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非正常退保和给付可能较多,这将加大保险公司现金流管理难度。此类产品一般设计为5年期以上的中长期产品。因短期收益较高,有的公司实际按短期产品销售,如满2年即以退保的力一式予以返还,实质上是一种非正常满期给付。但是否退保的主动权在客户,这将导致公司难以准确预计现金流。从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的角度看,短期资金投资于中长期资产,带来的流动性风险很大;而如果将此类产品资金用于短期投资,则收益很难达到预定水平。
(三)经济效益不高,面临兑付风险。受环境、渠道等因素影响,保险资金投资收益总体水平仍然不高,如债权投资计划收益率一般都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9000^9500。而短期理财型寿险产品给客户的收益率相对较高,加上较高的销售成本,因此对保险公司的价值贡献有限。以当前热销的某资产挂钩型寿险产品为例,保险挂钩资产收益率约为6.800,上市以来结算利率都在5%以上,支付银行的代理手续费在2.300^2.800,保险公司的盈利空问很小,甚至“赔钱赚吃喝”。
(四)比较优势仍不突出,可能存在销售误导。此类产品保障功能更趋弱化,虽然收益水平相对较高,但相比其他金融产品,优势并不十分明显。部分公司为追求短期销售业绩,可能存在片面比较、夸大收益等误导行为。
三、监管定位与思路
期限短、收益高的寿险理财产品与传统寿险业发展路径迥异,要在允分估计经营风险和行业实际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定位和监管,确保其稳健发展。
(一)转变将寿险转型简化为回归保障的传统思维,适度发展理财型产品。凸显保险的本质功能,发展保障类业务,发挥与其他金融业的比较优势,这无疑是寿险转型的主要力一向。但是,口前行业的内外部经营环境正在发生变化,“金融脱媒”使得金融资源向证券、信托等领域转移,各类金融机构都以创新业务模式来拓展发展空问。如信托业就是抓住了这个市场机遇,5年时问资产规模就达到8. 73万亿元,超过保险业成为第二大金融产业。如果保险业不能适应金融市场化的趋势,在金融业中有被边缘化的危险。特别是在资金运用渠道放开后,有了发展理财型寿险产品的政策基础和现实条件,保险公司没有必要在具体产品形态上自缚手脚。
(二)坚持市场化监管导向,尊重市场主体自主选择合适的产品形态。寿险产品强化理财功能,貌似与“回归保障”的力一向相悖,应予以限制。其实,不同类型产品、工具、渠道的融合和渗透是金融业发展趋势,保险业的商业模式也在由传统非金融风险管理向全面的风险管理转变,资金运用体制改革无论对资产还是负债都产生了深刻影响,这些变化都将影响寿险产品的演进。因此,对理财型寿险产品,只要经营主体能够允分地向消费者提示风险、控制好经营风险,监管部门不宜对具体产品形态进行十预,更不可因保障程度低而轻易否定,要允许保险市场存在多样化的产品。建议在监管上减少对保险业发展理财产品、参与资产管理的政策限制,使保险业与其他金融业公平竞争。
(三)适度控制发展规模,控制经营风险。监管部门可重点关注以下几个环节:鉴于当前经济下行期发展此类产品的风险较大,有必要对重点保险公司加强动态偿付能力监测,针对其偿付能力的变化及早采取相应措施;要加强资金运用监管,防止保险公司为满足产品收益而违规配置高风险资产;增强资产定向型寿险产品审批的针对性,制定保险产品定向投资资产标准,关注拟投资口标的资产状况,防范大型投资项口风险向保险业传递;积极研究建立理财型保险业务的退出机制。
(四)放松产品管制的同时,强化消费者利益保护。坚持“放”字当头、“管”字跟上,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对在银行销售此类产品进行全程录像,明确影像资料保存年限,加强对误导行为的打击。加大对不完全告知、夸大收益等误导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对“长险短做”行为的查处力度,从产品设计、审批等环节入手,加大对此类行为的制约,减少由此带来的退保金“虚增”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