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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市场陷阱与整治思考(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4-09 共4652字
  加强理财产品市场整治的几点思考。

  由于我国的理财产品种类繁多,涉及的金融行业、准金融行业也比较多,而现行法律体系在金融创新面前显得非常薄弱,这就需要加快推动金融监管制度完善,同时提高法律法规颁布的及时性。进一步从理财产品的监管现状来看,呈现“板块化”、“碎片化”问题,即“一行三会”和外汇管理局的监管实行分业监管,不利于从全局角度对理财产品市场的规范性作出规定;各部门出台的规章条款也呈现碎片化,难以成体系。

  例如,银监会与财政部、央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禁止了八项不合规的“吸存”操作,第七条明确规定:不得通过理财产品倒存。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重点细化了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并增加了对信托、财富管理等创新业务的信息披露要求,但在补充细则方面仍有待强化。在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中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这些法规、文件在协调性、衔接性方面仍有待加强。

  目前迫切需要加快完善的,一是由各监管部门推出具有系统约束性的《理财产品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准则》

  《理财产品合同规范》等相关文件,为市场的规范发展提供法律制度保障;二是由某监管部门牵头建立完善理财产品数据统计制度,动态掌握各类理财产品的信息,并及时发现、处置问题;三是加快研究现行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例如,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除非有国务院的特批。

  但银行机构可以通过表外的“资金池”变相操作,如何通过法律制度确保银行机构建立理财产品风险隔离机制,需要对现有法律进行修订。又如,2014年12月,银监会下发《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力求解决理财业务中银行的“隐性担保”和“刚性兑付”问题,推动理财业务向资产管理业务转型,这将取代2005年1月起实施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四是借鉴美、欧国家经验,加强投资者保护,探索建立专门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构、对违规机构施以严厉处罚、建立受害投资者补偿基金等等举措。

  鉴于理财产品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机构与准金融机构均迫切需要练好内功,防患于未然,避免重蹈美国次贷危机中大批金融机构破产的覆辙。

  对于金融机构,一是要提高对理财产品风险防控的重视程度,完善内控制度,针对行业特点,制订相关内部管理规范;二是提高专业性,加强员工风险培训;三是对市场走势做好预判,特别是对经济周期中发行理财产品相关行业的景气程度要有客观判断,避免系统性风险的潜在影响;四是完善产品内部审核机制,重点防止操作中的道德风险。

  对于一些发行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准金融机构”,由于不具备金融牌照及专业基础,更需要加强风险防范与控制。在开展金融创新的同时,必须按照“安全性、流动性、赢利性”的三原则来进行控制,防控的重点:一是加强风险点筛查。因此类产品涉及的产品环节和技术问题比一般理财产品多,与其相关的任何一方出现信用问题,都可能危及产品安全,并引发巨额赎回;二是加强信息技术安全管理,由于其完全是依托网络渠道发行、管理,必须通过不断“打补丁”乃至系统更新的手段,确保交易活动与资金账户的安全性。

  一个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建立在公平有序、信息透明、诚实守信的环境基础上,在理财产品市场快速增长的过程中,不能忽视信用体系的建设。针对信用建设滞后的问题,中央加快将其提上了日程:

  2013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征信业管理条例》;2014年6月,国务院发布实施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对未来几年全面加强全社会信用制度建设作出了部署。经过多年努力,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初见成效,截至2014年6月底,央行征信系统共收录法人1940多万户,自然人8.5亿,覆盖范围不断增多。但目前最突出的问题在于,一是信用记录的项目偏少,难以满足理财产品信用评估的要求;二是专业评级机构数量较少,据央行信息显示,目前我国各类征信机构、评级机构仅有150多家,与现实需求缺口很大。在进一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主要的措施有:一是强化央行征信系统平台功能,推进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提升数据质量,丰富数据种类,扩大记录个体数量;二是大力推动市场化征信机构,通过专业化、细分化、产业化的征信服务,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更为全面、深度的信用信息,并对发行理财产品的企业、金融机构实施信用监督。

  随着理财产品创新不断加快,一些较为复杂的产品逐渐面市,连专业人员都难以完全掌握其中的“玄妙”。正如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中的次贷产品,是经过层层包装后提交市场的“华丽”产品,但背后却是垃圾债券。为了避免受骗事件屡屡发生,就需要全面加强投资者教育。一方面,金融监管部门要通过滚动发行宣传册、发布道义窗口公告、发放提醒短信、举办免费培训班等诸多方式,为广大投资者提供学习渠道;另一方面,应当鼓励投资者加强理论学习,提高认知水平,确定正确的理财理念,减少盲目投资的风险。特别是,在购买高收益产品时,首先要有风险疑问,不能只看预期收益率,还要认真研究产品的发行主体资质、是否为结构性理财产品、产品的投资标的、收益计算方法等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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