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我国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施行“营改增”税收政策,其不仅是我国税务改革的重点措施之一,同时也能够有效促进我国税务流程向着规范和标准的方向发展。通过推广增值税,能够使得企业税负显着下降,从可以获得更好的运营空间,但同时也会使得企业的财务及税务会计工作门槛上升。所以本文尝试分析企业增值税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处理方面存在的差异,从而可以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关键词:增值税,财务会计,税务会计,处理差异
税收差异主要从暂时与永久两个方面来体现,从差异的永久性方面来看,其主要是因为税前利润的计算不同所导致,对于税前利润的计算,主要是按照企业所获得的收入及支出的费用所确定的,主要是在对纳税所得进行确认的时候,由于所使用的核算与计算方式有所区别,在此基础上所产生的差异在日后的期间无法再进行回转,此被叫做永久性差异。而对永久性差异相对的,暂时性差异可以在未来的会计期间进行转回,或者是通过其他的形式最终消除差异。其中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所存在的处理差异主要体现在暂时性差异方面。财务会计所计算的账面价值与税务会计的计税基础相比,很可能会出现后者小于前者的情况,从而出现差异化问题。
一、增值税在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处理方面存在的差异
(1)计量方式方面存在的差异。商品货物是增值税的征收对象,企业购进一件商品后,在确定其相关金额的过程中,以及可能涉及的抵扣及不抵扣款项,都需要采取财务会计的相关确定方式进行处理。例如购买一批电子产品,进货价税共计226000元,其中进项税额为26000元,销售额为1000000,销项税额为170000元,所以可以确定企业需要缴纳的增值税额为144000元。在此过程中,已经对进项税进行抵扣了,所以需要缴纳的增值税额就是144000元,而并非之前的26000元,并非之后的170000元,这种属于财务会计的确定方式,相对于财务会计,税务会计方面会对每一笔都详细记录,将其明确划分为进项税与销项税额,税务会计处理模式下,没有就抵扣款项的计量处理,尽管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所采取的计量方式存在差异,却并不会对企业业务的核算产生影响,同时也将会计学辩证和统一的特点体现出来。
(2)针对售价明显太低却没有合理理由导致的差异的处理。增值税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表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核定的原则和顺序为,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以蚕丝被为例,A店的售价中,不含税单价是1000元/条,当月销售量为100条,所以可以确定其销售额为100000元,则以财务会计进行计量可以确定其销项税额为17000元。但是因为其实际售价相对普通蚕丝被而言售价过低,遵循我国税务相关规定,需要额外增加销项税额的纳税款项,同期同品牌蚕丝被,行业平均零售价为1500元,所以需要将销项税额调增,以税务会计确定销项税额为1500*100*17%=25500元,从而可以确定需要补缴的销项税额为8500元。
(3)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处理差异。增值税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表示“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折扣款项是在同一张发票注明的,就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增值税,如果折扣额与销售额不是同一张发票就不可以从销售额中抵扣,然后冲减产品收入,最后转入本年利润里。”在应对此问题的方面,财务会计方面需要将其抵减,或者是冲销税务的销售额。而对于税务会计而言,其无须此类操作,由于纳税款项并没有出现变动,仅仅是折扣方面的差异。即甲方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其向乙方销售价值120000元的货物,由于甲乙双方已经存在长期合作,所以乙方享受甲方的六折的折扣,同时,乙方所获得的甲方所开的发票中,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了销售额与抵扣额,因此乙方在确定增值税税额时,就能够先把这一折扣额抵扣,然后再在此基础上计算增值税,即120000*0.6*17%=12240元,可见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在处理方面存在的差异。
(4)包装物押金方面的处理差异。纳税人销售货物的时候,有可能会存在部分货物需要涉及部分包装物,而此类包装物价格相对较高,所以纳税人会将此类包装物以出租的形式暂时交给购货方,并向购货方就所出租的包装物收取部分押金,对于押金的财务处理,如果对其进行分开计量,则不会被征收销项税,但是如果购货方在双方约定期限结束后,依然未能归还所租入的包装物,则所涉及的押金会由财务会计按相关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但税务会计则遵循税务相关规定,继续按照原来情况核算账目。而如果单独计价,需要将其计入销售额来计算纳税价格。对与税务会计而言,其要按照税法要求对因为商品的流通所涉及的业务进行核算,而财务会计对于会计业务的处理则是完全按照企业会计准确进行。
(5)核算时间方面所存在的处理差异。企业在日常经营的过程中,势必会出现收益或亏损的情况,财务会计方面,在时间核算上,需要把其计入当期收益,但是税务会计在此类处理的过程中,会将其进行各个期间的分摊。以A企业为例,本期末A企业拥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市价为180000元,其成本价是240000元,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80000元,其计税基础是240000元,则其存在的暂时性差异为60000元,A企业在进行利润计算的时候,必须要把存在的差异一并核算,然后再确定应当的所得税费用。对于财务会计而言,其普遍采取的核算方法为历史成本核算,同时可以按照业务类型做相应的调整,除此之外,重置成本以及现值等方式也都可以用以计量,由于存在硬性规定对税务进行限制,因此税务会计处理过程中,必须要充分结合历史成本开展计量工作,否则会使得后期出现诸多税务调整措施,相对于财务会计而言,缺乏必要的灵活性。
二、结语
随着“营改增”政策的逐渐落实,我国企业的财务工作普遍受到较大程度的影响。“营改增”不仅需要企业要严格贯彻国家政策,同时也有效引导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需要根据自身所处行业,详细分析具体政策,合理调整自身的运营结构,提升财务人员素质水平,明确财务与税务会计处理方面存在的差异性,从而可以有效完善税务筹划工作,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沈捷.“营改增”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分析[J].商场现代化, 2018 (12) .
[2]王浩楠.“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分析[J].商场现代化, 2018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