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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业务转型困境与发展途径

来源:现代营销(经营版) 作者:苏航
发布于:2020-02-19 共6155字
银行理财论文第四篇:银行理财业务转型困境与发展途径
 
  摘要:银行的理财业务是资管业务的重要部分,统一规范、严格监管银行理财业务对防范金融风险,降低系统性风险意义重大。随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以及相关配套规章相继出台,银行理财业务开启转型序幕。面对急速扩张的人才需求,仍在构建信息系统以及尚需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等主要问题,从内外部开展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将银行母公司优秀经验与金融科技应用技术创新相结合构建信息系统,完善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有效性与及时性是本文主要探讨的内容。
 
  关键词:银行理财; 业务转型; 人才与信息系统; 理财信息披露;
 
  一、银行理财业务发展概述
 
  根据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关于影子银行的定义:影子银行是指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部分学者也理解影子银行为传统银行体系之外的信用中介机构和信用中介的活动。由此可知,我国的银行理财业务属于影子银行的一部分。银行理财业务一方面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更丰富的融资方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在期限、流动性等方面有可能增加系统性风险,因此,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化运作、严监管意义重大。
 
  自2004年中国首支理财产品面世至今已有15年;期间,2012年的监管政策放松,资管业务参与主体的竞争壁垒进一步打破,通道业务全面发展,大资管时代真正开启;直至2016年,中国资管业务经历了爆发式、野蛮式发展的黄金五年;2017年开始至今,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下,金融去杠杆、严监管政策不断出台,2018年底,银行的理财产品增速下降、同业理财规模与占比较年初“双降”、标准化资产成为理财资金配置主要资产等市场变化十分明显;2018年,一行三会联合外汇管理局共同发布《资管新规》;随后,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新规”),银行理财业务的相关定义与口径都发生变化,非保本理财产品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资管产品,2018年成为我国的资管元年,开启了银行理财业务全新2.0时代。
 
  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有403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存续的非保本理财产品,理财产品4.8万只,理财产品存续余额22.04万亿元,与2017年底29.54万亿元相比下降幅度较大;其中,国有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理财产品存续余额分别为8.51万亿元、8.80万亿元,市场占比分别为38.63%、39.94%,两者之和将近80%的市场占比占据市场的主要份额,剩余的20%左右由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金融机构构成。(数据来源:《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年度报告(2018年)》)
 
 
  图1 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存续情况
 
  数据来源:《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年度报告(2018年)》
 
  由于银行理财业务在这几年的爆发式发展,在理财业务金融创新中也逐渐暴露出隐形刚兑、资金池操作、产品多层嵌套等问题。李威(2019)认为银行理财业务未与表内业务风险隔离导致客户出现了强烈的刚性兑付预期;丁波等(2019)从国际经验视角解读银行理财业务转型的挑战,严监管已成为趋势,应探索持续盈利路径,经营模式转变。2017年出台的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的主要核心内容就是要解决上述几大问题。2018年,《资管新规》的正式出台,开启了银行理财业务转型发展的序幕,从2018年4月至2020年底为过渡期,新规为过渡期内资管业务的新老产品对接、净值化管理、信息披露提供了指南;在不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防范金融风险,引导资管业务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本质;统一监管规则和标准,打破刚兑,防止理财资金继续在金融体系空转套利、脱实向虚,消除理财产品的多层嵌套,严守服务实体经济的底线;同时,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投资理念,强化风险承担意识。
 
  2018年12月02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是根据《资管新规》第十三条“主营业务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强化法人风险隔离,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业务经营部门开展业务”的要求为银行理财业务顺利转型而出台的规章。截至2019年8月8日,国有五大行的理财子公司都已开业,还有28家银行也发布公告将成立理财子公司,更多的理财子公司将相继开业。虽然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成立开业基于前期多年理财产品创设、投顾、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有丰富经验,但是也将面临许多困难。
 
  二、理财业务转型面临的主要困难
 
  (一)专业的投研团队人才需求缺口不断增大
 
  随着国有五大行的理财子公司相继开业,2019年成为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元年,后续还有28家银行申请成立的理财子公司不断扩充资产管理市场的参与主体数量,可以预见,银行理财业务转型的困难首先是专业的投研团队的需求,尤其是在公私募基金管理、运作、熟悉资产管理业务相关制度等方面高级人才的满足方面。由于《资管新规》要求产品采取净值化管理,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对产品的信息进行披露,这对银行理财产品的投研能力提出很高的要求,还包括净值型理财产品的创设、风控、信息管理等方面,而这些都依赖与专业的人才团队才能完成,尚未成熟的投研、管理团队都将制约产品的研发、风险管控能力、营运能力、信息系统建设及盈利能力。虽然市场上资产管理业务的其他参与主体,例如券商、基金、期货、信托等都在这些方面积累丰富的经验,储备的专业人才也很多;但是,一方面市场都处在观望状态,确认理财业务转型相关资源的转换效率与契合度;另一方面是因为银行理财业务的薪酬竞争并不像其他参与主体更加市场化,更具竞争力,这些影响因素都使符合条件的专业投研人才仍旧犹豫是否考虑转投银行的理财业务。
 
  表1 部分获批开业与筹建的理财子公司     
  资料来源:根据公开数据整理
 
  作为银行理财子公司的“领头雁”,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初就将公司的架构分为营销、投资研究、风险管理、运营以及综合管理五大板块,对应20个部门;从原属工商银行的理财业务团队转型为独立的理财子公司,完整的公司架构对应各部门的人才需求都急速增加(相关信息可以从新浪财经获取)。
 
  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的招聘岗位则看到7大岗位板块,涉及51个岗位种类,需要的招聘人数也将非常多。两大领头雁的投研人才队伍、经验积累、综合管理能力等方面都属于第一梯队,在公司架构与岗位设置等方面对于后期获批筹建开业的其他理财子公司的示范作用明显。(相关信息可以从智联招聘获取)表1统计了部分已开业或获批筹建的理财子公司,可以预见,专业人才的需求将会不断增大。
 
  (二)信息系统建设仍需时间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与《理财子公司》两者虽然都是《资管新规》出台之后关于理财业务开展的重要规章,但是关于业务开展的具体条款相比之下有一定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公募理财是否直接投资股票;理财产品购买门槛设置;销售渠道加入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例如优秀私募机构;首次购买理财产品不强制投资者面签;非标投资比例的调整;分级理财产品允许发行;合作机构包含符合条件的私募等等;可见银行系理财业务在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开展差异明显。
 
  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母公司本身,经过多年的理财业务开展,在前台宣传营销、中台销售和投资研究分析、后台的信息披露与赎回操作等综合管理信息方面已经有较为成熟的系统管理经验,系统运行相对完善,需要做的是根据《资管新规》和《管理办法》的最新要求重新调整相关业务流程与操作规范,信息系统对业务发展转型压力较小;而银行理财子公司作为新成立的平台,是从无到有的过程。即使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销售渠道可以借助商业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但并不能代表全部;新成立的各部门更需要完善的信息系统保证业务的有序开展,尚未构建成熟的信息系统将制约理财子公司业务的开展。
 
  (三)理财信息披露的形式混乱,无统一标准
 
  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合理性和及时性既是关系到投资者做出是否继续投资的关键,也是避免投资者与理财资金管理人因投资风险产生亏损而发生法律纠纷的重要手段。从目前理财业务在各家银行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内容、形式来看,差异较大。笔者以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为例,通过官方网站查询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如下。
 
  表2 部分获批开业与筹建的理财子公司     
 
  工商银行理财业务信息披露的形式可以看到产品净值与到期收益率的相关公告,还有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投资表现信息;但是无法查询已售完的理财产品信息,只有购买该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可以从“我的理财”一栏中看到,笔者因未开通工商银行理财相关业务,无法进入该栏目查阅。工商银行未提供搜索功能使投资者能准确查询自己购买的理财产品的披露信息,母公司与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也未明确区分;子公司———工银理财的信息披露尚未有自己的正式官方网站渠道,只能依托工商银行官方网站完成;从图六中看到,中国理财网已可以查阅到建信理财和交银理财发行的产品,但是却没有工银理财发行的理财产品。
 
  建设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状态等信息披露可以查询,但是没有区分母公司与子公司的理财产品,可以从理财产品名字上看到“代销”的提示,在产品净值化管理方面对产品的净值按照要求进行披露,相关重大风险提示等未见披露。
 
  综合来看,信息披露的内容关于理财产品净值部分是一致的,在其他内容方面则有差异。理财产品信息的披露分散在不同板块,无法一站式查询,对于较少使用电脑或者不熟悉相关网站的投资者造成一定程度的查阅困难。此外,理财子公司虽然都已发行理财产品,借助母公司网站进行线上信息披露,但是自身尚未有信息披露渠道;银行的信息披露方式依然比较僵化,主要以官方网站和网点为主。
 
  三、应对业务转型发展难点的策略
 
  (一)多渠道引进人才,加速专业团队的建设
 
  专业人才的引进一方面是挖掘现有资源,或者理解为资源的再分配,从市场各参与主体中引导部分资源至银行系的理财业务,使人才利用效率更加充分;另一方面是内部培养,夯实基层、中层与高层人才队伍的后备力量。
 
  内部方面,首先是原属银行内部资产管理部或金融市场部的业务团队转型;其次是银行内部其他部门的招聘。内部选拔人才的优势是对业务发展现状了解的更为清楚;团队成员之间也有较好的信任基础。
 
  外部方面,主要是社会招聘与校园招聘两种方式的结合。社会招聘的主要对象应是金融同业的高级复合人才,尤其是在业务系统开发、IT技术知识与金融领域的综合性人才,新开业的理财子公司尤其需要;同样地,在公私募基金管理、风险管理、产品投研等方面有丰富经验的人才也十分重要;校园招聘应以培养基层与中层骨干为目标,着力搭建完整的人才梯队,重点引进有志从事资产管理、德才兼备、潜力巨大的优秀青年人才。
 
  (二)借鉴母公司优秀经验,结合金融科技构建信息系统
 
  信息系统构建无法一蹴而就,这也是《资管新规》自发布时允许过渡期至2020年底的重要原因。信息系统构建需要区分母公司与子公司,在《资管新规》《管理办法》《理财子公司》等重要文件出台后,银行理财业务的转型发展面临要大调整。
 
  银行本身作为母公司,应结合最新监管要求,调整业务的运作,尤其是理财投资资金的单独管理、单独建账与核算、净值化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使新老产品的有序衔接,平稳过渡,总体上需要搭建的信息系统内容并不是特别多,更多的在制度与执行层面。某种程度上来看,母公司本身的信息系统较为完善,主要表现为业务流程的调整与重构;需要注意的是,银行应借助资管业务转型的契机,进一步加强金融科技与信息系统的融合;例如大数据的风险提示、客户分类画像、云计算识别等技术,提升产品投研、风险管理与应变、销售渠道拓展等能力。
 
  不同于银行金融机构,理财子公司的信息系统构建是从无到有的过程。根据《理财子公司》的相关规定,理财子公的业务开展与银行的理财业务将会有所差异。业务的差异决定了信息系统构建无法照搬,只能借鉴;例如首次购买不强制面签、不设置认购起点金额等,信息系统的构建从前台、中台到后台应围绕当前互联网金融的业务形式、金融科技的应用发展做好前沿规划,特别是公募理财可以直接投资股票、理财产品净值化管理、自有资金投资本公司理财产品、计提风险准备金等变化,需要理财子公司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并且匹配高效的业务运作系统。除了在大数据、云计算等金融科技应用,还应结合移动支付、碎片化信息推送等形式提升客户的理财体验,提高客户反馈信息的挖掘能力,实现理财产品精准营销,提升信息披露规范化与个性化程度。
 
  (三)建设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信息披露内容
 
  《资管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向投资者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资产管理产品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封闭式公募产品至少一周一次,开放式公募产品按照开放频率;私募产品遵照合同规定,但至少每季度一次。
 
  目前我国已出台关于信息披露的规章有《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但是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的专门管理办法尚未制定。《资管新规》第十二条虽然要求金融机构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但是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有效性、及时性等方面依然需要具体规章制度落实。银行理财业务与理财子公司的理财业务既有区别,又相互联系;严格信息披露,既是厘清责任主体的必要,也是对金融投资者的保护。
 
  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投资者获取信息的方式逐渐多元化。传统的信息披露方式已经逐渐不能满足投资者的需求,显得单一僵化。深度融合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金融科技应用技术,落实《资管新规》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创新信息披露方式是赢得客户信任,提升客户黏性,拓宽客户来源的重大趋势。
 
  首先,完善信息系统建设,提供一站式信息披露平台,提高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完善的信息系统平台,应该包含理财业务的发行阶段、存续阶段以及终止阶段;提供多条件的精准查询与产品对比而非仅仅查阅功能。其次,注重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同时,更应注意信息内容的充分性与可理解性,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由于信息不对称,银行或者理财子公司作为投资管理人,掌握的投资信息将比投资者更多,披露的信息内容有一定的选择空间,特别是理财子公司的公募理财直接投资股票的情况下,股市的信息庞杂,只有披露的信息内容有助于投资者获取信息、做出投资决策、规避投资风险,才能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最后,多渠道、多终端信息披露,提升信息披露及时性,促进对投资者教育,一举两得。5G时代的来临,万物互联,人们获取信息的渠道将不再局限于手机、电脑、银行物理网点等。仅仅停留在为了披露信息而披露的思维模式将会遭遇客户不断流失的被动局面,任何智能设备,例如车机,智能电视,智能音响等设备,都将为信息的传输提供通道,这些都是及时披露信息的有效媒介。
 
  只有充分认识信息物联时代,为投资者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内容,才能提升客户对投资管理人的信任,提升投资者的理财投资服务体验,提升投资者面对投资风险的自我保护能力,真正做到“卖着尽责,买着自负”,回归理财业务“代理理财”本质。
 
  参考文献
 
  [1]李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转型与突破[J],现代营销,2019(05):12-13.
  [2]丁波,张翼,倪鑫.资管新规背景下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转型与风险控制[J],农村金融研究,2019(02):3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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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苏航.银行理财业务转型主要问题的应对策略研究[J].现代营销(经营版),2020(01):214-217.
原文出处:广西大学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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