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的创业投资是从 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才开始发展起来的。 在利用和借鉴西方国家创业投资的方法和经验后,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创业投资作为一种特殊的投融资活动,激发了创业者的投资热情,培养了许多成功的企业家,成为我国企业发展的“催化剂”. 当然,在协作创业企业快速成长、产生巨大经济效益的发展过程中,创业投资也面临着许多“考验”.创业投资作为一个行业, 除了需要有合适的社会人文环境(创新意识、信托意识和风险意识)、相对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和比较发达的金融业,还需要“天时、地利、人和”条件来保证其持续的兴旺,如:不断有技术的创新、高涨的创业气氛、有利的法律政策和良好的商业环境。
一、我国创业投资的现状
一是盲目投资现象严重。 由于创业投资者没有认清创业投资项目与自身核心竞争力的联系, 没有进行创业投资活动与自己的专业管理以及资源实行有机结合, 往往进行盲目投资, 这样使得创业投资行为的收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极大地增加了项目经营风险。
二是中介机构欠缺,人才缺乏。创业投资的高风险性与投资领域的多样性决定了创业投资人员必须是精通金融、财务、经济、企业管理等多方面知识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然而无论是在知识结构、思维模式还是行为模式上,现有的创业投资人才都不能满足创业投资发展的要求。 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的欠缺,配套服务的不够完善,也阻碍了创业投资的快速发展。
三是退出渠道不畅。 创业投资不仅仅是为了分享被投资企业的账面利润或者成为公司的股东, 还要在证券市场上顺利地完成资本退出, 从而赚取与之承担的高风险相对应的高额回报。由于我国目前证券、股票等产权市场还不完善,产权流动不畅,创业板上市、柜台交易、兼并收购等风险资本变现的重要方式都还没有成为风险资本退出途径,因《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会计类核心期刊而绝大部分风险投资滞留在被投资企业中无法撤出。 退出机制不畅严重制约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制约了企业的自主创新。
二、对我国创业投资的建议
(一)广开思路,培养和引进高素质人才
创业投资的发展需要以多种方式加快创业投资人才的培养,应努力培养一批具有金融、财务、企业管理、科技、经济、法律以及预测和处理各种风险等复合型人才,比如:在高校中针对创投人才的需要设置创业投资课程, 加强高校与创业投资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使创业投资学习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另一方面要积极与国外创业投资机构合作,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技术,从社会上引进懂技术、善管理、会资本运作的人才从事创业投资运作,充分利用外部资源,提高我国创业投资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
(二)建立信息平台,提高中介机构服务水平
要对被投资项目进行严格规范专业化的评估, 最大程度降低创业投资活动的风险, 就需要尽快建立由政府部门主导,由经济、金融、技术管理等各方面专家组成的具有权威性的创业投资评估咨询机构; 要建立一个高效率的信息网,加快建立相关网站与投资实时对接服务系统,通过相关数据库建立与完善投资信息披露机制, 以丰富投资项目信息的收集渠道,达到快、精、准的获取信息,提高创投机构的应变能力和决策水平。
(三)拓宽创业投资渠道,完善退出机制
1.完善多渠道的创业投资上市机制 . 目前我国主板上市要求严格,导致众多企业被拒之门外,政府应规范引导主板市场的壳资源,使经营业绩良好、发展前景广阔的企业通过买壳上市或借壳上市顺利进入主板进行融资。此外,我国创业板市场的运作应独立于主板市场, 各项规章制度应独立于主板市场的游戏规则, 形成多层次的企业上市运行机制。我国政府应为风险企业海外上市创造有利的条件,积极鼓励国内的风险企业利用海外市场实现风险资本的退出。
2.加快全国性产权交易市场建设 . 考虑到中小企业众多, 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市场推出后不可能满足所有创业资本退出和企业融资的需求, 可通过产权交易市场促进创业投资与资本市场的结合,实现创业资本顺利退出。同时要打破产权交易的地域限制, 建立全国性产权交易市场和全国统一的产权交易信息平台, 实现各区域产权交易市场信息共享,充分发挥信息资源集中和信息发布网络化的优势,吸引各类资本参与到产权市场中来, 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服务。
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修改现行《公司法》、《证券法》中不符合创业投资业发展和创业资本退出的条款, 为创业投资的退出提供法律保障。 比如:在《公司法》中,对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进行修订,使更多中小企业取得上市的资格;对股份转让的严格限制进行修订, 让风险企业的股权转让较为灵活;对于股份回购的约束进行修订,鼓励风险企业回购本公司股份, 并为之提供相应资金支持政策。 比如:《证券法》中修订关于企业上市的要求,降低企业在主板、创业板上市的门槛,使更多中小企业能顺利进入资本市场融资,让中小板创业板形成对主板的良好补充,完善转板退出机制。
只有在创业投资方面,建立一套完整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创业投资发展才有根本保障。因此,建议政府应根据国内创业投资运行特征和要求, 特别是创业投资不同退出渠道的特点,尽快出台《创业投资法》,使创业投资业发展有章可循,使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切实得到法律法规的保障。
(四)允许并鼓励个人从事创业投资
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美国的创业投资成功经验。美国经济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大学通过技术转移,有力地推动了高科技产业不断发展。但美国大学不自己创办企业,而是将技术发明转移给企业去实施商业化。在科研成果转化环节上,“天使投资者”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所谓“天使投资”就是指那些富有的个人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以换取创业企业股权的投资方式。在硅谷,相当多的天使投资者是那些成功的创业企业家、 创业投资家或者大公司的高层管理者,他们不仅拥有一定的财富,而且还有经营理财或者技术方面的特长,对市场、技术有敏锐的洞察力;有的本身就是以前成功的创业者, 十分了解创业企业的发展规律。 因而,他们能够在许多方面指导、帮助创业者,比如:经营理念、技术选择、人员选聘等。此外,他们对创业者的要求不像正规的创业投资机构那么苛刻, 因而更受创业者的欢迎。 而在我国的大学、科研机构、中小企业及社会自由职业者中的科技人员有大量的技术发明成果以“孤岛”形式存在,并没有形成社会效应。 因此,应当允许并积极鼓励富有的个人从事风险投资,扩大创业投资的社会基础。
三、结束语
正如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安德森所说:“创业资本就是新经济---没有创业资本,就没有新经济。 ”创业投资是我国企业发展的“催化剂”,是经济动力的“孵化器”,我们要充分利用这片“沃土”,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社会生产力,激励企业创新、鼓励全民创业、推动综合国力的提升。
参考文献:
1.范大良,程杨。浅论我国公司创业投资的现状与发展对策 [J].现代经济,2009,(7)。
2.夏丽清,崔霞。中小企业风险投资问题研究[J].经济论坛,2011,(12)。