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具有某种可预测现金流收入属性的资产或资产组合,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SPV),通过创立一种以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的金融工具或权利凭证,在资本市场上出售或变现该资产支持证券的一种结构化融资手段。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提出,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这使地方政府融资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为了保障在建项目资金链不断裂、优化债务结构、缓解部分地方支出压力,2015年,国家推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但这并不是解决地方政府债务的治本之策。地方政府迫切需要拓宽渠道融资、分散和化解集中于银行体系的信贷风险。资产证券化是解决该问题的重要途径。
一、我国实施地方政府债务资产证券化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
1.初步具备资产证券化的市场。目前,我国已建立包括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在内的比较完善的金融市场体系。沪、深两市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初具规模,证券市场正逐步走向规范和成熟。伴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和证券市场的不断完善,机构投资者逐步发展壮大,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社保基金等各类机构投资者已成为证券市场的主导力量。我国证券市场的深度和广度均已具备开展资产证券化的条件。此外,资产评估公司、信托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各类中介机构也可以满足资产证券化所需的中介服务。
2.充裕的民间资本和大量的闲散资金,为资产证券化提供资金来源。庞大的民间资本提供了源源不断的资金来源。近年来,我国储蓄率一直都维持在40%以上,远高于美日等发达国家。截至2014年末,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113.86万亿元,贷款余额81.68万亿元,存贷差额达到32.18万亿元,高额的存贷差表明社会存在大量的闲置资金,民间资本没有得到充分利用。长期以来,国家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及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等领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产证券化发行的证券,以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为基础,是一种具有较高信用等级和稳定收益的投资产品,可以吸引民间资本进入,缓解银行信贷资金沉淀现象,提高政府融资效率,有效解决庞大闲散的民间资本供给与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需求之间的矛盾。通过这种方式,可获得资金又不增加负债,通过"信用增级"使项目的资产成为优质资产,募集到更多的资金。
3.能产生稳定现金流收入的政府投资项目,易于资产证券化的推广。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建设持续加快,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日益加大。仅依靠国家财政资金显然无法满足庞大的建设资金需求。地方政府多年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大量沉淀并固化,没有充分得到开发和利用。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成熟的融资模式,可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筹集大量的建设资金。同时,能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实现地方经济的良性循环和快速发展。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作为支持的证券,以资产未来的现金流换取当前的融资能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大多属于公用基础性的,每个消费者都是既定价格的接受者,需求弹性和价格弹性都较小,产生的现金流接近于刚性,加之投资规模大、运营期限长,未来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收入。此外,鉴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对社会发展的特殊作用,地方政府都愿意对其所发行的证券进行信用增级,使基础资产具有政府担保的性质,减少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
4.地方政府债务证券化的融资成本和风险较低。虽然地方政府债务证券化涉及很多参与主体,支付的费用名目繁多,包括信用评级费用、托管费用、投资银行承销费用等,但标的资产达到一定规模时,融资成本相比传统融资方式仍较低。主要原因为资产证券化能通过各种手段改善发行条件,如,信用增级使资产支持证券获得较高的信用评级,使投资者投资风险降低,相对收益率要求也会降低。同时,资产池中基础资产涉及政府层面,一旦有政府背景,其在投资者心目中的信用就会上升,从而大幅降低融资成本。地方政府债务证券化之所以能够降低风险,主要归功于其交易结构特殊的信用增级和破产隔离的设计。资产证券化通过引入信用增级,使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高于原始权益人和发行人,其投资者持有产品的风险减少。
5.有利于增加新的融资渠道,降低银行体系的信贷风险。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表外融资方式,不会增加发行人的负债,是一种不显示在资产负债表上的融资方式。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将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剥离改组,构造成为市场化的投资工具,可降低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率及融资成本。一般而言,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成本低于银行贷款利率。同时,由于发行人通过这种方式获得了一笔资产销售收入,可以缩小投融资平台的资金缺口,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我国地方政府发债受到限制,地方政府的投融资平台主要依靠银行信贷融资,尚未形成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利用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的比例较低,缺乏持续融资的顺畅通道。这样的负债结构和融资渠道,使信贷风险高度集中于银行体系。
仅仅依靠单一的银行信贷融资渠道,地方财政和银行体系均面临较高风险。实行资产证券化,可将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现有的存量资产盘活,提高资产的流动性,便于广泛筹集社会资金用于地方经济建设。同时,也可有效降低过度集中于银行体系的信贷风险。
二、地方政府债务资产证券化的主要风险
1.潜在的政策性风险
一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体制缺陷和内部管理问题的转嫁风险.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是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机构通过财政拨款、注入土地、股权等方式设立的,是政府机构的延伸,一切经营活动、投资和交易活动均主要围绕行政权力及相应的条块利益而运转。
同时,平台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接受地方政府任命,直接干预或指挥平台公司的运营,负责维系平台公司与地方政府的联系,形成了不规范的委托代理关系。资产证券化的实质,是融资者将被证券化资产的未来现金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而项目资产所有权、运营管理权则不转让。平台公司的内部管理体制问题,使项目资产的盈利性变得不确定,安全问题成为隐忧。平台公司无法转变或长时间无法摆脱对传统经营路径的依赖,存在消极对待资产证券化的可能性或滥用资产证券化以谋取私利的动机。平台公司无论是消极对待资产证券化或者是过度推动资产证券化,其本质都是由组织结构不合理、内部治理混乱和分配机制不科学诱发的转嫁性风险行为。
二是信息不对称引发道德风险.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和操作流程较复杂,客观上要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各中介机构披露尽量详尽的信息,信息的详实准确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基础,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至关重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先天拥有政府背景和掌握高额资产,具备一定的权力投机便利,极易延续政府的强势作风,诱发寻租行为和投机风险。
政府监管部门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能否保持中立、公正的独立地位和监管的权威,值得探讨。同时,平台公司由于企业管理制度不科学、经营不善,导致亏损、无力偿付甚至破产的可能性较高,政府对中介服务机构干预的可能性较高,以达到劣性资产实现证券化的目的,由此使资产证券化过程存在评级和监管风险。无论是依附政府的平台公司,还是各个中介机构,它们作为利益主体,对利益的追逐存在先天的渴望。这也是道德风险的根源。
三是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再投资风险.拓宽融资渠道、摆脱融资困境,是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的重要任务。换言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资产证券化的本质仍是融资,融资后的首要选择势必是再投资。目前,地方政府投资去向依然是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拉动GDP的藩篱无法冲破,追根溯源是地方政府构建的投融资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又根深蒂固,延续一贯的投资模式风险不少,国内将承受更加严重的经济风险和社会危机。前期应对金融危机的经济刺激计划加剧了国内包括钢铁、水泥、电解铝等20多个行业的产能过剩,地方政府对投资的热情可能再次带来新的产能过剩、通货膨胀等问题。
2.资产证券化交易环节中的风险
一是管理风险.资产证券化项目管理相关的风险,包括计划管理人违约违规风险、托管人违约违规风险、资产证券化项目账户风险。
一旦计划管理人或托管人出现违规违法的情形,乃至专项计划账户被挪用、查封、冻结,将造成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不能按时、足额获得预期支付额,甚至证券交易所暂停或终止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服务。
二是利率风险与信用风险.受经济形势和宏观政策的影响,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可能性。资产支持证券的预期收益是根据当前市场的利率水平和专项计划信用评级制定的,采用固定收益率的形式,债券价格受利率波动影响发生逆向变动,使收益水平变得不确定性。同时,信用风险也称违约风险,是资产证券化参与主体未能兑现承诺所造成的损失,表现为证券化资产的现金流入不敷出,不能及时支付证券本金和利息,是资产证券化最直接、最严重的风险。
三是资产证券化交易机制风险.资产证券化通过"增级包装"功能将原本风险较高的资产分割为"优先级"和"次级"债券,转售给投资者,伴随交易的完成,也将风险转嫁给投资人。这种结构性风险转移会随着"问题资产"证券化的规模扩大而激增,高杠杆将撬动形成复杂交错的风险链条,稍有不慎,某个节点的断裂便会造成整个链条的多米诺骨牌式坍塌。因此,尽管资产证券化过程不会产生增量风险,但却可能成为"转移-集聚"风险的通道。
三、对策建议
1.完善资产证券化风险防控法律法规,健全配套机制建设。资产证券化的各个环节都需要法律的约束和保障,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在充分考虑资本市场具体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应积极完善与资产证券化相匹配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为其提供有益的法律环境。适时制定《资产证券化法》,就资产证券化过程各环节涉及的特殊法律问题作出规定,规范资产证券化操作流程,确定SPV的金融机构身份,明确SPV的进入、经营与退出机制,将其可享受的优惠政策具体化,为资产证券化的大规模开展提供基本的法律保障。明确对"真实出售"、破产风险隔离等技术性操作的认定,修订基础资产证券化相应的会计准则,为表外处理、报表合并、损益确认提供便利。修订《税法》,为资产证券化提供足够的税收优惠,完善信用评级和信用增级机制,在证券化的过程中,完善的信用评级制度和信用增级体系也是必不可少的。同时,加强相关配套环境和服务机构的建设。
2.提高地方政府债务信息披露透明度,对资产证券化资金实行预算管理。转变地方政府性债务在证券化的过程中信息不透明的状况,加大投融资信息披露力度,为债务证券化提供前提条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产证券化募集资金用于政府投资建设,属于地方债的新品种,是对现存地方债的替代。
地方政府对其投资建设项目资产证券化所募集的资金应实现预算管理,以约束自身的融资冲动,并有助于投资者判断产品的真实偿债能力,应据此对产品进行市场定价,间接约束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资产证券化发起人所在的地方政府,应上缴一部分资金永久性归集于资产证券化产品偿债基金,既应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个别偿债风险,切实加强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也从整体上降低产品的发行利率,间接降低政府投资建设的成本。
3.基础资产要实现出售,产生的现金流应保持稳定。在地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基础资产应实现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发起人不得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及回购承诺,基础资产转让应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其他权利限制。对基础资产转让当时的所有权、有效性和合格性作出保证,基础资产能够产生可预测的相对稳定的现金流,是其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关键所在。政府对其投资建设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除了切实加强管理,确保相关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外,还应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以增强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稳定性。政府应明确规定基础资产的收费标准,允许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可与相关部门协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价格变动水平等因素,对收费标准进行合理调整。中介机构要加强对基础资产现金流情况的监督,在资产监管、现金流审计和定期披露基础上,督促发起人加强现金流的回收。
4.增强外部监督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将高度信息不对称性的非证券资产转化为高透明度的证券资产的金融技术,资产证券化要接受来自监管部门的监督约束,证券的发行必须通过监管部门的审查和批准。监管部门要对申请者的发行材料进行详细调查,从而将大量的虚假信息排斥于证券市场之外。要接受来自投资者的监督约束,证券发行主体具有持续披露信息的义务,从而保证投资者能够以低成本的方式对证券的质量进行跟踪和监督,使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下降。要接受来自包括投资银行、信托机构、会计审计机构、资信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约束,中介机构是连接证券发行主体和投资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在提供中介服务的同时,对发行主体形成监督和制约。以真实信息的充分披露为基本原则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利于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督约束机制,从而提高投融资平台的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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