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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业发展及其与互联网金融的结合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1-04 共3623字
论文摘要

  互联网金融是以Web2.0 为技术基础的新金融媒介,即互联网渗透到支付(第三方支付)、贷款(P2P)、存款(货币基金)、直接融资(众筹)、投资理财、保险等各个传统金融领域,从而产生的一系列新的金融现象。互联网金融体现了新技术条件下金融系统社会化分工的新趋势,体现出长尾效应,打造普惠金融新业态;实现金融与社交两大领域的融合,加强了金融服务的人性化、个性化。互联网金融的爆发式发展对传统金融行业造成一定程度的冲击,但更多的是对传统金融的“改造升级”,两者更多的是合作共赢关系。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综述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是金融,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是指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或其他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在线提供金融服务并实现支付清算、投资融资、存款贷款、征信和风险管理等金融功能的金融活动;狭义的互联网金融则指除传统金融移至互联网平台以实现在线服务外的互联网金融部分,他们与传统金融存在一定差异,一般也不是由传统金融机构提供,往往是金融业务链上的某个节点,利用互联网技术创新出的新的实现方式。有些学者将传统金融移至互联网平台提供在线服务称之为“金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来自商品交易的需求,互联网上商品交换的发展推动互联网金融的产生。广义互联网金融发展经历三个时期:

  第一阶段为上世纪 90 年代前中期,主要特点是传统金融机构在互联网建立单项内容网站并提供基础服务,例如证券机构的网上交易,同时出现纯粹以互联网为服务渠道的金融服务机构,如美国的嘉信理财、日本的乐天证券。

  第二阶段在上世纪 90 年代后期,以独立网络支付的出现为标志,以美国 Paypal 为代表的互联网支付以服务互联网商业活动为主要业务模式。他的出现意味着互联网商业模式可以形成闭环,为商业的互联网化提供了基础。我国互联网支付(第三方支付) 以中国人民银行 2011 年发放第三方支付牌照起步入规范发展轨道。

  第三个阶段是 2000 年以后,以 Web2.0 为基础的 P2P 借贷和投资众筹等新的融资模式出现为标志,体现一种新的融资样式。这是互联网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在金融领域产生的结果,也使得互联网金融真正成为有别于传统金融的新生业态的肇始。我国互联网金融在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的 2013 年迅猛发展,余额宝一经推出引发狂热追捧和社会热议,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迅速,众筹融资平台开始起步,第一家网络保险公司“众安在线”获批开业,银行、证券和基金公司以互联网为依托重组改造业务模式、加速建设线上创新型平台。

  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发展问题也被纳入政府部门,尤其是金融监管部门的视野。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互联网技术几乎同步发展,且多点突破,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也呈现出异彩纷呈的局面。

  我们根据互联网金融业务性质分为基础服务、融资、金融产品交易和衍生服务三大块,其中基础服务包括支付、清算和账户管理,融资包括电商融资、P2P借贷和众筹投资,金融产品交易与衍生服务则包括互联网交易平台、财富管理门户、金融产品超市和各类垂直类网站,以及刚刚起步的网上征信业务。

  二、我国证券行业发展及与互联网金融的结合

  我国证券行业在传统金融领域出现较晚,上世纪80年代以银行证券部、信托投资公司的形式出现雏形,近五年,行业创新不断加速,以2012年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研讨会为标志,行业进入创新发展的新阶段。从行业发展趋势来看,证券业的定位和功能也从“交易中介”转向现代资产管理。这也是欧美发达资本市场国家已经完成的行业转型之路。

  由于证券行业产生时间恰逢计算机技术大发展阶段,远较欧美发达国家早进入电子化(无纸化)时期,并与上世纪 90 年代后期实现网上交易,在金融互联网方面走在金融体系的前列。近两年互联网与证券业的结合也已积极展开,网上开户业务得到监管部门认可并有多家证券公司全面实施;方正证券、长江证券、齐鲁证券等进驻“淘宝网”,开卖理财咨询产品,提供业务咨询,迈出了证券产品(咨询和资讯产品、资产管理产品等)与互联网的合作步伐;光大证券、银河证券等客户保证金已可实现消费支付功能;国金证券与腾讯合作,推出“佣金宝”,不仅实行“万二开户”的超低佣金,还可以为账户保证金余额提供理财服务,实现“保证金增值”。

  互联网与金融业的融合丰富了金融业务模式,创造新的盈利增长点,同时推动证券业乃至整个金融体系规模的扩大和成本的降低、效率的提高,为全社会提供更加高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促进信息整合、分析,全面提高金融效率。互联网技术是一种信息技术,互联网与金融业的结合,将通过数据信息的获取、整合和“云计算”的运用,为证券业带来全新的经营理念、模式,全面提高运行效率。在大数据时代,互联网存储和传输、交换着海量信息,这些信息流的整合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了信息透明度。同时,几乎可以提供无限运算能力的“云计算”的出现,则为数据的存储和分析提供了可以方便获得、按需所取的网络服务。互联网金融模式极大地降低成本,使得客户群下沉,扩大了金融服务对象,延伸了用户群链条,实现“长尾效应”,其快捷便利的网络营销和海量的客户群体、更精准的客户分析与定位,可以降低证券机构客户开发和销售成本,并提高营销的有效性,从而提高收益。

  证券机构只有因势顺变,尽快做出反应,加快进行技术革新、业务模式调整、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方可在互联网金融的大潮中不落人后或趁机反超,否则,只能失去先机,被时代所淘汰。互联网金融作为外部入侵者,搅动了现有金融格局,倒逼证券行业自我革新和调整,运用和开辟新的盈利模式和业务增长点,以顺应互联网大潮。

  三、互联网金融推动证券行业转型升级建议

  (一)利用互联网技术真正实现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互联网具有的包容、开放、面向大众、客户至上、注重用户体验等思维方式,均为传统金融机构可学习借鉴之处。证券机构应逐渐从以产品为中心转向以客户为中心,提高服务意识,更注重客户需求和体验,为客户提供更加舒适、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服务和产品。

  要着力于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挖掘其个人特点、投资喜好、风险承受力、投资意愿等信息,构建客户行为方式模型,精准定位其投资需求,打造综合性服务。同时,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创新和精准分析与定位,开发和汇集更多的小客户、潜在客户,并根据客户的不同属性,为其提供更契合需求的个性化、定制化服务。

  (二)合作共赢,创新产品与业务模式

  证券机构与互联网的融合已经展开,但目前的合作还以拓展销售、推广渠道为主,双方更深层次的合作和业务模式的创新才是长远之策。

  在经纪业务方面,证券机构可采用“客户共享模式”与互联网公司开展深度合作,通过互联网广告和流量导入等方式,与互联网公司进行客户共享,利用互联网企业巨大的用户群和便捷的平台挖掘客户资源,开辟经纪业务新的增长点。在资产管理业务方面,证券机构逐步推出针对客户喜好的套餐服务,实现精准定位。

  在投行业务方面,证券机构可借助互联网企业所具有的庞大的、具有清晰信用记录的企业数据库,寻找较为可信的项目来源,为企业提供其所需要的专业金融服务。而在业务链条上,证券机构还可以更多地参与互联网企业的上市、融资和企业并购业务;在承销环节,则应针对发行上市制度的注册制改革趋势和我国中小投资者占绝对多数的现实情况,更加注重中小投资者的客户体验和利益,增加发售成功率;在场外市场业务方面,则可考虑借鉴互联网企业的运行模式,在对企业提供个性化的特色金融服务的同时,对企业实施批量化收费。

  (三)关注风险,稳健经营

  对于互联网金融面临的更高风险,证券机构应予以警惕并积极应对。一是加强互联网技术力量,通过完善防火墙等手段,提高对技术风险的防范、化解能力,保障系统的安全、平稳运行。

  二是加强内控管理,健全和严格执行身份识别制度、反洗钱制度、交易记录保存和可疑交易分析报告制度、信息安全保护制度等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经营风险。

  三是保障合规运营,在准入环节,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满足相关条件,履行相应的审核、许可手续;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应严格依法运行,不触碰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法律底线,杜绝以创新业务形式的名义从事集资诈骗、洗钱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将互联网业务等创新业务模式的风险充分告知投资者,严禁对客户承诺无风险、高收益的误导性宣传,以保障投资者享有真正的选择权和收益权。四是加强行业自律,在互联网环境下,尤其是监管措施还未及时覆盖的新领域、新业务,从业者的自律意识尤显重要,应注重以行业自律方式,弘扬诚信经营意识,惩戒恶性竞争等不当行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冯果等. 网上证券交易法律监管问题研究. 人民出版社,2011.

  [2]刘田.多部委酝酿互联网金融监管办法拟按负面清单原则.第一财经日报,2014.3.24.

  [3]中国人民银行.2013 年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

  [4]李凯.互联网金融商业模式、影响及证券行业应对策略研究.深圳证券交易所研究报告.

  [5]黄少军,肖百灵,李凯.互联网金融内涵、商业模式与监管问题研究.深圳证券交易所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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