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堂首页 | 文献求助论文范文 | 论文题目 | 参考文献 | 开题报告 | 论文格式 | 摘要提纲 | 论文致谢 | 论文查重 | 论文答辩 | 论文发表 | 期刊杂志 | 论文写作 | 论文PPT
学术堂专业论文学习平台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法学论文 > 法律论文 > 公司法论文

试论一人公司

来源:学术堂 作者:王珂
发布于:2022-11-13 共10546字

摘 要

  在新公司法颁布的背景下研究一人公司立法,至关重要的不再是它的合法性问题的讨论,而是在于如何对一人公司所显现的一系列弊端进行规范。一人公司由于其自身的原因,显现出来的主要问题是:混淆法律责任,缺乏内部制衡和监督机制,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外部监察机制不够等。如果能过通过法律、法规的严格规范,不仅能够明确一人公司的法律责任,建立有力的权衡和制约机制,而且可以极大的增强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从长远来讲,更有利于增强非国有经济特别是私营经济的发展。

  主要采用文献研究的方法,通过对一人公司含义、性质、特征、分类的概述,以及与其他形式公司的区别进行综合分析,主张在承认一人公司合法性的基础上,对于一人公司存在的弊端进行源头分析,挖掘问题所在,进而构思以及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和策略:明确责任,加强对权利的限制;规范制衡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债权人利益,实行公司法人资格否定制度;加强外部的监管,建立信用责任体制。

  关键字:一人公司 弊端 对策

On the one-man company

Abstract

  Company Law, promulgated in the new study of the context of one-man company legislation,it is no longer essential to the legitimacy of the discussion, but rather how a company appear toregulate a series of drawbacks. One-man company as a result of their own reasons, felt the mainquestion is: to confuse legal liability, lack of internal checks and balances and oversightmechanisms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interests of creditors, such as an external monitoringmechanism not enough. If we can pass through laws and regulations strictly regulate not only oneperson can be made clear to the company's legal responsibility, the establishment of effectivemechanisms for trade-offs and constraints, and can greatly enhance the protection of the interestsof the creditors. The long run, more conducive to the enhancement of non-state-owned economy,especially the private economic development.

  Mainly literature study method, the meaning of one-man company, the nature,characteristics, an overview of classification, as well as with other forms of companies to carryout a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the distinction, that in recognition of the legitimacy of one-mancompany, based on the existence of the one-man company to carry out the drawbacks of sourceanalysis, mining problem, and then put forward the idea, as well as the correspondingrecommendations for improvement and strategies: a clear responsibility, to strengthen therestrictions on the right; specification checks and balances, and improve corporate governancestructure;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creditors and negative corporate legal personality system; tostrengthen the external supervision, responsibility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a credit system.

  Key Words: One-man company; Defects; Countermeasures

  1.引言

  一人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司形态注入到 “新公司法”中, 其产生和发展是公司制度演进的必然,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的作用越来越大,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和研究。

  1.1 一人公司的产生与确立

  一人公司在国内外的发展不尽相同,国外较我国来说,起步较早,研究也较我国完善。

  一人公司在国外的确立,可以追溯到 19 世纪末。出现的最早也是最典型的一个案例就是 1897 年英国的“萨洛姆诉萨洛姆有限公司”的判例,此例标志着一人公司制度在法律上确立。

  传统的公司制度认为,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是由二人以上集合而成的法人组织。因此,各国公司法制定之初几乎毫无例外地将一人公司排除在外。但股票转让的自由性和公司运营中的其他因素以及经营者对有限责任需求的心理等,设立一人公司现象出现了。尤其 20 世纪中期以来,西方各国的小企业数量激增,公司形态被大量采用,促使上述现象更加普遍。

  而在我国,直到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公司法》才首次确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直到取消了有限公司出资人的最低设限,从而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公司法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将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资本市场的进一步活跃。

  1.2 问题的提出

  我国在加入 WTO 后,顺应全球立法趋势,对原有《公司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正式确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一人公司的存在和发展将影响到我国整个经济社会的运行。因此如何有效规范一人公司成为当前的首要任务。

  那么,究竟什么是一人公司?它有哪些分类和特征?与其他的公司形式又有什么区别?在进行基本的概述之后,再对一人公司的当前存在现状进行阐述,由此来发现一人公司所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最后对于如何从根源上解决问题,提供合理的对策以及建议。

一人公司

  2.一人公司的概述

  2.1 一人公司的基本内涵

  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这就从主体上确定了,在我国自然人和法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并且只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是股份有限公司,这也是在我国公司法上首次明确确立了一人公司制度,是我国公司法理论与实践发展的重要成果。

  本文所指一人公司主要是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为比较世界各国的情况,有所区别,国外一般有以下四种类型:

  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规定最为宽泛。如列支敦士登、加拿大、荷兰、德国等;只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如法国、丹麦、比利时等;禁止设立一人公司,但公司设立之后只剩下一个股东时,并不要求公司解散,该股东也部因此而负无限责任。如奥地利、瑞士等;不准许设立一人公司,若公司的股票全部归于一人之手时,公司必须立即解散或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如希腊、意大利、西班牙等。

  2.2.一人公司的特征

  一人公司相比于其他形式的公司来讲,具备自己独特的组织结构特征。主要为以下几点:

  2.2.1 股东的唯一性

  公司股东有且只有一个。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法人,甚至可以是国家。原《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为 2-50 人,新《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为 50 人以下,删去了最低 2 人的限制,从法律上明确了一人公司的存在。 这里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特别说明:在自然人设立一人公司的情况下,一个自然人仅能设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再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是为有效防止股东将其财产分成若干份,设立多个公司,用小量资本承担较大风险的投机活动,立法上禁止一个自然人再次成为另一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出现一人公司的连锁机构,以防个人信用无限扩大。

  2.2.2 出资的强制性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得分期缴纳,也不得以实物或者专利等出资。另外,在原有基础上进行增资,变更方式也同设立一样,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不得分期出资。

  2.2.3 责任的有限性

  投资者仅以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为额度,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如果当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从经济法上来看,责任的有限性有利于降低一人公司运行风险、鼓励有发展价值企业、降低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就责任制度协商的成本、引导更多的投资者进行投资,在一人公司中维持有限责任符合效率原则。

  2.2.4 资本的单一性

  资本的单一性是指由一名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股份。同时,一人公司的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类型,而不能设立一人股份公司。

  换句话说,一人公司只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种公司组织形式,不适应于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是不能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来筹集资本。

  2.2.5 机构的简化性

  一人公司由于只有一个出资人,所以不设股东会,公司法关于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在一人公司系由股东独自一人行使。至于一人公司是否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则由公司章程规定,可以设立,也可以不设立,法律未规定其必须设立。这在很大程度上简化了机构,提高了运行的效率,是其独特结构的最为直接的体现。

  2.3 一人公司的分类

  一人公司看似较为简单,但事实上单就“一人”来说,有许多的分类。由于分类较为繁多,单就从形成的时间、股东的身份、形式与实质三方面来加以阐述。

  2.3.1 形成的时间

  依据形成的时间不同,一人公司可以分为原生型和衍生型一人公司。前者是指公司由一个股东发起设立,在成立时就已经是一人公司,也可称为先天性一人公司;后者是指公司在设立实施股东符合法定复数人数,但在公司成立之后,由于股份转让等法定情形出现,使得公司的全部股份集中于一人所有,股东人数由复数转化为单数而形成仅有一个股东的公司,亦称之后天性一人公司。

  2.3.2.公司股东身份

  而依据一人公司股东身份或概念上的不同,又可分为自然人一人公司、法人一人公司,特殊情况下甚至有国有独资公司。自然人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的公司,这是最传统意义上的一人公司。这种公司形式将企业主的投资和其个人财产分离开来,由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并最大限度的降低投资风险,从而受到投资者的偏爱。法人一人公司则是由一个具备法人资格的实体通过单独投资或通过收购另一公司的全部股份的方式形成的公司,即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由国家授权的部门或机构单独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这种公司在我国广泛存在。

  2.3.3. 形式和实质

  一人公司但就其形式和实质,可分同质性和异质性一人公司:同质性的一人公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票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份为一个股东所拥有;异质性的一人公司是指表面上有数个股东,但公司的控制权实际掌握在一个股东手里,其余皆为挂名股东。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即传统意义上的狭义的一人公司,对于这一类公司在设立问题上与公司法的传统理论相违背,承认的国家屈指可数,而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各国都存在,目前在我国这种公司就不少,这种形式上合法但实质上违法的现象很难防止和解决。

  2.4 一人公司与其他形式公司的区别

  单就一人公司的概念来讲,缺乏比较,只能从表面上掌握和理解它,而对比其他的公司形式,可以有助于更好的理解它的深层次法理和概念。

  2.4.1 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公司

  和个人独资公司相比,根据新《公司法》第 58 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从规定看出,可以成为该形式公司投资主体的,只能是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这里有两个方面需要阐明:(1)从转化的角度来说,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投资主体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还可以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2)从成立的角度来说,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不能采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即法律规定,允许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的,只能是自然人或个人。

  从规定的差异可以看出,一人公司是由自然人或法人组织设置,承担有限责任;而与个人独资公司确实只能由自然人或个人为主体,并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简而言之,两者区别存在于投资主体的区别以及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2.4.2 一人公司与传统有限公司

  传统的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设立人数为 50 人以下,下限为 2 人,2 人或 2 人以上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最低要为 3 万;而根据新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公司设立人数只能为1 人,注册资金最低为 10 万。

  股东人数与注册资本额度,可以说是一人有限公司相区别与 2 人或 2 人以上有限公司最根本最显着的区别。同时,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必须为资金,一次缴足,不得分期缴纳,也不得以实物或者专利等出资。

  2.4.3 一人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

  而相比较国有独资公司而言,尽管国有独资公司事实上也是属于一人公司的类型,但是由于在我国新公司法对于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是分为不同的章节进行了规定,在法律上就不能把两者当成是同样的事务,它们在我国公司法上是两类不同的公司。因此,在法律的适用问题上,如果与国有独资公司相关的法律问题在公司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则就应适用公司法中关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而不能适用公司法上关于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定。

  参照上述不同类型的公司可以看出:同样是“一人”,独资公司却受投资主体和连带责任的限制;又或者同是有限公司,一般意义上的有限公司在出资额度和股东人数方面有分歧,再者和特殊的国有独资公司相比,又存在适用不同的法律规章的问题。从这三种不同的公司形式,对于准确把握一人公司内涵,是有一定的必要性的。

  3.一人公司的存在的现状及其分析

  3.1 一人公司存在的现状

  一人公司的产生和发展可以说是公司制度演进的必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第一,从公司法理论看,通常公司一经成立其独立法人人格随之产生而与成员的变动无内在关系,如果因股东人数减少至一人就解散公司则无疑是一种损失;第二,传统公司内部制衡机制在实际运行中的变化,为一人公司提供了适宜的土壤。

  而在我国,是有一定存在和发展的条件的。首先,由于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经济实力突飞猛进,这为一人公司的产生提供了客观条件;其次,随着公司的发展,有限责任形式的确立,回避风险是投资者的必要选择,这必将催生出适应时代发展的新的公司体制;再次,一人公司是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内部股权结构变化的直接结果,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当代公司制度的两种重要组织形式,有效的融合两种制度,与投资者的切身利益是紧密相关的;最后,需要通过相应法律制度的设计,对一人公司可能带来的风险要加以防范和控制。

  因此,一人公司这种新形式,是公司制度以及经济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在客观意义上,是具备存在的理由的。例如由于股权转让或继承的原因,公司存续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股份集中于一个股东的情形。对于这种情形,各国公司法的最初态度主要是解散公司,即不承认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或地区的公司立法逐渐承认因股权转让等原因而形成的一人公司,并进而确认一人可以设立公司。因此,绝不能无端否认或是无视它的存在。

  3.2 关于一人公司所存在的问题

  事物存在两面性,不可否认,任何事物都具备优缺点,要一分为二的来看待问题。

  因而,一人公司不可避免也存在着一些弊端。诸如,对公司法人性的冲击。世界各国的公司法都赋予公司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法人地位。因此,公司乃法人的典型形态,法人性乃公司的重要特征。

  3.2.1 混淆法律责任

  一人公司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公司财产与私人财产的区分问题。一方面,因为一人公司只有一名股东,股东的人格和公司的人格同一,从而容易造成股东的财产和公司的财产混同,可能加重交易者的责任使之承担了不必要的风险。另一方面,由于一人公司得到立法的肯定,享有有限责任的优惠,可能促使一些个人独自企业和合伙纷纷变更为一人公司,利用一人公司的合法形式以达到规避债务的非法目的,如滥设公司,进而对行之有效的有限责任制度的合理性构成了巨大的威胁,导致利益冲突引发不稳定因素,并有可能颠覆公司法中的公平、公正和信义等价值目标,甚至破坏经济秩序和扰乱社会秩序。

  3.2.2 缺乏内部制衡和监督机制

  传统公司法中的以复数股东权为基础的公司制衡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公司监督机关的运营,为预防和阻止公司执行机构决策不当和失误提供了制度保障,并对债权人赋予救济措施。

  但是在一人公司中,由于往往是一人股东,同时兼任任董事、经理职务,使得常规形式公司内部三大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变得“名存实亡”,相互之间的制衡也就不存在了。公司的运营变成一人说了算,实际上也就由一人掌控,缺失了有效地内部监督。进而一人股东可以“为所欲为”将公司财产挪作私用,给自己支付巨额报酬,设立诸如“皮包公司”、“空头公司”,用以同公司进行自我交易,以公司名义为自己担保或借贷,甚至行欺诈之事逃避法定义务、 契约义务或侵权责任等。

  3.2.3 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根据传统公司法,公司应该是社团法人的一种,单独一人一般不能组成公司,即公司应当是建立在多数成员基础之上的。这种考虑是为了增加在公司设立时承担责任的主体和财产,从而达到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效果。传统公司法排斥一人公司制度的一个重要理由即在于一人公司股东的唯一性对公司的社团性这一基本属性的否定,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传统公司治理结构下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威胁。

  然而,随着新公司法的颁布,一人公司的出现带来了问题。一方面,股东的唯一性的特点打破了公司法上加强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初始设想;另一方面,责任的有限性,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变成股东逃脱巨额债务的有效“法宝”。

  特别值得关注的连带责任问题,这对债权人的利益存在很大影响。因为一人股东的存在,往往就会把公司的财产混为个人的财产,在公司发生重大变革时,仅以有限责任为借口,逃脱巨额赔偿。同时,公司的财产又会“莫名的消失”,存入到个人的“保险柜”里。这种财产的双重性,导致债权人利益蒙受重大损害。

  3.2.4.外部监察机制不够

  新公司法的修改,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已做了诸多的努力,但是事实上仍存在一定“捉襟见肘”的情况。例如一人公司利用公司这种形式为股东谋取不正当的、非法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一人公司债务担保制度缺乏,显得非常危险。公司一旦谋取利益,就会发生非法抽资潜逃的现象,而公司的财务状况又没有稳定的担保对象,使得一人公司成为竞相效仿犯罪的对象。

  内部监督的缺失,势必迫切需要加强外部监察。例如运用法律规制和强制的行政监管手段,然而,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一人公司在年终制定财务报表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即可,运行状况的信息不透明,公司资产状况难以知悉。早成了解决信息不透明、不对称,会计舞弊的问题。

  3.3 产生这些问题原因分析

  首先,在剖析法律责任的原因上,主要是由于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的法规不一样,均为一人投资,并无本质区别,但承担责任却不同。一人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这样,原本要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改头换面之后变成一人公司就不用承担无限责任,使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徒具虚名,无限责任名存实亡,企业形态形同虚设,这显然有悖于我国通过划分企业类型并令投资者承担不同责任的立法初衷。

  其次,制衡和监督机制缺失的诱因是没有完善的内部组织机构,因为不同于传统有限公司的“三会”,董事们可以对公司的运行进行有效监管。从而使得内部机制的监督就会相对弱化,而一人公司正是利用这个漏洞为股东谋取不正当的、非法的利益,不仅如此,即使在公司破产或解散清算时,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也可以有限责任为由推脱责任,避免负担连带责任。

  再次,针对债权人的利益受损问题,一人公司制度本身的问题是重要的导火线,当然,利用该公司形式漏洞的不法人员也是一个关键。公司内部信息的不透明、公开化,没有强调区分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债权人的利益往往受损与巨额财产和有限责任的博弈之间产生。公司股东转移原本应付的连带责任,而把资本转移到自己的账户,与公司脱离关系。

  最后,关于外部的监管问题,也并不仅仅存在与一人公司之中,对于大多数的公司来说,都存在着监管不力的问题。但一人公司由于自身的几大性质特点,区别于其他公司的无限连带责任。一人公司尤其需要一个强有力的监督、审查机构和组织来对其运行情况进行审计、调查和政务公开。但由于新的公司形式,政府仅仅流于形式,对公司的内部透明度和公开度不能够有效地进行规范和监管,导致一人公司资产状况难以知悉。

  而解决信息不透明、不对称,会计舞弊的问题,仅靠自身监督是不切实际的,需要政府的外部行政手段来解决。

  4.改进一人公司弊端的对策和建议

  一人公司存在诸多弊端,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了。而经过上文的问题剖析和原因探求。对于这些问题和原因,提出了一些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4.1 明确责任,加强对权利的限制

  一人公司股东仅为一人,相应的公司权利往往集中与一个人手中。为此,应对公司的登记、变更情况予以公布,将公司不涉及商业秘密的财务信息或其他有关债权人利益的信息记录在案。坚持严格的等记,公示及必要的书面记载制度,置备于公司,以便于债权人及交易相对人及时查阅,了解一人公司的信息。在信息对称的情况下进行交易,防止欺诈等不正当商业行为的发生,公平地进行交易。

  另外,一人公司的权利过分扩张,进而会对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的稳定不利,故对不同的一人公司也应限定其从事一定范围的行业:国有独资公司应被限定在有关国计民生的基础性、垄断性、公益性行业或其他重大行业为宜;非国有的一人公司不得从事这些行业的生产经营;对于股东为外国人的一人公司的能力范围可根据维护国家经济独立原则做出特别限制,防止其对我国经济安全和经济独立的危害。

  4.2 规范制衡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对一人公司进行规制时首先应加以明确,限制允许一人股东采用“自有、自营、自收”的“三自”独资企业式的运作模式,严格划清与个人独资的区别,并严格执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对一人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作出规定,防止因为自身体制问题造成重大影响。对于自然人为唯一股东的一人公司,由于可以不设董事会,因而更应对其权力加以限制,决定权应委以他人,如在公司职工中民主选举产生,也可在公司外部人员中聘任治理的专业人士等。公司的治理结构也应不断深化和拓展,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环境。

  4.3 保护债权人利益,实行公司法人资格否定制度

  新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是利用公司人格规避合同义务。如有些股东利用公司财产成立一个或几个公司,将原公司的资金、财产转移到其它公司,让原公司空壳运转,使公司债务无法履行或执行,从而侵害债权人利益、规避法律责任。

  二是虚假出资或出资后抽逃资金,使公司经营财产严重不足。由于审计、资产评估等相关制度不健全、执行不严格,致使公司在设立时虚假出资、注册资金不实,股东实际未缴或未足额缴纳注册资本,或虽足额缴纳注册资本,但在成立后股东又将出资全部或部分抽逃或注册资本虽符合法律规定,但其经营规模远远超过其经济能力,使股东在有限责任的保护下,将交易风险转嫁给相对人。

  三是关联企业滥用。企业的发展,无疑使企业之间产生业务往来、资金交叉、人员控制等多重关系,由此产生关联企业。在关联企业中,企业的独立人格常常受外来因素的影响,失去决策和行为的独立性。如母子公司和企业集团与其下属企业之间的关系,母公司或集团公司过分干预或操纵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导致 决策失误、经营失败甚至破产。如果按有限责任公司规定,就无法追及母公司或其他决策主体的责任,从而损害子公司利益,并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4.4 加强外部的监管,建立信用责任体制

  4.4.1 建立一人公司的债务担保制度

  为了能够提高交易安全,构建良好的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市场交易行为,防止一人公司利用公司这种形式为股东谋取不正当的、非法的利益,建立债务担保制度显得非常必要。建立这种制度主要是为强化股东个人的责任,一人公司的股东除了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一人公司承担责任外,在公司破产或解散清算时,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有条件的由股东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4.4.2 完善一人公司的信用责任体制

  建立完善我国针对一人公司的信用责任体系的法律规范,如采用资信度的评定、信贷监管制度、财务税收监管制度、股东失信记录公示及惩罚机制等,加强对一人公司的综合监管体系。通过完善一人公司市场准入机制的信用责任和市场退出机制的信用责任,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对公司、股东的失信行为进行规制,对恶意规避债务和税款的行为做出制裁和惩罚性规定。

  4.4.3 法律规制与行政监管手段

  解决一人公司的外部监管问题,势必需要良好的法律规制与行政监管手段,如强化信息公示、审计审查、年度检查、登记管理等行政监管制度。解决信息不透明、不对称,会计舞弊的问题,需要政府组织一个强有力的监督、审查机构和组织来对其运行情况进行审计、调查和政务公开。并且在年终制定财务报表,经会计事务所审计时应提供运行状况透明信息,公司资产状况如实反映。

  结 语

  尽管一人公司存在众多的弊端和问题,但是这在我国毕竟是一个新生的事物,是需要时间和发展来证明它存在的价值的。通过本文对我国新公司法有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具体分析,可以看到:尽管该制度还处在不甚成熟的阶段,但是任何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都是需要一个过程的,还需要我们不断地摸索。总体的来说,我国的一人公司立法已经上了一个新台阶,它必将规范和引导更多的投资,推动我国的经济发展。也必然会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作出巨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REG佩林斯 A杰弗里斯 《英国公司法》 上海翻译出版社 1984年.
  [3] 王新、秦芳华着《公司法》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年7月第2版第69页.
  [4] 陈晓军 公司法——深度解释与企业应对 中国法制出版社 北京 2008.6.
  [5] 徐强胜 王少禹 民商法原理精要与实务指南 人民法院出版社 北京 2008.2.
  [6] 陈静,杨娟,毕启冬等 试论一人公司的利与弊 山东水利职业学院院刊 2008.01.
  [7] 廖焕国 一人公司有限责任的经济分析——兼论我国新公司法中一人公司.
  [8] 赵克军 兴利除弊: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2008年 03期.
  [9] 张稚雅 浅析一人公司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08年 09期.
  [10] 管军军 投资,选择个人独资还是一人公司 北大法律信息网.
  [11] 王艳生,赵建敏 论一人公司的利弊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2008年 01期.
  [12] 韩娜 浅析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规制 法制与社会2008年 11期.
  [13] 王伴伴 浅析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 法制与社会2008年 13期.
  [14] 云利珍 用活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

相关标签:
  • 报警平台
  • 网络监察
  • 备案信息
  • 举报中心
  • 传播文明
  • 诚信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