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春祭社稷的时间,典籍记载历来有“三月”、“二月”两种说法。《史记·封禅书》云: “高祖十年春,有司请令县常以春三月及时腊祠社稷以羊彘,民里社各自财以祠。”而《汉书·郊祀志》则云: “高祖十年春,有司请令县常以春二月及腊祠稷以羊彘,民里社各自裁以祠。”
其后,典籍所载或从《史记》作“三月”: 如唐张守节《史记正义》、宋裴骃《史记集解》、唐杜佑《通典》、明冯琦《经济类编》、明贺复征《文章辨体汇选》,等等; 或从《汉书》作“二月”: 如唐徐坚《初学记》、宋李昉《太平御览》、宋高承《事物纪原》、宋祝穆《古今事文类聚》、元方回《续古今考》、明彭大翼《山堂肆考》,等等。由此可知,从唐迄于元明,即使同一时代的学者对于“汉代春祭社稷的时间”,也是各持己见,而无所论断。
延至清代,硕儒王念孙才对这一问题做出明确的论断。《史记·封禅书》曰: “高祖十年春,有司请令县常以春三月及时腊祠社稷以羊彘。”王念孙《读书杂志》云: “‘三月’,当从《郊祀志》作‘二月’,‘腊’上不当有‘时’字,此因上文‘岁时’字而衍,《郊祀志》无‘时’字。”
《汉书·郊祀志》“祠稷”条下,王念孙云: “有司请令县常以春二月及腊祠稷羊彘。念孙案,‘稷’上脱‘社’字,下民里社各自裁以祠,即其证,《初学记·岁时部》、《御览·时序部十八》并引作‘祠社稷’,《史记》同。”查看原文,则《初学记·岁时部》“磔鸡”下,其注为“《汉书》曰: 高祖十年春,有司奏令县道常以春二月及腊祠社稷以羊彘。”《太平御览·时序部》“腊”条下,亦引《汉书》曰: “高祖十年春,有司奏令县道常以春二月及腊祠社稷以羊彘。”
据此,王念孙认为“稷”上脱“社”字的观点无疑是正确的,因为这两书均引自《汉书》,却不能以此断定“三月”为“二月”。此后,清人王先谦所撰《汉书补注》、日人泷川资言所撰《史记会注考证》皆从王氏之说,而无所阐发。中华书局 1963 年、1982 年点校本《史记》,则采取“三月”、“二月”并载的办法,而无所裁断。
中华书局的这种做法无疑是严谨而科学的,在现有资料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则付之阙如。近年来随着网络的普及,由南开大学组合数学研究中心与天津永川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联合开发的“二十五史全文阅读检索系统( 网络版) ”,已为清华、武大、郑大等多所重点高校图书馆所采用。此检索系统改繁体竖排为简体横排并标有页码,在方便读者使用的同时,却将《史记》中的“三月”改为“二月”而无作任何考证,则失之草率。无论“三月”是否为“二月”之讹,不过可以确知的一点是,较早一点的《史记》版本当是“三月”而非“二月”。
王念孙仅依据《汉书·郊祀志》断定“三月”当作“二月”,其说没有旁证,似过于武断,所谓“孤证单行,难以置信”。事实上,王氏在校勘古籍时,发现某处不妥,多举两个及以上的例子来论证其说法,很少单举孤证。例如:《荀子·劝学篇》“蓬生麻中,不扶而直”条。念孙案: 此下有“白沙在涅,与之俱黑”二句,而今本脱之。《大戴礼》亦脱此二句。今本《荀子》无此二句,疑后人依《大戴礼》删之也。杨不释此二句。则所见本已同今本。
此言善恶无常,唯人所习。故“白沙在涅”与“蓬生麻中”义正相反。且“黑”与“直”为韵。若无此二句,则既失其义,而又士其韵矣。《洪范正义》云: “荀卿书云: ‘蓬生麻中,不扶自直; 白沙在涅,与之俱黑。’”褚少孙续《三王世家》云: “传曰: ‘蓬生麻中不扶自直,白沙在泥( 今本泥字下有中字,涉上文而衍———原注) ,与之兼黑者,土地教化使之然也。’《索隐》曰: ‘“蓬生麻中”以下,并见《荀卿子》。’……然则汉唐人所见《荀子》皆有此二句。不得以《大戴礼》无此二句而删之也。
又案《群书治要》,《曾子·制言篇》云: ‘故蓬生麻中,不扶乃直,白沙在泥,与之皆黑( 《大戴》同———原注) 。’考《荀子》书多与《曾子》同者,此四句亦本於《曾子》,断无截去二句之理。王氏先从文义和韵脚上分析,认为应该有“白沙在涅,与之俱黑”两句,然后又根据《史记·三王世家》、《索隐》和《洪范正义》,指出汉唐人所见的《荀子》就有这两句。令一方面,《群书治要》、《曾子·制言篇》也有这两句,且《曾子》之文字多与《荀子》一书相同,因此《荀子》也应改有这两句。因而怀疑这是“后人依《大戴礼》删之也”。
从这里可以看出,王氏在提出问题后,往往从多方面寻求证据进行论证,如层层剥笋,使人信服。毋庸讳言,王氏在校勘古籍方面也存在不妥之处。赵振铎先生在《读书杂志》“弁言”中就说:“在肯定王念孙校读古籍的成就的同时,也还应当看到他的不足之处。虽然王念孙的校语可靠的程度比较大,但是也有没有校到的地方。近年发现的古钞本、竹简、帛书的材料都说明了这点。从这些古代的写本里也发现王念孙有推断不妥的地方。”例如:《史记·张丞相列传》: “错所穿非真庙垣,故他官居其中”王念孙根据《汉书》认为当作宂官。按: 日本高山寺藏六朝抄本《史记· 张丞相列传》“他”作“地”,“官”作“宫”。上文“太上皇庙堧垣。”《集解》引服虔云: “宫外垣地。”这段意思是: 晁错所掘的不是真的太上皇的垣庙,而是宫外垣故地,宫墙自然在垣中。今本《史记》讹作“他官”,《汉书》又讹作“宂官”。颜师古根据误本立说,王念孙又根据《汉书》作阐发,当然越走越远了。
从这里可以看出,王氏仅依据《汉书》而否定《史记》的说法,是不可靠的。与此相类,仅依据《汉书·郊祀志》“二月”否定《史记·封禅书》“三月”之说,亦不足凭信。杜佑《通典》卷四十五“社稷”条云: “其后,又令县常以春三月及腊祠后稷以羊彘。人里各自裁以祠。”
同样的一段话,《汉书·郊祀志》为“春二月”、“稷”、“民里社”,《通典》则为“春三月”、“后稷”、“人里”,二者显然有文字上的讹误脱衍。但《通典》明确地记载为“春三月”,则是毫无疑问的。由以上可知,典籍在记载汉代“春祭社稷”的时间互有矛盾,如果没有新资料的话,是很难明辨其是非的。居延汉简的出土,则为解决这一千古争讼的问题提供了契机,举例如下:建武八年三月己丑朔,张掖居延都尉谌行丞事城骑千人躬告劝农掾禹,谓官县令以春祠社稷,今择吉日,如牒书到,令丞循行谨修治社稷,令鲜明,令丞以下当 ( T20.4A)建武五年八月甲辰朔戊申,张掖居延城司马武,以近秩次行都尉文书事,以居延仓长印封丞邯,告劝农掾裦史尚,谓官县以令秋祠社稷,今择吉日,如牒书到,令丞循行谨修治社稷,令鲜明,令丞以下当( F22. 153A)八月庚戌,甲渠侯长以私印行侯文书事,告尉谓第四侯长宪等写移( F22. 158) 檄到,宪等循行修治社稷,令鲜明,当侍祠者斋戒,以谨敬鲜明约省为( F22. 159) 如故府书律令( F22. 160)八月廿四日丁卯斋( F22. 155)八月廿六日己巳,直成可祠社稷( F22.156)建始 二年三月丙午,社买卖 ( T51.424)诣官封符为社内买马建始元年九月辛酉朔乙丑,张掖太守良、长史威、丞宏敢告,居延都尉卒人,殄北守候塞尉护甲渠候谊,典吏社,受致廛饭黍肉,护直百卅六,谊直百卌二,五月五日,谊以钱千五百偿所敛吏社钱,有书护受社廛不谨,谊所以钱千五百偿吏者审未发觉,谊以私钱偿罪名,书到如由上述简文可知,“建始”是西汉成帝刘骜的年号,“建武”是东汉光武帝刘秀的年号,这说明无论西汉、东汉春祭社稷的时间都是“三月”而非“二月”,这与《汉书》、《后汉书》、《初学记》等典籍记载不符,而与《史记》、《通典》等典籍若合符契; 秋祭社稷的时间为“八月”,则与传世典籍相符合。在正式祭祀之前,上级会传达命令,让地方官员先行整修社稷,侍祠者也要斋戒三天,然后才可以举行祭祀; 所祭对象不是“稷”,而是“社稷”。
祭祀活动结束之后,参加祭祀的相关人员可以进行商品交易,也就是“社买卖”。简文“建始元年九月”并不意味秋祭“社稷”的时间是九月,而是说典社的有关人员因在八月祭社稷时有贪污行为,在九月份案发,要受到惩处。后汉书·祭祀志》云: “建武二年,立太社稷于洛阳,在宗庙之右,方坛,无屋,有墙门而已。二月、八月及腊,一岁三祠,皆太牢具,使有司祠……县郡置社稷,太守、令长侍祠,牲用羊豕。”
其中“二月”亦当为“三月”,当是后人在传抄过程中产生的讹误。也就是说汉代祭社稷是一年三次,即春三月,秋八月与腊日。天子祭太社稷用太牢( 牛羊豕) ,郡县祭社稷用羊豕( 少牢) 。汉高祖时期,郡县祭社稷也用羊彘,其级别是一样的,都是少牢。
综上所述,从《史记·封禅书》、《通典》以及出土的居延新简来看,“三月”之说更为可信,理由主要有四点: 一,《史记》成书时间相对于《汉书》、《后汉书》更早。二,难以保证《汉书》、《后汉书》在采用《史记》资料时,会产生讹误。三,传世典籍相对于出土简文在流传过程中更容易产生讹误。四,《月令》: “仲春之月,……命民社。”《周礼·大司马》“中春,……献禽以祭社”,虽然说的都是“二月”祭社,但汉代是否实行这一历法则不能确定,如秦汉时期的“腊日”就是在“季冬”十二月,而不是《月令》所谓的“孟冬”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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