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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语境下股东表决权交易及公司法抉择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2-25 共2915字
摘要

  在公司中,有这样一个群体,虽然都被称为股东,被法律赋予股东平等、股权平等地位和权利。股东拥有股东权,股东权的一项核心权利便是表决权。在公司实践中,常常会涉及到股东为了一定的话语权、一定的目的或便宜而收购表决权,使占公司较大比例的表决权汇集到一个或少数股东手上的问题,也就是表决权交易或者表决权转让。当股东之间发生表决权交易的时候,那么问题就来了,表决权能不能交易? 公司法是什么态度? 公司章程有什么样的规定? 表决权被交易会发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和经济后果?若表决权被允许交易,在多大范围内、多大程度内被允许交易?

  一、私权语境下的股东表决权交易

  私权自治、私权自由是私法上的一项重要的理念,贯穿并指导着私权的运行规则,形成了法律中私法域特有的运行秩序。股东表决权作为私权,表决权交易属于私主体行使私权的一种行为适用于这一理念,并且在这样的私权规则和秩序下运行。在这样的背景下,股东表决权交易被认为是股东的自由。

  ( 一) 股东表决权属性

  股东表决权,是指股东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享有的参加股东会,并就股东会上的议案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股东表决权是股东权的一项核心子权利,对于股东来讲是重要的利益。股东通过行使表决权来做出关乎公司经营管理上的重大决议,实现自己的利益,巩固自己的地位。上面已讲到股东表决权属于私权。进一步讲,股东表决权应当具有身份性和财产性两种私的属性。显然,要行使股东权需要股东的身份,当然代理行使也是以被代理股东的身份行使股东权的。股东表决权的行使能够给股东带来利益,本文中所探讨的股东表决权交易就是一种很现实的积极的利益。

  ( 二) 股东表决权交易自由

  在公司股东权实务中,往往股东为了控制权的争夺会收购其他股东的表决权,将一定比例的表决权汇集于一人。从上面的股东表决权的属性分析来看,股东权属于私权,在私法域中对于权力的交易是持一种自由的态度。也就是,股东表决权交易是股东的权利,是股东自身基于表决权享有的利益,股东径可行使。这样,股东可以收购其他人的表决权,也可以将自己的表决权卖于其他股东,来实现自己的利益和目的。

  二、经济语境下的股东权表决权交易

  公司中的股东虽然被法律赋予了股东平等、股权平等的权利和地位,然而在成本风险以及利益权利来看,这些对每个股东的激励却都是不同的。大股东对于经营的事情就积极地多,小股东相对就要消极些。可以设想在发生表决权交易的情形下,将会产生什么样经济上的后果。

  ( 一) 股东表决权交易的代理

  根据公司的代理理论,公司各主体所实施的一些行为是受其他利益主体委托而为,都应当为了公司的经营目的,争取公司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不应当凭借自己的身份和权利的行使而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而增加自己的利益。股东表决权交易将导致表决权的集中,使得表决权集中者具有了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权力。由此,表决权的集中者应当本着公司利益去行使权力,尽职尽责、忠诚勤勉不使公司和其他转让表决权的股东利益受到损失。

  ( 二) 股东表决权交易的经济后果

  股东表决权的交易后,收购一方会不会忠诚的行使代理事务,具有不确定性。一般在公司中,各股东均占有公司股权的不同比例。从经济的成本利润风险利益角度看,显然出资较少的占公司股权比例较低的股东的风险承担能力更强。反之出资较多占公司股权比例较高的股东的风险意识会更强,会更关注公司的经营、事务的执行及盈利。所以股东表决权交易后可能产生三种经济后果。

  1.“好代理人”.表决权集中目标股东以公司经营大局为重,忠诚勤勉行使表决权,为公司赢得最大的利益。这种结果显然是受欢迎的,是一种理想的状态。

  2.“不好不坏代理人”.如果表决权集中目标股东是一个出资较少占公司股权比例较低的股东收购占公司控制性比例的表决权,可能造成的结果是该股东懈怠其他股东的委托,不为公司的利益尽力计算和争取。因为“干好干坏一个样”,自己所占的股权比例较低,所以分红较少,“何必那么卖力! ”.这种结果是由股东的出资( 成本) 分红( 利润)模式所决定的。由于股东所有的股权比例的不同,各股东付出的成本不同而承担的风险各异,由此导致的盈利激励和利润分配不同。

  3.“坏代理人”.如果表决权集中目标股东有“异心”,收购大量的表决权后进行利益输送就会造成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巨大损失。这种情形可能发生在本身就占很少股权比例的股东,因为其“权利”和其“代价”不相称,所以自己将表决权收购集中起来“应当由所作为”,就会想各种“猫腻”.当然这种损人利己的结果也可能发生在较大股东身上,利用表决权集中进行关联交易或者“权力寻租”等等。

  三、公司法的选择

  基于以上的阐述,在公司法层面上应该给予如何的回应? 公司法对于股东表决权交易的规制,应当不是不分青红皂白给予一锤子买卖或者一棒子打死的简单处理,而应当于私法自由之于公司自治和以公司最大利益计算保障公司及股东利益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符合公司法上的正义分配。

  ( 一) 规制的功能定位

  以功能论,公司法是一部彻头彻尾的营利法,公司法就是帮助公司以最小的成本去获取最大的利益。公司的合约理论认为,公司法就是公司合同的链接,公司法为公司提供了一个范本,以减小公司经营的成本,为公司争取最大的利益。反过来,公司的表决权是对公司法这个范本的弥补的机动方式。所以公司法应当是为了追求公司及其股东的最大利益。

  ( 二) 规制的价值选择

  从主体而言,公司是一个多元主体存在的组织,例如股东、董事及高管、雇员、债权人等。公司法就是在这些主体中寻求平衡点,保护每个人的利益不受侵害而受到损失。这就是公司法在权利人之间所建立起来的正义标准。公司法必须确保权利的分配在相关主体之间是正义的。或许可以称作让每个人得到他因该得的。

  ( 三) 公司法对股东表决权交易的规制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在私权自由的理念下股东表决权交易被认为是一种权利,在代理理论及经济角度看则会导致公司经营成本的增加以及滋生机会主义的道德风险,但并不绝对导致不经济的后果。

  绝对的禁止股东表决权交易,显然与私权自由的理念想违背,剥夺了股东的私权; 完全认可股东表决权交易将可能导致增加公司的经营成本及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给公司及股东带来利益上的损失。因此,公司法上的规制是不可能采取一刀切的处理方式。

  为了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的表决权集中应当为公司法所支持,非为公司和股东整体利益的表决权集中应当为公司法所否定,即非为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的表决权集中的表决权交易行为无效。这样将兼顾到相关权利主体的利益,使权利得到妥当安排。

  四、结语

  公司作为一个组织,利益相关的主体呈现多元化,如何平衡相关权利人之间的利益是公司法的核心的永久的主题。公司法怎样规制其中的关系和行为,需要公司法理念指引、价值的取舍及功能的实现。公司法的正义分配不仅需要法律上理念、价值及功能的考虑而且需要借助经济分析这个有力的杠杆所产生效应来完成公司法的使命。

  [ 参 考 文 献 ]

  [1][美]罗伯塔·罗曼诺编着,罗培新译。 公司法基础[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2][日]前田庸着,王作全译。 公司法入门[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3][美]莱纳·克拉克曼,[美]亨利·汉斯曼等着,罗培新译。 公司法剖析: 比较与功能的视角[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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