦发银行绿色金融五年发展规划》;2011年,制定《2011---2015年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战略规则》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社会和环境风险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北京银行出台了《北京银行社会与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8年8月,深圳发展银行再次推出二氧化碳挂钩型本外币理财产品,通过挂钩欧洲气候交易所上市的碳金融工具,为客户提供绿色环保类金融产品的投资机会。

  三是开展清洁发展机制活动。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是《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灵活履约机制之一。CDM机制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进行合作的机制。《京都议定书》中对部分发达国家提出了约束性的温室气体减排任务,同时这些发达国家通过资金或技术支持的方式,同发展中国家展开项目级合作,协助其加快低碳排放和无碳排放清洁项目的开展,从而实现削减全球温室气体排放。《京都议定书》要求CDM项目必须满足诸多条件,其中最关键的一个条件就是项目要具有“额外性”,额外性包括投资障碍、技术障碍和其他可能性障碍。其中,投资性障碍是指没有CDM资金的支持项目就无法进行。国内申请CDM的项目基本都是存在资金障碍的项目,这些项目在投资决策时多数是将CDM碳收益作为预期利润的一部分来计算。有了CDM碳收益,项目才获得批准,才能得到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融资贷款。

  根据有关部门调查的39家CDM投资项目,其中项目投资方在当地金融机构有融资需求的共28家,融资需求总金额高达97.7亿元。其中单笔融资需求最多的马钢股份CCPP项目达到6亿元,最少的合肥市龙泉山生活垃圾填埋气发电工程项目为500万元。

  三、我国推进碳金融市场发展策略
  
  我国金融支持低碳经济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深化,需要发展和完善碳金融制度,加快碳金融市场建设和碳金融产品创新,为低碳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一)我国碳金融发展面临的困难和挑战
  我国碳金融起步较晚,建立和完善碳金融市场,推进低碳经济发展面临较多困难和挑战。

  一是目前我国有关低碳经济的金融法律法规等尚不健全,金融机构和企业在进行相关活动中缺少相应法律依据,难以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是市场和人才建设与产品创新滞后。虽然我国资本市场较快发展,但总体而言尚不完善,还没有制定低碳经济企业上市融资的相关支持政策,相关企业上市“门槛”较高。我国碳交易市场还处于分散状态,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交易市场。中介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缺乏专业技术咨询系统。国内碳金融人才稀缺,一方面该行业是新兴行业,理论体系尚未建立,具备相关知识的专业人员很少;另一方面培养碳金融的复合型人才难度较大。目前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金融手段局限于加大信贷投入、给予优惠利率以及限制对污染企业的授信,还没有制定涵盖银行、证券、保险的综合性绿色金融支持低碳经济的专项政策措施。与国外商业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的品种比较单一,主要是绿色信贷,但信贷余额偏小;缺乏碳相关类债券交易、低碳证券化产品、碳金融衍生品,也没有发挥帮助清洁技术供应商、碳信用开发商以及其他营销环保产品和服务公司进行上市融资的功能。

  三是碳金融发展面临较多风险。目前,国际公约延续性问题将会使未来低碳经济和碳金融市场的发展面临较大不确定性。伴随着中国政治、经济地位提高,国际舆论要求中国义务减排,将来制定的新协议,可能要求中国承担碳减排义务,这将直接影响我国可作交易的碳排放量和碳金融市场。我国是未来低碳产业链上最有潜力的供给方,但由于碳交易权的计价结算与货币的绑定机制使发达国家拥有强大的定价能力,而人民币尚未成为碳交易计价和结算货币,这使我国面临着全球碳金融及其定价权缺失带来的严峻挑战。碳金融市场面临较多风险,主要包括一级市场上的价格恶性竞争;二级市场上排放权交易价格的波动,都将会影响相关企业和服务中介的利润。此外,碳金融的开发和利用还存在着政策风险、项目风险以及周期风险等。

  (二)我国碳金融市场未来发展前景
  中国作为经济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同时也是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最多的国家之一,不仅面临着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经济结构亟待转型等一系列压力,同时也面临着利用碳金融争取国际货币地位、积极参与碳金融项目并从中获益等一系列机遇,需要积极应对,及时推出适应中国市场需求的碳金融产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一是积极借鉴国外碳金融发展的经验和成果。当前各国政府都在努力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以新能源、节能技术为出发点的低碳技术及碳金融成为优先发展的领域。发达国家已开始争夺碳金融体系中的主导权,而我国在新的碳货币和碳资本角逐中仍处于弱势。因此,我国必须借鉴国外碳金融市场发展的经验,进行全方位的战略谋划,构建符合中国特色的碳金融体系。各级政府和金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碳金融市场运行规则、操作程序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等相关文件的学习、宣传和普及,提高自身以及有关企业和金融机构熟练运用国际惯例和规则开展涉外经济活动的能力。要学习国际先进银行在碳金融市场和碳银行服务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加强碳金融专业人才培养。

  二是建立和完善碳金融法律法规体系。由于碳金融交易的高技术性与复杂性,明确的碳金融交易规则可以有效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以及我国的碳排放权益不受侵害,而且也能减少或者杜绝不良企业以碳交易之名从事欺诈的行力。因此,要通过立法建立相关碳排放交易法律法规体系,以确保排放交易有法可依。政府还应尽快推动碳交易机制的设计,完善交易场所、交易平台和交易产品等,理顺政府、企业、金融机构的关系,并且针对未来我国可能承担的碳排放责任,深入研究其在区域间的成本分担和利益补偿机制。

  三是政府出台扶持碳金融的政策措施。出台鼓励和优惠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和企业在碳金融方面的业务创新。加大财政对碳金融的扶持力度。继续对CDM项目给予必要的税收减免和补贴,寻求政府担保新形式,帮助建立CDM发展基金,为部分中小CDM项目解决融资难问题。金融政策方面,中央银行应积极配合国家产业政策制订有关支持和鼓励发展碳金融的信贷指导意见,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CDM等节能减排项目的支持力度,为低碳经济的发展创造稳定的货币金融环境。加强对绿色信贷需求的培育,改革价格、税收、环保等体制,为绿色信贷的推进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促进有关行业规则或惯例的统一,协调绿色信贷业务中的内容、标准和程序,从而便于相关交易有可靠的预期和参照。

  四是加快市场建设和推动碳金融产品创新。在现有碳交易所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交易市场,为买卖双方提供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对话平台,通过竞价机制充分发现价格,从而更好地维护我国在国际碳市场上的定价权,增强国际竞争力。鼓励各类金融、中介机构等在控制风险前提下参与碳交易,提供各种金融服务和进行相关金融产品研发,从而增强交易市场的深度和广度。商业银行建立健全“绿色信贷”授信及风险评估和决策体系,做到“区别对待、有扶有控”;创新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积极开发与CDM项目相配套的碳金融产品,促进低碳经济发展。随着政府相关政策的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将成为绿色保险的主要内容。而绿色证券则表现为在企业进入资本市场以及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过程中,将必须符合更加严格的环保标准。此外,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私募基金、投资公司等也将成为绿色金融的重要参与者。

  参考文献
  [1]蔡健仁。探讨我国碳金融实践和发展的现状问题[J].商情,2013,(50):24-25.
  [2]刘芬,赵鲁涛。程蕾低碳环境友好技术转移研究综述[J].中国能源,2013,(12):38-41.
  [3]熊焰着。低碳之路[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
  [4]曾梦琦。国际碳交易市场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南方金融,2011,(1):62-65.
  [5]张健华。低碳金融[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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