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我国正处在一个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时期,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2011 年 10 月 15-18 日)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了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进一步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高潮,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决定鼓舞人心,振奋人心,文艺工作者干劲十足,广大人民群众也期盼更多的优秀作品面世,期盼不断出现优秀的文艺作品。
在群情振奋的同时,人们也注意到,我国文艺领域存在着大量歧视残疾人的现象,影响残疾人融入社会生活,不利于文化发展,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残疾人是社会大家庭中的一员,是弱势群体,应得到尊重理解和支持。
一、文化领域中存在的歧视残疾人现象
(一)称呼用语
在我国,口语交际中存在大量的歧视残疾人的称呼用语,人们习惯于将有听力障碍、语言障碍者称为聋哑人、结巴;将视力有障碍的人称为瞎子;将有行走障碍的人称为瘸子、拐子;将有智力障碍的人称为白痴、傻子、呆子。对残疾人的这些称谓还经常被当作咒语来骂人。总之,聋子、哑巴、瞎子、瘸子、拐子、矮子、白痴、疯子、结巴、瘫子、罗锅等等字眼从国人的嘴里层出不穷。
(二)成语、歇后语、俗语
我们不否认祖国语言的优美与动听,但是在汉语言文字中,经常有涉及残疾人缺陷的歇后语和俗语,如历史上流传下来的一些成语:盲人摸象、哑口无言、装聋作哑,这些成语,人们习以为常。一些俗语也常常借残疾人的缺陷来说事:比如,利用盲人视觉上的障碍讽刺那些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考虑事情不周全的人。
歇后语是我们祖先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创造出的一种特殊语言形式,是一种短小、风趣、形象的语句。在民俗中,一些歇后语,沿用至今,其中不乏拿残疾人开涮的,如,瞎子点灯———白费蜡;瞎子吃汤丸———心中有数;瞎子看书———观点不明;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聋子耳朵———摆设。歇后语的嘲弄对象,不仅仅限于盲聋哑人,还涉及肢残及智障等人士,比如,矮子看戏———听声;瘸鸭子过河———单划;罗锅上山———前(钱)短;秃子头上虱子———明摆着,等等。
(三)小品、影视作品
放眼看去,含有歧视残疾人内容的歇后语、俗语和成语只是文化糟粕中的一部分,在传媒和艺术作品中,不尊重残疾人、歧视残疾人的文化现象也很普遍。一些地方戏中,往往戏噱地模仿残疾人的语言、肢体动作,并以此作为噱头,赚取观众的笑声、掌声,近年来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东北二人转,很多演员以模仿残疾人语言、动作为乐事、能事。红遍大江南北的赵本山,乃为人师级笑星,二十多年来,给全国观众带来过许多优秀的影视作品、小品,甚至成为国人期盼的春晚亮点,但是,其作品中也不乏以残疾人缺欠赚取掌声的成分,如著名小品“卖拐”中,赵本山自己先是坐在轮椅上装中风后手脚变形的痴呆、挤眉弄眼,继之,模仿脚有残疾的人走路,其搭档范伟在仿效残疾人走路方面有过之而无不及。同样出自赵家班子的电视剧《乡村爱情》,刘能的口吃、赵四嘴角的间歇性抽动,不否认戏中人物自身有这样的残疾,但电视剧里不断地渲染了他们的缺欠,有故意夸大之嫌,编导者们将其当成一大卖点,博老百姓一笑,但稍有头脑、有文化、有良知的人,看了不免心酸。
(四)文学作品
在一些作家的作品中,也出现习用的关于残疾人的称谓,应该说,这些作家不见得歧视残疾人,但在关于残疾人的称呼上,他们沿用了习惯用法,没有自觉地抵制这些用语。在迟子建这位鄙视“刘老根大舞台”俗不可耐演出(《两个人的电影》《迟子建散文》,人民文学出版社,2008 年版)的作品中,也出现傻子(《傻瓜的乐园》,同上)的称呼。杨绛在《命与天命》(《走到人生边上》,商务印书馆,2007 年版)中,第 57 页中就出现 8 个“瞎子”的字样:“这是苏州有名的算命瞎子‘梆冈冈’。”“不记得是弟弟还是七妹妹建议叫瞎子进来算个命”“我们就叫女佣开了后门把瞎子引进园来。“”瞎子一手抱着弦子”“瞎子掐指一算“”我们怀疑瞎子知道我家有丧事”“瞎子无从知道”“可是我们肯定瞎子是知道的。”陈村在《最后一个残疾人》(《起子和他的五幕梦》,作家出版社,2009 年版) 中,几乎汇聚了各类残疾人的称谓:“不能聋不能哑不能瞎不能瘸不能阉不能瘫不能缺胳膊少腿”、“我们和白痴一个待遇”、“歌词是说如今聋哑人说了话”“你不是聋子瞎子你也看不出什么异样”.
对待残疾人的不文明态度,反映出一个人的内在修养欠缺,流传下来至今沿用的对残疾人不尊重的语言,反映了一个了国家的文明程度。这样的历史延续,对残疾人的伤害程度不同,但结果是一样的,无视残疾人的生命尊严,无形中也降低了中华民族自身的素质。从这些语言中,我们深深地体会到中国残疾人在历史与现实生活中的尴尬处境。根据各类调查推算,目前,我国有各类残疾人 8296 万,占人口总数的 6.34%,残疾人的生存状况,直接反映了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一个社会,如果残疾人得不到尊重,那么这个社会就不是一个文明的社会。二、打造文明语言文字环境,推动文化建设歧视残疾人的语言文字,拿残疾人生理上的缺陷开涮,不仅无视他们生理上的病痛,更是往他们的伤口上撒盐,让他们心理承受更大的痛苦。因此,清理歧视残疾人用语,打造文明语言文字环境,刻不容缓。
(一)国家法律规定:增强国民法律意识
残疾人是个特殊的群体,他们特别困难,需要国家的特别保护、支持与帮助,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强调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2008 年 7 月 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第六十二条规定:对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它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的,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或其它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国家从法律的角度规定了残疾人的权益,残疾人保障法对于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生活,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共享社会文化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二)社会各界行动:清除歧视残疾人用语
在倡导社会文明、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在大众话语系统中,歧视性词语越少,社会文明程度越高,在以视听为主的大众传媒时代,社会各界,各行各业都有责任有义务清理文化领域中存在的种种歧视残疾人现象,要认真清除文化领域中模仿残疾人的语言、动作,剔除有辱残疾人人格尊严的语言文字,实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
特别是文艺界、大众传媒行业更应在清理歧视残疾人用语中率先垂范,起示范、引导和带头作用,移风易俗,将文化领域中自觉不自觉使用的歧视残疾人语言文字清理出去,大力打造新文化,树立新风尚,平等对待残疾人,让残疾人融入社会,推动文化建设,这是当前我国大力推进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个人以身作则:不使用侮辱残疾人的语言文字
在社会文明进程中,每个公民都争做文明人的今天,应抵制歧视残疾人语言文字,咬文嚼字,提高自身素质。
特别是文艺工作者要提高自身素养。广大文艺工作者肩负着推广文化、普及文化的重任,文艺创作、表演要有思想深度、有艺术水准,不能媚俗,不能一味地迎合观众,哗众取宠,自觉抵制低俗作品。
同时,文艺工作者要率先从对残疾人的习俗语言文字环境中走出来,有责任带动人民群众提高艺术修养,提供艺术性强、有品位的文艺作品,推动文化发展,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艺术欣赏水平;艺术要带给观众审美享受、精神愉悦,观众在欣赏艺术中得到美的熏陶、善的启迪。并通过自己的作品,引导观众欣赏高水平的艺术作品,提高老百姓的欣赏水平,培养高度的文化自觉,从而提高全民族的文明素质,创建文明社会,才不辱使命。
观众、听众也要有意识地提升自身素质,做有文化、讲文明、高素质的人,自觉抵制低俗作品,对待残疾人的态度,反映出一个人的文明程度,也可反映出一个人内在的修养。
总之,从国家法律规定到社会各层行动再到每一个人以身作则,清除文化领域中歧视残疾人语言文字,打造文明语言文字环境,建设和谐社会,推动文化大发展,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