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传统的企业财务报告只就企业内部经济问题进行披露,不包括对环境、社会的影响,为了更完整的反映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同时更好地满足各利益相关方的需要,企业对外披露的信息中除了传统的经济内容外还应有社会责任方面的信息。
二、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常用方式
目前发达国家主要存在两种方式,文字描述法与企业社会责任报表[1]。
文字描述法即通过文字描述对企业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进行披露,例如编写社会责任报告。社会责任会计报表的方法优点在于它能较直观地反映出公司社会责任会计的现金流、资产及经营成果。但是由于目前学术界对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的定义不统一、核算范围不一致,不同国家、不同行业以及不同规模企业之间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报表没能统一,一定程度上缺乏可比性。我国企业目前均采用文字叙述法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
三、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和会计理论的飞速发展,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领域也取得不小进步。
2006年国家电网发布第一份社会责任报告后,越来越多企业逐渐重视并增加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对于企业的员工信息 ( 员工工作环境信息、员工培训信息、员工薪酬与合法权益)、消费者信息 ( 消费者、产品信息)、环境信息 ( 环境控制、恢复、能源环保等)、社区服务信息 ( 捐赠、社区活动等)、其他利益相关者信息的披露也不断完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2014)》中透露的数据也显示,2014年企业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较2013年同比增长24%,且篇幅普遍增加。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虽然发展迅速,但由于起步晚,时间短,仍存在不少问题。
( 一) 内容形式参差不齐,可比性低
2006年以来,尽管国家有关部门围绕着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推出了众多法规,也有相当部分的大型国有上市公司开始发布专门的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但在现有的上市公司中,社会责任信息是应当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还是应当单独披露的问题尚未统一。有学者通过研究样本公司财务报表附注上的社会责任信息发现,各公司的披露标准差异大、信息披露的先后排列顺序和空间也不尽相同。由于缺乏统一的披露形式,各企业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参差不齐。从披露内容到披露形式没有形成统一规范,企业和行业可比性低。
( 二) 缺乏专业第三方鉴证,可靠性低
有数据显示,截止2013年4月31日,国内公司发布的2009 - 2011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累计3486份,其中仅294份经过第三方机构鉴证( 比例仅为8. 4%) ,且经过鉴证的294份报告中,由会计师事务所和专业机构鉴证的仅占36% .会计师事务所和专业机构主要就社会责任报告的数据准确性、编制流程、重要事项披露情况、利益相关方情况及是否遵循相关原则等方面对企业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进行鉴证,而非专业鉴证机构仅就报告的编制及公司社会责任本身进行建议,并未对数据准确性进行审验。有学者通过实证分析发现,企业现有的针对社会责任报告的鉴证方式很大程度上受管理者控制,影响独立性,由于缺乏专业的第三方机构的鉴证,自然会降低企业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的可靠性。
( 三) 信息披露不全面
我国目前出台的社会责任信息领域相关的规定仅有指引规范,并没有法律和准则强制规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企业对于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完全是自愿性的,很多学者通过研究发现,大部分企业在披露内容上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宣扬好的、对企业有利的,而对“坏”的信息则一笔带过甚至避而不谈,披露不全面,不能完整反映企业社会责任信息。《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2014)》中数据显示,已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1526家企业中,披露负面消息的多为国有企业,而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对负面消息的披露比率较低。除石油石化行业在负面信息披露方面表现优秀外,房地产行业、汽车行业、日化行业对负面数据一笔带过甚至避而不提。
我国社会责任会计信息领域存在不少问题,其原因主要包括两点:第一,我国社会责任信息领域的研究起步晚。由于起步晚,对该领域的研究不及发达国家深入、全面。虽然发展快,但与国外相比,披露水平仍较低,仍存在很多问题; 第二,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在该领域只有指引性规范,并没有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法规约束企业进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缺少法律的规定和约束,企业披露框架和披露内容的随意性较大,会出现披露不全面、 “报喜不报忧”、披露内容差异大、可比性低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