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理财原则与理财方式(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原来是喵
发布于:2016-10-10 共3759字
(四)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本文所称委托贷款仅指对集团外部的委托贷款。委托贷款的预期收益率往往比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要高,但由于受托的银行在整个委托贷款的业务中只负责代为发放、监管使用、协助收回,并从中收取一定手续费,而不对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承担责任,故在委托贷款中,委托人自己要承担借款人到期能否如约偿付借款本息的风险。
委托贷款一般在委托人闲置资金金额较大、闲置时间较长(至少一年),且贷款对象到期偿付本金风险在可控的情况下(例如通过有实力的第三方提供的担保、借款人优质资产抵押担保等)方可进行操作。
(五)储备物资
企业可利用现有闲置资金进行大宗战略物资(即未来一段时间内价格连续上涨的、企业生产所必须的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与储备,这样既能满足企业未来主要生产物资的稳定供应,又能确保企业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的合理成本。
(六)投资高风险理财产品
高风险投资理财包括期货、股票、私募基金等。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资金的安全是第一位的,原则上不宜作股票、期货领域的投资理财。但对于以某些期货产品为主要原材料的制造企业(例如铜制品加工企业),在主要原材料国际价格不断走高的情况下,为稳定采购成本,可考虑对此类原材料作期货投资理财的操作。
除了上述理财方式之外,企业还可采取出口产品远期汇率锁定、境外融资、出口保理融资、应付票据融资和用闲置的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等方式进行理财。
三、理财效益绩效考核
(一)计算口径
这里所说的理财效益“计算口径”就是确定哪些理财方式、哪些公司(或部门)纳入本考核年度企业集团整体理财效益考核范围。
实际考核时,可以界定这些计算口径,也可以放开这种口径限制,两者各有利弊。固定计算口径,有利于实际考核时考核计算范围的确定及数据的对比分析,但不利于考核责任部门的理财创新;放开口径有利于考核责任部门的理财创新,但可能因口径的不确定引起实际考核业绩与预期考核目标大相径庭。
(二)考核基数与考核目标
“考核基数”是企业根据考核年度所处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董事会确定的经营目标、企业上个考核年度实际取得的理财业绩,确定理财责任部门(一般为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团队)在年度的理财效益所要达到的最保守的考核要求。此外,“考核基数”的确定也应充分考虑到考核年度某些不确定因素的变动可能给实际理财效益带来的负面影响。而“考核目标”是在“考核基数”这个基础上,须经过责任考核团队一定的努力才有希望达到的奋斗目标。
(三)激励方式
企业应根据其自身客观实际,量身定制其理财考核激励方式。但笔者建议应特别关注以下几点:
1.要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合理确定考核责任主体、考核口径及其具体的考核内容、激励方式等。对于责任人不可控的拟考核内容不要列入考核范围,而责任人可控的考核内容要尽量列入考核内容。
2.可将被考核者的预计年薪分为两部分,即基本年薪与考核年薪(一般按6:4左右的比例比较合理)。考核年薪与职能部门当年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程度挂钩,这些目标包括理财效益、资金安全、会计核算、财会信息披露、财务监督与控制等。这样既能保证考核责任人的基本薪酬,又能调动其理财积极性。
3.激励的幅度不要太大。例如:A企业2014年度的理财效益考核基数是1000万元,考核目标是1500万元;完成考核基数的,超过部分按每递增一个百分点奖励0.25分;超过考核目标的,超过部分按每递增一个百分点奖励0.5分。这样计算出来的考核分值,不会因实际效益偏离考核基数(或考核目标)太多而出现考核分值大起大落的情形。若激励的幅度大了,譬如上述超过考核基数部分,按每递增一个百分点奖励0.5分(甚至1分),则到考核年末很有可能出现考核分数大起大落、严重歪曲理财业绩的情形(特别是对于初涉考核的企业,因缺乏考核管理经验,难免出现尴尬的考核业绩甚至无法兑现考核的结果)。
4.切忌仅对个人进行考核,如果考核责任人是一个人,而不是一个团队,则这个责任人必须同时制订相关的下一层次的考核,目的是将考核目标分解、落实到每一个责任人。反过来,如果考核的责任人是一个团队,则必须明确主要责任人,避免“大锅饭”.
5.切忌只考核“理财效益”而疏忽“资金安全”的考核。理财效益必须是在确保资金安全可控的基础上实现的效益;一旦涉及理财的资金安全出现问题,应作相对比较严厉的考核减分处理。
6.实行“按季预算、年末汇算”的考核方式。理财绩效考核涉及的内容多、范围广、数据量大,给理财效益的计算与审核带来一定的难度与工作量,为避免年末考核工作量的过度集中,减少考核差错率,建议对理财效益考核先按季度进行预算,到年终时再进行“汇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