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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现状与完善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2-04 共4059字

  公司法人机关权力制衡机制是建立在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并立”模式下的现代化科学管理体制,股东会进行决策,董事会进行执行,监事会进行监督。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公司法的这一套制度中还暴露出来了许多的问题,公司法还需要随着时代的进步而不断的发展完善,才能更加适合我国的企业管理。

  一、股东会现状及完善

  ( 一) 股东大会的现状和问题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权利机构,但是在实际情况中,股东大会的地位已经严重偏离了法理和立法上的地位,作为执行机构的董事会权力严重的干涉了股东大会的权力,使得股东大会的权力名存实亡。其次,股东大会中所做的决策和议案,大都只体现了大股东的意识,而中小股东的意志被严重忽略和漠视,实际上大股东控制着股东大会的提案权力并且占据着大多数表决权,所以在客观上中小股东的意志就很容易被忽视。第三,是中小股东的心态发生了变化,放弃了自身的股东权力,只为获得股票的分红和利益,致使股东大会完全变成了大股东的碰头会,这还是由于中小股东的权益没有办法得到切实的保障所造成的。第四,因为种种实际情况的限制或者人为的推脱,导致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得不到满足,很难经常召开股东大会[1].第五,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权,常常通过“授权”的方式,交予董事会决定,这变相地加大了董事会的权力。这些问题都是公司法在真正实施时,股东大会中所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公司应该更加规范自己的行为,而作为公司法也应该有更加完善的规定。

  ( 二) 保障股东大会权力的完善措施

  要保障股东大会的权力,首先要按照《公司法》严格地选举产生公司的董事和董事长。《公司法》中规定公司的董事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而董事长则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但是许多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之前就已经对董事和董事长进行了提前安排,所以要保障股东大会的权力,必须要严格遵守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规定。第二,应当改变现行的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开启的规定,可以赋予股东们对股东大会的自行召开权力以及监事会的特别召集权力。

  针对董事会的权力凌驾于股东大会之上的实际情况,股东大会的召开可以规定只要聚集到一定数目的股份,或者有一定的期限自行召集,同时监事会监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的召开,若董事会长时间不召集股东大会,监事会拥有特别召集权。第三,确定明确的法律法规对股东大会的如期,如常召开进行保障,可以设立相应的处罚措施,对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董事、董事长进行处罚。第四,需要立法对大股东的表决权做出合理的限制。由于在实践中大股东可以随意支配股东大会的表决,对于中小股东的意志进行忽视忽略,造成不公平的原则[2].所以对大股东的表决权做出合理限制是完全必要的,可以规定公司的合法自身股份不能进行表决,同时公司预留的和统管的职工股不能进行表决。

  我国的《公司法》对于公司相互持股的问题并没有做明确的界定,所以应当规定公司持有另一个企业 10% 以上资产份额时,后者所持股份不能对前者进行表决。此外对于股东大会的表决应当加强相应的外部监督,以确保公平公正。

  二、董事会职能的完善建议

  董事会是由公司的董事们组成,而董事是由公司的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于董事的义务和责任我国《公司法》中作出了一些相应的规定,认为董事与公司是一种委任的关系,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作为股东大会决策的执行人,而董事的权力则依托于公司的规章制度和股东大会的决议。但是在实际情况中,董事与股东的细化越来越不明显,董事会的权力也渐渐的凌驾于股东大会之上,而我国的立法之中,对于实际操作中的相应问题,还没有比较完善的解决办法。

  为了加强公司董事的义务和责任,笔者借鉴各国的司法条例,在此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明确董事的任职资格。我国的《公司法》对于公司的董事是否必须为公司的股东,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造成了实际执行中的许多问题产生,有很多公司的董事并未持有公司的股份,造成了一些董事恶意损坏公司利益,因为公司的利益与他们的私人利益并未挂钩,对其不能造成影响。所以在董事的任职资格做出规定时,应规定个人必须持有一定的公司股份并且将其作为自己任职董事的资格股,作为担保[3].
  
  第二,详细划分董事职责。目前在实际中,有很多公司因为需要而设立了一名执行董事,但是对于执行董事和董事长的职责却是没有很清楚明白的划分。这样就让公司的工作关系很难以协调,从而造成总经理收到两个命令但是不知道听哪个这种情况出现。所以我国的《公司法》应根据实际情况,详细的划分董事的分工。比如说董事长施公司的法人代表,其对外就代表公司,并制定一些专属于董事长的权力。规定执行董事只是在执行董事会决议和日常的公司运行方面的权力等。

  第三,确定常务董事和常务董事会的形式。由于我国目前的公司中,董事会中的董事大多数为国有股或者法人股持有代表,这些人不参与公司的日常事务但是却身兼董事或者董事长等职务。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可以通过立法,设立一个专门负责公司的日常行政业务的常务董事会,并选出常务董事。常务董事应该比一般董事更加勤勉与谨慎,专注于执行董事会的各项事务。

  第四,对于董事的诉讼。对于董事违反自身责任和应尽的义务,我国的《公司法》中虽然也做了一些诸如“责令退还”、“没收非法所得”、“承担赔偿责任”等一些处罚措施,但是并没有对追究责任的方法做出明确规定,实际情况中,董事的违法行为并不能行之有效的进行追究和处罚。所以,建立一套有效的董事诉讼制度是必要的,可以通过诉讼对董事损坏公司利益的行为责令禁止或者依法查处。其中对董事的诉讼者不同,所处罚的机构也不同。公司对董事的诉讼由股东大会决定,监事会代表公司对董事做出处罚措施[4].而股东对董事的诉讼,则应申请监事会进行执行。

  三、监事会的现状及完善建议

  ( 一) 监事会现状及问题

  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的监督机构,是制衡董事会权力,保障公司股东以及投资人利益的机构。但是在我国,监事会的监察权实际却不能有效行使。我国的《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职责和义务作出了规定,但是都是原则性极强的规定,在实际的操作中,很难应用,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复杂多变的。

  监事会建立的目的是监督,就要本身撇在股东之外,但是这种情况恰恰造成了监事会缺乏对公司最根本利益的真正关心,因为监事会缺乏资产的代表者。在股东大会选举监事时,大都会选择国有或非个人资产的代表作监事,这样,监事会的监事就很难真正去关心公司资产。其次是监事的地位与公司的最高决策者经常处在上下级关系,这就导致一些监事难以大胆的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力,这种关系不改变,监事会所能发挥的职能就非常微弱。三,监事的地位和机构依附于公司,甚至没有自己的常驻办事机构,在实际情况中,公司的监事大多为兼职,监事的各项职能不能正常的发挥,监事在公司的地位也处在非常尴尬的位置,常常听命于董事长或者董事会的安排。一些需要监事所履行的责任也常常由董事会代替,缺乏独立于公司之外的性质。四,监事的职权行使没有必要的手段进行。我国的法律规定了监事的职责,但对于监事应该通过何种手段,何种渠道来行使自身的权力并未做详细的规定。这就导致监事在发现董事、经理等违法行为时,没有相应的手段和方法使其改正。并且由于董事会的权力过大,监事会所做的各项提议也都不了了之。同时,监事会的费用得不到保障,职工代表出任监事不能够很大胆的放开手脚等问题都是监事会在实际职权行使时,会遇到的问题[5].

  ( 二) 保障监事会权力的完善措施

  监事会的权力要得到保障,就需要行之有效的法律措施来进行。首先,要严格规定出任监事的资格,除了职工代表之外,要规定监事之中必须要有一名或者以上的政府推荐人员,此处,规定董事会成员与监事会成员不能来自同一股东单位,规定监事会成员中必须要有社会股东的存在。第二,监事会中必须要有一名或者以上的常务监事,来履行日常的监事工作,要对该常务监事的权力进行明确的规定。

  不仅有权力且有义务对董事会会议进行监事,而且还要随时向其他监事汇报工作进展和情况。第三,监事会的职能要从公司成立之前开始。一般的监事会都是在公司成立之后才进行选举成立的,但是公司成立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屡见不鲜,导致诸多欺诈行为的产生。所以监事会要在公司成立之前就建立,在成立之前可以考虑采用政府特别监察人员的形式,对公司法人实行监察权力。第四,监事会的职能应该不止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监察,还应该包括公司的业务状况监察,在公司履行业务时,监事有权利要求董事、经理提供报告,并且有权利指出并纠正董事、经理业务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五,监事会应拥有股东大会的特别召开权力。监事会由于自身特殊情况,所提议的方案在董事会上不一定能够得到保障,所以监事会应该拥有特别的股东大会召集权力,如果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期限拒不召开股东大会,或者拖延召开,监事会可以特别召开股东大会。第六,明确监事所需要费用,并规定监事所产生费用由公司负责[6].第七,明确监事会的责任和义务,监事会的监察权力不止是监事会的权力,还是监事会的义务,监事会有必要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进行纠正和制止,并且有义务将监察报告提交给股东大会,有义务让所有股东知道监事会履行义务的情况和能力。

  四、结语

  总而言之,公司法人机关权力制衡机制是一个公司保持正常科学运转的必要制度。虽然在制度的实施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但是只要我国根据现有国情,对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个机构的具体责任和义务进行明确,对其运转设立新的符合实际的法规,我国的企业必将会拥有更加良好的发展前景,并为我国带来更加辉煌的经济效益。

  [ 参 考 文 献 ]

  [1]符敏。 浅析公司监事会职权制度的法律完善[J]. 法制与经济( 上旬刊) ,2012.
  [2]陈建军。 如何完善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J]. 经济师,2007.
  [3]陈长伟,李华。 浅析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完善[J]. 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0( 8) :18 -19.
  [4]尚爱国。 刑罚变更执行制度实证研究与理论反思[D]. 中国人民大学,2010.
  [5]王义国。 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分权与制衡[D]. 山东大学,2005.
  [6]缪志伟。 职业体育俱乐部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 上海财经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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